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彼特经济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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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经济发展理论(3)

如果我们沿着物品的层级关系上溯,就会发现我们的目的所在,即生产的最终55论证[23]。所有其他物品都“包含”其中至少一种要素,大部分物品两者都包括。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物品分解为“劳动和土地”,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物品看作是劳动和土地所提供服务的组合体。但是,消费品却是其中非常特殊的一类,因为它们具有直接被消费的特征。而其他的物品都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一方面它们只是“劳动和土地”这两种原始生产资料的体现,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潜在的”消费品,或者是潜在消费品的一部分。目前为止我们找不到任何的理由,显然以后我们也不会找到任何的理由来揭示为什么我们把它们看作独立的生产要素[24]。我们“把它们分解为劳动和土地”,我们同样可以分解消费品,或者按照相反的做法,把原始生产要素看成潜在的消费品。这两种观点,都只适合于生产出来的产品,因为它们没有独立的存在形态。

现在的问题上升为:劳动和土地这两种生产要素彼此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是其中一个比另一个重要,还是它们的作用根本不同?我们不能从哲学、物理或其他角度来进行回答,而只能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解读。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经济学领域的范畴内应该是有效的,但它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它只有在某个理论体系特定的构造范畴内才是有效和具有意义的。比如,重农主义[25]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看重土地的重要性——这样的回答本身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他们的回答主要是想说明他们的观点,即劳动不能够创造任何新的具有物质属性的物品,我们无法反驳这个观点本身,我们可以探讨的是在经济学领域内这一概念具有多大的作用,取得了多大的成果的问题。同意重农主义的这一个观点,并不妨碍我们对他们的进一步论证持反对意见。亚当·斯密[26]对土地与劳动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肯定的回答,但是他支持劳动。这种论点本身也没有错误,甚至把这个观点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恰当的。它表达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对土地的利用不需要我们做出任何其他物品的牺牲,如果我们想从土地这个生产要素中获得物品,我们也可以接受这个观点。亚当·斯密认为来自自然的生产力都可以看作是自由获取的,但是放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来看,这并不符合社会的现实情况,因为现实中土地都是被地主们占有的。显然他认为在没有土地私有权的社会里,劳动力就是在进行经济效益核算时的唯一要素。他的出发点本身可能是站得住脚的,但这种观点现在看来是不正确的。大多数古典经济学家都把劳动要素放在第一位,尤其是李嘉图[27]。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通过地租理论[28]已经排除了土地及其价值的决定因素。如果地租理论本身能够站得住脚,那我们也一定对这个概念感到满意。即使像约翰·雷这样的独立思考的人也对他接受了的地租理论这个概念满意。当然,这里还有关于我们所提的问题的第三种回答,即一些经济学家否定地回答了我们的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和他们一样的。在我们看来,劳动和土地这两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之间是平等的。

对第二个问题又可以有不同的回答,而且这个回答和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相关的,没有任何联系的。例如,埃菲尔兹认为劳动起主动作用,而土地起被动的作用。他为什么这么认为?理由是很明显的。他认为劳动在生产中代表主动性的因素,而土地则是展现劳动成果的客体,这一观点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他的这一制度性的安排并没有给我们带来新的关于劳动和土地关系的知识。在技术生产的层面上,他的这一观点并不可取,对我们阐述观点也起不了太大的作用。我们只关心个人在对经济的思考和行为中,这两种原始生产要素所起的作用大小,在这种关系中,这两者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劳动和土地一样是被节约使用并根据经济原则对其价值进行判断的,也就是说这两种要素在经济上的考虑是一样的,而且除此之外,它们均不涉及别的方面的考虑。既然在原始生产要素方面除了土地和劳动,没有其他要素与我们的研究目的是相关的,那我们就应该把这两种要素放在同等的位置来看待。在这种解释上,我们同意其他的边际效用理论家的观点。

尽管我们对生产要素——土地没有更多的理论阐述,但对于另一个生产要素——劳动,我们却应该仔细认真地进行研究。我们暂且不讨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直接用于生产的劳动和间接用于生产的劳动之间的区别,也不考虑与之类似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熟练的劳动和不熟练的劳动之间的区别,而是对其他两种劳动的区别进行评论,它们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可以从对它们之间的区别的评论开始得出对我们的研究至关重要的一些观察结果。它们就是领导的劳动和被领导的劳动以及独立的劳动和工资劳动之间的区别。首先,区分领导的劳动和被领导的劳动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这里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领导的劳动在生产组织结构的等级中处于较高的位次,它对一般“执行的”劳动进行领导和监督,正是这一职能似乎把它从其他类别的劳动中独立了出来。由于执行的劳动与土地的各种用途一致,从经济的观点看,它们所起的作用是绝对相同的,但领导的劳动与执行的劳动以及土地的作用相比,它明显处于支配和主导的地位。因此,它似乎形成了第三种生产要素。将领导的劳动与被领导的劳动区分开来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它本身的性质:领导的劳动具有创造性,它能够为自己订立生产的目标。对于独立劳动和工资劳动之间的区别,我们同样可以追溯到领导的劳动和被领导的劳动之间的区别。独立的劳动由于具有领导的劳动的职能,因此它具有一些特性,而在其他方面,它和工资劳动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一个独立的个人独立进行生产,并做一些执行的工作,那么可以把他分为两个个体,一个是领导者,一个是普通的工人。

很容易看出,监督管理职能本身处于较高位次等级的特点,并不构成实质性的经济区别。在工厂组织中,仅仅根据一个工人的位次在另一个工人之上,即一个工人处于领导和监督地位这一情况,并不能使工人的劳动在本质上变成不同性质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即使“领导者”不动一根手指,没有直接对生产做出贡献,他仍然在执行普通意义上所说的劳动,确切地说,好像一个看守者一样。“领导者”自身具有的其他要素在生产中起到更大的作用,那就是他决定生产的方向、方法和数量。即使人们上述所说的处于较高位次的管理者在经济上没有多大的重要性——也许更多的是社会学上的重要性——但人们能够看到管理者的决策职能与其他劳动在本质上具有不同的特征。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任何工作都会出现做出决策的必要性。例如,一个修鞋匠的徒弟,不论事情大小,如果他自己不做出某些决定,不独立地解决一些问题,那他就无法做好修鞋这件事。虽然“做什么”和“怎么做”是师傅教过他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自己不具有某种必要的独立性。当一个电力公司的工人到一个家庭去修理照明系统时,他仍然必须自己决定“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一个代理商可能不得不参与到商品价格的制定这方面的决策中,因为价格制定关系到他能够获得的利润空间——而在这一过程中他既不是“领导者”也不是“独立的劳动者”。一家企业的领导或独立的所有者肯定要做出大量的决定和决策,但是“做什么”和“怎么做”也是有人教给他的。他首先知道怎么去做:他已经掌握了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以及与生产有关的全部经济数据,还有其他很多需要做决定的事情,不过这种决定和修鞋匠的徒弟所做的决定只是在程度上存在区别而已。至于“做什么”的问题是需求本身已经决定好的。他没有设定具体的目标,而是由周围的环境驱动他按照一定的方式去做。当然给定的经济数据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取决于他的决策能力,即他如何快速、成功地对这种变化做出反应。不过,对任何的工作做决策都是这样的,他不能根据事情当期的表象做决定,而是需要根据他已经学习掌握的事物的某些特征来做生产决定,尤其是根据他的顾客直接表现出来的需求趋势做决定。他不断地屈从于这些趋势,并对它们进行分析,因此只有不是很重要的要素才是他所不知道的。从这种考虑出发,我们就可以认为只要人们在他自己的经济行为中根据已知的外界环境来做决定——这也是经济学以及我们在这里所研究的——那么他们究竟是领导者还是被别人领导就变得不再重要了。前者的行为和后者的行为都服从相同的规则,而建立这种规则,并表明表面上偶然的东西实际上是被严格定义的,这是经济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也是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

一般来说,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中没有真正的领导者,或者可以说真正的领导者是消费者。那些领导工商企业的管理者只是在执行根据需求和供给已经规定了的生产,而他们所用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法也是已经给定的。个人只有作为消费者并表达了对某种物品的需求时才能对生产产生影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不仅是工商业企业的领导参与了生产的管理,其实每个人都参与了生产管理,尤其是从最狭隘的意义上来说的那些从事生产的工人。除此之外,个人对企业的领导没有任何意义。过去支配经济系统的数据是人们所熟悉的,如果这些数据不变,那经济系统就会按照同样的方式运转下去。人们对数据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不熟悉,但从生产的原则来说,人们会尽可能地适应并追随这些变化。他不会自发地改变任何的东西,他只是改变那些外界条件已经按照它们自己的规则改变的东西,他消除经济数据和他自己的经济行为之间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出现是由于给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改变,而人们仍然按照以前的生产方式来进行生产而产生的。任何个人都可以采取与我们假设的观点不一样的方式安排生产,但是只要生产的改变是来源于外界的客观压力,那么经济系统中就不存在任何的创新。如果个人采取不同的行动,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实质上不同的现象。但在这里,我们只关注经济事实所固有的内在逻辑。

根据我们的假定,也可以这样说:劳动的数量是由给定的环境决定的。这里我们要附加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以前留下没有解决的,那就是任何时候都存在的劳动供给量的大小。显然,一定数量的人做多少工作不是一开始就明确确定的。如果我们暂且假定,雇佣个体劳动的最佳数量是已知的,这样就为雇佣规定了尺度,界定了严格的范围和数量,在这个尺度上的每个点,每种具体雇佣劳动的预期效用就可以和它的非效用进行对比。来自于日常生活的众多声音提醒我们,提供给我们面包的劳动是一项任务比较重的工作,人们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从事这项工作,如果有其他的选择,那人们会丢弃这份工作而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这里明确显示了将要完成的工作量。在每一个工作日的开始,这种对工作的比较自然是有利于促进人们努力完成工作的。但是,随着人们在工作中需要获得的满足越来越多,工作的动力就会下降得越来越多,同时,它所比较的产生非效用的劳动的数量就会越来越多。因此,对工作的比较变得越来越不利于工作的继续,直到对每个工人来说,他的劳动所增加的效用与所增加的非效用达到平衡,这种不利影响才会停止。当然,这两种效用的对比产生的驱动力是因人而异、因国而异的。在这些不同的差异中,有一个根本性的要素可以说明工人和国家历史的形成,但是这不会影响理论原则的本质[29]。

因此,劳动和土地只是生产力量。衡量任何质量已知的劳动数量都是困难的,但是这是可以办到的,如同在实际中,不管事情有多么复杂,我们都可以给土地的服务规定某种可以衡量的物质上的标准。如果只有一种生产要素,比如我们假设一种质量的劳动能够生产出所有的物品——如果我们假定从自然界获得的都是免费的原材料,那么我们的假设(劳动能够生产所有的物品)就是可以成立的,而这样就不会产生任何的经济问题——或者土地和劳动两个生产的要素彼此独立工作,它们都能够独自生产出有区别的物品,从事生产的人就需要为他的经济计划制定相应的衡量标准。例如,如果某种价值确定的消费品的生产需要3个单位的劳动,而另一种和它价值相同的消费品需要2个单位的劳动,那么他就可以决定他的生产行为了。但是在现实中,情况并非如此。实际上,生产中的各个要素要互相配合,共同起作用。现在,我们假定生产1件价值确定的物品需要3个单位的劳动和2个单位的土地,但是2个单位的劳动和3个单位的土地一样能够生产同样价值的物品,那生产者该选择哪种生产方法?显然,此时要有评价标准来对这些生产组合进行比较,而我们就需要这样的共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称为“配第的问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