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民族地区发展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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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态移民与退耕还林

20世纪50年代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局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生态问题已成为掣肘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建立更为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政府组织实施了生态移民与退耕还林即为其中两项重要的生态保护工程。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把生态移民与退耕还林都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规划之中。同年,由国务院发布的《退耕还林条例》中明确指出:“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7号令,2002。十多年过去了,这两项工程实施的情况如何,群众的生产生活有何改善,他们是如何看待与评价工程实施的效果?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在内蒙古、甘肃、云南、贵州、青海、新疆6省区16个县进行了问卷调查此次调查以家庭作为单位,每家抽取一人为采访对象。,以期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生态移民与退耕还林工作提供政策参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