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和类型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在行政法的渊源的概括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不像在其他领域那样存在显著的差别,而是大致具有基本相同的认识。总体而言,两大法系多认为行政法渊源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类型。成文法渊源表现为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等,不成文法渊源则主要包括判例、习惯以及法的一般原则。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法的渊源的概括存在显著差异。我们采取目前的通说,将行政法的渊源限定在成文法范围,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宪法所包含的行政法规范原则性强,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基本原则。第二,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第三,行政组织及其权限的规定。第四,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二)法律
法律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律所包含的行政法规范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形式,内容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其进行的监督和补救。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相对于宪法和法律而言,行政法规的内容更加具体,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法渊源。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中有相当部分内容涉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取得、行使和监督,涉及公民在行政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成为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容上常包含行政管理的内容,构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在效力层级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在我国,规章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常常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其数量庞大,适用范围广泛,是其他形式的行政法的渊源无法相比的。
(六)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法律解释常涉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性,属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内容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中公民的权利义务,同样构成行政法的渊源。在涉外行政管理和涉外行政诉讼领域,国际条约和协定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规范作用十分明显。如我国和世界很多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其中关于护照签证的颁发,同派遣国国民的联系,公证、认证等规定都涉及国家行政管理,对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都具有拘束作用。
(八)其他渊源
通常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视为行政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