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股票期权发放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上述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可参照表2-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期权收益可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分开单独计税,使纳税人得到又一次适用较低税率的机会,故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应该尽量采用此种方式。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征税,而卖出股票时暂免征税,因此,应尽可能在该股票市价较低时行权,市价较高时再卖出股票,以享受降低税负的好处。计税分摊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因此,按一年一期设计股票期权会使纳税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负最轻。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28日发布,财税〔2005〕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9月30日发布,国税函〔2006〕902号)。
纳税筹划图
图2-13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22】 2017年1月31日北京某上市公司实行企业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张先生在该计划中获得了10000股股票的期权,授权日股票价格为每股10元,张先生可以以10元的价格在一年以后(2018年1月31日)购买10000股该公司的股票。2018年1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0元,2018年5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30元,当天,张先生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1000股股票。请计算张先生应当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张先生应当在2018年5月31日行权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的数额等于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张先生施权价之间的差额,该差额:(30-10)×10000=200000(元)。由于张先生持有期权的期间为15个月,“规定月份数”应当为12。因此,应当将该工资、薪金数额除以12来判断应当适用的税率:200000÷12=16667(元)。适用25%的税率,应纳税额:(200000÷12×25% -1005)×12=37940(元)。张先生应当缴纳3794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张先生在2018年1月31日行权,则张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20-10)×10000=100000(元)。规定月份数仍然为12:100000÷12=8333(元)。适用20% 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00÷12×20% -555)×12=13340(元)。张先生在2018年5月31日可以将该股票转让,获得财产转让所得:(30-20)×10000=100000(元)。该100000元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纳税筹划,张先生减轻税收负担:37940-13340=24600(元)。当然,张先生可以继续持有该股票,等到其愿意转让时再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