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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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心理结构概述

一、心理结构的概念

心理结构是指人的心理现象结构与心理现象系统以及子系统(或亚结构)的统称,包括人的个性结构、性格结构、认知结构以及我们将要谈到的犯罪心理结构等等,是指运用系统理解与科学的结构观,来看待人的各种心理现象,把它放在人的整体心理系统中来认识。要看到在各种心理现象中,各亚系统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形成一个多功能、多层次、多水平的纵横交叉的立体网状结构。

心理结构不是僵死的,而是可变化的。亚结构的改变会引起整体系统的变化。而亚结构的变化又必然发生在整体系统之中,受整体的影响。例如儿童认知结构的发展,必然会引起儿童情感、意志和整个心理结构的变化与发展,而认知结构的发展又要受到整体心理结构系统的制约。再比如,作为亚结构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将引起犯罪人认知、情感、意志和整个人格结构的畸变;而犯罪心理结构的变化,又必然受到其整体人格水平的制约。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犯罪心理结构,不同学者对它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其一,研究犯罪心理结构,主要是指揭示犯罪者内部心理结构各成分之间的各种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规律。

其二,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犯罪者的心理现象,犯罪心理活动过程,犯罪心理的特殊状态,犯罪者畸形异常的个性品质的形成、发展变化规律及其特点。人民警察学校统编试用教材:《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82页。

其三,我们把影响和支配一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种种心理因素和成分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方强:《法制心理学概论》,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94页。

其四,犯罪心理结构,是指犯罪主体在某种状态下或从事某项犯罪活动中,各心理成分之间错综复杂的、多水平多层次的一种构成方式。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词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8页。

其五,犯罪心理结构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潜伏在犯罪者的心理事实中,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发生作用、导引其走向犯罪的多个畸变心理的综合。陈传焕:《子母球模式论——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思考》,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0年第3期。

其六,犯罪心理结构,就是驱使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的多种心理因素的异常情况及其组合方式的综合表现。

其七,犯罪心理结构是指以偏常认知指导、控制下的若干犯罪心理因素相互联系的整合体。朱伟:《犯罪心理结构的本质和作用》,载《犯罪心理学学术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92页。

综合以上各种学说及相关评价,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指支配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犯罪者社会心理缺陷的综合,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原因和根据,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经形成。

三、犯罪心理结构的特征

(一)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互动、分级转换的心理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不存在一个简单划一、呆板不变的模式,事实上依据犯罪行为及行为主体的不同,犯罪心理结构也在发展水平、层次和级别上演变出极其复杂的变化。虽然它们都能导致犯罪行为,但其心理发展水平和结构构成都存在着差异性和一定的异质性。一般认为,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犯罪心理结构,实际上是由三级水平演化而成的,即消极心理结构、不良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其中,每一级水平的心理结构都可演变为犯罪心理结构,诱发犯罪行为。

我们以消极心理结构为例加以说明。所谓消极心理结构,是指犯罪人通常并无主观恶性和明显不良品质,常常只是在心理活动的某一侧面或水平上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但正是由于这一心理活动存在着消极性,才使主体在一定的特殊环境的刺激和诱惑下演化为犯罪心理结构。当然,这种消极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而且对导致犯罪发生的条件和诱因有较大的特殊和严格的规定,因此,相比之下较难演化为犯罪心理结构。

随着犯罪者消极心理结构向不良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的转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断增加,犯罪主体的自觉能动性日渐增强和活跃,其对导致犯罪的条件和诱因的要求和限制越来越低,到了犯罪心理结构阶段,犯罪人完全可以根据其主观需要和欲求,主动选择和能动地创造作案条件和机遇。因此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级的心理结构。另一方面,犯罪心理结构这三级发展水平又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消极心理结构可以随着主体不良实践活动的增加和丰富,转化为不良心理结构,不良心理结构可以因个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多次反馈强化而演变为犯罪心理结构。但同时也不能排除犯罪心理逆向转化的可能性,即向好的方向转化的可能性,直至由消极心理结构转化为正常心理结构。这是我们教育、改造和感化犯罪人的理论基础。

(二)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建构的过程

犯罪心理结构不是一个静止的、一成不变的结构,而是一个不断生成、建构的动态演变过程。这一特点将贯穿于我们整个犯罪心理结构理论的始终,体现在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分析的各个环节上。

(三)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开放性的自组织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具有自组织功能的结构。所谓结构的自组织功能,是指没有外部指令,系统内各子系统(要素)之间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形成一定的结构功能。这里所谓心理的自组织能力,是指行为主体在特定的认知水平、价值观念、情感、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外界作出各种反应的能力。在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自组织作用的同时,必须重视犯罪心理结构的开放性。自组织性只反映了系统间要素的相关互动和内部生成转化,但是犯罪心理结构绝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它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时刻都与外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积极能动的反馈和互动。正是由于结构的开放性,才保证了犯罪心理结构与外界环境的一致性,才使心理自组织系统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离开了结构的开放性,犯罪心理结构就失去了生成和发展的客观依据,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四)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具有定形结构和功能结构的统一体

犯罪心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结构”与“功能”的相互对应与相互协调的密切联系。任何形式的结构必有与这一结构相对应的功能,结构越完善,功能也就越完善。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功能产生相应的变化,不存在纯“结构”、纯形式上的“结构”。结构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其功能。同理,犯罪主体依据一定的内外刺激,以自组织性所建立起来的动态的、综合的心理结构,总是要对犯罪主体产生某些实际作用的,确切地说,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起推动和指导作用,以解决犯罪者当时所面临的具体环境和目的任务。犯罪心理结构,就是犯罪主体在具体环境和任务下各种心理活动的整合反应。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犯罪心理结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犯罪心理结构是稳固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动态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作为主体各心理成分相互作用所组成的动态心理系统既是稳定的,又是可变的。说它是稳定的,一方面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犯罪心理结构作为一个犯罪行为的动力和调节机制,必将伴随着整个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变化的始终。另一方面是由其结构内容所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存在的基础源于个体人格所潜伏的特殊人格倾向。这种人格倾向能以其自身为核心整合为犯罪心理结构。而且这一犯罪心理结构还将会因犯罪行为的强化而渐趋稳固。因而也决定了犯罪心理结构的顽固性和稳定性。说犯罪心理结构又是可变的,一方面是由犯罪心理结构的功能所决定的。前面说过,犯罪心理结构是以其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调节作用而存在的。随着犯罪主体所面临的具体环境的改变和具体目的与任务的实现,犯罪行为最终必将终结和完成,而与具体行为和环境紧密相关的犯罪心理结构也必将因之而发生变化,其中犯罪心理结构的一些表层结构会暂时解体。而内核结构(即人格倾向)则重新“蛰伏”起来,待机而动,犯罪心理结构的可变性还在于犯罪心理结构对来自主体内外环境和刺激的依赖性和应答性。犯罪心理结构必须保持与主体环境的一致性、统一性,环境一旦发生变化,犯罪心理结构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而且随着环境和刺激信息正负双向矛盾冲突与斗争,犯罪心理结构也会随之巩固或削弱。参见栗克元、刘建勋:《犯罪心理结构新论》,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4年第5期。

四、犯罪心理结构与个性心理结构的区别

犯罪心理结构并非独立于个性心理结构之外的某种东西,它实际上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或是个性心理结构的一个侧面。如果说个性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那么,就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结构则是其个性中处于横断面的子系统,是个性心理结构中具有道德和法律属性的多种心理因素的总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过程和机制,并不是要离开个性心理结构来探讨这个问题,而是要从个体经常地、固有地表现出来的个性倾向和个性特点的形成和发展中,研究其中具有品德属性和刑事法律评价意义的那一部分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可以说,它是研究推动犯罪行为发生的个性心理缺陷总和的心理学。

关于犯罪心理结构与个性心理结构的一致性及其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从因素分析的角度看

我们知道,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并不是某种单一的心理因素,而是人的个性心理结构中多种畸变心理因素的总和。犯罪心理所具有的成分和因素,同时也是个性心理结构的组成成分和因素。它既包含特定的个性倾向性,也包含着具有个性特点的个性心理特征;它既通过人的心理过程形成,又在心理过程中表现出来;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呈现出某种特殊的心理状态。

犯罪心理结构同个性倾向性的关系最为密切。个性倾向构成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个性倾向中的世界观与信念的错误,决定着个体的犯罪行为倾向及其严重程度。极度膨胀的私欲是发动犯罪行为的原动力。而犯罪动机是最活跃的因素,直接推动着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定的犯罪行为反映各不相同的个性特征。个性心理特征构成犯罪心理特征结构。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也因个体气质、性格的不同,显示出行为方式的个别性差异,并且因能力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犯罪能量。自我意识以及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是构成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它对犯罪行为起调节与控制、发动与中止、加强与削弱的作用。由此可见,个性心理的多种成分,一旦发生畸变,同时也成为犯罪心理结构的构成要素,两者密不可分。

(二)从个体社会化角度来看

就大多数犯罪人来说,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和不良个性的形成,都与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相联系。一个人在经历社会化的过程中,通过主体和社会环境、教育的相互作用,既塑造了各具特点的独立个性,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品德。那些社会化程度不完全和经历了逆向社会化的人,必然形成不健全的个性或反社会个性。他们从品德不良堕落成犯罪者,同其整个个性状况的恶化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当然,犯罪心理只是其个性的一部分,主要反映出个性的社会心理缺陷。与此同时,许多犯罪者依然保留着一定的常态心理活动。但是,那些具有稳定的犯罪心理结构的惯犯、累犯和职业犯罪者,其犯罪心理的加深与发展,必然导致个性的犯罪化,即形成“犯罪个性”,即那种由犯罪心理吞噬了个性的大部以至全部的特殊个性。由此可知,犯罪心理结构与个性的整体效应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参见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