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及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
一、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
所谓模式,是指事物所呈现的、相对稳定的结构类型。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作为驱动力的犯罪心理结构也呈现多样性。虽然犯罪心理结构有着共同性的一面,但也存在着类型差异和个别差异,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类型划分。例如,以有无犯罪动机作为标准,可划分为故意犯罪心理结构和过失犯罪心理结构;以其犯罪经历的长短、犯罪恶习的深浅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偶犯、初犯、累犯、惯犯、职业犯心理结构;以其结构组成要素的多寡作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和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以发动犯罪行为的动机为标准,可划分为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和情绪型犯罪心理结构等等。
我国著名的犯罪心理学家罗大华教授,对上述种种类型进行综合概括,将犯罪心理结构模式划分为一般模式与特殊模式两大类。
(一)一般模式
一般模式即常见模式、典型模式,它泛指隐藏在大多数犯罪者头脑中与常见犯罪行为背后的内在心理驱动力的构成状况。具体来说,它表现为以下几种犯罪心理结构:
1.故意犯罪心理结构
故意犯罪心理结构是指有意识支配的、动机清晰、目的明确的犯罪心理结构。这是犯罪心理结构中最常见的类型。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心理结构,一般是指故意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模式以强烈的畸变需要为核心和动力源,以反社会意识为支撑,以不良的自我意识作调节,以特定的气质和消极的性格为特色,以不良行为习惯为基础,在特定诱因刺激下萌发出清晰的犯罪动机,并以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智能作为实现犯罪行为的条件。上述各个心理要素之间,均建立了双向联系,既有输出,又有反馈,互为影响,相互作用。
2.稳固的、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
这是指结构稳定、坚固、要素齐备的犯罪心理结构。在故意犯罪心理结构中,累犯、惯犯的心理结构属于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这种犯罪心理结构,其发动犯罪的各因素之间联系紧密,呈胶着状态,不易被分解;自组织作用增强,能自动支配驱动;由于不良行为习惯和犯罪方式的自动化,有时犯罪行为能在缺少动机斗争的状态下发生;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各种环境,找到犯罪机遇;有的职业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个性化,矫正、改造十分不容易。
3.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
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是最常见的犯罪心理结构。它从犯罪动力上显示其典型性和普遍性。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以生理的、物质的畸变需求作为内驱力,包括性欲型犯罪和物欲型犯罪;另一类以反常的精神需求作为内驱力,包括权力欲、支配欲、虚荣心、团伙意识、行帮意识,因亲情、友情而不顾国法包庇、纵容犯罪,以及意识形态偏颇、封建迷信所造成的犯罪等。无论是生理的、物质的需求,还是精神的、社会的需求,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都是为了谋取某种利益,寻求某种满足。这在所有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二)特殊模式
所谓特殊模式,是指不常见的、非典型的、少数犯罪者所具有的犯罪心理模式。这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犯罪者缺少或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犯罪心理不稳定,要素不齐备,结构不完整;犯罪目的不明确或非功利等等。这类模式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过失犯罪心理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有着故意犯罪心理结构与过失犯罪心理结构之分。故意犯罪者和过失犯罪者都存在着犯罪心理结构。过失犯罪心理结构是指无故意犯罪意识和动机支配的犯罪心理结构。具有这种结构的主体虽然没有故意犯罪的内在动因,但其心理具有品质和成熟水平上的缺陷,如认知狭窄或浅薄,情绪消极或高昂,自我调控无力,应急能力低下,有不良的行为习惯,潜意识能量超常等等,最终构成潜在的不良心理结构,在特定情景下酿成过失犯罪。
2.不稳定的、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
在故意犯罪结构中,该模式是指结构不稳定、不牢固,要素不齐备的犯罪心理结构,是偶犯、初犯所具有的心理结构。这种犯罪心理结构,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各心理成分间结构松散,且不够协调;内心矛盾冲突多,经常出现动机斗争;犯罪决意形成晚,在犯罪机遇出现时犹豫不决;犯罪心理尚未形成完整的个性,矫正、改造比较容易。但是,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和条件的变化,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也可能向稳固的方向发展变化。
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是指按照犯罪心理结构的一般模式,缺少其中某些重要的心理成分,但仍然驱动发生了犯罪行为。如有的犯罪人无不良行为习惯,属偶然失足;有的犯罪人缺乏犯罪技能和体能,如低能儿、老年人犯罪;有的犯罪人并无稳定的反社会意识,只因一时一事不满、情绪冲动而犯罪等等。
3.宣泄型犯罪心理结构
宣泄型的犯罪心理结构是指那些无功利性目的,仅为发泄不良情绪冲动而导致犯罪的犯罪心理结构。这种犯罪心理结构的特殊性在于:个体发动犯罪行为,不是为了获取什么直接利益,而只是为了宣泄消极的情绪,恢复内在心理平衡。其特点是情绪在整个心理结构中居于优势,理智与意志相对薄弱,在特定刺激下犯罪者的消极情绪高涨,缺乏权衡利弊得失的思维能力和对事物的认知、判断能力。这些特点决定此类犯罪多系突发,很少预谋。由此可知,其犯罪心理结构同一般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有所不同。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
根据心理、意识支配行为的原理,犯罪心理结构应当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形成的。从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活动结束,犯罪心理结构经历了潜伏、恶变、衰落三个阶段,呈现为三种形态变化。
(一)潜伏阶段
这是个体的犯罪心理结构尚未形成,正在进行量的积累,在混沌中酝酿萌发阶段。潜伏的犯罪心理结构,已经具有有序结构的雏形。其不良心理因素进行了初步的整合,但其结构不够稳定,各因素之间尚未形成有组织的力量。这期间人的内心经常发生不良心理因素与常态心理因素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人体验到不良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不平衡感,但人的常态心理在力量对比上尚处于优势,犯罪意向尚处于朦胧状态或只有偶尔躁动,使个体的不良行为具有偶发性和不确定性。
(二)恶变阶段
在这个阶段,个体的犯罪心理结构完成了量的积累,出现了质的飞跃,在混沌中形成,并指导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此时,个体从外界吸收到的不良因素逐渐达到暂时的饱和状态,不良人格倾向逐渐上升为犯罪者人格,不良心理因素与常态心理因素在力量对比上逐渐由劣势变为优势,居于主导地位,并最终发生整体的恶变,变异为犯罪心理结构。
(三)衰落阶段
当犯罪行为经过实施,其犯罪欲求得到满足,或者因犯罪行为受到遏止其恐惧感增强,离开了特定的犯罪环境,与其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也随之消失。这时,个体的常态心理重新恢复,内心矛盾再度产生。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由于担心行为暴露和受到处罚,他们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后悔、自责或惊恐不安;未实施犯罪行为的,遗憾、懊悔、后怕、庆幸等心理体验此起彼伏。在矛盾冲突逐渐平静后,一般会有一个犯罪心理结构处于“休眠”状态、常态心理支配着个体行为方式的时期,个体过着常人一样的生活,与周围人相安无事。由于增加了犯罪活动的体验,强化了犯罪心理,为再次恶变准备了更充分的条件。虽然处于衰落阶段,但今后实施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发生频率及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之犯罪前增加了。
附录
一、本章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是20世纪西方最著名的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学说的创始人。其创立的精神分析学说对人们的精神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由于他对人类心灵的深刻洞察和精辟阐述,曾被称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导师”(爱因斯坦语)。其精神分析理论早已走出心理学的学科领域,而对整个人类文化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包罗万象,具有丰富的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思想:
1.潜意识与心理结构学说
弗洛伊德通过自己的研究,把人的心理结构划分为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或称无意识、下意识)三个层面。弗洛伊德认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潜意识。“潜意识”一词并非弗洛伊德首创。在他之前,许多诗人和哲学家都曾提到过潜意识。弗洛伊德与前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把潜意识看得比意识更为重要,认为心理或精神过程主要是潜意识的,至于意识的心理过程则仅仅是整个心灵的分离的部分和动作。他认为“潜意识乃是真正的精神现实”,并且运用一套独特的方法对潜意识作了新的解释。
弗洛伊德认为,“意识”即“自觉”,凡是自己能察觉的心理活动是意识,它属于人的心理结构的表层,它感知着外界现实环境和刺激,用语言来反映和概括事物的理性内容。“前意识”则是调节意识和无意识的中介机制。前意识是一种可以被回忆起来的、能被召唤到清醒意识中的无意识,因此,它既联系着意识,又联系着无意识,使无意识向意识转化成为可能。但是,它的作用更体现在阻止无意识进入意识,它起着“检查”作用,绝大部分充满本能冲动的无意识被它控制,不可能变成前意识,更不可能进入意识。“潜意识”则是在意识和前意识之下受到压抑的没有被意识到的心理活动,代表着人类更深层、更隐秘、更原始、更根本的心理能量。“潜意识”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内驱力,它包括人的原始冲动和各种本能(主要是性本能)以及同本能有关的各种欲望。由于“潜意识”具有原始性、动物性和野蛮性,不易容于社会理性,所以被压抑在意识阀下,但并未被消灭。它无时不在暗中活动,要求直接或间接的满足。正是这些东西从深层支配着人的整个心理和行为,成为人的一切动机和意图的源泉。因此“潜意识”在人的整个心理结构中是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心灵的核心。所以,精神分析心理学被称为“深蕴心理学”或“深度心理学”。
1923年,弗洛伊德发表《自我与本我》一书,进一步完善了他的潜意识理论,早期的“意识”、“前意识”、“潜意识”的心理结构被表述为“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组成的人格结构。
2.泛性欲说
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基石是他的泛性欲说。弗洛伊德把无意识主要归结为性本能。性本能被压抑、包裹在潜意识或本我之中,成为决定人的行为的巨大的心理能源或能量,即“力比多”,它是人类一切活动的真正原动力或内驱力。弗洛伊德把“性”或“性欲”解释成一个内容极为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生殖行为,而且包括一切器官的决意,甚至包括一切欲望冲动。这种性的本能冲动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一个人从出生到衰老,一切行为无不带有性的色彩。在弗洛伊德看来,“力比多”倾向于维持在一种令人舒适的紧张水平,“力比多”或“性的能量”的增加会导致难以忍受的紧张和焦虑,故需要运用各种方式表现出来。由于意识或“自我”和“超我”的作用,人们常常倾向于以一种社会可以接受的目标来替代性欲的直接满足。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性心理的发展过程。他强调,孩子一降临到世上就有性的冲动和行为,而要通过许多重要的阶段发展才能成为所谓成年人正常的性欲。弗洛伊德还认为,人在儿童时期稍懂事起,便因社会的压力,力比多冲动不能得到随时满足,常常被压抑,在无意识中形成“情结”。这是一种带有情感力量的无意识集结。所有的男孩都有恋母嫉父、弑父娶母的心理倾向,即具有“俄狄浦斯情结”,又称“恋母情结”;而所有的女孩具有“埃勒克特情结”,又称“恋父情结”。由于“俄狄浦斯情结”等对每一个人都有极重要的作用,社会因而制定了禁忌、法律、道德等对它们加以规范。除了“俄狄浦斯情结”之外,每一个儿童都有程度不同的“自恋”倾向,即对自身的爱恋,他成为他自己的第一个与最后一个爱的对象。这是因为,儿童与生俱来的“力比多”,需要在机体外部找到一个出口,由于最初找不到这个出口,以致被迫滞留在内部,形成“自恋”。俄狄浦斯情结和自恋倾向得不到合理解决,常常会导致心理失常或精神疾病。
“力比多”为了找到一个更好的宣泄途径,常常转移到其他各种活动上,如做梦、失言、笔误、开玩笑等,更会升华到各种物质和文化的创造活动中去。例如,幽默、风趣、机智的言谈或玩笑即是以一种社会可以认可的方式使“力比多”突然释放。
3.梦的学说
弗洛伊德对梦的分析是建立于他的无意识论和泛性论基础上的。他认为,凡梦都是欲望的满足。梦是一种(被压抑、被压制的)欲望(以伪装形式出现的)满足。这种欲望大都与性有关。人在清醒时往往因为这些欲望与道德习俗所不容而将其压抑在无意识。当人们进入睡眠状态,这些欲望就趁前意识检查作用不严,戴起各种离奇古怪的假面具,偷偷地溜进意识领域,这就成了人们常说的梦。人不仅夜间会做梦,白天精神疲倦,注意力涣散时,一些幻想也会涌现于脑际,这种幻想与夜梦没有本质区别,故称之为“白日梦”。
弗洛伊德认为,成人的梦大多是象征的、经过化装的。象征的用意在于逃避检查。我们梦中的所见所闻都是梦的化装,而不是梦的真面目。梦的化装称为“梦的显相”;而潜藏在梦的意象、情景后面的真实欲望则是“梦的隐义”。把梦的隐义化装成梦的显相是“梦的工作”,而从梦的显相中寻找出梦的隐义则是“梦的解析”。
梦的工作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凝缩(condensation)、移置(displacement)、意象化或象征化(Symbolization)和二级加工(secondary elaboration)。凝缩即多种隐义通过一种象征暗示出来,这样梦中的意象比较简单,好像是隐义的一种压缩体似的。移置是指通过意象材料的删略、变更或重新组合,用无关的或不重要的情景替代隐义。感官意象是指把抽象的观念和欲望敷衍成具体可见的视觉形象。二级加工则是指通过修饰、润色,使混乱的、不够一致的材料进一步条理化,其结果是梦的显相发展成为某种统一的、近于连贯的情节,梦境变得更加完整生动,而梦的隐义则更加隐蔽。因此,必须剥去梦的各种伪装形式,挖掘梦的深层的象征隐义,才能真正洞悉人的心灵世界。弗洛伊德以梦的工作方式来解释文艺创作过程,用梦的解析方法来破译文本形式背后的深层意蕴,分析其中隐藏的艺术家的无意识动机。
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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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考题
1.简述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
2.简述犯罪心理结构与人格结构的关系。
3.简述犯罪心理结构在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及研究意义。
4.简述犯罪心理结构的类型、构成要素。
5.论述犯罪心理结构模式。
6.论述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