总序
近代以来,中国被迫卷入西方文明主导的全球体系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全球化进程。
全球化不仅形塑了我们的法律制度,更形塑了我们的法律思考模式。在全球化推动的法律移植浪潮中,我们用了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就基本上建立起了与西方“接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移植、法律现代化很容易在“冲击—回应”框架下沦为全球化意识形态的教条,而基于对法律地方性想象的“本土资源”论说也不过在相反的方向上与法律的全球化构成了合谋。由此,尽管我们的法学界一直为“刀制”(“法制”)与“水治”(“法治”)的区分而争论不休,但不可否认二者似乎分享了对法律的规则化、技术化和中立化的普遍理解。由此,法律主义(legalism)的技术化思路正在随着法律共同体的成长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日益获得其普遍的正当性,并逐渐渗透到政治和文化思想领域,从而侵蚀着政治和文化思想领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以至于中国文明除了放弃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价值追求,按照所谓“普适价值”的要求与西方“接轨”之外,似乎不可能有任何正当的前途。
这种全球化背景下的“普适价值论”和“接轨论”不仅导致了对中国文明传统本身的漠视,而且包含了对西方文明传统的简单化误解。为此,我们必须区分作为客观历史进程的全球体系形成与作为意识形态的全球化进程。前者是全球不同文明传统相互碰撞、相互学习、相互形塑的过程,这就构成了全球历史活生生的、动态的政治进程,而后者则以技术化、中立化因而普遍化的面目出现,试图将西方文明的特殊性变成一项普遍主义的正当性要求,从而拒绝了思考人类文明发展的其他任何可能性。由此,曾经的西方思想启蒙运动正在滋生一种全新的蒙昧主义,一种新的迷信,也就是对西方文明的迷信,隐含在对全球化的普遍主义叙述中。
西方启蒙时代的伟大思想家康德曾言,“从迷信中解放出来是谓启蒙”。启蒙运动曾经勇敢地把欧洲人从中世纪的神学迷信中解放出来,从而塑造了现代西方文明,而今天能否从全球化的迷信中解放出来,从法律主义的迷信中解放出来,从对法律的技术化理解中解放出来,则意味着我们能否重新思考人类文明的未来,重建文明的秩序。在西方陷入经济危机、财政危机、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的今天,在西方文明塑造的世界体系不断引发文明冲突以致战争不断的今天,这种新的思考或破除迷信变得尤其重要。
而这一切首先就要从对技术化的“法律主义”的反思开始。这意味着我们不是把法律从政治共同体中抽离出来进行技术化的思考,相反应当按照法律的本来面目,将其作为构建社会关系和安排政治秩序的有机纽带而重新安置在政治共同体中。这意味着法律必须扎根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中,扎根于心灵秩序中,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由此,拒斥“法律主义”,恢复法律的本来面目就意味着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古典的礼法传统和现代的政法传统,中国文明如此,西方文明亦然。这两个概念可能来自中国,而其意义恰恰是普遍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无疑是礼法传统的典范,而西方启蒙思想家也秉持政法传统。
以政法的眼光来看待中国和世界,不仅是治学的路径,更是重构中国文明普遍性的必经之途。唯有对西方政法传统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对中国文明秩序的正当性有更深切的体会,而唯有对中国礼法传统有真正的理解,才能对当代西方文明秩序的困局有更真切的同情。所谓“普遍性”,其重要标志就在于一个文明的最高理想能够落实在具体的制度与器物中,反过来,从具体的制度与器物方面切入,也都能上升到一个文明的最高理想。当代中国从最高的价值体系到制度、器物、风俗都具有拼盘式特征,丰富多彩但缺乏有机的整合。几十年来在“摸着石头过河”中引进外国技术,导致中国工业领域中混杂着英、美、德、法、日诸国的标准,与外国配套,但却不能相互配套;在政治与法律领域更是如此,所引进的各国“先进制度”,由于相互不配套,以及与中国社会的张力,其日常运作充满了摩擦。近年以来,中国知识界已经出现将费孝通先生晚年提倡的“文化自觉”落实为“体制自觉”的呼声,认识到中国体制需要承载中国文明的价值与理想,因此中国的体制改革并非否弃自我的“转轨”,而是具有自主的目标和路径,并产生了一系列符合普遍原理的实践经验。正如中国工业领域重建中国体系的努力已经导致了自主研发能力的飞跃,在政治与法律领域中的“体制自觉”努力,也将促进中国治理的改善以及中国文明普遍性的提升。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对于中国文明的漫长发展而言,过去一个多世纪中经历的动荡不过是其自我更新中的一个插曲而已。“风物长宜放眼量”,对当下西方文明的认识无疑要放在整个西方文明的漫长历史中,而对中国文明的未来则更需要放在人类文明的历史中来理解。“旧邦新命”的展开,无疑需要中国的政法学人持续推进贯通“古今中西”的工作。编辑出版“政法:中国与世界”丛书,正是希望在此伟业中尽微薄之力:鼓励原创思考、精译域外学术、整理政法“国故”、建构研讨平台,将学人的思想火花,凝聚成可代代传递的文明火把。
是为序。
丛书编委会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