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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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的职能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内在的一种固有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保险职能是指保险内在的固有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在国内外的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对保险的职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是,一般都认为,保险职能可以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见图1.11)。其中保险的基本职能可概述为向保险参加者收取保险费,并集中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摊特定的危险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分摊损失职能和补偿损失职能。分摊损失是保险中处理风险的方法和手段,而补偿损失则是保险的最终目的。两者是保险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保险的派生职能则是从基本职能演变而来的,包括防灾防损的职能和投资的职能。

图1.11 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摊损失职能

对于个体来说,危险事故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对于面临相同危险的群体来说,危险事故的发生却是必然的和可测的。这使得保险可以作为一种分摊损失的途径。这种分摊损失是建立在危险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一对矛盾对立统一的基础上。被保险人愿意以缴付小额的确定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的不确定损失的补偿。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集合足够多的投保成员,通过向众多的投保成员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幸成员所遭受的损失,将相对少数成员的损失转嫁由所有投保成员共同来承担。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保险所具有的分摊损失的职能。假定由10000个家庭联合组成了一个火灾保险社,再假设每个家庭的住宅价值为40万元,往年的年平均火灾损失总额为财产价值的0.5%,由此可知:

预计的损失总额=住宅价值总额×平均火灾损失率

=40万元×10000×0.5% =2000万元

这就是说,2000万元火灾损失是由10000个家庭每户缴付2000元来分摊的。如果每栋住宅的价值不同,每个家庭可以按100元财产价值缴付0.5元保险费来分摊预计的2000万元火灾损失。所以,通过保险公司这个“中介”,我们可以将少数人不幸的损失分摊到大多数幸运的人身上,从而实现损失分摊的功能。

2.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最基本的核心职能就是补偿损失。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是分别从手段和目的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过程考察的结果。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的损失金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为灾害事故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到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到连续。并且,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目的,分摊损失是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没有损失的分摊就无法进行损失的补偿。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积累资金并不是保险的目的,而是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条件。

补偿损失职能主要是就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而言。保险的补偿损失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没有增加社会财富。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从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补偿。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其中前两类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经济补偿性质。但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这样的性质,它是被保险人付出一定的保费,以换取以后经济上的保障。由于人的生命价值不能以货币来表示,所以人身保险存在着诸多非补偿的成分。并且,多种人身保险的产品还具有到期返还的储蓄性质,以及增值的投资功能,所以人身保险的补偿一般称为给付保险金。而且,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更倾向于对未来的经济保障。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随着保险制度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履行过程中,产生了派生职能。这些派生职能虽不是保险特有的职能,但是受保险资金特殊运动规律的支配,是由保险机制的内在动力产生,并非是外部力量所强加的。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有防灾防损职能和投资职能。

1.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因此,保险本身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风险管理中,风险发生前的预防、风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和损失发生后的补偿,是一个紧密联系的链环。保险公司做好预防就能减轻后两者的补偿,这是最重要的一环。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是指保险公司介入防灾防损活动,提高社会的防灾防损水平,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的社会职能。这一职能体现了保险双方的共同利益。防灾防损是社会共同的任务,社会上有不少专职的防灾防损部门,如公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劳动保护、防震、防汛和防洪部门。防灾防损也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手段,通过事前的预防,可以减少损失。所以,根据保险的基本职能又派生出了防灾防损的职能。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人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所以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会致力于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出现因不符合规定而最终得不到保险赔偿金的情况。

2.投资职能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可以通过直接运用保险基金获取更高的收益。保险的投资职能就是指将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由于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加上损失发生与赔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因此,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之间所具有的时间差为保险公司运用资金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总准备金或公积金、各种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盈余。

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是保险资金运动的重要一环,投资能增加收益和增强赔付能力,使保险资金运动进入良性循环。所以,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事实证明,保险业务愈是发展,投资职能就愈重要。投资业务和承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发展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轮子,偏废了哪一个轮子,保险公司都无法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