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
(1949年10月1日)
自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政府背叛祖国,勾结帝国主义,发动反革命战争以来,全国人民处于水深火热的情况之中。幸赖我人民解放军在全国人民援助之下,为保卫祖国的领土主权,为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为解除人民的痛苦和争取人民的权利,奋不顾身,英勇作战,得以消灭反动军队,推翻国民政府的反动统治。现在人民解放战争业已取得基本的胜利,全国大多数人民业已获得解放。在此基础之上,由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业已集会,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了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贺龙、李立三、林伯渠、叶剑英、何香凝、林彪、彭德怀、刘伯承、吴玉章、徐向前、彭真、薄一波、聂荣臻、周恩来、董必武、赛福鼎、饶漱石、陈嘉庚、罗荣桓、邓子恢、乌兰夫、徐特立、蔡畅、刘格平、马寅初、陈云、康生、林枫、马叙伦、郭沫君(若)、张云逸、邓小平、高崇民、沈钧儒、沈雁冰、陈叔通、司徒美堂、李锡九、黄炎培、蔡廷锴、习仲勋、彭泽民、张治中、傅作义、李烛尘、李章达、章伯钧、程潜、张奚若、陈铭枢、谭平山、张难先、柳亚子、张东荪、龙云为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决定北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本日在首都就职,一致决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互选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并责成他们从速组成各项政府机关,推行各项政府工作。同时决议: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影印件
2.周恩来致各国政府公函
(1949年10月1日)
公函
迳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已在本日发表了公告。我现在将这个公告随函送达阁下,希为转交贵国政府。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是需要的。
此致
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 周恩来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于北京
周恩来亲笔签名致各国政府公函影印件
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0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〇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安·扬·维辛斯基(签名)
4.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
(195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阁下,应印度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贾瓦哈拉尔·尼赫鲁阁下的邀请来到德里。他在这里停留三日。在这个期间,两国总理讨论了许多对中国和印度共同有关的事项。他们特别讨论了东南亚的和平前途和在日内瓦会议中关于印度支那所已经有的发展。印度支那的情况对于亚洲及世界和平至为重要,两国总理切望在日内瓦正在作的努力应该成功。他们满意地注意到,在日内瓦关于停战的谈判曾经获得一些进展。他们热诚地希望这些努力在最近的将来将能成功,并获致该地区各项问题的政治解决。
二、两国总理的会谈,目的在于用可能的方法对于在日内瓦和其他地方正在为和平解决所作的努力加以协助。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对彼此的观点获得更清楚的了解,以便彼此合作并与其他国家合作以协助维护和平。
三、最近中国和印度曾经达成一项协议。在这一协议中,它们规定了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某些原则。这些原则是:
甲、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乙、互不侵犯;
丙、互不干涉内政;
丁、平等互利;
戊、和平共处。
两国总理重申这些原则,并且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坚固基础,而现时存在的恐惧和疑虑,则将为信任感所代替。
四、两国总理承认,在亚洲及世界各地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然而,如果接受上述各项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办事,任何一国又都不干涉另一国,这些差别就不应成为和平的障碍或造成冲突。有关各国中每一国家的领土主权和互不侵犯有了保证,这些国家就能和平共处并相互友好。这就会缓和目前存在于世界上的紧张局势,并有助于创造和平的气氛。
五、两国总理特别希望在对印度支那问题的解决中,适用这些原则。在印度支那的政治解决应以创造自由、民主、统一和独立的各个国家为目的。这些国家不应被利用于侵略的目的,也不应受外来的干涉。这将使这些国家的自信增长,并导致这些国家相互之间和它们与其邻国之间的友好关系。采纳上述的各项原则,并将有助于创造一个和平的地区。如果情况许可,这一地区可以扩大,从而减少战争的可能,并加强全世界的和平事业。
六、两国总理对于中国和印度之间的友谊,表示信心。这一友谊将有助于世界的和平事业,并有助于他们本国与亚洲其他国家的和平发展。
七、这些会谈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对亚洲问题获致更大的了解,并为了推进和平的和合作的努力,与抱着同一目的的世界其他国家相配合,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类似的问题。
八、两国总理同意,中印两国应维持密切的接触,以便两国继续保持充分的了解。他们很高兴能有这次会晤和充分交换意见的机会,使他们在和平事业中有更明彻的了解和合作。
5.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
(1954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阁下,应缅甸联邦总理吴努阁下的邀请,在自日内瓦返北京途中来缅甸联邦首都仰光作了两天的访问。在这个期间,两国总理曾就与两国共同有关的事项作了自由的和坦白的讨论。
二、两国总理重申他们的立场,他们将竭力促进全世界的、特别是在东南亚的和平。他们希望正在日内瓦讨论的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问题将得到满意的解决。
三、关于中国和印度所协议的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各项原则,即,
(甲)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乙)互不侵犯,
(丙)互不干涉内政,
(丁)平等互利,
(戊)和平共处。
两国总理同意这些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和对于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恐惧就将为安全感和互信所代替。
四、两国总理重申:各国人民都应该有选择他们的国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应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革命是不能输出的,同时,一个国家内人民所表现的共同意志也不应容许外来干涉。
五、两国总理同意中缅两国应保持亲密接触,以继续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这次中缅会谈至为友好和诚挚。两国总理很高兴获有这次会晤的机会,他们认为这是有助于和平事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