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保险对家庭的作用
由于保险具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它对家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称为保险的微观作用。保险对家庭的微观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提供保障,安定生活
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家庭的稳定。家庭也会一样面临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并且家庭对灾害的承受能力也比较脆弱。不论是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还是火灾、水灾,对家庭的冲击都是巨大的。由于其保障功能,保险能够在人们遇到危难时伸上援助之手。“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就是保险保障的贴切写照。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在这些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和储蓄的性质。人们可以通过按期交纳保费来保障将来的生活,这样也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所以,当灾难发生时,保险虽然无法抚平受害人感情的伤害,但是能够帮助人们避免发生经济的损失,从而安定地生活。
二、规划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促进家庭消费的均衡
保险基金,尤其是人身保险基金的形成,并不是对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损失的补偿,而是把过去的财富节约下来,并用于未来的生活需要。在人生各个阶段,收入和需求并不是时时刻刻都相吻合的。当我们需要花钱时,我们的收入可能不足;而当我们处在事业最高峰时,可能消费并不是很多。所以,我们需要对人生的收入和消费进行均衡。当然,有多种方式可以对人一生的收入和消费进行均衡。储蓄和保险都能够促进家庭消费的均衡。例如,人一般在其壮年时收入是最高,退休之后退休金的增长会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需要动用以前的积蓄。为了保证年老时不因收入的减少而影响家庭的消费,就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即在青壮年时期,将其收入的一部分通过缴纳保险费的形式交给保险公司,而在年老时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保险金,从而实现家庭的消费均衡。而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也可以使得自己在发生意外时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赔偿金,从而不会发生巨额的开支,实现家庭消费的均衡。
三、解决家庭资金的流动性问题
由于有一些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功能,因此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当个人或家庭因为某些原因急需要现金时,就可以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进行质押,从而换取现金,解决家庭资金的流动性问题。等到自己的现金流问题解决之后,再偿还所借的款项。这样做,不但可以继续保持保单的效力,而且能够缓解家庭的现金压力。
四、在遗产与赠与筹划中具有避税的作用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时,需要向税务局缴纳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人们生而平等,靠自己的努力来获取财富,而不是靠遗产而生活。凡是征收了遗产税的国家中,遗产税的税率都比较高,大约都在60%~80%之间。所以,遗产税是在遗产规划中所需要规避的主要成本。而保险在遗产规划中具有避税的作用。如果购买了保险,则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是属于受益人的资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我国的《保险法》也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受益人不可剥夺的资产权利,死亡赔偿金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前给自己购买了保险,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将来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将死亡赔偿金直接交给受益人了,而不必缴纳任何遗产税。这样就相当于被保险人将自己的财产通过保险公司转移给了受益人,而没有缴纳任何遗产税。
例如,在老王的名下有300万元的资产,这些资产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如果老王过世了,老王的儿子小王具有继承权,继承了父亲的300万元资产。但是,这些资产是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因此如果当地法律中要求征收遗产税,则小王首先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遗产税之后才能享有资产。假设遗产税税率为60%,也就是说,小王所继承来的300万元资产中,180万元应当作为遗产税交给国家,小王自己实际上只能够得到120万元的资产(见图1.12)。
图1.12 通过保险规避遗产税
但是,如果老王不是直接把资产传递给自己的儿子,而是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进行传递,那么最终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比如,老王生前用自己的钱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受益人为小王。那么当老王去世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300万元。小王就直接得到了300万元的资产,而无须缴纳任何遗产税。
同样,在赠与资产时,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把自己的资产赠与其他人时,也要向税务局缴纳赠与税。与遗产税一样,赠与税税率也是比较高的。所以,通过赠与转移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规避赠与税。而保险同样能具有规避赠与税的作用。因为在购买了保险之后并且保单有效时,保单内的现金价值等权利是属于投保人的。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保险期限结束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被保险人有权领取生存保险金。也就是说,在保险期限结束的那一刻,原属于投保人的资产权利转移到了被保险人名下,而无须缴纳任何税费。
例如,老王自己没有孩子,老王与小张的关系比较好,小张平时也对老王多有照顾。老王想把自己的部分资产送给生活比较困难的小张,例如赠送10万元给小张。如果该国家或地区有赠与税的规定,那么小张最终得到的资产不是10万元,而是10万元扣去赠与税。但是,如果老王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赠与,则完全可以避免赠与税。比如,老王给小张购买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老王是投保人,小张是被保险人。老王一直在缴纳保费,该保单所产生的现金价值合计为10万元。在该保单的保险期限没有结束时,老王具有该保单的所有权,并享有其下的现金价值、分红等利益。但是当该保单的保险期限结束时,小张作为被保险人有权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取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是属于被保险人的资产,是无须缴税的。整个过程参见图1.13。
图1.13 通过保险规避赠与税
目前,我国对遗产的继承行为和赠与资产的行为都没有征税,所以还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在世界其他许多国家中,都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随着我国人们财富的增加,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个人支票制度的推广,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以及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出台可以说是指日可待。在现实生活中,陈逸飞、王均瑶、龚如心等人的家庭财产纠纷实例给了我们太多的思索,中国的富人们如何运用保险进行财富管理,避免财富损失,是一个新的课题。
五、使投保人延迟缴纳所得税
保险还能够延迟缴纳所得税。在某些国家,所得税的收取是以个人或家庭的年收入为基础的。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不需要代扣,而是由当事人自行报税。个人在报税时,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一些与保险有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例如,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就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之前列支,即这部分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等到将来被保险人退休后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时,再把养老金与当时的所得合并之后再缴付所得税。
例如,小王在30岁时就购买了养老保险,每年交保费1万元。那么用于购买养老保险的这部分收入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小王在30岁时不必为这些收入缴纳所得税。等到小王60岁退休时,按照小王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养老保险合同,只要小王还活着,每年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取2万元养老金。那么,小王此时就必须为这2万元的养老金收入而缴纳所得税了。也就是说,小王通过购买养老保险,将本应该在30岁就缴纳的所得税延迟到了60岁以后再缴纳,从而实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实际上是少交了税。整个过程参见图1.14。而且,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针对老年人的所得税税率绝对值也比较低。这样,通过购买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不但能通过资金的时间价值而获得优惠,而且实际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也是比较低的。
图1.14 通过保险延迟缴纳所得税
当然,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度的不同,各个公司在发工资时都代扣了所得税,因此我们的收入都是税后收入。保险的延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在我国还无法完全体现。但是,随着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一些城市也已经推出了延税型养老保险。例如,上海在2009年5月公布的贯彻“两个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税收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尽快开展试点”。而且,上海的几家保险上市公司都已积极参与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项目的研究,包括产品设计、流程制定等。此外,有关方面还测算了该险种对地方财税的影响。2011年1月24日,上海保监局在2011年上海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中提出,上海将加快推进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简称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养老社区建设、个人信托型养老产品试点、职业年金试点,并力争在委托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做实个人账户等方面有所突破。
保险所具有的这些微观作用都是保险职能的具体体现。尽管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同,保险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保险的某些作用还无法体现,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忽视保险的这些具体应用,在将来更加应该充分发挥保险的这些微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