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品位化的资格管理:秦汉
由上可见,魏晋南北朝和唐宋是采用品位化手段管理资格的。另一些朝代的资格管理与之相反,采用职位分等的办法,秦汉就是突出的例子。
秦汉凭爵级不能做官,所以爵级并不构成资格等级。至于“若干石”的秩级,它是职位的等级,而不是个人的资格等级。也就是说,秩级是附丽于职位的,不具个人属性。如果你做了郡守,你就是二千石;如果你做了刺史,你就是六百石;如果你没有了职位,不是郡守、刺史或其他什么官了,那你就什么秩级也没有;其时没有什么等级,能维系你的个人位阶。在这时候,专业资格、考试资格、劳考资格之类,都是直接与职位挂钩的。
陈梦家先生论汉代禄秩:“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陈先生尚未使用品位、职位概念,然而他对汉代禄秩的定义仍然相当精确,其“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之言,一语道破其特点所在:秩级是官职的等级,而不是官员的个人品位。魏晋南北朝唐宋的官僚,在无职事官时依然拥有位阶,甚至可以凭之领俸(参看本书第四章第4节),秦汉却大不相同。章太炎先生指出:“秦汉时无散阶,去职则夷于庶民。”杨树藩先生也指出:唐宋属于“阶职分立制”,官僚在职位之外有个人位阶,而“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现象,把“有职无阶”的意义看得更为清晰,这就是官员在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之后,在其再度寻求入仕之时,当局对其原职的秩级如何看待。按照汉制,官僚生病后在三个月或一百天内,可以保有原职,超期就必须离职。又,因儒家孝道日益深入人心,所以汉代官僚在父母去世之时,通常会离职守丧三年(实际是二十五月)。之所以选择因病、因丧两种情况,因为这都是无罪错离职,属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情况单纯便于讨论。如果因病、因丧而离职的官员再仕,当局在任命时须保障其原职的秩级,那么秩级就具有了个人属性,跟人走了;如果当局可以不考虑其原秩高下,那么就能证明,汉代的秩级不具个人属性,是附丽于职位的;只要离职,就将丧失秩级。
考察结果显示,在汉代,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的官员再仕之时,当局可以完全不管其原秩。简单举几个例子:
1.李咸:为河南尹(中二千石),母忧乞行,服阕奔命。桓帝时诏拜尚书(千石)。比原秩低3级。
2.王骏:为赵国内史(二千石),因病免归。起家复为幽州刺史(六百石)。比原秩低3级。
3.袁良:为广陵太守(二千石),谢病归家。顺帝初年征拜议郎(比六百石)。比原秩低4级。
4.鲜于璜:为县令(六百石),父君不豫,弃官奉丧。令丞解丧(按指到县令、县丞那里申报服丧结束,获准入仕),州辟典部,入领治中(百石)。比原秩低8级。
以上4位因病、因丧离职者,其再仕之官,都低于原秩,少的低3级,多的低8级之多。这样的例子还能找到很多。其中一些人,还是通过察举孝廉、方正、贤良,或公府征辟而再度起家的,可这察举、征辟也是未仕士人的起家之途,那么这些人的仕途等于重新开始了。甚至“号称万石”的宰相再仕,新职也有低于原秩的时候。在三公以种种原因逊位离职后,其再仕之官,有中二千石之少府、太常,二千石之永乐少府,比二千石之光禄大夫,比千石之太中大夫,最低的还有千石之尚书令、六百石之尚书仆射。汉廷对大臣如此苛刻,连宋人洪迈都忍不住鸣不平了:“王梁罢大司空而为中郎将,其后三公去位,辄复为大夫、列卿。如崔烈历司徒、太尉之后,乃为城门校尉(比二千石)。其体貌大臣之礼亦衰矣!”
上述事例有力地证明,汉代官员的既往秩级,没有构成个人资格;汉廷可以任意将之安排到较低职位上去,只要工作需要。汉代禄秩的特点,就是“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即:你必须有职位,才有秩级;你转任新职,新职的秩级就是你现在的秩级。汉代的官场,官可大可小,秩级可高可低,人能上能下。当局只看行政需要不需要,你个人无权喊冤叫屈。因病、因丧而在官资上吃了亏,这是你自己的事儿,皇帝不管那么多。这不但与此后历朝不同,甚至今天的官场也做不到。可见汉廷对官僚的个人品位权益,相当漠视。
秦汉禄秩之所以采用职位分等,不给官僚品位待遇,与禄秩的来源有直接关系。秦汉禄秩来源于周代的胥吏“稍食”。“稍食”就是官府发放的口粮与衣装。“稍食”发多少,要根据职事简繁及业绩考课而定。可以推知,“稍食”口粮的等级,就是胥吏的等级,而且这是一种干得多就吃得多、干得少就吃得少的等级,是按劳取酬的、功绩制的,是以“事”而不是以“人”为中心的。周代统治者只优待贵族,对胥吏的品位权益则可以漠然视之。胥吏以口粮之数为等级的做法,在战国以下普及开来了,发展为“若干石”构成的禄秩。昔日胥吏的等级管理之法,现在用于管理百官了。新兴吏员成了帝国行政支柱,却未能承袭周代贵族的特权与荣耀,专制皇帝视“官”如“吏”,可以任意罚责。贾谊为之痛心疾首:“王侯三公之贵……今与众庶徒隶同黥、劓、髡、刖、笞、傌(同骂)、弃市之法。……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司寇、牢正、徒长、小吏骂詈而榜笞之。”那么秦汉禄秩不保障官僚的品位权益一点,就不奇怪了:禄秩源于稍食,本是管理胥吏的办法。
除了秦汉之外,明清的资格品位化程度,也比唐宋低下得多。唐朝那种散阶,到了明朝就大大变质了,变成了官品的附属物了。唐朝是由门荫而获阶,据阶而授职,明朝却是据职而授阶,考满而进阶。对唐、明散阶之不同,学者已有了很好的分析:“散阶只用于衡量人们的资格。其在明代的特征,是完全在官品的前提下,依据官员的考满情况来授受。具体办法大致是:初入流者先授与其所得官品相应的‘初授散官’;三年考满称职者,再给‘升授散官’。……明代的散阶,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对唐代职事官正、从各品上下阶的一个稍加扩展的翻版。正因为如此,明代散阶的性质,也就与唐代大不相同了。其主要效用,无非是区别和体现官僚的年劳资格。”进一步说,唐代的散阶官是一种综合性位阶,是个人级别,上面配置了很多利益;明朝的散阶只是劳考资格的等级,是考级的变相,是附属于官品与职位的,而且是一种没多大实惠的荣衔。清朝散阶进而变质为封赠,跟考级关系也很小了,三年考满就可以申请封赠。康熙以后,每逢庆典、恩诏,只要任职满二年,即可申请。孝顺的官员还可以把散阶移封给父祖。可以说,明清的散阶已丧失了资格管理功能。
在散阶已不再构成品位维系之后,明清官僚的迁转资格变动,就主要体现为候选队列中的排序了。明制,诸官九年称职,升二级。二级即二阶,亦即一品。“本朝迁官故事,必九年方升二级。……词林极重五品,凡三考始得之,盖已二十七年矣。”年资是以在官时间计算的,等于“连续工龄”。此外,明廷还使用“俸历”计算年资。“俸历”就是实际在职时间,它与年资并不一致,会有某人“资已十五年,实俸亦十二年矣”的情况。这是因为,官僚患病超过三个月,就要离职“住俸”(停俸),在俸历中把这段时间扣除;官僚若因罪过而遭“罚俸”,则除了扣除俸禄外,还要扣除俸历。官僚有功,则可以“减俸行取”以为褒奖,“减俸”就是减少候选时间。总之,因为俸历是实际在职时间,所以计算俸历比计算年资更苛刻。可见明廷资格管理的倾向,是尽量向职位倾斜,不在职的时间不算数。这种俸历制度,很像汉代的“赐劳”、“夺劳”之制。与宋廷努力保障官僚品位利益、尽量不让官僚在“成资”时吃亏的做法相比,就大相径庭了。
清朝的候用人员,按照制度,应该赴京向吏部投送参选材料,称“投供”。投供是有时限的,到文日期是排序的依据之一。随后,他们就依其不同出身和情由,加入“六班”,排队候选。“凡授官之班有六:一曰除班,二曰补班,三曰转班,四曰改班,五曰升班,六曰调班。凡特旨用分,则别为班焉。”即升、俸深、卓异等,都是优先任用的条件。也就是说,清朝的迁转资格仅仅表现为“分类排队”,却没有位阶化。总的看来,明清资格管理的品位化程度,大为下降了;资格结构与职位结构的匹配程度,相对提高。
那么,明清的资格管理,向秦汉的“职位分等”回归了吗?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的,但不全是。因为,第一,“分类排队”仍是对个人资历的一种承认,含有个人因素,即品位因素。秦汉这种“分类排队”的做法就很不明显。第二,与秦汉相比,明清的一个重大不同,就是学历作为一种出身、一种品位,对官员仕途有决定性影响。艾永明先生提出:“清朝是主要依据‘职位分类’制对文官进行分类的。但是,清朝的文官分类也具有‘品位分类’的某些特征。首先,清朝在除授官职时十分重视‘出身’,即以官员原有之身份作为其任职的重要依据,这一点恰恰是‘品位分类’制的一个主要特征。其次,清朝官员的升、转、改、调,都很重视其俸历和考绩,即以其年资为主要重要依据,这也是‘品位分类’制的一个重要表现。”为此,艾先生把清朝文官管理称为“混合分类法”。从资历与学历两方面看,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意见。
通观历代资格管理,一个起伏不定的五阶段轮廓便进入视野:
1.先秦贵族任官资格的品位化程度最高。
2.汉代资格管理的品位化程度相当之低。
3.魏晋南北朝的资格管理品位化了,出现了各种相关位阶。
4.唐宋把繁多位阶用于管理资格。
5.明清资格管理的品位化程度大大下降,但资历仍有意义,学历更是一种重要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