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的选择取决于研究对象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土地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各个学科都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其加以研究,结合英国土地法的特点,本书主要采用了历史学和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
英国土地法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许多立法,其内容在本质上都是对已有法律的整理汇编和修改,在与旧法的关系上表现出继承和创新的两重性。在许多情况下,成文立法本身就是对已有判例规则的汇编,“英国法律的生命是如此连续,以致于中世纪后期的法律也能为我们所记起,它从来没有像大陆法那样因为一股脑地继受罗马法而消失,也从来没有完全脱离我们的法庭和司法实务者的认知之外……为了以一种明智的方式解释当时运行的法律,布莱克斯通在每一个关键问题上都不得不将其读者引回到中世纪;即使是历经变革后的今天,我们的法院还不得不时常引述爱德华一世时的法律;假如议会废止了上述法律中的一部分而不为其寻找替代物的话,我们地产法的大厦无疑将会倒塌”。此外,在英国历史的各个时期,土地法长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各种思想政治流派都不可能忽视土地的问题,都对土地法提出过自己的见解并对其发展产生过影响,使土地法的许多规则带有不同历史时期的印迹。因此,必须在历史变迁中,结合特定的历史环境探求影响土地法发展的相关因素,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准确理解有关的概念、规则的内涵,“英国法只有借助其历史才能被理解,也就是说,关于英国法的学识无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而获得,只能通过对其发展的历史性理解才能被领悟”。英国土地法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研究现代土地法的方法必定是历史的方法”。为此,本书主要采用了历史学的方法,在土地法的历史变迁中追溯各种土地权利的形态、内涵及其变迁,揭示土地权利制度沿革变迁的基本规律。
具体做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避免削足适履;拒绝武断地以现代民法的概念、民法体系来衡量一切、评判一切。尊重历史事实,考察各项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尽可能地理清细节,考证来龙去脉,尽可能避免妄加断语、滥用各种时髦的理论定性分析议论。理论的说明尽可能建立在对事实归纳的基础之上,防止轻率地从理论演绎出结论。
除此之外,本书还运用现代权利分析法学的理论方法,将土地权利放在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框架下,解析土地权利的内涵、形态结构以及不同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本书还结合经济史、思想史、社会史等专门史学的研究方法和最新的研究成果,从多角度综合分析英国土地法律史的问题,凸显英国土地法对人类财产权制度的独特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作出尽可能恰如其分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