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生活世界:民俗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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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姆纳关于民俗的基本理论

在《民俗》一书的前两章中,萨姆纳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他用以研究民俗的基本理论。这主要包括民俗的起源,民俗与社会意识诸形态、社会结构的关系,民俗的变化,民俗的功能,以及民俗的相对价值这五个方面。

一、论民俗的起源

人类学派的民俗学家们大多相信民俗是一些祖先在某个特定的时代一劳永逸地创造出来的,在后世,民俗事象不是日益发展,而是日渐消损,以至终于成了不可多得的“遗留物”。萨姆纳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民俗时时都在产生。在驿站马车的时代有适应那种旅行的方式。现在的市区公共汽车产生了适应城市运输的民俗。”萨姆纳:《民俗》,第22节。在他看来,一个社会的民俗是生生不息的,因为各种民俗不是一次性同时出现的,而是日积月累的。也就是说,民俗不是诞生的,而是建构的。

他在《民俗》一书的第1节和第22节中说,民俗建构的起点是人从他们的动物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一些身心素质、本能和技艺,至少也是这些方面的一些倾向。人类这种高级动物并不是从零开始的,而是从已很高级的动物祖先所具有的本领开始的,“动物祖先的行为方式塑造了形成人类习惯与好恶的渠道,通过这些渠道,诸事右手当先的习惯以及其他身心活动才得以发展起来”同上书,第1节。

民俗建构的动力是需求。需求促使人去行动。他说:“人是从‘行动’而不是从‘思索’开始自己的历程的。”同上。需求是人的第一体验,时间不停地带来各种迫切的需要,人们必须毫不犹豫地去满足它们,例如对克服饥饿、空虚与恐惧的需要,对异性的需要。而需要构成利益问题,“生活就是由满足利益要求的活动所组成的,因为在一个社会中,‘生活’就是既扩展到物质领域,又扩展到社会范围的行动和努力的一个历程”。同上书,第22节。既然生活是由需求(利益)推动的,那么构成生活的活动就是由需求推动的,而作为生活的标准活动的民俗自然也是由需求推动的。因此萨姆纳说,“民俗是为一时一地的所有生活需求而设”同上书,第1节。。一句话,创造民俗的动力来自生活需求。

经过经验优化选择的活动才有希望反复出现。人从动物祖先那里继承了大量东西,并在他们所决定的范围内开始了满足需求的最初努力。在文明草创的时期,这些努力难免冒冒失失,每一活动方式的掌握都是尝试与失败的产物,虽然也不乏成功的喜悦,但更经常的是“绵绵的痛苦,反复失意与接二连三的损失。然而,除了经过大胆尝试后择优汰劣之外别无他途。初民就是这样筚路蓝缕地开创人类文明的”。见萨姆纳:《民俗》,第1节。那么,选择的依据是什么呢?是愉快和痛苦的经验反映:“区别愉快与痛苦的能力是我们假定的唯一的心理力量。”同上。愉快与痛苦的体验决定活动方式是否是合宜的。所谓“合宜”,就是说,“比起其他方式来,它们能更好地达到目的,或者能少费辛劳和减轻痛苦”。同上。合宜的方式则将有人起而仿效,不合宜的方式即会成为前车之鉴。

不断地重复演示最终将使活动方式成为民俗。正如萨姆纳所说:“形成民俗的运转过程存在于细小活动的不断重复之中。”同上书,第2节。在对同一种合宜的活动、活动方式的反复中,个人的“习惯、日常活动程式和技艺逐步发展起来了”。同上书,第1节。同时,生活不仅是个人的事,而且还是团体的事。每个人都受惠于先人和同辈的经验,人类社会的每一群体都具有在群体内传递经验的机制。因此,人们有机会趋向,甚至被强迫趋向被认为合宜的活动和活动方式,“终至大家都采取达到同一目标的同一方式,因此,活动方式转化成了风俗,成了集体现象”。同上。人类的活动日益展开,人们的民俗也随之越来越丰富多彩。

萨姆纳特别强调,民俗的建构是不自觉的。人们并不是为了建构民俗才去活动的,而是在活动过程中不期而遇地造成了民俗。人类的行动是为了直接满足需求,在需求反复出现,因而活动也反复出现的情况下,产生了为个体的习惯以及为群体的风俗。但是,这些产物绝不是人们自觉追求的结果,在它们成为既定事实之前,它们既不是人们刻意追求的,也不是人们能够设计的。它们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直到它们存在很久之后,人们才会注意到它们已蔚为壮观。“因此,民俗并非人的有目的的、理智的创造”同上书,第3节。

既然民俗的发生是不自觉的,是人事先无法控制的,那么,机遇因素就异常重要了。人们利用试错机制,不断在实践中进行优化,最终发现了满足需求与利欲的最佳方式。这种民俗发生模式只是为了简洁起见而进行的理论抽象,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难以捉摸的“机遇”就是一个使民俗发生过程复杂化的重要因素。有人采用了真正的好方式,且慎而又慎,却一无所得,甚至惨遭天灾人祸;有人不曾做出任何努力,却福从天降,这就是生活中的机遇因素在起作用。“运气因素总是出现在争取生存的斗争中”见萨姆纳:《民俗》,第6节。。他认为,“民俗是通过偶发事件形成的”,并举例说,在莫勒姆波,一个葡萄牙人死在那儿之后,很快发生了瘟疫。以后,土著人无论如何不让白种人死在当地,终于使之成为禁忌民俗。同上书,第28节。他使读者相信,虽然我们可以把民俗的起源归纳成一个大致的模式,但是具体一项民俗的起源是非常复杂的,很多民俗的起源甚至是不可知的。

二、论民俗与社会意识诸形态及社会结构的关系

除论证生存活动是民俗之源之外,萨姆纳还阐明民俗是社会意识诸形态和社会结构之源。

人类群体的现实生活过程是在既存条件下努力好好生活的过程,这些努力不断地大量重复,从习惯和协作行动中吸取活力,形成民俗。民俗逐渐变成生活的支配力量。“所有的成员都必须遵从,这样,民俗就主宰了社会生活”同上书,第44节。。也就是说,人类在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形成之前就已经生活在民俗中了。所以他说,人类的生活不是来自任何伟大的哲学和伦理思想。同上。恰恰相反,“世界观、生活策略、是非、权利和道德都是民俗的产物”同上书,第31节。

哲学和伦理的这些方面是快乐和痛苦的经验(经验是在现实生活处境里进行生存斗争的努力中赢得)的反映和归纳。它们最初全部体现在民俗里。在民俗中,开始它们还很粗糙、很含混。在主宰生活的民俗中,它们自然显得是真实的和正确的,人们的反复活动、反复印证促使它们上升成作为福利范式的德范。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思维的扩展,直至思想家的产生,相应于对它们进行反映和概括的时代方式、个人能力,从中产生出信念、观念、训诫、宗教和哲学。因此,“……可以说哲学和伦理是民俗的产物。它们是从德范中抽象出来的,而绝不是本源性的和首创性的;它们是第二位的和派生的”见萨姆纳:《民俗》,第44节。

萨姆纳说,“制度和法律出自德范”同上书,第61节。。不过,民俗决定制度和法律,必须首先决定人们的地位。民俗是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重要性的习惯组成的一个大集合,涵盖着整个生活,包含着一种还未被系统整理的世界观,并受到信仰因素的强化,因而具有支配社会成员的强大力量。每个人在人生舞台上何时处于何种地位,何时扮演何种角色,这些都是由民俗所决定的。“没有谁能够在是否置身于特定地位这个问题上有所选择”同上书,第73节。。每种地位都是包含特定的利益关系的一个核心,都有一系列相应的民俗围绕着它。地位是一种帮助,它告诉身处其中的人如何举手投足,如何左右逢源;地位同时又是一种障碍,它警告个中人不要越雷池一步。在群体、亲族、家庭、邻里、行业或阶级中的成员身份都是地位的例子。男男女女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地位限定了的。例如,正常的人都要结婚,而在婚姻关系中,怎样做人(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则是由民俗限定的地位决定的。

制度是对地位关系的制度化,所以萨姆纳说,地位因素“历史地决定了现行制度”。同上。一种制度包括一种意识(思想、观念、教义、欲念)和一个结构。其结构是一个框架,一件容器,或者说,是要求一定数量的职员按指定方式进行合作的某种格局。结构容纳意识,并通过“职员”为媒介把意识导入事件和行为的世界。制度或者是生成的,或者是制定的。生成的制度显然是由民俗直接决定的,因为它们在民俗中就已粗具雏形,只是当它们渐趋成熟的时候,它们才从民俗中升华出来。像所有制、婚姻和宗教这些最基本的制度都发轫于民俗。它们的雏形本来就是风俗,只是因为一方面加入了关于福利的哲学思想,一方面在规则、行为规范、设施等问题上加以充分的改进,它们才成为了制度。制定的制度主要是理智的发明和人为努力的结果。它们属于高度的文明。但是,它们仍然是以民俗为依据、为参照、为原型的。例如,银行这种高度文明的象征就是建立在可以追溯到野蛮时代的习俗之上的信用制度。所以,萨姆纳总结道,“所有制度都出于德范,尽管其中的理性因素有时是如此浓重,以致它们在德范中的起源不甚明了,除非有人来做一番历史考察”见萨姆纳:《民俗》,第61节。

萨姆纳认为,法律源自德范,同上书,第62节。立法是从把民俗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纳入法律体制而开始的。在成文法之前只有习惯法或公众法,而在习惯法之前,所有的社会规章都只限于风俗和禁忌。直到对祖宗的传统变得不再盲从,以致用立法去干扰部分传统习俗不再被认为大逆不道的时候,成文法才是行得通的。民俗不仅历时地派生了法律,而且此后还共时地影响着法律活动。用他的话说,“立法必须在既定德范中寻求支点,很明显,如果要想行之有效,立法必须与德范保持一致”同上。

民俗孽变出社会意识诸形态和社会的制度,这些“后起之秀”自然也会反过来影响民俗。同时处于一个社会系统之中,它们一方面是协同的、同质的,后者是前者的高级形态,都服务于群体的生活;另一方面,后者作为社会的理性,又会主动去干预民俗的发展和演变,甚至会引出一些新俗,窒息一些旧俗,操民俗兴衰存亡之法柄。

三、论民俗的变化

只有当活动在群体内变成稳定的模式时,民俗才应运而生。稳定是民俗的本性。正因为民俗本身不是富于弹性的,所以,相对于日益丰富的生活,民俗也不失时机地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萨姆纳相信民俗的变化是整个社会变革的一部分,它不是孤立的。他说:“历史的变化主要归因于生活条件的变化,然后是民俗的变化,再后,新的哲学思想和伦理规范被创造出来,尝试着去为新的活动方式辩护。”同上书,第41节。他把民俗的变化看作是对生活条件发生变化的反映。他曾直截了当地以民俗中的德范为例表述过这一观点:“德范发生变化是因为环境和利益发生了变化。”同上书,第88节。具体而言,适用于一个村庄或一块殖民地的习俗不适用于一个大城市,许多适合于一个富裕社区的事物并不适合于它曾经贫穷的时期,因为生活条件变了。所以,一群牧民或农民如果迁移到一个到处是飞禽走兽的地区,他们可能返回去过狩猎生活,也才会有早期定居北美洲的白人的“印第安人化”,也就是习惯于印第安人的生活模式。

民俗的变化不仅受制于它们之下的生活条件,还受制于它们之上的“哲学思想和伦理规范”。后一制约因素直接体现在德范之中。新的生活条件促使民俗发生变化,而僵化的德范倾向于保持自己和其他民俗形式的稳定。萨姆纳说:“在较早的阶段,德范是活性的和可塑的;然后它们才变得生硬和顽固。”萨姆纳:《民俗》,第82节。德范是活性的,这是因为它们是面向活生生的现实的,是适应社会的条件和利益的。德范之所以僵化,是因为它们“对利益和条件置之不顾”。同上书,第83节。本来,民俗是服务于群体的利益的,人们为了维护利益才维护民俗。可是,随着风俗习惯上升为德范,德范抽象为信仰,伦理和哲理,它们竟然反客为主,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威。“那么,德范就失去了它们的自然性和活力。它们变得刻板了,它们失去了与合宜性的联系”同上。。在德范的这种病变状态中,先贤过去对德范的提炼成为无可置疑的教导。“这些教导是‘经’,其中的一个句子就是一条必须遵从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既不顾现在的利益,也不受理智的检讨”同上。。在这种情况下,民俗作为受尊崇的传统,是不容更易的。

既然现实要求民俗随机应变,而“教条的权威”同上。之类又竭力使民俗“固若金汤”,那么,这两种力量互相牵制,使民俗既不能不变,也不能突变,也就是说,它们决定了民俗的变化是渐进的、缓慢的。

民俗的这种渐变方式明显地表现在代际之间。这是普遍的事实:“孩子并不总把德范保持得像当初他们接受它们时那样。”同上书,第88节。父亲教育出来的儿子即使接着举行他父亲所举行的那些仪式、重复那些模式,他也不可能完全想他父亲之所想,体验到他父亲的体验。既然他的感受已不尽相同,也就难以保证他今后再践行这些民俗时会不走样,更何况他当初接受他父亲的教育时就不可能照搬他父亲所表现的一切。萨姆纳当时很容易就看出,在星期天的弥撒,对待长辈、孩子、佣人、爱人的模式,度假、娱乐、享受的方式,结婚与离婚等方面都发生了代与代之间的变化。同上。造成代际变化的原因包括个性的差异,但是,主要“是因为环境和利益发生了变化”。萨姆纳:《民俗》,第88节。

民俗的渐变还归因于领导阶级的表现。所谓领导阶级,是历史上控制了人们的活动和生活策略的阶级。“这种阶级不仅是奢侈、虚妄和邪恶之首,也领导着高雅、文明和生活艺术的新潮流”同上书,第52节。。其成员有能力、有时间一步步发展风俗和德范,并影响其他阶级步其后尘。他们能够起榜样作用。萨姆纳举例说:“贵族阶级就是如此。它暗示什么是优雅、精致和高贵,其优良风范经过一代又一代,已经从贵族阶级传布到其他阶级。这些影响是不声不息,不知不觉,不期然而然的。”同上书,第99节。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领导阶级又是保守主义的,其成员“阻碍习俗和制度的变化,是因为他们要靠它们维持自己的社会权力”。同上书,第52节。因此,领导阶级不会让民俗在短期内变得面目全非。

民俗的渐变还归因于群众对新事物和传统的保守态度。萨姆纳说的群众不只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基座部分的一个阶级,而是指社会的主体,“他们是保守的。他们把生活当作他们发现它所是的那样来接受,并遵循传统和习惯来生活”同上。。群众的保守不是出于政治原因,而是由于能力和机会的限制:“群众也无力实施‘改进’或设计使需要得到更好地满足的变化步骤。”同上。群众是民俗的现实承担者,传统活在他们的身心之中。他们接受领导阶级、外国人、文学或新的宗教的影响,并进行模仿,“但是,他们是按照他们的理解来做的,而他们的理解受制于他们先前获得的观念和趣味”。同上。以宗教为例,“第一个群体从一种呈献在它面前的新宗教中所吸取的只能是它用自己的传统的德范能够消化的”。同上。群众的德范不能接受教义突然发生巨大变动。吸收的过程是缓慢的。他们一点点吸收过来,并使它们成为自己的德范的一部分,然后,使它们成为传统传布开去,再也不肯轻易放弃整体中的这一部分。

民俗一般是渐变的,但也有突变的时候。“在较高的文明中,僵化的旧德范与变化了的环境的不适应所造成的危机要通过革命或改良来解决”萨姆纳:《民俗》,第90节。。革命使德范支离破碎,人们的活动从旧德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革命爆发后的一段时期,人们根本就没有足够的德范可循,社会仪式的破坏带来了社会的混乱。16世纪的英国革命和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就是如此。要使新的风俗、德范和制度变成既定事实,尽人皆知,人人信服,这需要时间。新的利益和新的条件与新的哲学、伦理思想通过被解放了的人的活动相互作用,一种谐调关系迟早总会形成,新的民俗体系也终究会稳定下来。

四、论民俗的生活功能

萨姆纳在第1小节里说,“民俗是为一时一地的所有生活需求而设”。服务于无比丰富多彩的生活,民俗的功能自然也是多种多样的。他有一段话从总体上向读者提示了民俗的功能:“我们认识到,民俗是一个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重要性的习惯组成的巨大集合,覆盖了所有的生活利益,构成了对年青后生的一整套教育材料,体现着一套生活策略,塑造着人的性格,包含着一种还很含蓄、还未被系统整理的世界观,并受到鬼灵崇拜的强化,以致不可改变;民俗总是靠那种强迫性的和制约性的力量支配着社会成员。”同上书,第73节。这样说来,有生活的地方就有民俗,民俗不仅告诉社会成员怎样去做(生活策略),还决定他们怎样去想(世界观),生活根本就离不开民俗。社会成员生活在民俗之中,尽管生活并不限于民俗。那么,简而言之,民俗的功能就在于它们是生活的保障。展开来说,民俗的功能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民俗是“正确的”生活策略,赋予生活以规律。萨姆纳说:“民俗是实现所有利益的‘正确’模式,因为它们既是传统的,也是实际存在着的。整个生活中它们无所不在。诸如捕猎、娶妻、装扮、治病、敬鬼、待人接物、遇到生孩子时如何处事,在征途或会场应该怎样等等,都各有一种正确的模式。从否定的方面来限定这些活动的模式,即为禁忌。”同上书,第31节。民俗是过去的或长者的经验的结晶,它们之所以存在,就因为它们是“合宜的”;群体里之所以流行既定的民俗,就因为群体里同时流行这一信念:它们是“正确的”。民俗的形成和民俗教育都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是潜移默化的,当它们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浑然一体的时候,人们通常是不会怀疑它们的正确性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萨姆纳说:“正确与否的评价标准本身就寓于民俗之中,而不是在它们之外,标准不具有独立的来源,也不是被带来检验它们的。民俗中的什么都是正确的。”萨姆纳:《民俗》,第31节。既然如此,“民俗呈现为正确生活的哲理和谋求福利的生活策略”同上书,第39节。,它们提供给人们正确生活的方式。

作为正确的生活策略,民俗给人们带来便利。利用摄影器材对人的活动方式进行分解,不难发现任何一个简单不过的活动都包含复杂的动作组合。生活本来是异常琐碎、复杂的,但是民俗提供的程式解放了人的大脑,所以萨姆纳说:“如果在我们可以动手之前我们必须对所有的局面都做出判断,并不得不总是三思而行,那么,这种沉重的负担是难以忍受的。正是习俗惯制使我们幸免于此。”同上书,第68节。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人们利用习俗惯例使生活的细节得以便捷地组合,顺利地层开;民俗使人们获得一份轻松。在人生的重大关头,例如诞生、嫁娶、丧葬,个人的智慧并不足以保证自己能安然过关,此时此刻,人们不得不求助于民俗,因为“在经验中发展起来的民俗是应付生活中的关键时刻的便利方法”。同上。

我们之所以能够享有生活的便利,是因为“大量的民俗使我们掌握了规律性,并养成了对程式与习惯的维护。”同上。有规律才有便利。萨姆纳在第64节中以东西方人的惯例(usages)说明这一点。同样是为了表示尊敬,阿拉伯人包头露足,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穿鞋脱帽。就是说,在尊敬与穿戴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天然的联系,但如果在具体环境里有一种惯例,大家都知道如何去做,这就优越得多。大家不用劳心费神就能动静得体,便利就这样由规律产生了。

第二,民俗包含一系列习惯性共识,为人们提供了批评的立场。每一种文明的哲理和原则都不是清一色的,而是五花八门的,它们也并不都是和谐的,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特定的哲理和原则都不是贯彻到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通常都限于特定的范围。这种范围就是由民俗决定的。什么样的哲理和原则用于什么样的环境,民俗给了大家一种习惯性的共识。人们不是按照孤立的哲理和原则,而是参照习惯性共识来评判事物的,“所有的人都被希望与一些习惯性共识保持一致”萨姆纳:《民俗》,第74节。。例如,欣赏童话故事、寓言和戏剧时,要相信野兽能够口出人言;在对待神话时,必须掌握那一系列约定的假设,从这些假设出发去接受它们,也就是说,神做的事情被置于不同于现在用在人身上的另外的标准之下,“人们并不针对神的行事做出理智的或伦理的评判”同上。;“洗澡、运动、演戏或工作所用的服装各自受到习惯性共识的维护”,同上。而那些没有这种习惯性共识的时代和民族就没有这种服装使用的差异;按说故事和戏剧大肆渲染一些非常之人和非常之事,大可以造成道德的崩溃,但是那些约定俗成的东西防止了这种后果,而且不允许人们在自己和现实同作品之间划等号。生活本来是矛盾百出的,人之所以能够在这些矛盾中周旋,活得自在而坦然,只是因为习惯性共识把矛盾彼此隔离开来,划定各自的范围,使它们不致无条理、无头绪地搅在一起,引发痛苦的纷争。

第三,民俗是一种保障群体利益的社会力量。民俗提供了活动的渠道,这既是一种便利,也是一种限制。人们在活动中不自觉地形成的民俗最后成了人们要自觉维护的范式,“所有的成员都被迫遵从”同上书,第44节。,因为“民俗是一股社会力量”。同上书,第2节。这种社会力量主宰了社会生活,正如他在第3节中所说,“人类的全部生活,包括所有时代和文化的各个阶段,主要受大量民俗的主宰”,他首先引述野蛮人的情况来说明这一点,“要穷尽一个野蛮民族的风俗和琐细的仪式、惯制,谈何容易。风俗规定了一个人的活动的全部。从摇篮到坟墓,他都是先世惯制的奴隶。在他的生活中,无所谓自由,无所谓首创,无所谓自出心裁”;然后,他引申道,“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如此,他们自动变通的余地并不比野蛮人大多少”。

民俗所具有的力量是由集体的利益和目标注入的,萨姆纳说,利益是“通过习惯和风俗把一种压力加诸它所能及的每一位个体之上,并得以居于社会力量之列”同上。。换句话说,集体利益借助习惯和风俗来实现。民俗使人们或自然而然或不得不然地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人们能够如此,是由于教化和强权的作用,他说:“力量是社会自身的力量。它受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人士指引。……选择了集体目标并确定了集体行动的方针的历史性阶级用社会自身的力量迫使所有的成员勉强同意按既定的方式劳作和战斗,而不顾他们的个人利益。他们这样做靠的是纪律和仪式。”萨姆纳:《民俗》,第71节。并且,在实现集体利益时总不免有些不近人情和冷酷的东西。在战争之类的重大集体活动中,人们忍受苦难,不惜牺牲自己,最能显示民俗维护集体利益的巨大力量同上书,第2节。

萨姆纳多处谈到民俗的教育功能,特别指出儿童所受的民俗教育往往造成刻骨铭心、不可更易的效果同上书,第67节。。由于民俗的教育功能只是实行上述功能的手段和预备过程,在逻辑上与上述功能不能相提并论;况且,他的论点也没有多少独特之处,这里就不引述了。

五、论民俗相对于主体的价值

萨姆纳开风气之先,在讨论民俗价值时,不以欧洲标准为唯一的标准,坚持认为每个群体的民俗都有不可怀疑的相对于它自己的价值。他告诉欧洲人:“所有我们认为其德范远逊于我们的德范的群体,对他们的德范的满意程度不亚于我们对自己的德范的满意。”同上书,第83节。在这里不存在大家都接受的绝对标准。

自以为是的并不限于欧洲人,民族优越感普遍存在。民族优越感或种族中心观是这样一种倾向:“人们把自己的群体看作万事万物的中心,所有其他的群体都要参照它来衡量和处置。”同上书,第15节。民俗就是要在群体内培养这种感情,造成这种倾向。“每个群体都认为自己的民俗才是唯一正确的”同上。,“对于一时一地的人来说,重要的莫过于懂得他们自己的德范总是好的,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对自己的德范的好与坏不存在什么疑问”同上书,第65节。。人们拿自己的民俗去衡量外人的行为举止,免不了觉得他们乖谬可笑,自然不会怀疑自己高人一等,骄傲和虚荣就随之膨胀起来。带有侮辱作用的描述性称呼代表了这种态度:穆斯林称异教徒“吃猪佬”,而外人称穆斯林“吃牛佬”;犹太人骂外人“未行割礼的家伙”,等等。萨姆纳的分析和例证说明,每个群体都把自己的民俗的价值看作是绝对的,这是种族中心观之误。因此,在民俗价值问题上,他要否定的并不限于欧洲中心主义,而是包括欧洲中心主义的各种种族中心观。

萨姆纳要告诉人们,如果不是坐井观天的话,大家就会看到,民俗的价值是相对的。就民俗中的德范而论,“德范的好与坏完全在于它们对生活条件和彼时彼地的利益的适应”萨姆纳:《民俗》,第83节。。也可以说,民俗的价值是相对于现实生活的,生活在变,民俗的价值也在变;不同时空范围内的生活条件和利益不同,民俗的价值也就不同。没有绝对的、抽象的生活,民俗的价值也就是相对的,要具体而论。即使是局外人看来有害无益的民俗,例如在丧葬风俗中,人们尽其所能地把劳力和资财花在坟墓、庙宇、金字塔、仪式、牺牲之上,尽管“这肯定对生者的利益有一种灾难性的影响,并且也肯定阻碍了文明的发展速度”同上书,第29节。,但是,像这样的一些民俗“通常都被赋予了确凿的理由”同上。,也就是说,在群体范围内来看,与其说它们是有害的,不如说它们是有益的。

民俗的价值之所以是相对的,是因为衡量民俗的价值的标准就在特定的民俗之中。民俗模式“正确与否的评价本身就寓于民俗之中,而不是在它们之外”同上书,第31节。。民俗是不容怀疑的,它们有传统来作保证,在这种意义上,民俗本身就是标准。即使拿哲理和伦理来评判它们,由于哲理和伦理源于民俗并与民俗具有一致性关系,所以,那也只不过是相互印证而已。这就是萨姆纳所谓的“评价本身就寓于民俗之中”。既然评价标准存在于特定群体的民俗之中,那么,各个群体的民俗价值是相对于相应的群体而言的,对任一群体的民俗的评价就只能是相对的,而不可以是绝对的。群体不同,民俗不同,相应的价值标准就不同,评判结论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