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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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托收的种类及业务程序

托收按其是否附带商业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的概念

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商业单据(或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并非不附带任何单据,若一张汇票仅附带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垫款清单等,这种托收仍视为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适用范围较广,它主要适用于非贸易的结算,如赠款、知识产权使用费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等;它也可适用于贸易结算,如小额贸易货款、贸易项下的保险费、运费、赔偿金、佣金等从属费用。

二、光票托收的业务程序

在光票托收中,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这两种情况下的业务程序有一定的差别。

(一)债务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

债务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业务,其程序可用图3-4表示。

图3-4 债务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流程图

图示说明:

①出票人(债务人)签发以受益人(债权人)为收款人的汇票,同时向付款人(银行)拨交头寸。

②受益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并提交光票(汇票)委托托收行取款或取得承兑。

③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书制作托收指示书并将光票交代收行,委托其收款或取得承兑。

④代收行向付款人(银行)提示光票。

⑤付款人付款或承兑汇票,或拒付。

⑥代收行向托收行发出贷记通知书或退票。

⑦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或退票。

(二)债权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

债权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业务,其程序可用图3-5表示。

图3-5 债权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流程图

图示说明:

①债权人开立以自己为收款人、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并提交汇票,委托其当地的一家银行(托收行)办理光票托收。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托收指示书,委托代收行收款或取得承兑。

③代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并依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光票。

④付款人付款或承兑汇票,或拒付。

⑤代收行向托收行发出贷记通知或退票。

⑥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或退票。

(三)光票托收的优缺点

光票托收的优点是,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由于光票通常不涉及货运单据,即银行没有审单的程序,仅仅涉及汇票本身的业务,与跟单托收相比,其程序和手续比较简单。另外,由于光票托收的金额多为小额金额,银行一般集中办理,成本较低,因而银行收取的费用也较低。

光票托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和风险。其表现为以下几方面:① 收汇速度慢。与电汇业务相比,光票托收需要将汇票寄送国外代收行,这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托收行与代收行无法直接办理业务,则需要中间银行参与,其所花费的时间更长。因此,一笔光票托收业务有时需要30—40天的时间。② 存在拒付风险。由于托收本身就是商业信用,收款人是否能收回款项或取得承兑完全依赖于付款人的商业信用。与跟单托收相比,光票托收中没有付款的抵押(如海运提单),若付款人拒付,收款人通常无法制约付款人。③ 银行对收妥款项具有追索权。在光票托收中,其金融单据(如汇票)的操作必须遵守相关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各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差异较大,这给结算业务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然而,国际惯例和各国票据法均规定,正当的持票人对票据具有追索权。在光票托收中,银行在接受托收的申请时,通常规定即使已收妥的款项若被追索,代收行、托收行均可向收款人再行使追索权。因此,光票托收的收款人面临被追索的风险。

三、跟单托收的概念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开立或不开立汇票,但附有货运单据(商业单据)的托收。因此,跟单托收分为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和商业单据不附带金融票据的托收。

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一般都是商业汇票后面随附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书,需要时还有保险单和其他单据。这种跟单托收是凭汇票付款,也就是托收的标的是汇票,其他单据是汇票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托收是由付款人根据汇票上指定的收款人或经其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期或远期或板期支付汇票上所列的货币与金额。因此,这类托收的对象就是收取汇票的票款,在托收业务中是最常见的。

商业单据不附带金融票据的托收,与上述托收的标的是汇票相比较,失去了无条件支付命令这一重要票据。这类托收主要是有些国家对汇票必须贴有按税法规定的印花税才能有效引起的。为了减免(或避免)印花税,在跨国分支机构、联号或往来多年彼此信任的客户间,不需要利用汇票作为流通工具,或都是即期付款,不必利用汇票进行远期承兑,而形成了只有商业单据不附金融票据的托收。这种托收通常按照商业发票的金额付款。

跟单托收而又要求分批付款、分批提货时,则比较复杂。根据URC522第19条第2款规定,关于跟单托收、分批付款,仅在托收指示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可接受。除了另有指示外,提示行仅在全部付款已经收到时,才能把单据交给付款人。

四、跟单托收的种类及业务程序

跟单托收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项下的货款结算。通常情况下,卖方依据贸易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委托银行办理货款的收付。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可用图3-6表示。

图3-6 跟单托收流程图

图示说明:

①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方式。

②委托人(出口商)按期装运,制作汇票及有关单据,填写托收指示书送交托收银行。

③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将有关单据寄交代收行,并说明指示书中的各种指示(如D/P、D/A等)。

④代收行根据指示向进口商提示汇票。

⑤若为D/P即期,进口商付款赎单;若为D/P远期,先办承兑,到期付款赎单;若为D/A,承兑取单,到期付款。

⑥代收行收款后,通知托收行,收妥转账。

⑦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商(委托人)。

跟单托收根据付款人取得货运单据的方法及时间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方式。

(一)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即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类型。

1.即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由出口商开立或不开立即期汇票,将货运单据和/或汇票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给进口商,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货款和物权单据两清。付款交单主要是指这种即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的业务程序可用图3-7表示。

图3-7 即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图示说明:

①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商交货后缮制托收申请书或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③托收行审核申请书和单据无误后,开出回单给出口商。

④托收行按申请书的要求,缮制托收指示书,连同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⑤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或汇票。

⑥进口商验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⑦代收行将全套单据交给进口商。

⑧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并贷记银行账户。

⑨托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商。

即期付款交单的付款条件下,进口商应在单据提示时立即付款,凭付款取得单据。但在实务中,有些付款人为了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往往坚持在货物到达后才予以付款。有些非洲国家甚至以法令规定,即期D/P一律要等货物到达后才可以付款。

2.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在远期付款交易下,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将其与随附的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给进口商见票,进口商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后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的业务程序可用图3-8表示。

图3-8 远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图示说明:

①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商交货后,缮制托收申请书、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③托收行审核申请书及单据无误后,开立回单给出口商。

④托收行按申请书的要求缮制托收指示书,连同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⑤代收行向托收行寄发收到单据的回单。

⑥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

⑦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和全部单据。

⑧代收行向托收行签发承兑通知书。

⑨汇票到期,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

⑩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提交进口商。

⑪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账户。

⑫托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商。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目的在于给进口商一段时间以准备或筹备资金。在到期付款前,单据仍由代收行掌握,以维护出口商权益。但如果远期付款的期限较长,而有关货物运抵目的地时间相对较短,若坚持到期日付款赎单,则影响进口商提货,进口商多不愿意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提前付款赎单,代收行可以交单。另外,进口商还可以向代收行申请,经代收行征得托收行同意后开立一张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凭此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出单据,提取货物。待货物出售取得货款后,再付款给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附:信托收据格式

TRUST RECEIPT

TO:_____

Received from the Said Bank a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evidencing the merchandise having an invoice value of say as follows: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such delivery in trust, the undersigned hereby undertakes to land, pay customs duty and/or other charges or expenses, store, hold and sell and de liver to purchasers the merchandise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receive the proceeds as Trustee for the Said Bank, and the undersigned promises and agrees not to sell the said merchandise or any part thereof on credit, but only for cash and for a total amount not less than the invoice value specified above unless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the Said Bank in writing.

The undersigned also undertakes to _______________.

The undersigned further acknowledges assents and agrees that in the event the while or any part of the merchandise specified herein is sold or delivered to a purchaser or purchasers any proceeds derived or to be derived from such sale or delivery shall be considered the property of the Said Bank and the undersigned hereby grants to the Said Bank full authority to collect such proceeds directly from the purchaser or purchasers without reference to the undersigned.

The guarantor, as another undersigned, guarantees to the Said Bank the faith and proper fulfillment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Trust Receipt.

Guaranteed by:_____

Signed:_____

这类托收对委托人而言,尽管既能保障物权转移必须在收妥款项时进行,不至于款、货落空,又能给付款人一定时间以筹措资金,不失为可供选择的一个方法,但在实务中有两方面问题较难解决。

一方面,对付款人而言,不如D/P或D/A那样权利与义务可立即平衡,即付款人要么支付货款,要么承兑汇票,都能取得单据,只等货到目的港,即可提货。而远期付款交单,付款人审单后作出了付款承诺,但又没有取得单据的权利。若付款人要提前取得单据,特别是货已到目的港而远期尚未到期,除非也提前付款,或者商请代收行用信托收据办法借出提单。能否借出单据还得由代收行视付款人资信情况而定。因此,付款人通常不接受这类托收,往往要求把交单方式改为D/A。

另一方面,对代收行而言,它既要取得付款人的付款承诺,又要在远期汇票到期前保管好单据,徒增手续与责任。若付款人要求提供信托收据而借出单据,嗣后远期汇票到期若收不到托收款,有款货两空的风险。因此,代收行对这类托收认为是委托人把一切责任推给代收行,也不愿意接受。在实务中常要求改为D/A,甚至有个别的代收行表示,若不改成D/A就将单据连同指示书一并退回托收行。

鉴于上述情况,URC522在其第7条第1款规定:“指示商业单据在付款时交付的托收不应包括远期汇票。”同时,该条第3款又规定:“如果托收包括远期汇票,托收指示声明商业单据凭付款交付,则单据只能在获得付款时交付,代收行对单据交付的迟延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际商会URC522不鼓励使用远期D/P。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同意要使用远期D/P作为货款的结算方式,最好的方法是,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与货物运输的时间基本相当,即货物运输的时间大致与汇票的付款时间吻合,避免出现货物已到达目的地而汇票的付款时间还未到期的情况。例如,中国海运出口货物到美洲国家,其运输时间大约为一个月,若使用远期D/P结汇,则汇票的付款时间也应设定为一个月或更短一点,如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交单)。

案例3-3

中国A公司(出口商)与德国B公司(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9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银行(托收行)将单据寄出2个月后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德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几经交涉,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中国C银行认为是德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款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承担责任,但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又过了2个月,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款货两空。

凭信托收据提货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情形就类似于D/A,但从票据法的角度看,其风险要大于D/A。

第二,进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信托收据,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单据,待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再赎回信托收据。因为这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不论进口商能否在汇票到期时付款,代收行都必须对出口商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货款。国际商会URC522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此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如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

如果选择做D/P远期,出口商应该把握以下几点:(1)选择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3)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4)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贸易条件,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5)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为D/A,应事先有所准备。

(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指,委托人(如出口商)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如进口商)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先办理汇票承兑手续,之后由代收行向付款人交出单据,待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再支付货款。承兑交单业务程序可用图3-9表示。

图3-9 承兑交单流程图

图示说明:

①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商交货后,缮制托收申请书、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提交给托收行。

③托收行审核申请书与单据无误后,开立回单给出口商。

④托收行按申请书的要求,缮制托收指示书,连同全套单据寄交代收行。

⑤代收行向托收行寄发收到单据的回单。

⑥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办理汇票承兑手续。

⑦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收回并保留汇票。

⑧代收行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⑨代收行向托收行签发承兑通知书。

⑩汇票到期,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进口商付款。

⑪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账户。

⑫托收行将货款交付给出口商。

进口商以承兑为条件取得单据,只需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不需付清货款,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承兑的具体手续是付款人(进口商)在代收行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在汇票上签署“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或加上到期日期,然后取得货运单据,即可提取货物。承兑交单对进口商很有利,因为其承兑后即可取单提货。若货物销售顺利,至汇票到期日应付款时,货物已经售出,往往可以不必自备资金,对进口商加速资金周转有利。

在业务中,常见的承兑汇票的时间有两种,一是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at××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天承兑交单)。这种情况下,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时间)由付款人见票后确定,而付款人何时见票,收款人难以控制。二是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at××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提单日后××天承兑交单)。这种情况下,汇票的到期日由于是从提单日起算的,收款人在发货取得提单后即可确定付款人的付款日期。此外,托收指示中也表明了汇票的到期日。

承兑交单对出口商而言,风险较大。因为在承兑交单时,尽管进口商对汇票金额承诺一定时期后支付,但毕竟没有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一旦交出货运单据,他就不再能以物权——货物运输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若进口商到期拒付,则货、款可能两空。从理论上讲,出口商可凭付款人承兑的远期汇票依法起诉,但是在已承兑的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情况下,往往是付款人实际上已无力偿付,打官司亦收效甚微。另外,也有一些资信不好的进口商存在诈骗行为。若遇上这样的进口商,其承兑后将货物取走,而到期却拒不付款。尽管出口商可以对其起诉,但打官司的手续麻烦,费用也大。即使胜诉,这种进口商也不一定有能力赔偿全部货款和诉讼费用。因此,对于资信不好或不甚了解的进口商不宜采用D/A方式。

五、其他种类的跟单托收

除了上述D/P和D/A之外,在国际结算中,有时还可以见到以下几种跟单托收。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国际结算.3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30—131.

(一)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直接托收是指,委托人(出口商)发货后,使用其账户银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空白格式,自己填写内容,连同商业单据直接寄送付款人(进口商)的账户行(代收行),要求其代为收取货款。同时,出口商将已填妥的托收指示副本送交其账户行,请其将该笔托收视同该银行托收。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评注》(ICC550)指出:上述情况下,托收格式是银行格式,而且必须表明:本托收适用URC522;代收行将该笔托收视同来自托收行一样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URC522所规定的托收是由银行来办理的托收,而直接托收是由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而是自己将单据直接寄交代收行办理的托收。URC522并不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因此,URC522并不适用于直接托收。

虽然直接托收的效率较快,但由于没有托收行的参与,完全由委托人自己处理托收业务,缺少银行的有利支持,因而极易产生货款两空。因此,作为收款人,委托人不应轻易地使用这种托收。

(二)部分即期D/P,部分D/A托收(Partial D/P at Sight, Partial D/A)

如果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分批(期)装运,可将部分货款采用即期D/P托收,部分货款采用D/A托收。这样,出口商可降低全部货款都采用D/A托收的风险。

(三)凭本票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Promissory Note)

买卖双方有时约定由进口商开立本票,进口商凭提交本票取得货运单据。代收行只有在收到进口商开立的本票后,才可以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为了减少风险,出口商最好应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本票。

(四)凭付款承诺书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Guarantee of Payment)

有时进口商提出使用付款承诺书替代汇票或本票,以此换取货运单据。付款承诺通常为进口商承诺未来一定期限后付款。作为收款人,出口商不应轻易接受这种承诺书,因为付款承诺书是一种商业信用,完全是进口商的自我担保;而且这种承诺书通常不属于金融票据,一般不受票据法约束,一旦进口商拒付,出口商难以援引票据法辩护,因此,这种托收的风险较大。

(五)凭银行保函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Bank's Guarantee)

为了减少出口商的收款风险,有时出口商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换取货运单据,未来一定期限后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这种托收比付款承诺书的风险要小,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