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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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2条规定: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接受托收指示的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上述托收定义所涉及的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金融单据通常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票据;商业单据通常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非金融单据的其他任何单据。“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一般是指凭信托收据或承诺付款书等。

在托收中,票据或单据的流动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正好相反,故称之为逆汇法。

根据国际商会的上述定义,托收的概念可概括为:托收是银行(托收银行)依据委托人(债权人)的指示,通过该行在付款人(债务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银行(代收行)向付款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其他条款、条件之后,向付款人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Commercial Credit)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银行参与结算,但银行不提供信用,即委托人最终是否能取得付款或承兑,依赖于付款人的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承担责任,只要其本身没有过失。

二、托收的当事人

在托收业务中,主要涉及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

(一)委托人

在托收中,委托人(Principal)通常是指委托银行(托收行)办理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一方。他可以是光票托收中的债权人,也可以是跟单托收中的出口商(卖方)。若有汇票,他往往也是该汇票的收款人。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应填制由银行提供的“托收指示书”,以及向该银行提交相关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并交付有关的托收费用。

(二)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一旦接受委托,托收行负责将有关单据寄送代收行,因而托收行又称寄单行。该银行通常为债权人所在地银行。若有汇票,托收行可以是该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三)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on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依照托收行指示,向付款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在此之后向付款人交单的银行,它包括除托收行之外的参与办理托收的任何银行。该银行一般为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若有汇票,该银行可以为该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

(四)付款人

付款人(Drawee; Payer)是指依照托收指示,由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并要求其付款的人。若有汇票,该付款人为汇票的受票人,应立即支付汇票金额(即期汇票),或应承兑汇票(远期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在跟单托收中,付款人一般为进口商(买方)。

此外,在托收中有时还涉及提示行。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其他单据的银行,一般又称之为交单行。代收行可以选择另一家银行为提示行,此时,代收行与提示行分别为两家银行。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代收行与付款人没有往来关系,但与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却有账户往来时,为了方便其往来银行向付款人融资,并如期取得付款、承兑、交单,代收行主动或依付款人的请求,委托与代收行有账户关系的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充任提示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代收行兼任提示行。

三、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是由托收行依据委托人的申请书而制作的寄送单据的面函。代收行按其指示办理代收业务。

依照URC522第4条的规定,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有托收指示,且表明该托收适用URC522,并给出完整明确的指示。银行只被允许根据托收指示中的指示及URC522行事;代收行没有义务在其他地方寻找指示,也没有义务通过审核单据获得指示;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否则代收行对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将不予理会。

(一)托收指示的格式

每一银行通常都有自己的格式化托收指示,其形式和内容大致相同。现将常见的银行托收指示列举如下苏宗祥,景乃权,张森林.国际结算.3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23.

××BANK COLLECTION INSTRUCTION

We send you herewith the under-mentioned item(s)/documents for collection.

Please follow instructions marked“×”: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acceptance.

□Remit the proceeds by airmail/cable.

□Airmail/cable advice of payment/acceptance.

□Collect charges outside_____ from drawer/drawee.

□Collect interest for delay in payment_____ days after sight at_____ %P.A..

□Airmail/cable advice of non-payment/non-acceptance with reasons.

□Protest for non-payment/non-acceptance.

□Protest waived.

□When accepted, please advise us giving due date.

□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our account with _____.

□Please collect and remit Proceeds to _____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with them under their advice to us.

□Please collect proceeds and authorize us by airmail/cable to debit your account with us.

Special Instructions

For××Bank of China

This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1995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522

Authorized Signature(s)

(二)托收指示的内容

URC522第4条建议,托收指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交办托收的银行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邮政地址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传真号码和业务参考号;

2.委托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3.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邮政地址或者提示的地点,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4.若有提示行,提示行的详细资料,包括完整的名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5.托收的金额和币种;

6.所附单据清单以及每种单据的份数;

7.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或条件;单据的交付条件:付款和/或承兑;其他条款和条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有责任确保单据的交付条件表述清楚、明确,否则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8.待收取的手续费,并表明是否可以放弃;

9.待收取的利息(若有),并表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利率、计息期、计息基础(如一年是360天还是365天);

10.付款的方法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11.对于在不付款、不承兑和/或不遵从其他指示时,如何处理的指示。

依照URC522的规定,如果委托人、托收行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则代收行对延迟或不符之处不承担责任;代收行对缺少资料应发出通知,在收到完整资料前,代收行没有义务采取行动办理托收。

(三)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托收指示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收款指示,即托收行指示代收行如何收取和传递托收款项。依据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开立账户的情况,收款指示通常有以下几种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国际结算.3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34.

1.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指示。若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了账户,则托收行应在出口托收指示中表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电报或航邮通知我行。”(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our account with you under your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当代收行将收妥的款项贷记托收行账户后,应向托收行发出贷记报单,托收行接到贷记报单,获悉款项已收妥,则将其贷记委托人账户,该笔托收业务结束。

2.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指示。若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了账户,则托收行应在出口托收指示中表明:“请代收款项,并以电报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行的账户。”(Please collect the proceeds and authorized us by cable/airmail to debit your account with us.)当代收行收妥款项后,向托收行发出“支付授权书”,授权其借记自己的账户。托收行接到支付授权书后,将该款项借记代收行账户,取出款项,将其贷记委托人账户,该笔托收业务结束。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开立账户,但托收行在国外第三家银行开立了账户的收款指示。若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账户关系,但托收行在国外第三家银行开立了账户,则托收行应在出口托收指示中表明:“请代收款项,并将其汇至××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请该行以电报或航邮通知我行。”(Please collect and remit the proceeds to××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with them under their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当代收行收妥款项,并将其汇至该××银行贷记托收行,托收行获悉款项已收妥,则将其贷记委托人账户,该笔托收业务结束。

四、跟单托收的汇票

在跟单托收中,若开立托收汇票(Collection Bill; Draft),则该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出口商,付款人通常为进口商,而收款人可以是出口商、托收行或代收行。汇票收款人不同,其背书转让的做法也有所不同。现将跟单托收项下,汇票的不同收款人的背书转让做法作以下介绍。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国际结算.3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24—125.

(一)出口商(委托人)是汇票的收款人

出口商开立以自己为收款人、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当其向托收行提交单据时,应将该汇票作成空白背书,此时,出口商为第一背书人和持票人,托收行寄单给代收行时,再将该汇票作成记名背书,且限定代收行为被背书人,如:

××

(出口商)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Collecting Bank(代收行),place(地址)

For×××Remitting Bank(托收行),place(地址)

×××(签字)

(二)托收行是汇票的收款人

出口商开立以托收行为收款人、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提交给托收行,当托收行接到该汇票时,将其作成记名背书,此时,托收行为第一背书人和持票人,且指定代收行为被背书人,如:

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Collecting Bank(代收行),place(地址)

For×××Remitting Bank(托收行),place(地址)

×××(签字)

(三)代收行是汇票的收款人

出口商开立以代收行为收款人、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其提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再将其寄送给代收行。此时,委托人(出口商)和托收行均无权背书,只有代收行成为该汇票的持票人(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