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儒家的“人治”学说
“人治”和“法治”的对立,是指在治理国家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还是法的对立,儒家从礼治和德治思想出发,重“人治”而轻“法治”。
儒家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之良否,统治的方法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作用,而不是依靠法律的强制作用。所以,“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的贤人政治。
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又,“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统治者的个人道德有极大的感召力,上行下效是必然的,所以,统治者个人道德的好坏,是国家治乱的关键。《论语·颜渊》载:“季康子问政,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又,“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统治者其身正,方能使人正,所以,“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又,“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要求统治者先正其身,而“举贤才”主张,也是服务于“人治”观点的。“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人治”是孔子的基本观点。
孟子完全继承了孔子的“人治”思想。他说:“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治国关键就是统治者正其身,因为,“枉己者,未能有直人者也。”而“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定国矣”,只要有一个“正君”,就足以“定国”了,统治者“其身正,则天下归之”,这样“惟仁者宜在高位”是自然而然的了。
荀子不同于孔孟,主张儒法合流,礼法统一。他很重视法律的作用。他说:“法者,治之端也。”法律为治国所必需。但是,他又说:“君子者,治之原也。”起决定作用的,是“君子”而不是“法”,仍然是“人治”的观点。他说:“君者仪也,仪正而影正,君者槃也,槃圆而水圆。君者盂也,盂方而水方。”又,“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所以,他明确提出:“有治人,无治法。”并从法理的角度论证“人治”的观点。他说:“君子者,法之原也。”法律源于“君子”制定,所以,“君子”的好坏决定法的好坏。进一步说,即使有了良法,也要靠人才能贯彻执行:“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而且,国家的情况非常复杂而又经常变化,法律“有所不至”,不能概括无遗,它本身又无法随机应变,只有“君子”可以“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运用类推解决问题。所以,“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偏(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总之,“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值得注意的是,荀子的“人治”不是不要法律,而是指法律不能离开人而存在和执行,因此,人是起决定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