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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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

先秦儒家在如何推行和维护礼治问题上,也基本上继承了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论语·为政》。,或“以德服人”的“仁政”。《孟子·公孙丑上》。

一、“省刑罚,薄税敛”, “富而后教”

先秦儒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民心向背对维护统治的重要性,因此,均从统治者长远利益出发,要求统治者约束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老百姓的重要性,从而主张为政治国要关心百姓,重视民心。

孔子认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为政做到“足兵”、“足食”、“民信之”就可以了。但不得已只能取其一时,应“去兵”、“去食”,“民信之”是国立最为重要的。《论语·颜渊》。

孟子比孔子更进一步,极为重视民心向背。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并指出:“桀纣之失天下者,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失民心,关系天下存亡。“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削国危。”《孟子·离娄上》。压迫、剥削人民过度,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所以,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孟子·尽心下》。和“诛一夫”不为“弑君”的“暴君放伐论”。《孟子·梁惠王下》。以此强调实行他的“仁政”主张的必要性。

荀子更指出:“马骇舆,则君子不安舆;庶人骇政,则君子不安位……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形象地说明了统治者与民心向背的利害关系。据此,孔、孟、荀三位儒家大师均主张“德治”,要求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压迫。

孔子主张“使民以时”《论语·先进》。和“博施于民”《论语·雍也》。,反对统治者贪得无厌的聚敛。他的学生冉求帮助季氏聚敛,他非常气愤,断绝了与冉求的师生关系,让弟子可以“鸣鼓而攻之”《论语·先进》。。当鲁哀公以“年饥,用不足”为名想增加赋税时,孔子相反地提出要减少赋税,要求鲁哀公以百姓之“足”为“足”。《论语·颜渊》。“苛政猛于虎也”《礼记·檀弓》。表达了孔子反对暴政,主张“德治”的思想。

孟子则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要求统治者实行他提出的“省刑罚,薄税敛”的“仁政”。《孟子·离娄上》。

荀子更指出:“聚敛者,召寇、肥敌、亡国、危身之道也,故明君不蹈也。”《荀子·王制》。要求“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夫是谓之以政裕民。”他进行比较和总结道:统治者对百姓“不利而利之,不如利之而后利之利也。不爱而用之,不如爱之而后用之之功也。利而后利之,不如利而不利之利也。爱而后用之,不如爱而不用者之功也。利而不利也,爱而不用也者,取天下者也。利而后利之,爱而后用之者,保社稷者也。不利而利之,不爱而用之者,危国家也”《荀子·富国》。。虽然“利而不利”、“爱而不用”对统治者来说要求太高,难以做到,但它反映了荀子希望统治者实行“德治”的观点。

从法律思想的角度出发,孔、孟、荀提倡“德治”,反对过重的剥削压迫,是基于他们对犯罪的经济原因的认识。

孔子说:“贫而无怨难,富而无骄易。”《论语·宪问》。人民疾苦而不怨恨是很困难的,统治者“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根据其个人利益行事,加强剥削,会招致人民的怨恨。如果剥削压迫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人民无法生活下去,就会产生犯罪。

孟子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孟子·梁惠王上》。没有恒产,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原因。

荀子更从人性角度指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礼论》。又,“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荀子·富国》。礼的目的之一,就是“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如果人民连最低的物质生活都不能保持时,就是礼义也无法禁止得了“争乱”。

所以,孔、孟、荀不仅要求统治者轻徭薄赋,更提出了“富民”和“裕民”的主张,在消除了犯罪经济原因基础上施行教化,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维护统治的目的。

《论语·子路》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孔子提出“富而后教”的思想。

孟子则提出:“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上》。又,“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孟子·尽心上》。认为人民富足能够达到粮食多得像水火一样,人民哪有不仁的呢?自然也不会因无法生活铤而走险了。

荀子也明确提出:“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10《荀子·大略》。10完全继承了“富而后教”的思想。

先秦儒家重视犯罪的经济原因,并与此相系而提出的“省刑罚,薄税敛”和“富而后教”思想,是有进步意义的,它基于对人民力量的认识和对统治阶级长远利益的维护,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对后世统治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是儒家法律思想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

二、“以德去刑”

重教化,反对“不教而诛”,作为推行和维护礼治的重要手段,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比较“政刑”和“德礼”两种政治手段上,孔子虽然没有排斥和否定“政刑”的作用,但其倾向无疑是“德礼”优越。在孔子看来,“政刑”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犯罪,是依靠法律的威吓力量使人不敢为恶犯罪,而没有使人向善的作用。一旦法律的威吓力量不复起作用,则犯罪仍然会发生,不能杜绝犯罪,即只能使“民免而无耻”。而“德礼”教化,是深入人的内心进行改造,使人心良善而知耻,从而根本不会去犯罪,即能使民“有耻且格”。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可见,“使无讼”是他的最终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只能依靠道德教化。人心良善而知耻,自然没有犯罪的动机,从而犯罪行为也无从发生,法律制裁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道德教化能从根本上积极地预防和杜绝犯罪,而“政刑”只是犯罪事后的补救而已,不能实现“无讼”的目的,所以,二者的价值和作用不同显然。“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重教化而“以德去刑”虽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是一劳永逸,使社会长治久安。孔子弟子有若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舆!”《论语·学而》。这是对道德教化作用和目的的一个很好说明。

孟子和荀子虽然在人性善恶上持相反的观点,但在重视道德教化问题上却是一致的。

孟子认为人性善。“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公孙丑上》。,犯罪是由于丧失了本性的结果,而通过道德教化的诱导,才能使人回复善性。所以他主张“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以道德教化维护统治。

荀子以为人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顺人之恶性,任其自然发展,必然导致争乱犯罪。“善”是通过后天之“伪”(即人为)而实现的。所以,一方面他强调了个人必须努力学习,积“伪”而至“善”。《荀子》一书,开篇即为《劝学》。另一方面,主张统治者通过“礼义”、“师法”来教化百姓,杜绝争乱,维持社会秩序。“化性起伪”,正是礼法起源之因。《荀子·礼论》。荀子同孔子一样,认为教化能够免除法律刑罚的需要,他说:“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则下亦将綦辞让,致忠信,而谨于臣子矣。如是,则虽在小民,不待合符节、别契券而信,不待探筹、投钩而公,不待衡石、称县而平,不待斗斛敦槩而啧。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荀子·君道》。教化作用的广大可见。

道德教化与刑罚相比,有上述种种优越,所以先秦儒家一致推崇“德治”教化。而且,其主张突破了西周礼治“礼不下庶人”的局限,这是先秦儒家对礼治思想的一个发展。教化不仅仅是贵族内部的自我教育,而且包括对百姓庶人的教化。

先秦儒家重教化,还表现在对待已经发生的犯罪,并不主张一律予以法律制裁,而反对“不教而杀”。

孔子反对“不教而杀”。他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论语·尧曰》。又,“子为政,焉用杀?”不同意“杀无道以就有道。”《论语·颜渊》。他认为教化未施,即民有过错和犯罪,其责任不在民而在施行教化的统治者。教化不施,而用刑杀制罪,并不能达到惩恶劝善、国治民安的目的,也不是合理和公平的。教化不施,不可妄诛无辜。《荀子·宥生》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之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闻之,不说,曰:‘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慨然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甚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书》曰:‘义刑义杀,勿庸以即……’言先教也。’”虽然孔子并不排斥“义刑义杀”但是,坚决反对“不教而杀”,要求统治者慎用刑罚。

孟子和荀子不同程度地继承了孔子的上述观点。孟子说:“不教而用民,谓之殃民。”《孟子·告子下》。“不教而杀”当然更是恶故。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荀子·富国》。指出“不教而诛”的不良后果。在反对“不教而杀”的问题上,孔、孟、荀是一致的。

三、“宽猛相济”、“德主刑辅”

如前所述,先秦儒家主张礼治,但从未完全排除法律的作用,而是以法律服务于礼治。只是二者比较上,更强调礼、德罢了。“德”与“刑”互相结合、相辅为用,才是其“德治”的全体。

孔子反对“不教而杀”,但不反对“义刑义杀”。上述《荀子·宥生》所载的那段话说得很明白,统治者尽了自己“先教”的责任之后,对教而不化者,完全可以“刑即”,这就是所谓“义刑义杀”。又据《荀子·儒教》载:“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踰境而徙,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也。居于阙党,阙党之子弟,罔不分,有亲者取多。孝弟以化之也。”孔子要作司寇,饮羊上市欺诈买主的沈犹氏归于本分,公慎氏休其淫妻,胡作非为的慎溃氏畏惧而迁走,买卖牛马不虚定高价,可谓政绩斐然。其中虽有溢美之词,但仍说明了一定的情况。而至于此,绝不是荀子所说的“孝弟化之”所能达到的。司寇手中的执法行刑之权,才真正起着关键作用。而且,作为鲁国最高的司法官,不履行执掌刑政的职责,教而不杀,是难以置信的。事实上,“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以为不可,孔子说:“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并引历史上的事例为此辩护。《荀子·宥坐》。可见孔子对于危害统治的危险人物,是坚决主杀的,并付诸实践。孔子针对郑国镇压“盗贼”所说的一段话,可以说是对儒家“德治”整体的概括。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宽猛相济”,“德”与“刑”两手交替使用,乃是“德治”的神髓。

孟子非常强调“德治”,“仁政”是其思想核心,他除上述思想外,还提出慎刑少杀的主张:“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孟子·梁惠王上》。又,“杀一无罪非仁也。”《孟子·尽心下》。“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反之,“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孟子·离娄下》。所以,“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孟子·梁惠王下》。要慎刑杀。并由此而主张只能由司法官吏执法:“今有杀人者,……‘孰可杀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之。’”《孟子·公孙丑下》。而“罪人不拏”的思想,则是对反对“不教而诛”的发展。《孟子·梁惠王下》。但是,另一方面,孟子不但没有排斥刑杀,而且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强调法律的必要性。他还认为存在“不待教而诛者”《孟子·万章下》。,对此,无须教化,也可诛杀。教而不化,当然更可杀。仍然是“德”与“刑”相辅为用。

荀子作为儒法合流的先行者,“隆礼”而又“重法”,在强调“德化”同时,非常强调法律和刑罚的作用,明确提出:“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荀子·礼论》。他批判地吸取了法家的一些观点,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重大发展。

荀子不仅反对“不教而诛”,而且明确提出反对“教而不诛”。荀子指出礼义教化不是万能的,“天下之英”的尧舜是“至天下之善教化者”,但是朱、象这些“嵬琐”之徒“独不化”,礼义教化不起作用《荀子·正论》。,对这种人不能“教而不诛”。他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荀子·富国》。“不教而诛”固然有弊,“教而不诛”又何尝无害?“教”与“诛”是不能偏废的。又,“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荀子·正论》。“教而不诛”、“惠暴而宽贼”,当然是不合理的。而且,荀子认为存在着抗拒教化,敢于反抗,须“不待教而诛之”的“元恶”和“奸人之雄”《荀子·王制》。。如果对此“教而不诛”,反而走向教化目的之反面。刑杀是绝对必要的,所谓“夫征恶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荀子·正论》。

荀子不但主张充分发挥刑赏的作用,做到“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而且提出“赏必当功,刑必称罪”思想。他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侮;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贼。古者刑不过罪,赏不逾德,分然各以其诚通。是以为善者劝,为不善者诅;刑罚綦省而威行如流,政令明而化易如神。”《荀子·君子》。刑不称罪,赏不当功,是无法实现刑赏作用的。他对此给予一种解释:“夫爵列官职庆赏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也。”赏与功、罚与罪是一种对等报偿关系,不能失称,“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荀子·正论》。因为“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勿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荀子·致土》。“赏僭”与“刑滥”均走向赏与刑各自目的的反面,“不僭不滥”当然才是正确的。但是,在“不幸而过”的两种情况下,荀子主张“宁僭勿滥”,认为这相对“刑滥”要好一些。这是荀子儒家本色的一个体现,“刑”的作用毕竟是次要于“德”的。而从上述赏必当功,刑必称罪原则出发,荀子反对“以世举贤”和“以族论罪”,否则“虽欲无乱,得乎哉?”《荀子·君子》。反对“以世举贤”,反映了新兴统治集团的政治要求,而反对“以族论罪”则是反对“不教而杀”和对“罪人不孥”思想的发展。这一思想比主张“族诛”的法家无疑是进步的,但后世统治者从来也没有放弃“株连”,以残酷刑罚来维护其统治。这更反映出荀子提出这一思想的难能可贵和价值。

荀子甚至不反对重刑。他批驳“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的观点,指出“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刑罚不但必要,而且轻重需随时制宜:“治则刑重,乱则刑轻。”《荀子·正论》。这虽然与法家“重刑轻罪”,“以刑去刑”《商君书·勒令》。的观点不同,仍受他提出的“刑称罪”原则的制约,但与孔孟的“重德轻刑”相去甚远了。

总之,儒家都主张“德”与“刑”两手并用。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儒家总是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刑者,德之辅”《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是西汉董仲舒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概括总结,道出了儒家法律思想最基本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