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太古之世,无所谓政治和法律,有的只是类似于动物世界的生存。既要生存,必须依赖于两个因素:争夺和互助。争夺则逐渐扩大争夺其范围,互助则逐渐固定其范围。二者交相为用,“群”成为人的重要条件和基本单位。群对内要整合,以便有更大的力量从事于与他群之斗争;对外要斗争,以扩大其生存之资源。《荀子·王制》中有言:“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君者,善群者。”《春秋繁露·灭国上》亦曰:“君者,不失其群者也。”总而言之,群要有竞争力,有力量,就要集中权力。故在家族内产生了家长权。从家族→氏族→部落→国家的演变历程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和家长权之间存在的这种相似性。要维护这种权力,需要进行一些关于秩序的教育,也要有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刑法威慑甚至是军事讨伐的存在。为了说明该权力的合法性,同时也为了证明刑事威慑和讨伐的正当性,他们自然找到了那不可知的“神”。
为什么普通人能接受这种神的观念呢?这在很大程度上植根于人的本性:人类有一种依赖的愿望。儿童以父母、老师作为终极的权威;成人从经验、从先人处去寻找参考。但经验世界并不总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神的关怀就成为最后的依托,哪怕只是一种纯粹的对孤独心灵的慰藉。康德在驳斥了证明上帝存在的种种论证之后,说人类虽不能用理性证明上帝的存在,但那只是因为人类知识和理性只限于感性经验的理念。但为了道德实践,则有必要接受上帝存在这一前提。统治者要造神,民间需要神,双方一拍即合,由此产生了神权法思想。
当然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也不排除有地理环境及其所决定的经济生活的影响。黄河流域很早就发展起来农业文明,需要靠天吃饭。因此,古代农耕民族很容易产生上帝这类思想观念,认为有一位法力无边且有意志的天神在主宰着这些跟农业生活紧密相关的自然现象。
神权法思想是夏、商、西周的主要思想之一。中国的神权法思想有一个产生、发展与演变的过程,大体可以概括为: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一、夏代的“天命”、“天罚”思想
上古最高统治者重视祭祀。孔子曾称道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祭祀重仪式,其气氛是肃穆的。它虽是以不可知的天为对象,但却是为参与祭祀的人群来看的,是为规范特定的人群而存在的。天意难知,自古天意高难问,因此需要解释。谁来主持祭祀,谁一般来说即可以解释神意,渐渐的,解释权由贵族祭司和王并存的局面变成了由王所垄断,这在古史上称为“绝地天通”。因此,王意即天意。故王自称为“予一人”,可以承天之命,讨伐那些不服从的个人或团体,这就是法律思想史上最早的“天命”、“天罚”思想。
夏禹的儿子夏启即位后,在讨伐有扈氏时进而以代行天意的身份声称:“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可见,当时夏代的贵族已经形成了“天命”、“天罚”思想,所谓“有夏服天命”,即认为统治权是秉承上帝或皇天的旨意而获得的。因此,“天命”、“天罚”思想不仅使其统治合法化,而且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不服从统治秩序即被认为违反了天的旨意,统治者可以代表天进行“天罚”。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商人有尚鬼传统。殷人尚“鬼”,不仅把神秘力量人格化,而且将它们大体组成了一个有秩序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帝”居于殷商时代神灵世界的最高位,是一种超越了社会与人间的自然之神,其次是渊源于远古的天地四方的空间秩序观念而发展起来的天神地祗四方之神,再次是商王和贵族们的祖先。梅因根据对荷马诗篇的考察,借鉴人类学的研究成果,指出:“所有对于人类原始状态的忠实观察者现在都能清楚地看到,在人类的初生时代,人们对于持续不变的或定期循环发生的一些活动只能假用一个有人格的代理人来加以说明。”这一点征之中国上古,仍然是成立的。
完整的神化系统,导致人间诸事的决定都必须向帝及诸神禀告,以求得决断。举凡年成的丰歉、战争的胜负、城邑的兴建、官吏的黜陟以及奴隶是否逃亡等,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和祖先进行祈祷或请示。在举世闻名的甲骨文中,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商王及代理人——沟通天地人神关系的“巫”、“史”——向上帝和祖先进行占卜而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卜辞。在这种氛围之中,有些重大案件的定罪量刑也通过占卜来阐释神意,证明处罚的正当性。如“兹人井(刑)不?”(占卜是否执行刑罚)则是关于以占卜来决定是否行刑的卜辞之一。
为什么要以占卜来决定呢?后世的儒者对之进行了总结,大意是说,占卜是先王让老百姓信时日吉凶、崇敬鬼神、敬畏法令的重要手段,在犹豫不决、是非不定之时就用占卜来做决定。因为在怀疑不定的时候用占卜来做决定就没有人说三道四,也就无所谓犯错了,故先必占卜,然后按照卜筮之吉凶以行事就很好了。将人的意志披上鬼神之外衣,从而增加其权威。
为什么在这种浓厚的尚鬼传统中,未发展出一个独立的祭司组织。这就要从“帝”观念上找原因了。在观念和现实的往复循环中论证了“王”与“帝”的关系。这种解释的结果之一就是:“上帝并不直接与下界小民相接触,而要经过王室为下界之总代表,才能将下界小民的吁请与蕲求,经过王室祖先的神灵以传达于上帝之前”。也就是说,王成了神与人之间的代言人和媒介。
为什么只有王才能充当这个代言人的特殊角色呢?这主要有祖先崇拜的观念在里面。商王认为他们之所以能承受天命,就在于他们的祖先与上帝的关系非常密切,能够经常在上帝左右,甚至干脆声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帝对王有保佑之功能,但也有惩戒之能力,总之,是关系非同一般。《诗经·玄鸟》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同时,他们认为死去的先祖先王上宾于天,叫做“宾帝”。先王对时王有保佑的功能,并且发展出用二十八宿与先公先王配祭的现象。这就既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为垄断神权提供了借口,又通过时王亲自招降祖先之灵,沟通了天帝和先王,得到保护和庇佑的结果,自己的权威也得到了宗教意义上的证明。
在这种缺乏理性的神权法笼罩下,刑罚的残酷性和任意性成为其突出特点。其刑罚残酷和任意,恰是商朝灭亡的原因之一,也遂成为周代反思其刑罚的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