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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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儒家学说概述

一、儒家学说在先秦之形成

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作为传统中国正统思想统治中国达两千多年,儒家的法律思想融合了先秦诸子各家中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因素,而逐渐取代了法家法律思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导,长期以来作为传统法制的指导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成为“五四运动”前整个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特点,并且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因此,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探讨,有重大的学术意义。

先秦是儒家创立和形成时期。它是由孔子(前551—前479)所开创,主要经过孟子(约前390—前305)、荀子(约前313—前238)的发展,奠定了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的基础。而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则是对以往法律思想继承和改造的结果。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春秋初期革新家。

公元前771年,犬戎攻破镐京,第二年,周平王在郑、秦等诸侯国的拥戴下匆匆东迁洛邑,继承了西周王室的血脉,史称东周。中国进入了有史以来最为纷乱和最引人注目的大动荡时期——春秋战国时代。终东周五百年的历史,“共主衰微,王命不行”成为贯穿始终的一种局面。固有秩序的危殆和礼乐制度的崩坏已成为当时天下各国所急需应对的问题,周室难以复振,终于导致了各诸侯国争霸局面的出现。

旧有秩序的松弛为新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契机,社会秩序混乱使旧有制度的更新成为必须。故而,此一时期,修订各项法律制度以期形成新的社会秩序和促使国家富强,成了各诸侯致力以谋的目标。春秋初年,一些富有革新倾向的政治家便开始探索整顿社会秩序的道路,在几百年的乱局中首先开创出新的政治和思想脉络,为造成秦汉以后大一统的王朝走出了开风气的一步,而且成为后来“诸子百家”的滥觞。这一时期,主要有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他们在改造传统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重要的努力。

管仲一生事功主要在于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主大业。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的治国论,初步认识到了礼仪法度的贯彻和社会秩序的养成有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从而将人看成了社会的核心,人的生存状态与制度的实现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他形成了“令顺民心”的法治观。在他看来,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在合于民心。他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具有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作用,在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中,必须对民众的利益给予一定的关照,即在法律实施中,民众能够获享应有的利益。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形成良好、确定的社会秩序。

子产是郑国执政,他为了调整和整顿新的社会秩序,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改变了以往的秘密法传统。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子产的刑书公布以后,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左传·襄公三十年》。的礼治传统,因而遭到晋国著名保守派贵族叔向的反对。叔向批评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以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指责子产公布成文法将导致人民根据成文法来争取各自的权利,从而使君主和贵族丧失昔日的权威,扰乱过去的社会秩序,并警告子产:“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左传·昭公六年》。子产则认为铸刑书正是为了挽救郑国的危亡。成文法的公布关于“成文法公布”的研究,可以参见俞荣根:《中国成文法公布问题考析》,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法史考证重要论文选编)第一卷“律令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132页。为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邓析也是郑国大夫,其法律思想相当激进,他明确反对传统的礼治,故后世学者批评他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荀子·非十二子》。邓析反对子产带有礼治色彩的“刑书”,私自编了一部刻在竹简上的成文法——竹刑。除此之外,他还聚众讲学,私家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并助人诉讼。

春秋战国时期是由诸侯割据走向统一、废封建立郡县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孔子、孟子、荀子分别处于这一变革时期的不同阶段,社会历史条件不同,面临的社会政治问题也有所变化,这决定了他们基于各自的认识和立场所提出的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主张有所发展变化,以及阐述他们主张的哲学、伦理思想各具特色。但是,他们在政治上,都以维护礼治、提倡德治和重视人治为基本观点,这使他们同属儒家学派。而儒家的法律思想,则是服从和服务于其基本特征的,同时,也构成了这一特征的重要部分。由孔至孟而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些观点有不少变化发展,但是终究殊途同归。下面先对孔子、孟子、荀子略作简单介绍。

孔子(前551—前479),名丘,字仲尼,为殷商遗民之后代,早年丧父,幼年贫贱,但好礼,“十有五而志于学”,“食无求饱,居无求安”,学之不倦。30岁前后即以知礼而闻名于诸侯间。孔子一生之事迹,不外从政、教学与编书三端。其从政之时间甚短暂,并不成功。但其教学与著书对当时,尤其是对后世影响甚大,说他形塑了中国文化亦不为过。孔子之时,“周礼已废而未泯,阶级方坏而犹著”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孔子深受周礼之熏陶,又从中发现新意义,创立了自己的一套学说,欲以其“致太平”,但当时执国政之贵族多不能用其言,故传其学说于平民,使其出仕于公卿,可望获得致用之机会。故其教学之对象,多为贫贱之子弟,史载其弟子三千,贤者七十有二,于打破“学在官府”之局面,使人人皆有平等受教育机会,且“非抑旧贵族而使下侪于皂隶,实乃提升平民而上跻于贵族也”,功莫大焉。也正是孔子所开创的“有教无类”,才产生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兴阶层“士”。“士”广泛参与政治,中国自东周以降至秦汉之间所发生的第一次社会大转型才有完成之可能。章太炎曾言之剀切,“哲人既萎,曾未百年,六国兴而世卿废。民苟怀术,皆有卿相之资。由是阶级荡平,寒素上达,至于今不废。”(章太炎:《驳建立孔教议》,载《章太炎全集》,第4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7页。)孔子一生,皆注重加工、整理古代典籍,晚年回到鲁国,更专注于此。主要成就是整理六经,即《诗》、《书》、《礼》、《乐》、《春秋》、《易》《史记·儒林列传》说:“孔子闵王路废而邪道兴,于是论次《诗》、《书》,修起《礼》、《乐》。”《孟子·滕文公下》云:“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是为儒家最重要的经典。故孔子,“所以贤于尧舜者正以其无尧舜所已得之位,而立尧舜所未有之学也。”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司马迁在《史记·孔子世家》最后有如此评语:“《诗》有之:‘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乡往之。余读孔氏书,想见其为人。适鲁,观仲尼庙堂车服礼器,诸生以时习礼其家,余只回留之不能去云。天下君王至于贤人众矣,当时则荣,没则已焉。孔子布衣,传十余世,学者宗之。自天子王侯,中国言六艺者折中于夫子,可谓至圣矣。”

孟子(前385—前304)孟子的生卒年月不详,古今有各种推断。我们这里参考了钱穆《先秦诸子系年》的考证,最后采纳了杨伯峻先生的说法。(《孟子译注》,杨伯峻译注,中华书局2005年版,“导言”。),名轲,字子舆,鲁国邹城人。一生游说各大诸侯国君,虽声誉日隆,生活日裕,但政治上成就甚少。盖在战国群雄争竞,皆以“定于一”为目标,仁义之说终不敌富强之言。司马迁为之感慨,云:“余读孟子书,至梁惠王问‘何以利吾国’,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嗟乎,利诚乱之始也!夫子罕言利者,常防其原也。故曰‘放于利而行,多怨’。自天子至于庶人,好利之弊何以异哉!”《史记·孟子荀卿列传》。道既不行,退而与万章之徒专力著书立说,有《孟子》七篇传世。

荀子(前298—238),名况,时人尊称为荀卿,赵国人。少年即游学齐国稷下学宫,曾与齐相论列国安危之势,但终无所用,离齐到楚,为兰陵令。后游燕不遇,再度居齐,在稷下学宫“最为老师,三为祭酒”,旋去齐至秦,后又返赵。最终到了楚国,葬于兰陵。其生平持论,虽与孔孟有不少差异,“然其欲以礼义之言易强暴诡诈之术,则强聒不舍,始终如一,实不愧为儒家之后劲”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57—58页。,为战国末期儒家思想的主要代表,儒法结合的先驱。

尽管孔子言“仁”、孟子道“仁政”、荀子曰“礼法”,三者有其差异,尤以荀子与孔孟差异更大,但同为儒家,共同的方面还是主要的。下面简单论述一下他们法律思想共通的脉络所在。

二、先秦儒家学说之思想脉络简介

春秋战国之世,已行于数百年的周礼已呈崩溃之势,周代之礼,实为一套因等级而内容不同的差异性规范,等级又因血缘或拟制的血缘关系而定,其精神内核为“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孔子首见礼崩乐坏,因其醉心周礼孔子醉心周礼,这在《论语》中有许多证据:(1)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第二)(2)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八佾第三)(3)子曰:“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述而第七)(4)子曰:“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泰伯第八)(5)孔子曰:“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周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已夫!”(泰伯第八)(6)公山弗扰以费畔,召,子欲往,子路不说,曰:“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之也!”子曰:“夫召我者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阳货第十七)(7)子谓伯鱼曰:“汝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阳货第十七),要复兴周礼,所以必先“正名”。为什么呢?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正名”。所谓“正名”,按照萧公权的说法,指的是,“按盛周封建天下之制度,而调整君臣上下之权利与义务之谓。”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为什么“正名”有这么重要的功效呢?因为名之所以为名,是因为有相应的实(内容),由“名”构成的语言之所以成为人类交流思想的重要工具,就是因为它能传达相关内容。所以,人类“以名表实,而成知识,原与人类文化俱始。”唐君毅:《中国哲学思想中理之六义》,载《新亚学报》,第1卷第1期。转引自韦政通:《中国哲学辞典》,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302页。所以,名之与实,在事实上乃相伴而生。但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名实之间的统一关系会逐渐乖离,而形成名实不符的情况。为了恢复这种统一关系,就要循名责实。当然,从名实相符发展到名实背离再到循名责实,在时间上则要经历一个漫长的知识演进过程。这种知识演进过程反映在政法领域,具体到孔子所生活的时期,最大的莫过于周礼的变迁了。本来,周礼的最重要表现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到春秋时期,却是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

据此,孔子提出“正名”的主张,据《论语·子路第十三》记载,子路问孔子道,如果卫君等着您去治理国政,您首先准备干什么呢?孔子即回答,一定要先从正名做起。子路不理解,认为这是迂腐之论。孔子接着讲了理由:“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颜渊第十二》亦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按照孔子之意见,君要有君的样子,臣要有臣的样子,父子也要有父子的样子,天下人皆可以在君臣父子之人身关系网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顾名思义,各依其位置尽其应尽之事,履行其应履行之义务,则会秩序井然,万民相安无事。正是鉴于正名对建立一个稳固的等级社会有如此巨大的作用,故《隋书·经籍志》说:“名者所以正百物,叙尊卑,列贵贱,各控名而责实,无相僭滥者也。”

孔子从作为政法思想起点的正名出发,那接下来必须要解决一个问题,正名既然需要循名责实,那判断实的标准是什么?最直接的想法是从字词之起源或从当时一般人对该字词的共同看法来判断字词之内容。实际上这二者都行不通,为什么呢?关于字词起源时的含义,一则经过了变迁,因为“文献不足征”,难以找到;即便找到了,历时久远,也难为当时人所承认。关于一般人对该字词的共同看法,是不存在的。与孔子稍后的墨子不就讲“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墨子·尚同》。,遂导致天下大乱。既然这两者都行不通,孔子即想到了周代的制度,即当时尚有一定影响的“礼”。以周代的“礼”为标准来“正名”,此即孔子所讲的“宪章文武”、“克己复礼”。

如果说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仅仅只谈到“克己复礼”,那他只不过是一周代封建制度的卫道士,是典型的守旧复古者流,绝对不能获得“至圣”、“贤于尧舜”之崇高地位。其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仁”之观念,从而赋予周礼以新的内涵。什么是“仁”?仁之含义颇为复杂,下文当会详细论及,这里略说梗概,即是人推其自爱之心以爱人。所谓仁者,是先培养主观之仁心,按其能力大小由近及远,推广其仁行,以惠及他人。归纳起来就是《大学》所谓的内圣外王之路: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修齐治平。儒家四书之一的《大学》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萧公权对孔子所言“仁”有一准确评价,“就修养言,仁为私人道德。就实践言,仁又为社会伦理与政治实践。孔子言仁,实已冶道德、人伦、政治于一炉,致人、己、家、国于一贯。”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到了孟子,更为“仁”之实现提供了人性论上的根据,那就是他提出并努力加以证明的性善说。正因为人之性善,故培养主观之仁心成为可能,其途径就是“善养吾浩然之气”;反映于外,在普通个人则表现为“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对于有治国平天下责任之君王们来说,就是要行“仁政”,兴王道。

在荀子,则专门写了《正名》一篇,认为“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明揭“制名指实”是“明贵贱、辨同异”的必要前提。那“制名指实”的标准就是礼。荀子不同于孟子,认为人性恶,但具有可塑性,也就是具有学习能力。因此出于“定分止争”的需要由圣人或君子“制礼”,然后以礼来对普通人“化性起伪”。如此一来,“制名指实”以至在此基础上达致太平就有了较充足的可能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较之孔孟从价值规范上言“礼”,荀子更多从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上言“礼”,因而礼更容易与法相通。所以荀子明确提出“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

以上乃孔、孟、荀先秦儒家思想家政法思想脉络之大概,下面将分别从礼治、德治和人治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述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