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法律史:以保有权为视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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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1.国外的研究

土地法是英国普通法上最早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在英国法律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土地法是历史沿革过程中逐渐积累的结果,法律的内容结构、渊源十分复杂,所以国外有关的研究主要出自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学者之手。研究成果大致分为三种:(1)对特定历史时段土地法律规范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有:迪戈白:《不动产法律史导论》(K. E. Digb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1897)、梅特兰和波洛克:《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F. Pollock &F. W.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Ⅰ,1978)、波洛克:《土地法》(F. Pollock, The Land Laws,1896)、甄克斯:《英国法律简史》(E. Jenks, A Short History of English Law,1927)、霍兹沃斯:《英国法律史》(W.S.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III; vol.VII)和《土地法历史导论》(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Land Law,1927)、普拉克奈特:《简明普通法史》(T. F. T.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1940)、辛普森:《土地法律史》(A.W.B.Simpson, A History of the Land Law,1986)等,这些著作均是英国土地法律史研究中的经典之作,每一部著作都详细论述了特定历史时期英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些研究均具有时间的局限性,比如迪戈白的著作仅阐述了1536年以前的土地法律发展史,梅特兰和波洛克的著作仅以部分篇幅考察了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土地法律史,霍兹沃斯论述的时间则截止到1875年。即使1986年出版的辛普森的《土地法律史》,研究的对象也仅限于19世纪以前英国土地法的变革。此外,这些研究在方法上是典型的“英国式思维”,研究的重点局限于追溯英国土地法规则的历史沿革,既没有将英国土地法的制度与大陆法系土地法加以比较,也没有从土地权利模式变迁的角度研究土地法,更没有将土地权利的变革与社会制度的变迁联系起来考察。(2)集中阐述土地法各项具体规则的教科书,代表性的有:格兰维尔:《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Ranulhp de Glanville, A Treatis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the Kingdom of England);布拉克顿:《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Henry de Bract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傅雷塔》(Fleta全称《英吉利法评论》(Commentarius Juris Anglicani),大约成书于1290年,相传由当时被投入伦敦弗利特监狱(Fleet Prison)的一名法官创作完成,该书因此而得名。全书共分6卷,内容主要摘自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的著作。柯克对该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也有人认为该书仅仅是布拉克顿著作的粗略摘要。该书于1647年印行,1953年理查德逊(Richardson)和萨伊雷斯(Sayles)对其进行了重新编辑。——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41页。)、《布利顿法律汇编》(Britton成书于爱德华一世时期,以诺曼法语写成,作者身份不详。该书的目的在于将爱德华一世时期制定的法律编纂起来,是钦定的王室法院执业律师用书。内容主要借鉴了《傅雷塔》和布拉克顿著作,内容结构明显反映出英国普通法的特色:即以救济为线索而非以权利为线索编排。1540年该书首次公开印行,标准版本为1865年F. M.尼古拉斯(F. M.Nicholls)编辑的版本。——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41页。)、有“普通法《尤士丁尼法学阶梯》”Thomas Littleton, Tenures, edited by T. E. Tomlins, New York: Russell &Russell,1970, p.ⅩⅩⅧ.之称的利特尔顿《论土地保有制》(Thomas Littleton, Tenures);爱德华·柯克:《英国法总论》(Edward Cok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第一卷该书是柯克对利特尔顿著作的评释,所以又称Coke upon Littleton.;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威廉姆斯:《不动产法的基本原则》(Joshua Williams,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彻舍尔:《现代不动产法》(Cheshire and Burn's Modern Law of Real Property)等。这些教科书都是不同历史时期英国土地法的权威教科书,是我们认识和考察不同时期土地法具体规则的重要依据,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些著作都没有将土地法律规则与社会政治、经济、伦理等因素联系起来考虑,更没有揭示相关法律规则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展变化的轨迹。此外,由于每一部作品都具有历史的局限性,随着岁月的变迁,作品中阐述的有些规则后来已经不再适用。(3)经济史、政治史的研究,代表性的作品是拉塞尔·M.伽尼尔:《英国土地权益史》(R.M.Garnier, History of English Landed Interest, its customs laws and agriculture)和马里欧特:《英国土地制度》(J.A.R.Marriott, The English land system)。二人的著作为我们了解英国土地法变革的制度背景提供了重要依据。

2.国内的研究

国内有关英国土地法的研究一向很薄弱,据笔者的了解,至今还没有人从法律史的角度集中系统地阐释英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专门研究英国土地权利结构变迁的著述更是付之阙如。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国内仅有的几本英国法译著中,仅《英美法原理》〔美〕阿瑟·库恩著,陈朝璧译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和《英国法》〔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世界书局1939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再版(陈融勘校)。两本书中涉及了英国土地法的有关问题。《英美法原理》于1914年用德文写成,后于1924年以法文再版,作者阿瑟·库恩按照大陆法的体例,从比较法的角度简要介绍了英美财产法、包括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则,在国内学术界普遍专注于大陆法系财产权制度研究的情况下,该书无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思路,开阔了学术研究的视野。《英国法》一书最早版于1928年,1932年出版了第三版,新中国成立前该书曾被东吴大学法学院用作教科书,在该书第24章中,作者简要介绍了20世纪初英国土地法的有关知识。最近再版的另外一部英国法译著《英吉利法研究》〔日〕宫本英雄:《英吉利法研究》,骆通译,王素芬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则干脆忽略了有关土地法的内容。200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所著的《英美法》〔日〕望月礼二郎:《英美法》,郭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一书同样采取了回避土地法的态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英国法逐渐被纳入学术研究的视野,英国土地法的研究得到了应有的关注,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研究成果。1998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了牛津大学比较法学教授F. H.劳森、B.拉登的《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一书,作者以1925年英国《财产法》改革的基本政策思路为指导,从总体上对当代英国土地法和动产法的概念、规则、原理进行综合分析阐述,对复杂深奥的英国财产法作了简明扼要的解释,使得晦涩难懂的英国财产法制度变得相对容易理解。该书是研究英国土地法基本理论的入门之作,尽管英国土地法和动产法的统一至今仍没有完全实现,劳森的做法并不符合英国当代财产法的实际情况,并因此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但该书宏大的研究视野、对土地法基本理论的准确把握、对当代英国财产法律制度的中肯评价,使该书成为英国土地法研究领域中不可多得的佳作。2005年12月,学林出版社出版了南京大学历史系沈汉教授的《英国土地制度史》一书,该书共16章,作者从土地经营制度的历史沿革这一视角入手,分别阐述了中世纪土地经营方式、圈地运动、近代乡村经济组织、近代地产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等问题,系统勾勒了中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英国农业经济组织和结构模式的发展变化线索,探讨了中世纪以后英国土地经济发展道路和英国资本主义起源的关系。在国内学术界对英国土地法律史研究十分薄弱的形势下,该书无疑为研究19世纪以前英国土地法提供了难得的背景知识。2007年2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高富平、吴一鸣的《英美不动产法:兼与大陆法比较》,这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英美不动产法的著作。全书共分4编,作者以比较法的视野,对“英美不动产法的形成”、“英美地产权制度”、“不动产买卖和登记”、“对他人土地的权利”四个主题进行了条分缕析,在国内学术界对英美财产法的研究严重不足的背景下,该书的价值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难得的是,作者采用功能比较的方法将英美不动产法与大陆法相关制度加以比较后明确指出,撇开表面规则的差异,英美财产法与大陆法物权法有着惊人的相同或相似。但是,由于作者过分注重功能比较方法,因此难免一方面坚持“两大法系在财产(物权)法上的共同点远大于差异”,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英美不动产法“有着独特的概念体系和规则体系,导致大陆法物权法的知识积累在进入这一领域的过程中毫无用武之地,在很多时候,甚至连猜测都因缺乏基础而成为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参见高富平、吴一鸣:《英美不动产法:兼与大陆法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74页。此外,作者尽管也认为英美财产法与英国社会历史和普通法的发展史联系在一起,指出“研究英美财产法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研究普通法的历史”,但是,为什么英国与欧洲大陆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从12世纪开始却走上了与欧洲大陆不同的不动产法建构之路?采用历史经验主义方法建构起来的英美不动产法,在历史进程中又表现出了怎样的发展趋势?这种有着独特概念和规则体系的英美不动产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有哪些因素对其发展和运作产生了影响?所有这些问题作者均语焉不详,而对那些长期不了解英美不动产法的人来说,这些问题的答案又显得格外重要。

除此之外,近年来国内学者出版的一些有关英国法的著作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土地法的内容。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英国法律发达史》(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普通法的历史解读》(李红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此外,涉及英国土地法或财产法的主要著作还有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该书以“难以详尽的法律部门”为题,简要介绍了英美财产法的常识。《英国法律发达史》一书按照大陆法的部门体系,在“民商法”一章中,以“财产法”为标题,简要介绍了当代英国土地法的基础知识。《普通法的历史解读》在第三章第三、四节中分别从“公”、“私”的角度对英国中世纪早期的土地保有制进行了分析,在国内较早地对早期英国土地权利的特点进行了介绍。

近年来,在我国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国内民法学界开始关注普通法系的财产权制度,围绕着这一主题出现了一系列的硕士、博士论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冉昊的博士论文《英美财产法基本构造分析——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关系》,首次从比较法的角度梳理了英美财产法的基本概念,“从框架结构、突出特征及作为其基础的规范类型和适用办法4个方面,提出了英美财产法基本构造的一种认识模式”冉昊:《英美财产法基本构造分析——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年博士论文,第4页。,是目前少有的有关英美财产法基本理论的佳作,此后,作者又发表了《财产含义辨析:从英美私法的角度》(载《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卷)等一系列文章,进一步阐发了其论文中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余辉的博士论文《英国信托制的流变》以霍兹沃斯的《英国法律史》为主要依据,集中系统地阐释了英国的信托财产制度。首都师范大学陈志坚的硕士论文《英国普通法中的不动产继承制度:1066—1540》、西南政法大学禹玉兰的硕士论文《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应用》都对英国土地法具体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有益探索。

本书就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主要参考英文资料,采用历史的、分析的方法,以法律关系的变迁为研究视角,以英国土地保有制度为背景,通过考察不同历史时期英国土地权利形态、内涵的变化,揭示英国土地法演变的基本趋势和土地权利发展的历史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