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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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神权法思想的衰落——西周

一、“以德配天”说

商周之间的朝代更迭傅斯年在《夷夏东西说》一文中说自东汉以来的中国史,常分南北,但在三代及三代以前,中国的政治舞台……地理形势只有东西之分,而文化亦分为东西两个系统。故殷周之间的改朝换代,不仅是一个政治事件,同时也是一个文化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神权法思想的衰落,逐渐向世俗化方向发展。既然以周代殷是顺天应人的做法,那为什么有祖宗和帝保佑的商王却丧失天意?周人又从何处得到了这个天意?这是周初的统治者所要力图回答的问题。如果对这个问题不能产生一个有极大说服力和可信度的解释,会直接威胁到西周的统治。鉴于周初殷遗民的反抗不断发生,更增加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急迫性。在这个时代,天生圣人周公,给出了一个在那个时代很圆满的解释,在原先的“帝→王”解释框架中增加了一个媒介因子“德”。这就是周代流行的“以德配天”说,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所共有之神,并不始终眷顾一个部族,使其常为下界的统治者。“天命”属谁关键在于是否有“德”,若一部族无“德”,统治不佳,失却上帝欢心,上帝就会撤销他们的代表资格,而另行挑选有“德”的另一部族来担任。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页。所以他们认为“天命靡常”《尚书·康诰》。,上帝或天并不特别厚待哪个人,而只辅助那些有“德”的人。过去,殷的先王有“德”,能够匹配上帝,得到眷顾,因此天命归殷,殷王成了“天之元子”,即天在人间的代表。后来的殷王不能保有其“德”,致使失去了“天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即将原赋予殷王之命收回,改归于周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通过这种“以德配天”理论,为“君权神授”提供了依据,周王的统治取得了合法性。以德为媒介,西周的政权和神权发生了联系,得到了上帝的护佑。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如何能证明统治者有“德”呢?“德”作为一伦理观念,在西周更是一政治观念,在不同的时代有其不同的内涵。如在魏晋九品中正选官制度下,有门第即有德;科举时代,有儒家经典之知识即有德。在西周,证明统治者是否有德的重要标准是其治下民心之向背,即“敬天命,重人事”;《尚书·泰誓》说得更明白:“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二、“明德慎罚”说

天意归属取决于“民听”、“民视”,“民听”、“民视”之形成,又跟统治者具体作为直接相关。在这一思维逻辑之中,为防止天意转移到别的部族,统治者自然产生了“忧患”意识。关于周代统治者“忧患”意识的产生及其特征,可参见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8—20页。在这种“忧患”意识的引导下,统治者一方面要以德为主要内容加强自我修养,另一方面在对待百姓上,尤其是当百姓犯罪之时,更要慎重。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就叫“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主要是针对立法者和司法官而言的。“明德”就是要求周王和贵族要注重自己德行的培养,只有良好的德行才能够配享天命,得到天的惠佑,保住社稷;“慎罚”是指在适用刑罚时,应该慎重其行,避免滥杀以致失德。基于“慎罚”的目的,西周的刑法思想有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在:(1)对犯罪开始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犯罪的主观原因加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对于犯人进行了偶犯与累犯的区分,如系故意(“非眚”)和累犯(“惟终”或“终”),虽小罪也处重刑;如系过失(“眚”)和偶犯(“非终”),虽大罪也可减免,以缩小打击面。《尚书·康诰》。(2)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继承周文王的“罪人不孥”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左传·昭公二十四年》。。(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尚书·无逸》。。这些思想,即使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但可惜的是,它们未能一一得以彻底贯彻。

到了西周中晚期,出现了“刑中”思想,成为“明德慎罚”思想的核心。在《牧簋铭》(是共王册封贵族牧担任司士之职的一篇命辞)中,王一再叮咛司士(即仅次于司寇的“察狱讼之辞”的司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一定要用刑中正,“不中不井(刑)”,更不能因为“多虐庶民”而招来“多乱”。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25页。

这种学说改变了过去神权意志绝对化的状况,代之以“上帝并无意志,即以地上群体的意志为意志,上帝并无态度,即以地上群体的态度为态度”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6页。。所以,周公等人特别要求各级贵族应把小民的向背当做一面镜子,从而为中国政治法律开出了一条向世俗政权、人间社会发展的道路。到春秋战国时期,经孔孟等思想家的发展,出现了“民本”思想和“德治”思想。

三、大宗法制下的礼治思想

在上古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形成多从血缘而展开。人类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是组织的扩大化,另一方面是自我意识的缩小化。生民之初,智力水平低下,无人我群己之别。后来智力日高、记忆力增强,在本能基础上,萌生了与父母兄弟一家之观念。这就是所谓的“别亲疏”。当然这种血缘,按照现今人类学界的说法,有以父亲这一系为准的,有以母亲这一系为准的。按照中国信史所载,到夏、商、周王朝建立之前,都是以父系为标准来确定血缘进而建构人际关系的。

一个政权要保持其稳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最高统治者权力交接的确定性,也就是所谓的选择接班人的问题。王权是以终身制和世袭制为其特征的。在父系社会,兄弟关系、父子关系则是两种基础性关系。商代的王位继承就经历了由前期的“兄终弟及”转向后期的“父死子继”。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呢?因为弟弟往往数量众多,容易启纷争,且谁能保证幼弟能将王位再传给长兄之子呢?商代中丁以后的“九世之乱”就是一个例子。且人情之常,父子亲于昆弟,兄长的权威也不如父亲。周初立子之法的确立,和周公摄政而不自居王位有很大关系。

单纯的立子之法因为子的众多也不能保证继承人的确定,于是有了嫡庶之制。这就是西周初年即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为什么不以贤呢?按照王国维的解释,就是要保证继承者的唯一性,杜绝其他潜在继承者的争心,以保持政权交接之稳定。个别人的贤与不肖,本就难以判断。即便能够准确判定,那它和建立在继承人唯一性基础上的秩序稳定相比,其重要性也是大大不如。王国维的原话是这样的,“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载《观堂集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据《国语·周语》记载,鲁武公有两个儿子括和戏,括长于戏,请求周王立后,周王立了戏。樊仲山父向周王上谏,“不可以立戏。立少子,鲁公必不从。违犯王命必诛,故王发布命令一定要遵守规矩。令不行,政不立,民将违反王令。下事上、少事长,乃事理之顺者也。”“今周王将其少子立为诸侯之后,是教下面违反规定。如果鲁国遵守王令而能为诸侯仿效,则立后的原则遭到破坏;如果鲁国不从再来征讨它,是自己打祖先的耳光。所以,您做了这件事,不论您是征讨鲁国还是不征讨,皆是失策。希望您慎重考虑。周王没有听从这个意见。鲁武公回国后不久就死了,最后鲁人杀了戏而立括。最后导致周王讨伐鲁国,虽立了戏的弟弟为鲁公,但从此诸侯与周王离心了。”《国语》,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3页。理论推演和具体事例皆证明了嫡长子继承制对于王朝稳定的重要性。

要把嫡长子继承制落到实处,在周代这样一个广土众民之上进行有效地统治,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来予以保证。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宗法制、分封制等。

历来论宗法者,都十分重视《礼记·大传》和《丧服小记》中这样一句描述周代宗法制的特征的话:“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所谓别子,是与嫡长子相对而言的。诸侯和天子一样,世代由嫡长子继位为君,只有嗣位之君才能世守祖庙。其他儿子地位卑于嫡长子,因而“自卑别于尊”(《仪礼·丧服》),称为别子。别子不敢祖诸侯,只能分出另立一系。这种别子往往受封为卿大夫,领有封邑采地,他的后世即奉之为始祖。这就是“别子为祖”。郑玄注为:“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在宗法制下,有大宗、小宗之别。小宗服从大宗,大宗保护小宗。但除了周天子及其嫡长子是永远的大宗之外,其他大宗和小宗一般来说是相对的。比如说诸侯及其嫡长子对于周天子是小宗,但对于其封国内的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就这样,宗法制通过自然形成的血缘亲属关系确定了贵族的等级地位。

分封制是对宗法制的拟制,是要将宗法制作为家族基本制度上升为国家政治制度所必须。《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周王将以狄伐郑,富辰谏曰:“不可。臣闻之,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春秋左传正义》,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8—422页。这说明以亲亲为骨干的封建“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里耶把这个18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有很好地定义(〔法〕马克·布洛赫:《为历史学辩护》,张和声、程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自布洛赫以来封建主义的研究著作层出不穷,大部分仍是以讨论政治、法律形态为主,但也有涉及社会经济诸方面。自布洛赫把西欧和日本的封建主义加以比较开始,就不断有学者从比较上研究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想论证封建主义在全世界的存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柯尔本编有《历史上的封建主义》一书,认为封建主义最主要的内容是封建君臣关系,中国部分是老汉学家卜德所写,认为政治上的封建主义中国也存在,那是周代,而魏晋南北朝则是准封建时期。中国史学界从讨论封建主义开始,就不只是将它当作一个政治制度,而兼及社会、经济内容,如陶希圣的《中国封建社会史》即主张周代是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开始解体,但封建的自然经济则一直延续下来;瞿同祖于1936年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书,以西方的封建社会、封建主义比附中国的封建,认为封建社会的要点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和主人与农民的关系。总的来说,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概念、范畴出自西欧,在开始总结、概括时即存在简单化的毛病,和西欧本地的真实情况都有许多不合,更不要说放之于全世界了。(参见马克垚:《布洛赫〈封建社会〉中文版序言》,载〔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上册。)并非自古有之。周公开始实行分封,以为王室的屏藩,加强了王国政治的统一性。在封国的内部,也是按照宗法的原则树立统治的基础。

不论嫡长子继承制,还是与之配套的宗法制和封建制的推行,都是与“分”这个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两种制度下,每个人皆有其特定身份。这种身份是按照血统的嫡庶和亲疏长幼等关系为标准确定下来的。其权利义务,各与其身份相称,这就是周代的“分”之观念。“定分”即可确立当时的政治秩序。这个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参见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册,第12—14页。在周代,是基于什么样的思想来“定分”的呢?那就是礼。

后世很多人称中国文化为礼乐文化。该文化正是殷周一系文化血脉在历史中发展、演变的结果。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制礼作乐,对殷商时期旧有的文化传统、宗法传统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包括前述嫡长子继承制、宗法制、分封制等一套制度,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这套制度背后深刻的道德和伦理内涵,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思想。

“礼”,繁体为“禮”,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字下面的“豆”是一种装东西的容器,上面的“王”在古代通“玉”字;“示”乃祭祀供台之象形。所以“礼”字的本义是祭祀时的仪节、仪式。我们知道,在上古时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祭祀和战争是国家最重要的两件大事。既然祭祀是大事,参与的人肯定少不了,且要有严格的仪式。如何把这些为数不少人整合到仪式中来,就需要有一外在的区分标准。如何确定外在的区分标准,就要有贯穿其中的内在精神。这个内在精神,主要就是“亲亲”、“尊尊”。

何谓“亲亲”?它指的是一个人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自己的以父系为中心的尊亲属;子弟必须孝顺父兄。反映在宗法制上,就是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反映在国家政治层面上,那就是要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在分封和任命官吏时要任人唯亲,不要唯才是举,而是要让亲者贵、疏者贱。何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尤其是要服从周天子;其目的是要严格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消弭犯上作乱于无形。“亲亲”是宗法原则,故“亲亲父为首”,强调的是孝;“尊尊”是等级原则,故“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忠”。在西周宗法制下,家国一体,“亲亲”、“尊尊”,也就是忠孝能够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表现为:子弟孝顺父兄,亦即小宗服从大宗,同时也是下级服从上级。参见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精神内涵的西周“礼治”思想,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集中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故它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那如何理解这句话呢?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出自《礼记·曲礼》。《礼记》一书作为儒家后学系统阐述儒家礼治思想的论文集,其关于先秦礼治的记载由于去当时未远,其有较高的可信度。

所谓“礼不下庶人”,指的是“礼”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庶人以上的各级贵族。也可以理解为礼是赋予各级贵族的特权,这些特权不得为庶人所享有。由于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之礼,诸侯有诸侯之礼,卿大夫有卿大夫之礼,总之,不同的等级有不同内涵的“礼”。这种“礼”,只能在贵族内部实行。“礼不下庶人”即是说“贵族之礼不适用于庶人,而庶人也不能使用贵族之礼,否则就是僭越”。这种“礼的僭越”频繁出现,就是孔子所讲的“礼崩乐坏”。

所谓“刑不上大夫”,指的是“刑”的处罚对象主要是大夫以下的庶人和奴隶。但这并不是说大夫之上的各级贵族犯有严重的“僭越”行为概不用刑。即便是要用刑,也会享受一些特别的照顾。比如说王之同族处死刑也不公开执行,一般是赐死而不让其受到公开的杀戮之辱;为了保持贵族血统的神圣性,对犯事贵族一般不使用绝后的“宫刑”,在诉讼上也不允许贵族及其配偶亲自出庭,以保持其尊严;各级贵族犯罪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原文为“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有赐死而亡戮辱”(《汉书·贾谊传》)、“公族无宫刑”(《礼记·文王世子》)、“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等。

所以,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是大夫”的说法,实际上只是后代的一种形象说法,寄托了后代儒家对于建立一个等级秩序井然的社会的向往和理想,是西周等级社会的一种形象写照,但不能按照其简单的字面意思做公式化或绝对化的结论。

随着西周礼治的不断完善、充实,礼的内容越加庞杂,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上至国家的立法、行政,各级贵族和官吏的权利义务,下至衣食住行、婚丧嫁娶、送往迎来,几乎无所不包。《礼记·曲礼上》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实际上,礼已基本具有了法律(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成为“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上》。的依据,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重大作用。西周礼治思想对之后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思想都影响极大,成为中国传统法思想和制度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