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礼治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一致出发点和归宿。
一、礼治思想的渊源
儒家的礼治思想,应远溯到西周初期的周公。西周统治者灭商后,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继承和修补了商的神权天命观。“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西周的统治者鉴于夏、商灭亡的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民力量的巨大,认识到民心向背决定其统治稳固与否,统治者只有“敬德保民”,才能“享天之命”。因而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作为“天命”、“天罚”、“刑兹无赦”的补充。周公“制礼作乐”,将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并维护这一基础的“礼”系统化、制度化,实行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礼治”,而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
二、儒家对西周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孔子是儒家的创始人,他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仍然主张“为国以礼”。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表现出对西周礼治的向往。
为了解决周礼与社会现实的矛盾,恢复和维护礼治,孔子在强调继承周礼的同时,认为可以对周礼有所“损益”,提出了“仁”的思想体系,并纳“仁”入礼。
“仁”在《论语》中出现达百次以上,其含义很复杂,孔子在不同的场合对“仁”做过多种解释,但最主要的,有以下几条: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
“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其中,“爱人”是“仁”的基本精神。《说文解字》:“仁者,亲也。从人从二。”“爱人”是“仁”的本意,而行“仁”之道,就是“能近取譬”、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包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推其所欲,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推其所不欲。一为积极方面,一为消极方面。曾参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而“恭、宽、信、敏、惠”,则是“爱人”的详细解说。实际上,“仁”是孔子关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综合,忠、恕、恭、宽等诸德,都是“仁”的一个方面,“仁”兼涵诸德,是道德的理想境界。“仁”已经突破了周礼的家族性伦理的内容范围,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家族性伦理,只是“仁”的一个方面了。虽然孔子的弟子有若认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舆!”实际上,“仁”已具有比家族性伦理更为广泛的社会内容和意义。而“克己复礼为仁”一段话,则明确表达了“仁”与礼的关系。“仁”是礼的内容,礼是“仁”的表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就是对“仁”的实践,礼即是“仁”的客观标准。但礼不是空洞的形式,“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仁”与礼应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仁”的目的是“复礼”。孔子纳“仁”入礼,“仁”礼结合,为礼治提供了一个新的社会性伦理基础,这是孔子的一大创造,同时,赋予“仁”的思想以鲜明的社会意义和政治目的。
“仁”的思想把周礼局限于贵族内部的“亲亲”之爱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范围,要“泛爱众”。但是“仁”的思想有明确的等级意义。孔子强调“君子”与“小人”的区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仁”只是“君子”的理想道德。而“仁”者“爱人”,必须以维护等级差别的礼为客观标准,作为“爱人”的节制,“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所以,“仁”者“爱人”的意图不外是二个方面:防止贵族之间的争斗以及贵族与新兴统治集团之间的矛盾,防止弑君弑父、犯上作乱行为的发生;对普通民众而言,则在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孔子认为,“礼崩乐坏”缘于人们缺乏相爱的思想和恪守等级名份的自觉性,而“仁”的道德力量,能够起补救作用,挽回礼治,维护现实统治者的地位和利益。这就是“仁”的社会政治目的。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法先王”,要“不愆不忘,率守旧章”,“先圣后圣,其揆一也。”认为礼治是不变的。
荀子更强调礼治。“国之命在礼”,实行礼治,才能“王天下”。但他的礼治不同于孔孟,他基本上代表了新兴统治集团的利益,反对贵族世袭制。但是,他很推崇周礼所体现和维护的等级制。新兴统治集团并不反对等级特权制度本身。所以,荀子把周礼改造成为维护官僚等级制的新礼。“礼治”经荀子的这一改造,在根本上与法家的“法治”统一起来了。
三、儒家礼治思想的等级社会观
孔、孟、荀处于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面对有所不同的社会政治问题,提出的政治法律思想都以礼治为中心,这是他们的等级社会观所决定的。
儒家认为,社会本身就不是整齐平一的,并从中导出了它的等级社会观。
首先,人有德行才智的差别。孔子说:“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而孟子的人性善论和荀子的人性恶论,均说明这一差别的必然。
其次,社会必须有分工。不但有生产部门之间的农工商贾分工,而且,“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通义也。”“劳力”与“劳心”的分工也是必要的,各有其责。劳力者如农工商贾,从事技艺生产;“劳心者”如士大夫等统治者,以治世为务。而“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权利与义务是不同的。“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通义也”。社会地位的贵贱上下之分因此必须而且必然。
据此,儒家认为,理想的社会应是人的德行才智与社会分工、社会地位三位一体的等级社会。德行才智差别和劳力劳心的分工,既是贵贱上下等级的根据,又是等级的表现。等级不同,即意味着德行才智的高低和劳力劳心的不同。贤者居上位,劳心治人;不贤者居人下,劳力食人,从而构成社会的等级名分。为此,孔孟提出“举贤才”、“尊贤使能”,荀子更详细论述“尚贤使能”,要求统治者据此建立官僚等级制度。经济利益,是一切政治主张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儒家理想的三位一体的等级社会中,物质利益的分配与社会地位的贵贱上下等级是相一致而成正比的,地位愈高而物质利益享受愈多。所谓“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德才、分工、地位一致,所以禄用的等级差别也就天经地义,“或禄天下而不自以为多,或监门御旅,报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没有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荀子更从性恶论出发,论述因“欲多而物寡”,而对物质利益进行等级分配的必要性。“分均而不偏(遍),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便”,社会须以不平等才能体现平等。“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维齐非齐”,等级制度是社会的基础。
先秦儒家还继承了周礼伦理政治思想,非常重视维护家族宗法等级差异与维护其理想等级社会秩序的关系,不仅“孝弟”是“仁”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举贤才”和“尚贤使能”亦受“亲亲”原则的制约,对周礼“亲亲”“尊尊”原则加以继承发展。
贵贱上下的社会等级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亲疏、长幼的差异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行为。“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父子主恩,君臣主敬”,家族的伦常与社会的伦常是一致的,“内”“外”结合,“恩”“敬”相辅,构成了“人之大伦”,即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是社会秩序的全体。实现和维护这种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等级分寸的社会秩序,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先秦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最终目的。
四、礼的作用和礼与法的关系
先秦儒家基于上述思想,选择了礼治作为实现和维护其理想社会的等级秩序的根本手段。礼是维护社会等级差异的差别性行为规范,其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等级差别而异,通过不同的内容,显示不同人的特殊名位,维护等级秩序。“乐合同,礼别异”,表现和维护差异,是礼的作用和目的。荀子说:“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又,“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的作用和目的说得很明白。
礼富差异,所以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依礼而行,自然能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社会秩序。如果贱用贵礼,卑用尊礼,则破坏了等级名分,称为“僭越”,是对统治秩序的侵害。儒家对非礼的行为是非常痛恨的。鲁国大夫季氏应用四佾之礼而“八佾舞于庭”,用了天子之礼,孔子以为不可容忍。类似的记载屡现于《论语》。礼是儒家维护其理想的等级社会秩序的最主要的行为规范。
所以,孔子说:“立于礼”,又:“不学礼,无以立”,“不知礼,无以立”。人以礼方能在社会上立足。“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恭”、“慎”、“勇”、“直”诸德没有礼的约束,均有弊害,必须视动以礼,礼是“仁”的标准。而“上好礼,则民易使也。”礼是统治者统治人民和维系内部关系的关键。总之,“为国以礼”,礼是治国为政的根本手段。
孟子很简明地指出礼对于维护统治的作用:“无礼义,则上下乱。”
荀子“隆礼”,对礼褒扬有加。他说,“礼者,人道之极也。”又:“礼者,人主所履也,失所履,必颠蹷防溺。所失其微而其为乱大者,礼也”;在治国上,“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损社稷也。”又:“礼之于正国家者,如权衡之于轻重,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而“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礼者,政之车免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治民不以礼,动斯陷矣。”又:“治民者表道,表不明则乱。礼者,表也。”等等。所以,荀子把礼视作“百王无变”的统治方法。
孔、孟、荀基于上述认识,主张礼治。而在如何推行和实现礼治的问题上,引申出其“德治”和“人治”的法律思想。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德治”和“人治”的出发点和归宿。
先秦儒家的礼治,与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对立。但是儒家从来也没有绝对地排斥法律和刑罚,只是反对“法治”取代“礼治”。而在礼与法、礼与刑关系上,以礼作为核心和主导。
孔子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作为“君子”对法律制度是非常关心的,虽然他认为“德礼”优于“政刑”,但并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这反映在他的“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思想中。而在礼与法关系中,礼指导法,法维护礼,主从分明,从维护“贵贱不愆”的礼治出发,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认为这是限制贵族特权之举,是对等级秩序的破坏。对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对于刑罚,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的正确运用,必须依靠礼的指导,而且,孔子主张法律制度必须体现和维护礼治的原则。《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隐,是父慈子孝的表现,是周礼“亲亲”原则的要求,而“亲亲”原则与法律公正的要求相比是更为重要的,是应维护更重要的“直”。
孟子对人民力量的强大有相当深刻的认识,非常重视民心向背,所以他的“仁政”思想非常突出,反对法家崇尚刑罚暴力的“法治”主张,但是,他对法律作用的认识比之孔子有所发展。他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不是可有可无的了,“善”与“法”须互相配合,才能实现其各自的功用。又说:“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要求“下有法守”并不反对公布成文法,而认为是必要的。但是,礼与法的关系仍然是礼统法。《孟子·尽心下》中记载了孟子与学生的一个问答:学生问:假如舜为天子,皋陶做法官,而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怎么办?孟子说,皋陶(传说他很正直)当然应该把瞽瞍抓起来,舜也不能命令皋陶释放。瞽瞍是很不慈的父亲,经常虐待舜,但舜是孝子,他肯定会放弃天子不做,把他的父亲偷出来,背着跑到王化所不到的偏僻地方,一起快活地过一辈子。孟子的回答某种意义上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但其中心,是说明当法与“亲亲”发生矛盾时,应该维护“亲亲”这一礼治的原则。这一点,孔孟是完全一致的。
荀子处于战国末期,“法治”思想日益发展,表现出不可遏止的完全取代礼治思想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荀子以儒家角度出发,调和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其法律思想表现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特点,“治之经,礼与刑”,他“隆礼”而又“重法”,反映着儒家礼法关系认识的变化发展。荀子融儒法两家主张于一炉,主张礼刑分治,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又:“由士大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他重视法律的作用,“法者,治之端也”,批判吸取了法家的许多观点,法家韩非、李斯俱出自其门,绝不是偶然的。但荀子毕竟是儒家,终归以礼治为主,教化为先。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统治者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体现和维护礼治的原则。又:“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礼者,其表也。先王以礼表天下乱,今废礼者,是去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此刑罚之所以繁也。”废礼则刑罚繁,所以存礼是首要的,最后,荀子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比较而言,礼在法上。尽管荀子使儒家的法律思想为之一变,但仍不失其儒家本色。荀子以礼为主,礼法统一的思想,为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传统法制建设打下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