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犯罪心理结构具体由哪些畸变的心理要素组成?许多学者对此问题作出了探讨,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划分方法和模式。一般认为,一个完整、典型的犯罪心理结构是由下列因素所组成的系统。
一、认知结构要素
所谓认知,是指人对客观世界的信息进行接纳、辨认的心理活动。认知结构是人对客观事物进行察觉,形成内部观念的系统。认知心理学家们认为,认知是人认识和理解世界的首要和基础的心理活动。个体在生存活动中逐渐形成了特定的认知结构,并以此为基础来理解、看待世间万物,判断、评价自己与世间万物的关系,决定自己的行为。
人的认知结构处于一种不断变化、发展的状态,在动态中又不断积淀出静态的、相对稳定的成分,包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等等。犯罪主体的认知结构亦包含着这些成分,只是其性质发生了畸变。具体包括:
(一)阴暗的世界观
世界观,是人对客观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世界观是人的认知结构的核心,也是个体心理结构的主导力量。犯罪主体的世界观最突出的特点是:只看到社会中的消极、负面现象,造成对社会现实的严重否定和悖论。例如,许多刑事犯罪者把社会阴暗面视为社会生活的主流,认为“这个社会就是人吃人、人坑人的社会”,从而为自己的反社会行为找到例证和借口。阴暗的世界观构成犯罪心理结构的核心和基础。
(二)病变的人生观
人生观,是指对人生的价值、意义、目的和生活准则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人生观决定着人对人生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也决定着人生活动的性质和方向。
犯罪主体的人生观最突出的特点是:极端的唯我化和病态化。例如,许多犯罪者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种极端的利己主义的信条;许多物欲型犯罪者欣赏“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享乐主义人生观;腐败分子把“在位不捞,过期作废”作为人生哲理;暴力团伙成员叫嚣“谁挡我的道,我就杀了谁”的人生信条等等,就是这种人生观的体现。病变的人生观驱使人选择病变的人生态度和行为方式。
(三)扭曲的道德观
道德观,指人对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道德观具体表现为人对社会生活中是非善恶的理解与评价。一定的道德观使人产生“良心”体验,从内心约束人的行为。
犯罪主体的道德观最突出的特点是:是非善恶评价混乱、颠倒以及缺乏或丧失“良心”体验。这种道德观使得许多犯罪者在实施违背道德、伤害他人及社会的恶行时缺乏或没有内疚感。扭曲的道德观必然导致人性的扭曲与泯灭。
(四)淡薄的法纪观
法纪观,指人对社会法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纪律观念的总和。正确的法纪观能够使人自觉遵从社会法纪的约束,从而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犯罪主体的法纪观突出表现为对社会法纪的无知、漠视和敌视。“无知者”一般是文化层次低下者或不学法纪的法盲,由于对法纪的无知而无畏地去犯罪。“漠视者”是知晓法纪但轻视或蔑视法纪,对其不屑一顾,造成知法犯法。“敌视者”则是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心理,对法纪心怀仇恨,有意要与之对抗,犯罪心理结构达到不可逆转程度的犯罪者一般属于此种类型。淡薄的法纪观使人有恃无恐,铤而走险。
二、动力结构要素
所谓动力结构,是指驱动人产生心理和行为积极性的心理因素系统。广义的动力结构是指人的个性倾向性;狭义的动力结构则仅指人个性倾向性中的需要、动机与兴趣。动力结构构成驱使人们作出行动的内部动力,是人的个性中最为积极、活跃的因素。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包括:
(一)反社会意识
所谓反社会意识,就是与现行的国家制度、思想体系相背离,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损害公众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各种错误观念的总称。具体表现为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的否定与蔑视,它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支柱。反社会意识对个体不良欲求起着定向作用,对犯罪动机起着促进和加固作用,对犯罪行为起着支配作用。
(二)强烈的畸变需要
需要,是指人对客观事物的内在欲求。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是人的个性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人的积极性的源泉,亦是人的行为的原始动力。
犯罪主体的需要的最突出的特点是:需要的内容反常理、反社会性以及动能的高强度。许多犯罪者的需要是违反人之常情和社会规范的,如强烈的物质占有欲和挥霍享受欲、畸变的性欲、报复社会的需要、错误的精神需要等等。另外,犯罪主体的犯罪需要必须达到很强烈的程度,集聚足够的动能,才有可能实施犯罪。强烈的畸变需要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强大的动力源。
(三)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是在外界诱因的刺激下和主体不能以社会规范调节其强烈、畸变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如非法的物质需要引起的财产犯罪动机,淫乐需要引起的性犯罪动机等。犯罪动机是动力结构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
(四)不良兴趣
兴趣,是指人的认识需要的情绪表现,即人力求参与并探究某种事物的心理指向。兴趣能够将人的精神朝向并集中于特定事物,对之产生肯定、接纳的态度,并调动出追究事物内在的奥秘的热情和行为的积极性。
犯罪主体的不良兴趣,是在其不良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主要特点是:偏于感官的兴趣,缺少高尚兴趣;多为追求新奇与富于刺激性的生活的直接兴趣,缺少对未来结果向往的间接兴趣;兴趣的理智水平低而且不稳定。
三、自我调节的要素
所谓自我调节,又称“自我意识结构”、“自我控制”,是指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人对自己的心理与行为进行自我调节与控制的内在功能系统。健全有力的自我调节结构能有效的约束人的各个心理要素和行为,使之健康并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反之,不良的自我调节结构使人处于放纵状态,心理和行为走向恶性发展。这一结构包括自我认识、自我体验与自我调控等要素。
犯罪主体的自我调节结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客体关系的意识,是调节结构中最重要的部分。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是犯罪人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由于自我意识的不成熟,存在着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性。这种自我意识水平,不仅不能正确的认识、评价、控制、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而且表现为个性的主观、片面、固执、狭隘、放纵,从而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明显的是,有些人不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导致激情犯罪,这也表明自我调节机制的缺乏。
(二)低层次或病态的自我体验
自我体验,指人对自己内心喜怒哀乐的情绪情感体验。健康的自我体验有助于人调控自己的情绪情感,发展积极的情绪情感,抑制消极的情绪情感。
犯罪主体的自我体验的突出特点是:低层次和病态化。其表现为容易沉浸在生理的、物质的需要得以满足的愉悦心理体验中,对庸俗、低级、丑陋或病态的精神生活津津乐道。
(三)失效或反向的自我调控
自我调控,指人对自己意志的控制。良好的自我调控能有效地调节人的不良心态,约束人的不良行为,支持人的健康心理和理智行为。
犯罪主体的自我调控的突出特点是调控无效或反向化。调控无效即犯罪主体没有或几乎没有形成意志品质,因此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反向化即指犯罪主体具有意志品质,甚至具有坚强的意志,但其意志品质的价值取向是在人的内心抑善扬恶,支持人去实施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四、个性心理特征结构的要素
个性心理特征是指个性心理的特征结构,包括气质、性格、能力三种心理成分。如果说,动力结构是个性心理的深层结构,特征结构则属于个性心理的表层结构,表现出个性心理活动的稳定性的特点和独特的行为方式。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显示出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区别于他人的某种特征。
犯罪主体的这一结构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特定的气质
心理学中所说的气质是指个体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具有天赋性。不同的气质会影响人心理活动发生时力量的强弱、变化的快慢、心态的均衡程度以及心理活动的指向性。
特定的气质为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抹上了特殊的动力色彩。例如,暴力犯罪中,胆汁质的人较多;诈骗犯罪中,多血质的人较多;贪污犯罪中,粘液质的人较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胆汁质、粘液质混合型的人较多。
(二)消极的性格特征
性格是个体在先天气质的基础上,经过后天的社会影响形成的对现实稳定的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性格决定着个体人生活动的现实性。消极的性格特征是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犯罪主体消极的性格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格的道德特征
犯罪者缺乏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同情心,好逸恶劳,贪婪自私,甚至虚伪狡诈,这在各类罪犯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尤其物欲型罪犯较为突出。
2.性格的情绪特征
犯罪者容易冲动,理智性差,行为经常受情绪左右;心胸狭窄、虚荣、嫉妒、报复、仇恨等消极体验突出;遭遇到挫折和外界刺激时容易引发消极情绪,导致攻击性行为。这在伤害、杀人、爆炸等暴力犯罪者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3.性格的意志特征
普遍的情况是犯罪者意志薄弱、自制力差,冒险、侥幸心理突出。某些犯罪者具有坚强的犯罪意志,如信仰犯、职业犯罪者以及群体犯罪中的头目和骨干分子。其坚强的意志与反社会的价值观融合,社会危害性更大。
(三)性格的理智特征
不少犯罪者缺乏理智,思维狭窄偏执,头脑简单肤浅,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和社会现象作出理性的评判。这在低文化层次和低智商犯罪者中表现尤为突出;高文化层次犯罪者也时常为低下的需要和情绪所困扰,丧失或暂时丧失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