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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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的定义及其特征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把“保险”一词理解为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在保险学中,保险有其特定、深刻和复杂的含义。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上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许多被保险人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组织,由于保险组织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赔偿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一方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这种对保险的释义是比较完整的,因为它至少揭示了保险的三个最基本特点:

● 保险的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特点。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实现。

● 保险的合同性:这是保险的法律性。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也要依据保险合同。

● 保险的补偿性: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险具有互助性、合同性与补偿性三个基本特点

一代国学大师胡适先生谈起保险时曾说过:“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而我国《保险法》把保险的定义表述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正是由于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所以保险与许多其他经济行为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

一、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保险高度体现了互助合作性质,许多面临类似损失风险的人联合起来分担灾害事故的损失后果,即使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股份保险公司也客观上起着这样的作用。救济也能减轻人们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负担,政府、团体、个人都能实行救济。所以,就其都是以一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对人们的生产或生活带来一定困难为条件这一点而言,保险与救济具有相同之处。

但保险与社会救济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是:

● 保险风险事故是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而社会救济的风险事故则是以造成生产或生活的困难为前提。

● 被保险人所得到的保险补偿或保险金与其缴纳的保费多少有直接关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缴付保费为前提,双方是对价交易,保险人承诺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要遵守合同条件;而在社会救济下个别人所得到的救济金额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无直接关系,救济是单方面行为,双方不以对价作基础。

● 提供保险补偿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救济是以国家为主体。

● 保险是商业行为,而社会救济是社会行为。社会救济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要受保险合同的约束,而救济是施舍行为,不受明确的约束。

二、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有些长期人寿保险带有储蓄的性质。保险与储蓄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的需要这一共同特点。

但两者是不同的经济范畴,差异表现为:

● 保险是以一定的群体为条件,而储蓄则是以个人或单位为主体。

● 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

● 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储蓄也可用来对付不测事故,但储户的心理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

● 保险与储蓄的受益期限不相同,保险由保险合同规定受益期限,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何时出险,均可得到补偿;而储蓄则以本息返还期限为受益期限。单纯的储蓄行为不属于商业保险,而保险与储蓄相结合的储蓄性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三、保险与互助保险

保险与互助保险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异性的一面。两者的共同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二是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

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 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

● 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

● 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

由于有上述性质上的差别,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互助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四、保险与社会保障

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共同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险与社会保障均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二是保险与社会保障均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为条件。

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 保险的实施大多采取自愿原则,而社会保障则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

● 保险公司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国家举办社会保障则是以社会安定为宗旨。

● 保险是以“公正性”费率为准则,而社会保障则是以“均一保费制”为主要缴费原则。

● 保险以现代企业为其经营主体,而社会保障则是以事业单位为经办主体。

因此,社会保障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五、保险与社会福利

保险与社会福利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作用方面具有共同之处。然而,保险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差异是十分显著的:

● 保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提供保障的主体,而社会福利则是以社会为主体。

● 保险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前提,而社会福利则不以个人缴费为前提。

● 保险是以损失或收入减少为受益条件,而社会福利则无此限制,是以国家规定的某些条件为依据。

● 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己任,而社会福利则是以改善和提高公民的生活为宗旨。

因此,社会福利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