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人行动与现代社会结构
在科尔曼的分析框架中,法人行动(corporate action,又译为团体行动)也同样体现出微观与宏观的联系。大规模的社会系统是由各种社会组织构成的,如家庭、企业、学校、政党、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中又建立了规定各自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制度和权威结构。在现代法治社会,这些组织称为法人行动者(或法人),它们要对自己的行动负法律责任,正像个体行动者要对自己的行动负责一样。在科尔曼看来,要对现代社会的各种行动作出说明和解释,就必须分析法人行动,因为许多社会行动都表现为法人行动,而且大量的个人行动都与法人组织有关联。现代社会的基本行动方式不仅仅是个人与个人(也称为自然人)之间的交换和互动,而更多的是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交换。科尔曼对法人行动的分析主要是想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法人组织是如何在个人理性选择的基础上形成的?(2)如何以同一个理论框架来解释和预测法人行动?(3)在现代社会,法人行动产生了哪些主要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法人和法规的形成
在传统的社会理论中,对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或社会契约)起源的认识都依据洛克(1690)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学说,即任何人都有其基本的权利,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权利各自追逐私利的话,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中(如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具有理性的人们共同制订了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把它转让给一个权威机构并建立了共同的法规,以避免冲突并得到某些共同利益。
科尔曼指出,在这一学说的基础上,西方的政治哲学又分为两种传统:自由主义和集体主义。自由主义认为,权威机构制订的社会政策、法规应当体现个人利益,因为社会效益的优化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优化的基础上的(穆勒、帕雷托、边沁代表了不同的自由主义理论)。集体主义以卢梭的理论为代表。卢梭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政策、法规首先应当考虑集体利益和共同意志,某些个人的私利是次要的。这两种传统反映了在政策、法规的制订依据上的分歧。
在社会决策方式和利益比较上,不同的自由主义理论也存在着分歧。帕雷托和边沁主张集体应控制大部分决策权,但边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利益计算的依据,帕雷托则将社会利益的最优状态定义为“在任何人的个人利益都不受损失的前提下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与此相对,穆勒(1859)则主张个人应控制大部分决策权,只有当个人行动损害了他人利益(即产生了消极外部效应)时,才应当由集体(包括受影响的他人)控制决策权。因为,不管是集体主义政治哲学还是自由主义的集体决策都要假设一个仁慈的、全能的君主来进行裁决和计算,这一方面是很难做到的,另一方面全能的君主也很有可能会损害个人利益。上述分歧也延续到当代关于国家理论的争论(是建立强政府还是弱政府,是建立福利国家还是自由竞争国家),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和诺齐克分别为这两种观点提供了道德原则。
在科尔曼看来,各种传统的理论观点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它们都是规范性地讨论“应当”怎样建立法规,而不是实证性地分析行动者“实际上”是如何建立法规的。其次,它们所依据的天赋人权学说是有缺陷的,因为在历史上创建权威机构和形成法规时,各人的权利并非是平等的。实际上,法人的形式是多样的(如有些权利由集体掌握,有些权利由个人拥有),最优法规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在制订法规阶段,罗尔斯(1971)所提出的两个道德原则(“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使个人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只有在处境最差的人能得到一定利益时,某种程度的不平等才是被允许的”)以及诺齐克(1974)所提出的自由主义原则(“只有当法人行动能产生积极的外部影响和提供公共物品时,个人才可以将某些必需的权利转让给法人”)都是行动者所要考虑的,但是除了这些理想的原则之外,行动者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具体、可行的原则。因此,实证性的社会理论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在什么条件下、不同的行动者是怎样建立某种形式的最优法规的。
科尔曼区分了三种形式的最优法规:(1)个人最优。这类似于帕雷托最优,即每一行动者作为共同行动受益者所得到的利益,都明显大于他为共同行动所付出的代价。(2)效益最优。即法规所确定的权利分配能够使法人(及其所偏重的角色)的效益最大化。例如,在研究机构的行政人员和科技人员之间进行利益分配,法人是偏重经济效益还是政治效益会导致不同的最优法规,而法人的偏重则是部分地取决于既具有利益冲突又有共同利益的这两部分人的资源和实力。(3)影响力最优。在完全处于利益对立状态的组织中,偏重于掌握资源价值(或实力)最大一方的权利分配是最优状态。例如,由农奴和领主构成的庄园制是偏重于领主利益的。
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科尔曼指出,尽管许多法人组织不是个人所能选择的(如家庭、国家),但是人们仍是像建立法人组织一样,根据自己现有的利益和资源来选择或协调与法人的(交换)关系,只要他们比不存在此种关系时获益更多,他们就会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并承认法人的合法性。反之,他们就会选择退出或消极怠工(或修改法规)。行动者从法人组织中获益并不意味着权利和利益的平等分配。有的人获益可能远多于其他人(如国王),这种分配(或交换)的结果取决于行动者的实力结构和他们所掌握资源的价值,以及由实力和资源分布所决定的法规。当实力和资源结构发生变化以后,法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在由学生、家长和学校组成的教育系统中,近年来随着学生所掌握的资源的增多,家长和学校的权威相应减少,原有的一些不成文的法规(如家长和学校有权干涉学生的某些行为)也逐渐改变,其结果是学生比过去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科尔曼认为,法人和法规既产生于获取共同利益的社会契约,也产生于对利益冲突的协调,前者称为共同性法规,后者称为分离性法规。在制订法规时,有实力的行动者往往占据主导地位,他们能够创造一种权利分配系统(如宗法制度),其中,利益冲突中的优胜者(如家长、男人)主要充当法人行动的受益者,失败者(如子女、女人)主要充当目标行动者。但是,“被征服者拥有无法转让的资源,这是胜利者无法忽视的,以这类资源为资本,失败者有可能推翻或修改既成的法规”。
二、对法人组织的分析
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法人行动涉及由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过程。所谓社会选择是依据众多个人的利益和意愿作出集体决策。但法人行动的实施不是由自然人各自行动,而是靠一套职位(或等级)结构执行的,这与自然人的行动不同。科尔曼对法人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与法人
与规范性地讨论人的天赋权利不同,科尔曼是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自然人和法人概念的产生与变化。他认为,在中世纪以前,依据罗马法,权利属于国家(依据其他法规和教规,有些权利还属于教会、村社、宗族),因此自然人(作为个体的人)是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可言的,也没有多少选择的自由;他们都被固定在某种等级结构中(如奴隶、平民、贵族)。中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启蒙思想的兴起,出现了公民的概念,并从法律上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现代法人的概念也是在工业革命以后逐渐形成的。传统的国家、社团等法人团体只是封建等级结构的组成部分,它们与最高君主相连接。17世纪以后,法人团体逐渐获得了自主权,并成为新的固定活动单位,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结构的出现提供了可能。现代法人的特征是: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
科尔曼认为,以个人理性为基础的社会行动研究,需要具体地、历史地分析各个行动者所掌握的资源和权利以及它们在行动系统中的分布。自然人与法人是现代社会的两种基本行动者,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1)法人行动是系统行动,它的行动基础不是个人动机和利益,而是在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2)法人权利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不同的自然人,他们称为委托人和代理人,法人内部的权利转移有两个过程:一是众多自然人把自己的权利转交给法人,二是法人把集中起来的权利授予各个代理人。上述交换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交换。(3)对自然人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是社会规范和社会化,但这些手段对法人不适用。控制法人行动,使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手段主要是加强外部管理、运用法律和税收政策。尽管有以上区别,法人行动仍可以用图1-2的分析框架进行定量研究,只不过某些限制条件需要改变或扩充。
2.现代法人的生存方式
法人的生存取决于它在补偿了行动中所付出的资源(或成本)之后能否得到共同利益。如果获益小于付出,那么法人就会解体或破产。科尔曼区分了法人维持其生存的三种方式:(1)互惠性生存,(2)独立生存,(3)总体生存。互惠性关系类似于市场中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法人的互惠性生存是指在构成法人的各种职位之间都存在着互惠性交换关系(如由农民、收购商、加工商组成的粮食企业)。独立生存是指职位之间不一定是互惠交换,但每个成员从法人组织中得到的报酬能使他获益,每个成员所做出的贡献都能使法人获益(如由行政人员、科技人员组成的研究机构,其中这两类人员之间的关系不是互惠性的,而是单向服务性的)。总体生存与独立生存相似,不同的是,有些成员不能使法人获益(如行政人员过多产生的“吃大锅饭”现象)。但是,只要其他成员做出的贡献在总体上大于法人付出的总报酬,那么法人组织就能得以维持。
科尔曼指出,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社会交往的扩展,法人组织的规模也不断增大。在大规模的法人系统中,总体生存方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在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总体生存的弊病是,由于报酬与贡献的不一致,每个成员的理性选择结果是尽量少做贡献,这会减少法人的总收益。
3.法人行动的困境
在大规模的法人系统中,除了总体生存的弊病外,法人行动还产生了几种困境(dilemmas),它们都是由于现代法人制度的不完善,使个人的理性选择行动导致了社会总体效益的减少。
(1)囚徒困境。在博弈理论的分析中,两个同案的囚徒所面临的情景是,如果两人都不坦白就无法定罪,两人都能获得最大利益;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前者将被判刑一年,后者判刑十年;如果两人都坦白,他们将各判五年。由于他们被分别监禁,无法沟通,因此都担心另一人坦白使自己被判十年。大量实验表明,在这种情景下,两个囚徒各自的理性选择结果都是坦白认罪。这一结果比两人合作行动(通过沟通建立同盟)的结果要差很多。在现代法人结构中,由于各种职位之间缺乏沟通和共识,个人依据理性选择原则很有可能采取相互不合作的行动,例如在金融危机时,股东和储户竞相抽回资金。
(2)公共物品困境。法人行动的目的之一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共同产品(如社会治安)。但有些法人产品会产生消极的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这种产品也称为公共灾难。公共物品困境是指某些成员缺乏动机为创造公共物品或消除公共灾难做出贡献,他们宁愿坐享其成。这种困境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公共物品的性质使它不能被私人占有,而只能共享(由此产生了“搭便车”、“损害公共财产”等现象),另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法人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平均每个人在公共物品中蕴涵的利益和影响力越来越少,这使个人对公共事务越来越缺乏控制(由此产生了“参与动机减弱”、“政治冷淡”等现象)。此外,由于各个行动者将控制权转让给法人但又缺乏参与和监督,因此有可能使法人代理人利用公共权利为自己谋私利。并损害行动者的利益。坐享其成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都是法人行动所造成的消极外部效应。
三、法人组织与现代社会
在科尔曼看来,现代法人组织在一百多年来的发展中已经占据了社会的中心位置,并成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基础的变化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其中与法人组织有关的问题主要是社会资本的减少和组织方式的不完善。
社会资本最初是在初级群体(如家庭、邻里)中形成的,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关系网络。科尔曼认为,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人工创建的社会组织逐渐破坏了初级群体的关系网络,因此原始性社会资本受到严重侵蚀,而且又缺乏可以替代它的新型社会资本,这是当代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几十年来,法人组织方式的弊病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克服这些弊病,科尔曼提出的建议是重建责任系统。具体地说,就是尽可能以独立生存和互惠生存替代现有的总体生存方式(通过划小核算单位、授予特许权、采用滞后控制等手段);扩大参与决策的范围;改变现有的在权威、代理人和行动者之间的权利分配方式。
下面以命题的形式对科尔曼的观点作一小结:
(1)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行动系统规模的扩大,行动者更有可能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某些行动实体以形成更多的法人组织。
(2)人们从法人组织中获益越多,他们越有可能将法人的制度和权威结构合法化。
(3)在大规模行动系统中,人们相互沟通的机会越少,他们越有可能采取个体理性行动,这种各自独立的行动比起相互合作的行动使他们获益更少(“囚徒困境”)。
(4)从某种公共物品中获益的人数越多,平均每个人对公共物品做出贡献和获取收益的份额就越少,人们就越有可能不对公共物品的保护做出贡献(“公共物品困境”)。
(5)社会生活越是被大规模法人组织的总体生存方式所决定,法人行动对人们的外部效应就越大,而且人们越无法控制这些效应。
(6)在现代社会,初级群体越是被法人组织所取代,社会资本越是减少,法人行动所产生的消极外部效应也就越大。
(7)法人组织通过分权和在小单位的直接交换中采用独立生存方式,就能够减少无控制的外部效应,能够更多地内化外部效应,并能创造出新的社会资本。
(8)法人组织越多地让受其影响的有关他人(包括内部和外部的行动者)参与决策,就越能够内化外部效应。
(9)总体生存方式越多地被独立生存方式所取代,现代社会就越能恢复其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