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民俗学理论建设的对象问题
一、关于民俗之“民”的问题
民俗之“民”通常被认为是指乡土社会里的百姓,质言之,也就是指工业时代之前和工业社会之外的人。自从人类学派的民俗学家在上个世纪末阐明了这一观点之后,它得到了人们广泛的接受。当时,世界上的乡土社会还是非常庞大的,文明国家的农村社区和落后地区的原始部落遍及世界各地,民俗学家们有一个广阔的活动天地。可是,随着落后地区的文明化和文明国家普遍的工业化,民俗学所说的“民”持续锐减,民俗学正在不断地失掉自己的研究对象。并且,大家相信,总有一天,当现代化在全世界普遍实现的时候,这种“民”会在地球上完全消失。于是,一种空荡荡的感觉,一种对民俗学前途的担忧袭上了民俗学家的心头。自己的研究对象消失了,民俗学又何以存在?显然,这样看民俗之“民”是不符合民俗学的长远利益的。
在这样严峻的现实面前,在这种沉重的忧虑之中,民俗学家们开始思考民俗之“民”的问题了。出于捍卫民俗学、弘扬民俗学的心愿,变通一下民俗之“民”的定义和范围,这并不是什么难事。但民俗学既是民俗学家的事业,更是社会的事业,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因此,关键是向社会证明民俗学的正当存在。那么,我们不妨来看一看,对民俗之“民”作上述规定是合理的吗?
乡土社会有风俗习惯和口承文艺,工业社会也有风俗习惯和口头创作。中国农民要做生祝寿,中国都市市民也要庆贺生日,虽然前者吃寿面,大宴三亲六戚,后者吃生日蛋糕,开Party;前者叩头,后者握手;但是,它们无疑都是风俗。实际上,有人群的地方就有风俗。风俗并不是什么只能在乡土氛围中生长的果实。如果没有风俗,人与人就难以相处。如果没有习惯,人必须筹划自己的每一个行动,必须从头到尾考虑每一个行动细节。当你早晨醒来,你得考虑先穿上衣还是裤子;当你走进卫生间,你得考虑先洗脸还是先刷牙……当真如此,人何以堪?不过,事实上总有风俗和习惯使我们幸免于此。因此可以说,对民俗之“民”作上述限定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既然如此,那么民俗学大可不必画地为牢,只着眼于乡土社会的“俗”,而不涉足工业社会的“俗”,并一直固执下去,直到断送掉自己的前程。
如何按照民俗学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民俗之“民”从落伍者转向一切有“俗”之民,这是需要民俗学者回答的一个理论难题。
二、关于民俗之“俗”的问题
威廉·汤姆斯当初在1846年提出“Folk-Lore”的时候,用它指“民众的知识”。这是一个语义有很大伸缩性的词。“知识”,如果被理解成文化积累,范围可以宽广到对人文现象无所不包。但是,由于他当初只提到了它的范围的一部分,如神话、迷信、风俗、歌谣等,所以它的范围又可能被理解得很狭窄。
较早开始认真探讨民俗之“俗”的是英国的人类学派民俗学家。他们把“俗”限定在精神文化现象的范围内,用他们的经典例子来说,民俗学家关心的不是锄头的形式,而是把锄头挖入泥土时所举行的仪式;不是渔网或鱼叉的制作,而是出海渔民所遵守的禁忌。他们并且在时限上把“俗”规定为古代的“遗留物”。欧洲大陆的民俗学家不满于前者的这种做法,一方面把农民精神的物化形态,如美术、工具制作、建筑等纳入“俗”,另一方面,在时限上把新产生的这些方面的事象也看作“俗”。这种观点后来也逐渐为一些英美民俗学家所接受。这样一来,“俗”好像包罗万象似的,哪里用得着我们现在来担心它会变得空洞无物、名存实亡?
其实不然。历来的民俗学家心照不宣地为民俗之“俗”立下了一个牢不可破的体裁(形式)标准。并且,他们肯承认的体裁或形式都是传统的、古老的,难有例外,如神话故事、巫术,以及传统的美术、建筑、工艺等。他们也有人承认新“俗”的存在,但是,被承认的一般也只是那些包容在传统的体裁或形式之内的。因此,民俗学家们所谈论的“俗”实际上是很有限的,并且,随着传统的体裁和形式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失去其重要性,大家可谈的“俗”也就越来越少,越来越微不足道。否则,我们怎么会有那么沉重的后顾之忧呢?就“俗”而论,我们不得不说,过去的民俗学家为了挽救民俗学的“俗”日益萎缩的局面而采取的做法不是良策,也不是长远之计。我们应该考虑怎样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前辈学者在这方面的不足提醒我们重新考虑,并且要寻找新的角度考虑,究竟什么是民俗之“俗”?
三、民俗学作为独立学科的问题
关于民俗的学术活动已经开展了一个半世纪,但是,这种学术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学术界至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疑问。这种疑问迫使我们反思民俗学的现状。当我们检讨自己的学科的一些问题时,我们认识到,这的确是事出有因。
首先,我们看到,这种学术缺乏基本的概念体系。应该承认,这种学术的一些分支是有自己的概念体系的,例如对口头叙事文学的研究就有由母题、情节、异文、原型等组成的概念体系,学者们通过母题的分析把握情节,进而把各种有关的文本确认为同一情节的多种异文,再通过比较各异文的母题和情节,辨识或构拟出故事的原型。但是,它还没有在总体上建立自己的概念体系。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大家都忙于收集资料,热衷于个案研究,而忽视了这个问题。民俗学现在只有一系列的分类术语,如口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医疗、风俗习惯等,但是,它们只能被用作标志,还不能被用来进行理论运算。仅有一些术语是不够的,我们只有对术语所表征的现象及其关系有了明确的认识,并且对术语及其关系下了明确的定义,才可能用它们进行理论运算。在这个时候,这一学科才算有了自己的概念体系。
其次,还应承认,民俗学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系统。它连概念体系都不具备,当然不会有一套理论系统。诚如钟敬文教授所说,中国现代民俗学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但作为一门科学,民俗学的活动有哪些方面?它由哪些部分构成的?各部分的内容及特点怎样?等等,也就是说,它的结构体系怎样?对于这些问题,从‘五四’到当代,却很少有人提起过”。中国民俗学界是如此,世界民俗学界又何尝不是如此!在研究了大量的民俗个案之后,我们应该尝试着去把握民俗整体了;在讨论了大量具体的民俗之后,我们可以尝试一下从理论高度、从哲学高度去认识民俗了。民俗学由哪些部分组成,这固然是非常重要、非常紧迫的理论问题。但是,什么是民俗,什么是民俗的文化意义、社会意义和人生意义,这些才是最根本的民俗学理论问题。这些问题对民俗学的学科位置至关重要。有两个条件可以保证一种学术的学科地位:其一,具有完备的知识体系,其二,具有社会所认可的重要意义,尽管它尚不具有知识体系。我们在取得第一个条件之前,可以按第二个条件为民俗学辩护。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民俗学甚至被说成没有自己独立的和完整的研究对象。没有概念和理论的体系,民俗学家们还可以从容建设,但是,如果连科学的研究对象都成了问题,那便是火烧眉毛的事,民俗学家们再也不能不着急。所谓“独立的对象”涉及民俗学是否独家经营的问题。民俗学研究不成文的规矩,法律学也要染指;民俗学研究巫术、信仰,宗教学也要涉足;民俗学研究平民百姓,社会学的对象也是匿名群众……所以,有民俗学是资料学、是“综合性辅助学科”的说法在学术界流行。怎样解释这种事实,这是对民俗学家们的严峻挑战。
所谓“完整的对象”涉及民俗学是否能够建立完整的体系的问题。民俗的范围包括语言的、行为的、心理的、制度的、经济的诸多方面,民俗学家们能够充分地把握它们的共性吗?民俗学能够把它们统一起来,作为自己的完整的而不是四分五裂的对象吗?当代民俗学家的面前又多了一道难题。
这些问题是在民俗学的历史发展中提出来的,现在,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重新回到学科的历史中去寻求答案或答案的线索与思路。除此,我们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