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信用的基本形式
信用形式是信用关系的具体表现。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信用形式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按不同标准可以对信用关系进行划分:以信用授受时间为依据,有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以信用授受用途为依据,分为生产信用和消费信用;以信用授受主体为标准,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民间信用和国际信用等。其中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两种信用形式。
3.2.1 商业信用
1.商业信用概念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延期付款(赊销商品)或延期交货(预付货款)形式提供的信用。其具体形式很多:如赊销商品、委托代销、分期付款、预付定金、预付货款、按工程进度付款以及补偿贸易等。典型的商业信用包括同时发生的买卖行为和借贷行为。就一方面来看,信用双方进行的是商品交换,但这种交换在发生时没有实现钱货两清,于是欠钱人成为债务人,形成债权与债务关系。所以,商业信用包括同时发生的两种经济行为,即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
商业信用是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原因有三:
(1)从历史发展看,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发展到一定水平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即先有商业信用后有银行信用。
(2)商业信用直接与商品生产、流通相联系,有广泛运用范围,在商业信用能解决企业间借贷问题时,不会求助银行信用。
(3)银行办理的各种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抵押贷款业务和承兑保证业务都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并使银行自身业务得到发展。
2.商业信用特点
(1)商业信用提供的是商品资本。商业信用贷出的是产业资本循环中的商品资本。商业信用不同于单纯的商品买卖,是赊销商品。
(2)商业信用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企业。债权人是赊销商品者,债务人是赊购者,所以,商业信用的双方是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赊销和预付货款都不是商业信用。同样,企业与银行、企业与政府之间也不存在商业信用。
(3)商业信用是解决买卖方流通手段不足的最佳方式。在经营中的许多企业之间存在紧密的业务联系,形成上中下游供销关系,通过彼此提供信用,共渡难关,有利于企业双方的长远合作与共同发展。
(4)商业信用的规模与产业周期的变动相一致。在产业繁荣时期,各企业盈利前景看好,投资扩大,企业彼此之间愿意提供商业信用,实现企业共同发展;当经济萧条时,各企业经营前景不确定,盈力能力没有保障,经营风险增大,企业之间不愿或没有能力相互提供商业信用,这会使企业的困难加剧。
(5)商业信用受商品实际供求状况影响较大。一般来讲,当市场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卖方愿意提供赊销,减少产品库存积压;反之,当市场上实际商品供不应求时,买方更愿预付货款,以确保能获得所需商品。所以,商业信用规模、形式与实际商品供求状况密切相关。
虽然商业信用在促进经济增长。加强企业联系。调剂企业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快商品流通。节约交易费用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它仍存在一定局限性。
3.商业信用局限性
商业信用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商业信用规模有限。商业信用是企业间互相提供的,因此其规模不能超过提供信用的企业自身规模,它只是企业整个资产规模的一部分。
(2)商业信用范围和期限有限。商业信用范围只存在于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之间,一般不会超出这一范围。同时由于企业自身规模有限,决定了商业信用的时间限制,即一个企业不可能无限期、大规模向其他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否则自身发展会受到影响。
(3)商业信用受企业信用能力限制。在商业信用中,若一方企业信用能力不被对方认可,则不会形成商业信用。同时商业票据的流通空间有限,市场不如银行信用市场发达。
(4)商业信用具有连锁效应。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企业、各环节互相联系,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整体。商业信用的提供是相互的,在整个信用链条中,某一环节因债务人经营不善而发生债务支付中断,会使债权人不能如期收回资金并及时、足量支付自己的债务,当这种连锁反应大规模发生时,引发整体债务危机,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稳定和发展。
(5)商业信用具有自发性、分散性和盲目性。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自发、分散、自愿形成的,国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了解、掌握和管理控制。当货币当局对其规模估计不足时,易造成货币投放过多,引起信用膨胀;而当对其估计过高时,易造成货币投放不足,引起通货紧缩。
正是由于商业信用的上述局限性,使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改变社会资金和资源不合理配置问题,因此也就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为满足商品经济发展需要,银行信用应运而生。
3.2.2 银行信用
1.银行信用的定义
银行信用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存款、贷款等形式提供的货币信用。银行信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高层次信用,二者共同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
2.银行信用的特点
与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用有以下特点:
(1)银行信用提供的客体是货币资本。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自身为中介,作为债务人吸收存款,借入负债,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满足各方面货币需要,借贷的对象始终是货币。
(2)银行信用突破了自身规模限制。银行是高负债金融企业,银行机构可以突破资本规模限制,在需要时利用一定手段,聚集大量社会资金满足企业对大额资金需求,甚至可以联合几家银行一起提供信贷支持。
(3)银行信用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银行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不断地吸收资金,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因此,可以提供任何期限的信用,满足企业各种期限的资金需求。同时,为了分散风险,分享收益,银行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利用异地资金和提供异地信用。
(4)银行信用具有广泛接受性。由于银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管控严格,因此,社会各界愿意与银行打交道,银行信用具有普遍性。
(5)信用创造功能。任何其他经济主体只有先获得货币才能提供信用,但银行却可以通过创造货币提供信用,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就是如此,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贷款创造数倍于原始存款的信用规模。此外,各种汇票、支票、信用卡等也是银行开发的。由于创造货币的成本很小,近似无本经营,所以银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6)银行信用规模与产业周期阶段不完全一致。银行信用与经济周期可能一致,当经济繁荣时,银行信用会扩大;经济萎缩时银行信用会下降。但有时,在经济发展的高涨阶段,社会需要大量银行信用时,银行为了贯彻国家调控政策,会拒绝提供银行信用;而在经济发展的低谷,企业生产前景看淡,对资金需求下降时,为了刺激经济复苏和银行自身发展,配合国家调控需要,银行又不得不提供信用。所以,银行信用与经济周期不完全一致。
(7)银行信用的债权人是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人主要是社会上各类工商企业和个人,也包括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
(8)银行信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各类风险。银行机构具有规模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信息优势,可以有效降低单位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以此降低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增加信用稳定性。
由于银行信用的上述特点,使它在整个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
3.2.3 国家信用
1.国家信用形成
国家信用就是国家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据信用原则向社会公众或外国政府举债或放债所形成的信用关系。
国家信用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主要源于政府的收支赤字。国家信用包括国内信用和国外信用。国内信用是国家以债务人身份向国内居民、企业、团体等举债形成的信用,又称内债;国外信用是国家以债务人身份向国外居民、团体、政府借债,也称外债。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国财政支出范围不断扩大,财政赤字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向社会公众或外国政府举债成为各国政府的选择。根据国家信用的期限划分,可分为国库券、国债和公债三种。国库券是政府为了解决短期资金不足而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国债期限为一至十年;公债是为弥补长期支出不足而发行的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债券。外债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借贷实现,是国际化了的政府间债权债务关系。有时政府也以债权人身份出现:如一国政府向外国政府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以此发展国家友好关系,实现经济、政治等互利互惠。当今,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发展,各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趋全球化。
2.国家信用特点
总体来看,国家信用具有以下特点:
(1)安全性高。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而中央政府是一国权力的象征,发行者具有一国最高的信用地位,债券风险小,甚至无风险,投资安全可靠。当今有些国家由于国内经济问题恶化,其国债被信用机构评定为垃圾债。
(2)流动性强,容易变现。由于国债风险低,安全可靠,发行非常方便,所以国债发行频繁、量大,由此造就了一个十分发达的国债交易市场,发达的二级市场客观地为国债的买卖和转让带来了方便,使国债流动性增强,变现容易。
(3)收益有保障,可享受免税待遇。国债到期偿还以税收为担保,一般情况下违约风险小,收益得到保障。另外大多数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投资者与购买其他收益证券相比,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好处,目的是鼓励投资者购买。
(4)能满足不同团体、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需要。国债不仅被人们广泛持有,还可以用于抵押和保证,在许多交易发生时,国债可以作为无现金交纳的保证,此外还可以用国债担保获取贷款等。
(5)低利率。由于国债的还本付息由国家做保证,在所有债券中,信用度最高而投资风险最小,固其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在某些国家,国债利率成为市场利率的参考标准。
(6)是政府平衡市场货币量的筹码。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可以有效地吞吐市场货币量,实现对宏观需求的有效调节。
3.国债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国债有以下分类:
(1)按举债方式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它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我国发行的国家债券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国家重点建设债等。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2)按偿还期限,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分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短期国债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有较大流动性;中期国债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因偿还时间较长可以使国家对债务资金长期使用;长期国债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可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使用,但持有者的收益会受到币值和物价变动影响。不定期国债指国家发行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经发行的永久性国债。
(3)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国家内债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以本国货币支付。国家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4)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所采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和战争国债。赤字国债指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建设国债指用于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特种国债是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发行的国债。战争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国债。
(6)按是否可流通,国债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上市国债也称可出售国债,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卖的国债。不上市国债也称不可出售国债,是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发行对象确定。
(7)按发行有无凭证为标准,分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可提前兑付,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记账式国债以计算机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和交易,在现代金融条件下多以电子账户为依托,因不必经过印刷、运输、保管券面等环节,所以发行成本较低,效率较高。
4.国债发行
(1)发行价格。有三种: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平价发行的价格等于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付息。折价发行的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付息。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溢价发行对筹措资金十分有利,能减轻国家的股息负担,并能取得成本较低的资金。但是,溢价发行意味着投资成本增大,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购买热情。所以,溢价发行一般都附有十分严格的条件。
(2)发行方式。公募法: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承购法: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出卖法: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支付发行法: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国债代付。强制摊派法: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5.国债偿还
(1)偿还方式。主要有:
①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②抽签轮次偿还法。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③到期一次偿还法。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④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⑤以新替旧偿还法。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2)偿还资金来源。主要有:
①通过预算列支。政府将每年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财政收入保证国债偿还。
②动用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有盈余时,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③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④借新债还旧债。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3.2.4 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指工商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实物或货币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现代消费信用是与商品或者劳务,特别是大额消费品的销售联系在一起的。如消费者购房、购车等多采用消费贷款的形式。其实质是通过赊销或消费贷款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提前消费的条件,促进商品销售,拉动经济增长。
1.现代消费信用的形式
(1)赊销。工商企业对消费者提供短期信用,即以延期付款方式销售,到期一次性付清货款。一般消费信用多采用信用卡方式,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给客户信用卡,消费者可凭卡在约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作其他支付,有的还可以向发卡银行或其代理行透支小额现金。工商企业、公司、旅馆等每天营业终了时向发卡机构索偿款项,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定期结算清偿。
(2)分期付款。购买消费品或取得劳务时,消费者首次只支付一部分货款,然后按合同分期加息支付其余货款,多用于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或房屋、汽车等,属中长期消费信用。
(3)消费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用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方式,对消费者发放贷款,按规定期限偿还本息,时间可长达20~30年,属长期消费信用。按照接受贷款对象不同,消费贷款可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两种。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直接发放贷款;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工商企业、公司等发放贷款,或由银行同以信用方式出售消费品的企业签订合同,将货款直接付给企业,再由购买者逐步偿还银行贷款。
2.消费信用的特点
与其他信用形式比,消费信用有以下特点:
(1)消费信用具有非生产性。提供这种信用是为了增加消费需求,及时满足人们生活需要,而不是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2)消费信用风险较大。因为消费信用不用于生产,其还款来源是储蓄而不是生产利润,没有还款可靠保证,故风险较大。
(3)信用期限较长。消费信用一般是为了满足大额消费需求,所以还款期限相对较长。
3.消费信用的作用
(1)消费信用可以改善、提高人们生活水平。通过消费信用人们提前进行消费、享受某些消费服务,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了他们的消费水平。
(2)消费信用促进经济增长。消费信用扩大消费需求,增加购买力,有助于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有利于经济发展。
(3)消费信用缓和市场上商品供求矛盾。没有消费信用,市场上许多产品会无法顺利销售,这不仅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还会涉及就业问题,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各类矛盾,所以消费信用有助于解决商品供求失衡关系和生产关系。
(4)消费信用可以改变消费与积累关系。这种信用形式使消费者提前动用今后收入,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将来消费萎缩。而且,当前消费信用规模过大而生产能力又有限时,会加剧市场供求紧张状态,造成物价上涨压力,加剧通货膨胀程度等。
3.2.5 民间信用
民间信用也称民间借贷,是个人或法人相互之间提供货币或实物的借贷。民间信用历史悠久,它主要帮助人们解决所遇到的生产或生活问题,现在已经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将继续存在。
1.民间信用的特点
(1)民间信用的主体主要是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组织或个人。
(2)民间信用的单个规模相对有限,受借贷双方实力制约较大。
(3)民间信用实行浮动利率,利率高低由双方商定。利率一般高于市场正常利率水平很多。
(4)民间信用风险大,借贷双方因某些原因都有违约可能性。
(5)民间信用手续简单、方便、快捷,但往往不完善,易出各种纠纷。
(6)民间信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属于非法信用,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2.民间信用的作用
(1)民间信用扩大了融资渠道,满足了小额借贷需求,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有利于各种经济成分充分发展,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和完善。在我国,随着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民间信用、私人金融得到较大发展。
(2)民间信用具有分散性、自发性和盲目性,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在一定条件下会影响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影响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因此需要对其加强管理和指导,以保证其发挥积极作用。
3.2.6 国际信用
1.国际信用形式
国际信用是国际间的借贷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不同国家的法人、自然人、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表现为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
国际信用有国际商业信用和国际银行信用两种形式。前者是发生在国际商品交易中以远期支付方式由卖方提供的信用;后者是银行等机构以货币形态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的信用。国际商业信用往往要借助于国际银行信用,这种信用方式又称国际信贷。国际信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出口国金融机构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与商品进出口有关的贷款。出口信贷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形式。前者指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发放贷款,出口商获得贷款后,以商业信用方式向外国进口商出口商品,进口商分期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后者指出口方银行向进口商发放贷款,进口商获得贷款后用来购买提供贷款的国家的商品,然后向出口国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2)进出口押汇。它包括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
进口押汇,即进出口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的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证寄送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发送货物。进口商凭单提货,获得经营收入后,将押汇本息归还开证行。进口押汇实质上是开证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
出口押汇,即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向进口商发货后,取得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具汇票。这时进口商不能立即支付汇票票款,出口商为尽快收回货款,将汇票和单据持往出口地银行,请求该银行对汇票进行贴现。如果该银行进行审查后同意贴现,即收下汇票和单据,然后把汇票票款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出口商。出口押汇实质上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3)打包贷款。是出口商银行在出口商备货过程中因其资金不足而向出口商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短期贷款,这种贷款因以前主要用于包装货物而被称为打包贷款。银行在发放打包贷款时必须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作抵押。
(4)票据承兑。在国际业务中一般指信用证下的票据承兑,由进口商银行对进出口活动中所产生的票据承诺付款的行为。
(5)购买应收账款。是指银行为了满足客户应收账款融资需要,对客户发放的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贷款或直接购买客户的账款。
(6)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是一种没有追索权的贴现业务。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一流银行担保或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的售予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或大金融公司(即包买商),从而提前取得现款并免除一切风险的资金融通方式。
(7)国际贷款。一般是指银行在国外从事的与贸易信贷无关的资金放贷业务。按贷款对象不同,分为金融机构同业贷款、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对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8)国际债券。它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国际债券的重要特征:发行者和投资者属于不同国家,筹集资金来源于国外金融市场。依发行债券所用货币与发行地点不同,国际债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外国债券是外国借款人在某个国家资本市场上发行的以该国家货币为面值的债券。这种债券只在一国市场上发行并受该国证券法规制约。欧洲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等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地以及面值货币分属三个不同国家。欧洲债券不受任何国家资本市场限制,免扣缴税,发行程序极为严格。
(9)补偿贸易。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补偿贸易具体有三种类型:①回购方式。进口方以引进设备所生产产品分期偿还相当于设备价款的金额及应获得利息。②互购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设备出口方可能不需要进口方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而以进口方的其他产品作为出口替代。③劳务补偿。即进口方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分期偿还相当于设备价款的金额及应获得利息等。
(10)国际租赁。又称国际租赁贸易、租赁贸易或租赁信贷,也称国际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国际租赁贸易是商品信贷和金融信贷的有机结合,是由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共同参与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出租人通过出租设备向承租人提供信贷便利,承租人以定期支付租金形式取得设备使用权,供货人则向出租人提供货物买卖。国际租赁贸易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当前国际租赁业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
2.国际信用的特征
与国内信用相比,国际信用有以下特征:
(1)信用规模很大。授信方通常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国际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充足。受信方往往需要大量的、长期的资金,在国内市场往往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通过国际信用可以得到解决。
(2)借贷风险高。这些风险包括国别法律风险、政治风险、战争风险、国际关系风险、政策风险、汇率风险、价值观念风险、语言文化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和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风险等。
(3)信用程序复杂。这种复杂性不仅表现在程序烦琐、细致,而且也表现在审核严格,进入门槛高等方面。
(4)信贷管理规范。在国际信贷中,各国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遵循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最有效的技术手段,成为各国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参照,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实现预期借贷目标。
(5)资金来源广泛。借款国可以通过国际银行、各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等多种途径,多方面、多种形式筹措巨额资金。
(6)有效引进先进技术。借款国利用国际信贷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强出口商品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出口贸易发展。
(7)有助于国内产品结构调整升级。发达国家利用向发展中国家贷款的机会,实现商品和资本的双重输出,调整了国内生产和就业结构。
(8)流动规模不对等。就目前来看,国际信用方向主要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提供的规模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