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工资奖金股票期权联合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年终奖和股票期权所得都是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因此,相当于给纳税人提供了第13个月的工资与第14个月的工资,纳税人应当充分利用该税收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工资、年终奖和股票期权所得结合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年薪在三种所得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首先确保三种所得所适用的边际税率是相同的,其次考虑降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与上一方案比较是否节税,如果节税,可以继续降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直到不节税为止。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发布,国税发〔2005〕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28日发布,财税〔2005〕3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9月30日发布,国税函〔2006〕902号)。
纳税筹划图
图2-14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23】 某上市公司老总年薪364.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该公司老总应该应当如何发放该笔年薪才能取得最佳的节税效果?
筹划方案
方案一 该老总年应纳税所得额:364.2-4.2=360(万元)。按月平均发放工资30万元。在这一方案下,每月应纳税额:300000×45% -13505=121495(元);全年应纳税额:121495×12=1457940(元)。
方案二 测算大体适用税率:360÷36=10(万元),适用45%的税率。按月平均发放工资10万元,年终奖120万元,12个月的股票期权所得120万元。在这一方案下,每月应纳税额:100000×45% -13505=3149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00×45% -13505=526495(元);股票期权所得应纳税额:(1200000÷12×45% -13505)×12=377940(元);全年应纳税额:31495×12+526495+377940=1282375(元);与方案一相比节税额:1457940-1282375=175565(元)。
方案三 将年终奖适用税率降低一级,将部分年终奖转为工资。按月平均发放工资12万元,年终奖96万元,12个月的股票期权所得120万元。在这一方案下,每月应纳税额:120000×45% -13505=4049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960000×35% -5505=330495(元);股票期权所得应纳税额:(1200000÷12×45% -13505)×12=377940(元);全年应纳税额:40495×12+330495+377940=1194375(元);与方案二相比节税额:1282375-1194375=88000(元);与方案一相比节税额:1457940-1194375=263565(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24】 2008年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直飞昆明至迪庆、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文山、思茅、芒市等地共有18个航班先后返航。4月16日,民航局认为,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对东航做出处罚决定。
云南飞行员上缴个税要突然增加20%~30%一事,是此次返航事件的导火索。正是在3月31日这天——飞行员们申报2007年飞行小时费的最后一天——飞行员们选择了返航。
此前,云南分公司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是按8%的税率核定计算缴纳的,2006年,云南地税局开始要求公司必须将飞行小时费并入工资薪金一并计算个税,并三次下达整改通知。后经双方协调,2006年不再补税,但是,2007年的空勤人员小时费则要求在2008年3月31日前申报,4月7日前补缴。
2006年3月,云南一位副省长曾带队到东航上海总部谈判,拿出云南省政府和东航联合持股云南航空的具体方案,希望飞机能重新挂回“孔雀”航徽。但是,东航似乎对这一方案毫无兴趣。东航高层领导从头到尾面都没有露,你想,去的是堂堂一个省领导,结果吃闭门羹,滋味可想而知。补税,也可以说是地方上点了火。
假设某机长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三险一金为1000元),平均每月小时费为30000元。工资纳税:(8000-1000-2000)×15%-125=625。小时费纳税:30000×8%=2400(元)。税收负担(625+2400)÷38000=7.9%。并入工资纳税:(38000-1000-2000)×25%-1375=7375(元)。税收负担:7375÷38000=19.4%。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方案一 维持现状。全年总收入为45.6万元;纳税总额为88500元;税负为19.4%。
方案二 工资与年终奖搭配。应纳税所得额:45.6-2.4-1.2=42(万元)。测算税率:42000÷24=17500。接近20000,工资为20%税率,工资24万元。工资纳税:(20000×20%-375)×12=43500(元)。年终奖纳税:180000×20%-375=35625(元)。合计纳税79125元;税负为17.35%。
方案三 工资、年终奖、股票期权搭配。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测算税率:42000÷36=11667。税率为20%;位置居中;年终奖15%税率,6万元;工资24万元;股票期权12万元。工资纳税:(20000×20%-375)×12=43500(元)。年终奖纳税:60000×15%-125=8875(元)。股票期权纳税:(120000÷12×20%-375)×12=19500(元)。合计纳税71875元(43500+8875+19500);税负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