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研究的科学性
社会研究能否科学地、客观地认识社会现象,也就是说,社会现象是否具有规律性?社会科学能否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人的主观价值是否会对研究的客观性造成影响?社会科学能否成为一门科学?这些问题是社会研究方法论所要解决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社会规律性
任何科学的前提或基本假设是,它的研究对象是有规律可循而不是杂乱无章或偶然的。社会研究也采纳这一基本假设,它的目标是探寻社会现象的规律性和社会行为的模式。
尽管许多社会现象似乎是随机的、偶然的或独特的(例如,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或配偶,自由地选择宗教信仰,不同的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发展途径,等等),但是社会生活仍具有高度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自然界的规律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社会规律性主要表现为统计规律,即总体的规律。社会研究所关注的正是由许多个人组成的总体的行为倾向或发展趋势,而不是个人行为的规律性。例如,人们生育子女的个人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并受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但是一个社会的总出生率却是相对稳定的;从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出生率的差异中可以发现一些有规律的影响因素,如热带地区比温带地区出生率高,落后国家比发达国家的出生率高等等,由此可以发现影响人口生育的因果规律。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出生率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无法进行科学研究了。
社会生活中的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因为前者不是完全客观的,而是与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规范是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行为准则、道德标准、法律条文等等,它们是人为设立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社会规范使得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规律性。例如,现代社会的人在参加工作之前一般都要受几年或十几年的学校教育,男人一般都要和女人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中老年人一般比年轻人有更多的社会权利或更高的社会地位,等等。这样,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就不是杂乱无章而是有章可循的,社会科学家可以通过观察社会规范对人们的影响来发现某种类型的人具有何种特定的行为模式。
社会制度也规定了人的行为;在一定的制度下会产生一定的行为。马克思曾指出,人的社会活动都受到社会制度的制约。资本家剥削工人,并不是因为他们本性凶恶,而是由于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迫使每一个处于资本家位置的人都必须从事同样的剥削活动。人们的其他活动也是如此。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社会规律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社会虽然不是一个像自然界那样的客观系统,但它也不完全是人为设计的产物。虽然个人行为都是有意识、有目的、有选择的,但最终形成的社会秩序却是自然而然的,不受个人意志所左右的。
波普尔指出:“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探索人类有目的活动的出乎意料的社会反应。”在他看来,社会规律是一定的社会制度与人的有目的活动相互作用的产物。他认为社会科学不是要发现永恒的规律,而是要探索在特定社会中制约人类行为的经验规则,这些规则告诉我们,在社会领域中人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例如,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不可能制定出一个不带来通货膨胀的完全就业政策”,“不可能在把实际收入平均化的同时提高生产率”,等等。依据这些规则就可以预测,在一定的条件下,人的行为会导致何种后果。
综上所述,社会研究所探寻的社会规律是指:(1)社会总体的统计规律,它只是以概率的方式说明总体的状态或倾向,而并不排除个别的特例。(2)由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所规定的相对持久的行为模式。(3)适用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经验规则。在这一方面,社会研究不同于哲学研究和历史研究,它并不试图探寻永恒的或普适的历史发展规律,并依据这种规律来预言人类社会的未来,而是试图科学地解释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规律性。
二、解释与理解
对于社会现象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第一种是通过外部观察来客观分析与解释事物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通过对行为者或历史事件的主观意义的理解来揭示事物表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前者称为自然科学的客观解释,后者称为人文学科的主观理解,实证主义与主观主义各执一端,它们似乎是相互对立、不可调和的。但韦伯等社会学家认为,这两种方式在社会研究中不是相互排斥的,它们可以结合在一起。
为理解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自然科学的解释方式。自然科学家关心的是解释自然现象的运动和变化,他们假设这种运动是由一定规律支配的。也就是说,自然界的每一种现象都有它的产生原因,而各种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反映了不变的自然规律。对规律或变化原因的揭示可以通过系统的自然观察或人为的实验观察,前者如对天文现象的观察,后者如在实验室中控制温度和压力来观察液体到气体的变化。这种观察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物体总是以相同的方式对特定的刺激或影响因素作出反应,因此自然科学的解释就可以用外部的刺激或影响因素来说明。
但是,把这一套解释方式照搬到社会科学中是不适用的,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是无意识的物体。因此,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必须要考虑到人的动机、感情等内在因素。例如,要解释工农子弟比其他阶层子弟的升学率低这一现象,如果只是把人当作客观的物体,就可以用家庭经济状况、家长的文化水平等外部条件作为这一现象的原因。这里隐含着一个假定,即如果客观条件具备的话,每个人都会沿着小学——→中学——→大学这条路运动。但实际上,影响升学率的因素还包括人的主观动机。有一项对升学率的调查表明,在同一阶层中,升学动机强的人比升学动机弱的人的升学率高,这说明,那种“客观”运动的假定是不成立的。韦伯根据社会现象的这一特点提出了投入理解(Verstehen)的方法,即研究者站到被研究者的立场,设身处地地理解行为者的内在动机,主观地判断影响社会行为的内在原因。
不过,理解并不能取代科学的解释,因为,对个人处境和动机的理解并不能证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这种理解有时是错误的。例如,按日常的理解,导致自杀的原因包括生活的贫困和个性的软弱,由此可以得出“穷人比富人的自杀率高”,“女人比男人的自杀率高”这两个命题。但是,实际调查结果却与这两个命题恰好相反。这说明,由理解而得到的因果判断只是一种假设,它也必须通过科学程序来检验。经验社会学的创始人凯特勒(A.Quetelet,1769—1874)指出,人的特殊性会使影响因素更为复杂、会增加观察和测量的难度,但这并不影响社会研究的程序。也就是说,在对客观变量进行因果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要引入主观变量,以便做出更确切的说明,而这些主观变量的提出和观测要依靠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主观理解。在凯特莱看来,主观因素也可以纳入科学的变量分析中。这样,理解的方法就能结合到科学的程序中,理解和经验观察都是提出假设性解释的手段,这些假设被证实后就会成为客观的科学知识。韦伯也持相类似的观点。
当然,科学的解释是建立在因果决定论的假设之上的。那种认为社会历史现象是独特的,需采用特殊方法的观点完全排斥了社会现象的规律性和普遍性,在这种意义上所主张的理解方法或“顿悟”方法属于哲学或历史思维的领域。
应当指出,社会研究的解释方式并不与自然科学的程序完全一样,尤其是在定性研究方面,其“解释”的方式相当凌乱,且缺乏逻辑统一性。只是在统计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中才形成了一套较系统的解释方式。
三、价值与客观性
价值是人们关于世界或社会“应当如何”的主观意愿。在生活中每个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如社会不平等是不合理的、资本主义是应当被消灭的等等。科学研究不使用价值判断,它只采用逻辑判断,即客观地说明“事实是什么”,“事物是如何变化的”。因此,科学是“价值中立”的。
人们对于“价值在社会研究中的作用”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实证主义者主张在社会研究中仿效自然科学的“价值中立”原则,认为研究的目的不在于判断好坏与善恶,而只在于判断真假或是否,因此研究者必须采取客观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价值观和主观偏好。而人文主义者则反对“价值中立”的原则,认为社会研究应当像人文学科(如哲学、美学、伦理学)那样为人类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观。这里的争论实际上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1)关于社会科学知识的真理性问题。(2)关于社会科学的功能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有些人文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知识都带有主观性,这一方面是由于研究者所属的社会、国家、阶级或地位的不同,因此社会研究的结论都是因人而异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研究方法不精密或不统一,缺乏统一的判断知识真理性的标准,无法对研究结论作出客观检验。这种否定社会研究客观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尽管社会研究会受到研究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但是只要这种研究是建立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那么从科学的程序上看,就能够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其次,社会研究的方法虽然不如自然科学那样精密,但从发展趋势上看,方法的日益科学化和精密化不仅将大大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而且会使科学的检验标准的建立成为可能。
韦伯指出,尽管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在选择研究课题和研究角度上受其价值观的影响,但当他进入研究阶段之后就应当排除个人偏好或价值取向,这样,社会研究就同样能做到“价值中立”,就同样能得到客观的知识。在这一点上,韦伯的观点已为大多数社会学家所接受。
关于社会科学的功能问题,某些实证主义者主张,社会科学是像数学或统计学那样只提供客观的理论知识,而不涉及知识的应用问题。例如,比尔施太特认为,社会学只是一门纯理论科学,而不是一门应用科学,知识的应用是社会工作部门或其他分支学科的事情。这种主张与社会科学的历史不相符。社会科学是19世纪人类对自身认识发展的产物,它与社会哲学和政治理论都有密切关系,这使它不仅具有认识社会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改造社会的功能,也就是说,它还提供一种对社会的思考方式和有关社会行为的规范或价值判断。米尔斯认为,社会学的意识和思想方法正在取代物理学和生物学而成为当代文化生活的主线。帕森斯指出,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学逐渐处于意识形态的中心位置,社会思想领域中继“经济学时代”以及其后的“心理学时代”之后开始出现了“社会学时代”。这表明,社会学家不能回避对有重大意义但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指出,社会学和人类学的最终目标是改善人类的生活,社会学家有责任用社会学知识去改变世界,特别是应当致力于解决本国的具体的、紧迫的问题。他认为,社会系统是客观存在的,又是通过人们的头脑和行为运转的,如果能够清楚地说明这一系统,那么就能转过来影响社会系统的运转,如果能理解这一系统,那么在这系统里生活的人将变得自觉。上述思想清楚地表明了研究者的主观意愿与社会研究的客观性的关系。
简言之,科学知识的判定标准是脱离意识形态的,但它的应用是与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有关的,尤其是社会科学。这不仅指科学知识可以服务于不同的道德理想或政治目的,而且还指研究者本人在获取知识时,他在研究课题和研究角度的选择上就明显地含有个人的价值观和应用目的。受价值冲突与政治争论所激发的科学探索虽然无法最终解决价值评判的问题,例如,人们无法从“科学”的立场上对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优劣做出客观评判,但是这种探索能为人类提供新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促进对意识形态的重新思索,人类理性正是在科学与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中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