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基金会改革发展简史(1989~2015)(全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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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扶贫之路的探索

第一节 千方百计筹集扶贫资金

一 成立之初的资金捐赠

中国扶贫基金会于1989年3月成立后没有过几天,就遇到北京政治风波。一时间,原本已经表示出对中国中西部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有很高热情和兴趣并准备给予资金支持的一些国际组织、部分国家的非政府民间组织和海外友好人士都沉默了,几笔有意向的捐款也从此没有了下文。这时的基金会,除了农业部拨给的10万元开办费,可以说是一无所有。交了租用办公场所的房租,账面上只剩下几万元,真正是个没有基金的基金会。

然而,扶贫事业是一个得道多助的事业。扶贫济困不仅是中国人的美德,它超越国界,不论信仰,得到广泛的同情、理解和支持。许多人士是从报纸上看到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的消息,主动捐来善款,表达他们热心扶贫的心愿的。基金会收到的第一笔外国人捐款,是旅居中国的日本退休老人野村久寿马捐赠的50万日元。一个家在湖北农村的刚刚脱贫的中学生寄来了他节省下来的5元钱,表示要帮助没有解决温饱的孩子。江苏离休女干部李珍,自己家连一台彩色电视机都舍不得买,却三次捐来钱和粮票。基金会的理事李特特,曾经冒着雨骑着自行车到基金会来,捐出现金5000元。台湾《联合报》记者、《蒋经国与章亚若》一书作者周玉蒄女士,也将此书的稿费全数捐赠给基金会。江苏省苏州市60万名少先队员捐来了自己的零花钱。他们在给李先念名誉会长的信中写道:“今天,我们生活富裕了,但我们知道,中国还有近1亿人生活困难,我们愿意省下零花钱来帮助他们。”

从此,中国扶贫基金会把筹资的重点目标从国外转向了国内。经过项南会长以及基金会理事们的多方努力,很快筹集到几笔较大的捐款,扭转了没有基金的局面。在基金会成立后的最初一年,基金会接受的较大金额的扶贫捐款有:厦门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美方经理捐赠250万元;厦门政府捐赠570万元。还有一些是专门支持基金会的事业活动经费:厦门中环企业有限公司40万元;中国石化总公司30万元;财政部50万元;云南省烟草公司250万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5万元;等等。

二 动员企业捐款

(一)厦门华美卷烟公司捐赠1000万元

基金会的接受的第一笔企业捐款来自厦门。烟草企业在很多年里是利税大户,是各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中国扶贫基金会在成立之初,在筹集资金方面得到了烟草行业的鼎力支持。理事马尔赤,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副总经理,经过他深入细致地做工作,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在1990年收购厦门华美卷烟公司生产卷烟的计划中增加5000箱,并要求将其产品税的50%交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作为对基金会工作的支持。这就是前文中提到的厦门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美方经理捐赠250万元、厦门政府捐赠570万元的由来。这也是中外合资企业捐赠基金会的第一笔资金。以类似的办法,广东普宁卷烟厂也给过中国扶贫基金会数额不小的资金捐赠。

(二)昭通卷烟厂捐赠1000万元

在早期的捐款中,还有一笔与烟草生产有关的捐赠,即昭通卷烟厂的1000万元。一个名牌香烟,可以给烟草企业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昭通卷烟厂很想创出这样一个名牌,于是,向中国烟草公司提出批准其生产一个甲级品牌香烟的申请。钓鱼台是国宾馆,如果以钓鱼台的名字命名香烟,而这种烟只出现在钓鱼台国宾馆的商品柜台里,出现在人民大会堂国宴的餐桌上,自然是身价不凡。基金会的副会长柯华找到国宾馆的负责人,他的老朋友,动员说服国宾馆为扶贫贡献“钓鱼台”这个名字做香烟品牌;又由理事马尔赤以他在中国烟草公司的影响促成“钓鱼台”牌香烟品牌的批准。1990年5月,中国扶贫基金会与钓鱼台国宾馆、昭通卷烟厂正式签订协议。钓鱼台国宾馆同意昭通卷烟厂设计使用“钓鱼台”商标,昭通卷烟厂使用“钓鱼台”牌生产甲级香烟,从销售收入中拿出一定的利润捐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用于扶贫。在这笔捐款中有300万元由基金会决定使用方向和扶贫项目,有700万元留在昭通当地扶贫。

图2-1 昭通卷烟厂捐赠1000万元

1992年4月4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出(中会发字第7号)通知:“决定将云南昭通卷烟厂捐赠的款项,以绝大部分(700万元人民币)用于昭通地区扶贫开发;专款专用;建议以中华职业教育社云南分社和昭通扶贫开发办为主组成一经济实体和董事会;此为有偿支援,有关还款年限和具体办法由基金会和该董事会另行商定。”1992年7月13日,中国扶贫基金会收到云南昭通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云南中华职业教育社联字〔1992〕 1号文,成立“昭通地区扶贫开发服务总公司”。然而,基金会对该实体的运作缺乏监管,对该笔资金如何有偿使用并实现到期归还缺乏有效的措施予以跟进,致使该笔资金不仅没有用出扶贫效益,而且最终损失殆尽。

(三)埃索美孚(中国)石油公司捐赠115万美元

埃索石油公司是美国最大的跨国石油公司之一,在全美国500家最大企业中名列第三。争取到该公司的资金支持并通过项目实施与其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是中国扶贫基金会所期望的。埃索美孚(中国)石油公司的副总裁李楣,是旅美华人。她是项南会长的老朋友,曾经在20世纪70年代初邓小平出席联合国大会时为其做翻译,也曾在美国接待过由时任机械工业部部长的项南担任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李楣到中国任职后,项南会长与她谈到正在从事的民间扶贫事业。按照国际惯例,作为跨国公司的埃索美孚(中国)石油公司在我国开展业务,有义务参与当地的社区发展,为所在社区的公益事业做一份贡献;从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为当地做一些公益项目。这样做,既有助于其与所在国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其在当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经项南会长做工作,李楣欣然表示支持中国扶贫基金会,并说服了公司的董事会,从当年从事公益项目的资金额度中拿出一部分,由中国扶贫基金会提出项目申请并负责实施。中国扶贫基金会提交的第一个项目申请是新疆且末县中心医院扩建项目建议书,共获得埃索石油公司捐赠的项目资金50万美元。一年后,中国扶贫基金会按时并优质完成了该医院扩建项目。埃索石油公司又批准了基金会提交的第二期项目申请,在新疆且末县兴建民族、汉族两所寄宿制小学的项目建议书,并由基金会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埃索石油公司对中国扶贫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成果非常满意,因此调高了给基金会的捐赠额度,将第二期实施的项目资金增加到65万美元。中国扶贫基金会与埃索石油公司的合作,实现了基金会动员外企捐资扶贫“0”的突破。且末项目的胜利竣工,坚定了基金会与跨国大企业合作的信心。

附件1

实现外企捐资扶贫“0”的突破

1998年6月1日,且末县为项目落成举行了隆重的典礼仪式。埃索石油公司总裁顾立洱先生和自治区、自治州的领导以及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代表专程赶去参加了那次盛典并为项目落成剪彩。当地群众席地摆开烤羊和美酒,姑娘、小伙穿着节日的盛装,载歌载舞,招待来自远方的客人。热烈的气氛感染着在场的每一个人。埃索石油公司总裁顾立洱先生随后致信我会领导人说:“与您在且末见面,并和您一起庆祝我们的工作成果,我感到很荣幸也很高兴。我代表塔里木三区联合作业体和埃索中国石油上游公司祝贺中国扶贫基金会为且末地区人民的需要提供了成功的支持和指导。从参加庆祝活动的人们的眼中流露出的感激之情,我可以看出我们双方共同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创纪录的收获。整个一天的活动是令人一生难忘的。”

三 运作8000万元银行贷款积累垫底资金

筹集并积累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垫底资金,是基金会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初创时期以项南会长为首的基金会领导人思考最多的问题。会领导多次召开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专题研究如何筹集资金并使资金增值,如何建立稳定的基金等问题。在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大事记和工作会议纪要中,就有多处相关的记载。

1988年4月,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和国务委员陈俊生在批准成立中国贫困地区发展基金会的报告上批示:“所募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收回,循环投资,以滚雪球方式逐步积累,形成支持贫困地区长期发展的稳定基金。”

1989年8月15~21日,项南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筹资问题。

此后又多次召集会议,研究筹资方法。例如,直接向海内外筹资,利用理事的余热向企业筹资,成立扶贫开发银行,发行扶贫彩票等,都是基金会探索和尝试的筹资方法。

(一)提出“借鸡下蛋”的筹款思路

1989年5月17日,在秘书处向会领导提交的报告《应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中,提出筹集资金是基金会当前的首要问题,并提出了筹集资金的具体工作思路。其中思路之一是,考虑从五大银行各借1000万元共计5000万元无息贷款,使用2~3年;以解决垫底资金问题。

作为破题之举,中国扶贫基金会于1990年4月25日聘请财政金融界的领导干部和专家20多人组成财经咨询委员会,由副会长、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金熙英任财经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研究了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允许扶贫资金回收使用、申请垫底资金的具体理由和措施以及如何选择金融机构管理扶贫资金并回收的问题。随后,又于1991年7月13日,成立了由我国财政金融界的领导干部和专家31人组成的经济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就是为基金会筹集、积累资金并使基金增值提供咨询意见。

1991年11月12~16日,项南会长主持召开了三次会长办公会议。议题只有一个,即设法使资金滚动增值。会议议定了以“双管齐下”“借鸡下蛋”的方式筹集并积累资金和开展扶贫工作的思路。所谓“双管齐下”,一是利用同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的中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服务中心的功能,使用和回收资金,使扶贫资金滚动起来;二是委托热心人士在香港筹建实体和利用香港新同达发展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优势经营发展,待增强扶贫实力后再去扶贫。所谓“借鸡下蛋”,一是向国务院申请扶贫项目贷款或贴息贷款;二是利用基金会在香港成立的新同达发展有限公司筹建合资企业的办法,筹集并积累资金。

(二)向人民、建设、工商、农业四大银行各贷款2000万元

1.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2000万元,由财政贴息,利率为4厘

1992年5月,副会长兼经济委主任金熙英主持召开经济委主任会议,专门研究了项目贷款问题。会议决定,拟以由国家财政贴息方式,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经金熙英副会长、理事田一农同志与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同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同志沟通,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10月5日,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中国扶贫基金会贷款2000万元获批准。11月10日,收到财政部复函: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从人民银行申请2000万元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问题,同意贴息,贴息率为4厘。在此期间,基金会拟订了《关于使用贴息贷款问题的管理方案》,并于11月底前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完善了贷款的全部手续。

一年后,即1993年10月7日,基金会经济委向人民银行报送了2000万元贷款的续贷申请,8日经人民银行批准,11日该笔贷款拨入中国扶贫基金会账户。

1993年11月,基金会致函财政部,要求为作为垫底资金使用并延期一年的2000万元贷款继续贴息。1994年1月,财政部批复,同意贴息4厘。

2.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

1992年10月31日,金熙英副会长致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周汉荣同志,要求支持解决2000万~3000万元低息贷款。在金熙英副会长疏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基础上,由李本副会长带领沈超英、孟庆丰同志前往建行信贷部进行交涉。该部初步同意由扶贫专款中贷给600万元,由计划外资金中贷给1000万元。基金会经济委委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原副行长任超同志专程来会,与经济委同志专门研究了从建行贷款的方法等问题。

1993年4月,中国扶贫基金会与建设银行就1400万元的贷款条件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承贷承还,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担保,华能集团宁波保税区为资金使用单位,用期3年,给中国扶贫基金会每年回报率为11%(三年共462万元)。随即,建行下达了拨款指标,并完成了各方签约手续。

1993年6月15日,基金会根据建行批准600万元贴息贷款规模,报送了陕西、山西等地的项目让其审批。10月5日,建行行文致有关省建行,下达了执行陕西省榆林地区副食基地项目300万元、云南省镇雄县猪鬃厂扩建项目115万元、河北省阜平县水晶厂新上1200公斤彩晶项目125万元3个项目专项贷款计划的命令。

3.向中国农业银行联系贷款2000万元

1992年12月3日,经济委孟庆丰、田英章同志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联系贷款2000万元事宜。副行长何林祥、信贷部主任王川原则上表示支持。关于如何落实中国农行2000万元的资金问题,商定由北京分行垫付,总行随后补拨资金;农行协助推荐了总政天诚集团公司承借承还,中国银行金融公司担保,贷期3年;天诚集团公司给我会的回报率为10%(3年共600万元),拨款后将先付我会100万元。4月20日,该集团提前送来600万元捐赠函,5月上半月他们拿到这笔贷款。

4.向中国工商银行联系贷款2000万元

1992年12月17日,阎颖副会长和孟庆丰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联系贷款2000万元问题。行长张肖及信贷部有关同志表示支持,随后研究了从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000万元的分配使用方案。

1993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将2000万元贷款分别下达到山东、河南省分行。其中基金会以新同达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荣成市两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分两期拨款共1500万元人民币,年回报率为22%和18%。另500万元贷给河南安阳岩岩石材公司。

附件2

银行贷款运作情况

1993年11月30日,经济委撰写了《银行贷款运作情况报告》。全文如下。

1992年以来,共取得银行贷款8100万元。这笔贷款分三种情况:一、人民银行2000万元扶贫贴息贷款,由基金会承借承还,我们要求贷三年,人行只答应暂办一年的手续,到期视情况再定。现已办完了第二年的续贷手续。二、工商银行(2000万元)、农业银行(2000万元)和建设银行(1400万元)的5400万元贷款,由基金会推荐项目,由银行按程序审批,由项目单位承借承还。用款单位取得效益后,向基金会提供回报。三、建设银行(600万元)和农业银行(100万元)的700万元直接扶贫贴息贷款,由基金会推荐项目,由银行按程序审批,由用款单位承借承还,算作我基金会对贫困地区的支持。

目前,全部贷款都已落实到项目,并签订了回报合同。

一、人民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使用情况

(一)投入扶贫咨询服务中心910万元,每年向基金会提供10%的回报。其用途是:

1.中国扶贫咨询服务中心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100万元;

2.广东国粤实业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

3.康民农业新技术联合公司注册资金40万元;

4.投入京郊手工织毛衣厂20万元流动资金;

5.北京中富达公司注册资金中用250万元。

(二)以新同达名义与山东荣成市橡胶厂搞合作项目,投入1000万元,年回报率22%。

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5400万元贷款的投向

(一)农业银行的2000万元由总政天诚集团总公司使用,三年向基金会提供600万元回报。方式是:向基金会捐赠600万元;基金会留下100万元(已用作中富达的注册资金),再借回500万元,签订了贷款合同。

(二)建设银行的1400万元,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驻浙江办事处使用,三年向基金会回报378万元。每年以咨询服务费方式,交基金会126万元。签订了合同。

(三)工商银行的2000万元,由三个单位使用。

1.山东荣成市靖海渔业公司使1000万元,三年向基金会回报210万元,已签订合同。

2.山东荣成市橡胶厂用500万元,三年向基金会回报150万元;已达成口头协议,待新同达去签订正式合同。

3.新同达安阳岩岩石材有限公司用500万元,尚未与新同达签订回报合同。

三、700万元直接扶贫的贴息贷款投向

(一)榆林地区60万亩沙滩改水田项目,投入300万元,用于建设副食品基地;

(二)阜平县水晶厂125万元,上彩晶项目;

(三)镇雄县猪鬃厂投入115万元,用于扩建;

(四)陕西省山阳县化工厂和玻璃纤维厂共投入100万元,用于蛋白胨和玻璃纤维布项目;

(五)山西省河曲县建奶牛厂项目投入60万元。

(三)防范贷款风险,设立还贷基金

如何管好用好1992年以来取得的8100万元银行贷款,并确保增值和按时还本付息,成了经济委员会的头等大事。

1994年2月15日,经济委员会坐班的三位同志就基金会如何办好经济实体、管好用好资金提出六点建议。金熙英副会长完全赞成,同时强调了经济委的职能,要求经济委员会在研究方针政策、探索筹资路子、牵线搭桥、监督检查、发挥委员作用等方面下功夫;将经济实体的管理问题交给协会去办;经济委要建立“还贷基金”,以保证向银行还贷。

1994年5月6日、12日,金熙英两次召集经济委员会坐班的同志布置工作,核心议题还是建立还贷基金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1)强调1994年运作银行贷款必须采取建立“还贷基金”的坚决措施,将回收的资金集中存入金融机构,继续滚动增值,不能挪作他用。(2)所有使用银行贷款的经济实体,不得将贷款用于注册资金,已经用了的,是应付注册验资的临时措施,并非拨给的实际资产。经济实体使用银行贷款,应按银行规定按季付利息,并在年终向基金会上缴经济效益。经济委要掌握这一原则。(3)1993年贷给新同达公司用于安阳岩岩石材公司的500万元,因他们运作不力,给基金会带来损失,可以调出转给广东国粤公司使用,经济委要抓紧办理转贷手续。

1994年5月20日,经济委坐班的三位同志拜访了基金会理事、中国银行原副行长尚明,专门了解了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后,对中国扶贫基金会2000万元贷款产生的影响问题。尚明理事主张抓紧建立“还贷基金”,做到有备无患。在此基础上争取续贷或续贷一部分。

根据设立“还贷基金”的要求,经济委联系了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还贷基金到位并在不影响还贷的前提下,委托该金融机构以年息18% ~20%的利率继续使贷款滚动增值。

(四)成果

随着企业使用的贷款到期,山东荣成市橡胶厂等企业开始返还投资利润。1994年9月23日,基金会在致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司的报文中,报告了央行于1992年特批给我会的2000万元贴息贷款的使用情况:

(1)投入山东荣成市橡胶厂1000万元,一年回收利润280万元;

(2)委托中国扶贫开发咨询服务中心运作910万元;其中投入广东国粤500万元;投入中富达公司“九华山佛国圣地陵园”80万元;

(3)支持扶贫项目有:房山区良乡毛衣厂20万元;涞源县手工毛衣厂10万元;河北平山县宝石材料厂硅酸钾项目50万元。

对于以上几笔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表示满意,批准续贷一年,并于1994年10月9日办理了续借手续并予以贴息。

1996年6月21日,中国华能浙江公司三年来向基金会提供的400万元资助款已全部到位。24日,经济委的三位同志到中国华能集团并与建设银行商定:(1)华能集团继续使用建行1400万元,期限原则定为三年,一年一办;(2)利率为年10.98%,上浮10%办理;(3)给基金会的回报数额,尽量保持原水平不变。

1996年7月31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关于继续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2000万元贷款指标的申请报告》。答复是可以使用,还需要落实继续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提供资助款的用款单位。

至1996年8月9日,经济委通过运作银行贷款筹集扶贫资金的工作,三年共筹集并积累基金2200万元。除拨出100万元投入扶贫到户项目外,2100万元均存入信托投资公司继续增值。

1996年8月13日,接到财政部对中国扶贫基金会《关于继续给予扶贫贷款贴息的申请报告》的复函。财政部同意对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扶贫贷款继续贴息,利率为月息4厘;从1995年10月起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追债

然而,在成功运作银行贷款增值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如基金会自己兴办的北京中富达公司、国农公司等,就发生了拖欠贷款不按期归还的问题。

据基金会1994年大事记记载:“1994年6月4日,经济委根据4日会长办公会决定,本着‘经济工作亲兄弟明算账’的精神,从上旬起,与北京中富达公司反复交涉,索要该公司使用910万元贷款拖欠1993年应付利息89万元问题。经会领导多次疏通,此款仍未到位。”

“1994年7月29日,王宝琛分头与孟庆丰、沈超英(中富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齐思(国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商讨付‘还贷基金’利息事。沈同意交84.34万元;高同意9月底交5.22万元。”

1994年9月8日,金熙英召集经济委坐班的三位同志研究工作,确定积累还贷基金不到2000万元以前不能动用,以准备随时还贷。北京中富达公司910万元银行贷款在收取利息上,经济委予以照顾,只要在财政部给予基金会贴息期间,年息均按10%计算,不提高利率。还贷基金统一由财务部入账,经济委不留两本账,但银行全部贷款由经济委运作。

1994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局薛纪宁处长和吴跃同志来中国扶贫基金会检查工作。在王宝琛汇报了全面工作后,二人查看了账目,提出:(1)今后不要再搞贷款业务;(2)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每月汇报一次财务情况。

此后,基金会没有再开展贷款业务,而是集中精力回收资金。

1995年以后,集中精力抓讨债工作、收回借出去的资金,已然成为基金会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直到1998年,仍有一些债务难以收回。

1998年3月6日,王郁昭常务副会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的投资和应收款的清收工作。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向人民银行的借款相关的共计4笔计1393.9万元。有:

(1)山东荣成国泰轮胎有限公司840万元及利息;

(2)北京国农公司(已停办)25万元及利息;

(3)中富达公司应收款(基金会向人行的借款)28.9万元及利息;

(4)广东国粤公司应收款(基金会向人行的借款)500万元及利息。

1998年6月11日,第三届理事会杨汝岱会长在主持召开的第9次会长会议上,传达了温家宝副总理听取中国扶贫基金会工作汇报后的讲话精神。会长们一致同意对第二届理事会形成的投资款、应收款提出的三项处理原则:

(1)情况比较好的,加强联系与管理,积极回收权益和资金;

(2)情况一般的,保持联系,等待时机收回权益和资金;

(3)情况不好的,将权益和资金转赠地方扶贫部门。

此外,杨汝岱会长又提出加上三条:

(1)从银行贷款,再投到企业的做法,不再搞了;

(2)运作银行贷款指标获得利差的做法要停止;

(3)欠人民银行的1350万元,给人行打报告,争取挂账停息。

此次会议,给基金会以运作银行贷款积累资金的方式正式画上了句号。

四 兴办经济实体解决资金保值增值问题

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使资金实现滚雪球式的发展,是基金会创立的既定方针。然而,仅靠募集资金的方式,资金来一个,花一个,难以积累并形成稳定的扶贫实力。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经过反复酝酿,提出了若干解决方案。有:(1)由在香港热心扶贫人士出资,由我会在香港的理事注册一家公司;(2)申请建立扶贫开发银行;(3)建立经济实体;(4)申请组建“中国扶贫开发公司”或“中国扶贫开发中心”;(5)筹建中国扶贫信托投资银行;(6)建立扶贫咨询服务中心;(7)筹建中国西部地区开发银行;(8)成立中国劳务开发服务公司等。为了弄清到底哪些方式可行,基金会进行了多方探索。

1.办经济实体受到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管理办法》的制约

1992年5月3日,我会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杨钟同志并陈俊生同志呈报《申请建立经济实体的报告》,申请组建“中国扶贫开发公司”或“中国扶贫开发中心”。此后会长会议多次研究,扶贫真正要积聚实力,形成一定气候,要与海外有此意向的朋友联系,积极力争筹办开发信托银行。

关于筹建中国扶贫信托投资银行一事,1992年9月,国务院领导陈俊生、田纪云、李贵鲜同志分别在《项南同志9月10日给齐景发同志的信》上做了批示。意思是原则赞成,但对这类政策性银行人民银行无法长期支持。

基金会办实体还受到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的制约。该办法规定:“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2.提出建立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再由协会兴办经济实体

为打开稳定解决资金来源的局面,基金会转而提出建立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再由协会兴办经济实体。这个提议得到了当时国务院相关主管领导人的全力支持。

1992年11月23日,经项南会长签发,报呈陈俊生同志《关于建立“中国区域经济开发协会”的报告》和章程(草案)。对于我会提出的尽快建立扶贫开发银行和兴办实体的请示,陈俊生同志明确表示:“想法都很好,但成立扶贫开发银行,这是政策性银行,不可能很快搞起来;兴办实体,我是赞成支持的。要把所募集的资金管理好、用好,而且要增值,办实体是一种方式,存银行也是一种方式。但办实体可能与某些现行规定不符,可考虑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来解决,基金会自己不直接办。”陈俊生同志所讲的“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来解决”,就是指创办扶贫开发协会。

1993年4月28日,国办秘书二局向李昌安同志书面报告称:“去年(1992年)11月29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向俊生同志报来《关于建立“中国区域经济开发协会”的报告》,提出保留扶贫基金会,新成立中国区域经济开发协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此后,秘书二局根据俊生同志的批示先后征求了人民银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办认为:“鉴于当前社会各界向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捐赠除资金外,还有捐赠营业大楼和委托筹办企业,盈利用于扶贫。在《基金会管理办法》不允许基金会办企业的情况下,为广辟扶贫资金来源,同意成立中国扶贫开发协会,赞成所报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经研究,建议同意成立“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组建工作可由扶贫基金会来做。一经批准和注册,即独立开展工作。

文件报上前后不到一周,李昌安、罗干、陈俊生同志均批示同意。至此,成立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已成定局,并且明确了协会与基金会的关系。

3.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成立

1993年4月22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文芳主持召开协会筹备组会议,研究决定了协会筹备的有关事项。

(1)协会的功能定位

关于协会的功能定位,必须严格遵循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旨在广泛动员国内外企业家投资扶贫事业,推动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为此,要从章程和组织安排上保证协会能始终与基金会协调配套,形成一个功能比较齐全、机构比较完整的民间扶贫系统。

(2)名称: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3)领导及机构

会长:项南;副会长:金熙英、李本、阎颖、孙文芳;

秘书长:孙文芳(兼)。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不另设其他常务理事。

法人代表由项南同志担任。如社团法不允许一人同时担任两个社团的法人,则由孙文芳同志担任。

成员:开始不宜多,要有目的、有目标地选择不同类型的代表,逐步发展。发起单位以20家左右为宜,第一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不超过50个为好。

机构:办事机构称秘书处,下设联络、经济开发、财务和咨询服务四个部。当前先由联络委、宣教委、开发委和咨询中心指定专人兼管协会业务,随着事业发展的需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逐步增设机构和人员。

(4)资金:按协会注册登记所需资金额,由基金会划拨

1993年5月7日,陈俊生办公室秘书唐传利电告:关于建立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的报告,昌安、罗干、俊生已批准,该文已发开发办(国务院扶贫办——编者注)、民政部和人民银行。

1993年6月5日,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1993年6月9日,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成立大会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10日,首都各大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均报道了协会成立的消息。

4.协会成立后的主要工作

协会成立后,开始紧锣密鼓兴办经济实体。

1993年6月19日,项南会长主持召开了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会上明确了会长分工:项南负责全面工作;金熙英协助项南抓全面工作,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李本、阎颖负责经济实体工作;孙文芳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会议一致认为,兴办经济实体,是协会的主要工作,当前一定要集中精力,不失时机地把这件事抓好。

会议决定组建一个股份制公司。名称:中富达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由李本副会长担任,总经理由沈超英担任。

1993年7月28日,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文芳主持研究协会有关工作安排。会议明确,基金会、协会对外是两块牌子,对内协调工作,不可能再搞一套人马。成立协会主要是搞实体,补充基金会不足的功能。

1993年9月13日,项南找主抓基金会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王宝琛就基金会工作谈了几点意见。一要抓紧“银行”的筹建工作。提出,此事如能在年内突破,就一破百破,基金会的整个工作就活起来了。“银行”的事从上到下都要抓,不要形成只是孟庆丰一个人的事。二要成立一个强有力的经济实体。除了基金会自己新办一个公司外,应尽快利用一家有人才、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由基金会入股,并发动协会发起单位参股,每股50万元,筹集5000万元到1亿元资金,将比自己办公司要来得快得多。“基金会与协会应该形成一个基金会在后面运筹帷幄,协会(实际是指经济实体)在前面猛冲猛打的格局。”

那一时期,研究提出了筹建“中国中西部发展投资公司”和“海外融资机构”的方案;着手筹建三个公司,即福建中富达有限公司、江苏中富达有限公司和以协会发起单位为骨干组建一个股份制公司。福建和江苏两个公司受协会委托承办直接扶贫项目,以期达到扶贫和增值的目的。

关于基金会拟筹建扶贫开发银行和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一事,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陈俊生、刘济民、杨钟等同志的意见是:(1)原则同意成立民间、商业性的扶贫开发银行;(2)宗旨必须立足扶贫;(3)资金必须以外资为主;(4)基金会的股金必须落实(国家不出钱);(5)此事请杨雍哲、刘济民、杨钟与基金会进一步研究,拿出具体方案并征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再行文上报。

会后,根据上述意见,基金会领导研究确定:银行缓办;先在香港办一家投资公司,以此公司为外资在国内办一合资投资公司。

截至1994年,在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名下已有下属公司14家。具体情况如表2-1所示。

表2-1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有关公司概况

成立扶贫开发协会,通过兴办经济实体积累资金,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下基金会的领导们为壮大基金实力而积极采取的努力之一,也是得到了国务院主管领导的支持的。然而,事与愿违。基金会的老领导老同志们虽然满怀热情筹办公司,期望着多办几家公司就能够积累资金用来扶贫,却把经营活动看得过于简单了。不论是高层领导人还是在公司中承担运营责任的负责人,面对经济活动中无处不在的风险既缺乏准备又无力招架。结果是,这些公司除占用了扶贫基金会宝贵的扶贫资金外,几乎没有给基金会壮大基金实力做出过贡献。

五 创办香港新同达公司始末

在香港创办一家公司的设想始于1990年初。会领导酝酿,伸手向别人化缘很难持久,尤其是到海外去募捐,开始时人家会给予支持,但次数多了,可能会引起反感,而且筹来扶贫的钱用一个少一个,也不利于基金会的壮大和长期发展。这时,香港一些热心扶贫的友好人士提出,不如由他们在香港注册成立一家公司,用海外人士的捐赠资金集中使用,经营发展,不断增值,再用来长期支持扶贫事业。1990年10月,新同达公司在香港注册。其资产构成和董事会初始基金是基金会的拨款加香港几位热心扶贫人士给基金会的捐款。

(一)公司人员组成和资金来源

1.香港新同达公司的人员组成

董事长:李明治(联合海外有限公司主席)

董事:庄士平(南洋商业银行名誉董事长、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扶贫基金会理事)

董事:黄克立(大正证券公司主席,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扶贫基金会理事)

董事:徐展堂(中华油漆厂主席)

董事:黄训耕(香港合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扶贫基金会理事)

2.资金来源

一是赞助。信和集团主席黄廷方捐赠200万港元;永新集团主席曹光彪捐赠100万港元;维德集团主席庄啟程捐赠100万港元;黄克立等三人捐赠100万港元。

二是担保。李明治提供2000万港元担保;华闽公司提供2000万港元担保;徐展堂先生提供500万港元担保。

三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现金投入500万元,提供担保4500万元。

实际上,到1992年9月,包括注册新同达时的投入,中国扶贫基金会共分4次向新同达公司注入自有资金1600万元。

(二)新同达的任务及所做的几件事

1.新同达公司于1991年1月1日正式开业

基金会设计的新同达公司的作用是:帮助出口,办理引进,提供信息,输出劳务,再生业务(垃圾),办理捐赠事宜。

新同达公司成立后,其业务涉及房地产、贸易、机电仪表生产、废旧物资进口等七大类。受基金会委托从事的业务有以下几个。

石材开发:陕西安康、河北太行山区的石材开发;

房地产开发:香港房地产、福州新同达广场;

捐赠事宜办理:办理韩国朴时湖“捐赠”300辆汽车的进口及经营;

贷款运作:基金会委托新同达代基金会运作向山东荣成市橡胶厂投资的1000万元等。

在成立香港新同达公司之后,还成立了新同达研究中心。据基金会史料记载,在1994年1月22日项南会长与孙文芳副会长研究工作时,就向新同达研究中心提出了四项工作任务:(1)尽快准备发行彩票的报告;(2)草拟“扶贫行动”议案;(3)关于筹备召开中西部经济发展研讨会;(4)关于拍摄电视剧《陈嘉庚》。以上这几项任务,哪一项的分量都不轻,足见基金会领导对新同达的器重并对他们的能力寄予厚望。

2.为了增加新同达公司的资金实力,也由于出借方企望通过新同达公司使自己的资金尽快增值,由基金会作为担保,为新同达公司协调了几笔借款

第一笔,将陕西扶贫基金会暂无扶贫项目投放的2000万元,经中国扶贫基金会委托给新同达公司作扶贫开发资金使用,以年利率16%回报陕西,两年本利归还,中国扶贫基金会分文不取。此为1992年3月22日项南会长主持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七件事之一。随后,陕西省扶贫基金会和陕西省改水办专门致函中国扶贫基金会落实此项借款,并于4月3日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签订协议。协议规定贷款期限二年,年利率16%,第一年期满付息120万元,第二年期满利随本一次还清。还规定,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除按规定付息外,滞纳金皆为每日万分之五。

第二笔,陕西省将450万美元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借给新同达公司,以2年为期,年利率14%,利息以人民币支付。

第三笔,协调中华职业教育社向新同达贷款500万元。经双方反复研究,按年息13%达成了协议。

(三)新同达的发展轨迹如“过山车”

新同达公司成立后的最初几年,业务发展似乎“顺风顺水”,但由于其“战线”拉得太长,又赶上1994年前后政府对我国出现的经济过热所进行的宏观调控,新同达公司很快出现了债务危机。据总经理黄训耕、新同达驻京办事处主任梁丹的工作汇报,1993年初,新同达公司在香港经营房地产、贸易、生产机电仪表、进口废旧物资等业务,600万元人民币、355万元港币的初始资本已增值到5000万元,打开了局面,奠定了基础。该公司两年后可增值到2亿元。到6月,在福州建的两栋32层大楼(新同达广场)已开始出售。而时间仅仅过去不到半年,即在当年年底,国家宏观调控加强之后基金会没对新同达广场断然出售,该项工程未将资金落实,情况发生“过山车”般的急转。前述几笔借款也都成为日后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大麻烦。

由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作为双方借贷的担保人,1994年4月19日,陕西省扶贫基金会致函(手书)中国扶贫基金会项南、李敬会长,催要借款,说:“新同达借去2000万元,1200万元业已到期,800万元即将到期。……恳请二位领导督催新同达公司归还此款。至盼至要。”而到7月,新同达尚欠本息220万元及逾期款33.74万元、违约金37.98万元。经会领导多次协调,新同达借陕西的2000万元,直至1995年1月才还清本息。

而中华职教社借给新同达的款项,在归还时也同样颇费周折。1994年5月11日,中华职业教育社致函中国扶贫基金会:“恳请中国扶贫基金会敦促新同达发展有限公司归还该社借款。”函中称,1992年12月9日,由基金会担保,职教社借给新同达公司500万元,其中300万元借期一年,200万元借期3年。到1994年5月11日,该公司尚欠该社本金265万元,要求我会协助催要。1995年12月8日,中华职业教育社致函中国扶贫基金会:“恳请中国扶贫基金会敦促新同达发展有限公司归还该社贷款。”函中说,1992年12月9日,由中国扶贫基金会担保,借给了新同达公司200万元,当到期请新同达归还时,该公司梁丹主任却说无款可还,要求续借。此函要求中国扶贫基金会帮助催要借款。

(四)解决新同达问题的对策与博弈

1994年3月,新同达公司为了摆脱所面临的危机,董事长王纪宽、总经理黄训耕致函中国扶贫基金会并项南会长,提出改组新同达公司的申请。其申请的要点,一是拟拿出公司51%的股份寻找合作者,将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独资公司改为股份制公司;二是从改制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占有的49%股份中拿出一定份额给予黄训耕。而如何保住基金会的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较为稳妥地处理新同达问题,基金会领导在1994年3月至1995年12月,召开的专题研究新同达公司问题的会议就达33次。国务院陈俊生等领导同志也有过多次批示。

在如何就新同达改组的申请做出答复的问题上,会领导对新同达的产权归中国扶贫基金会是明确的,对于首先在还债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准备改制意见也是一致的,但在答复的迟早和是否应该按总经理黄训耕的要求给予其部分股份作为奖励上有较大分歧。

经1994年4月4日和4月22日两次会长办公会议,中国扶贫基金会就新同达公司改为股份制公司的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第一,为适应新同达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并使该公司更好地支持扶贫经济开发,同意新同达公司让出51%的股份给华闽公司,与华闽公司合股为股份制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改为股份制后的新同达公司,仍要保持当初在港英政府注册时的公司性质和以扶贫为根本任务的宗旨,作为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的对外窗口,接受基金会、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第三,当前要抓紧做好财务清理、资产核定这项实行股份制的主要准备工作,还要归还陕西、职教社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几笔借款,以及如期上交或退还基金会各款项,包括汽车款、福州市捐赠款和新同达公司本身的捐赠款。

第四,同意新同达公司与华闽公司商定的意见,实行股份制后,每年从利润中先提出25%,捐赠给基金会,余下的75%作100%按股分红。

第五,在基金会所占的49%份额中,25%由基金会分取红利,其余24%,考虑到新同达公司建立以来的三年中,已获得较大利润,应当奖励,从三年已获利润中提取相当于24%股份的金额,作为黄训耕总经理为代表的经营骨干股份,分取红利。任何经营骨干如中途离开新同达公司,股份不能带走;如工作到批准退休,届时可给予相应的股份。

第六,在上述每年捐赠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25%利润中,基金会返还5%给全体职工作为奖励,20%交基金会用于扶贫。

第七,让股后,华闽公司交回的51%股金,要在当年(即1994年)交给基金会,用于办扶贫实事,支持《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

第八,实行股份制后的新同达公司董事会中,中国扶贫基金会派出包括庄世平、黄训耕在内的三名董事(另一名新董事待定),对热心于扶贫事业的原董事长和不留任的董事,由基金会写信给他们表示深切的感谢。

第九,在准备实行股份制的同时,不要放松当前经营,做好回收快、效益高的项目,注意继续缩短战线,做到量力而行,使得新同达公司在实行股份制后走上更快发展的新阶段。

第十,请新同达公司迅即召开原来的董事会,报告实行股份制的情况和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意见。

时隔一个多月,会长办公会再次研究了新同达改制的有关问题。除同意新同达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外,提出:改组董事会,委派李本副会长任“新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请财务部叶荫松同志牵头组织人员对新同达的资产评估进行审核;对于改制后扶贫基金会在新同达的股权,沿用过去的做法,即用黄训耕的名义,经法律程序确认,黄的全部股权属中国扶贫基金会。

1994年7月5日,常务副会长魏玉明召开办公会,讨论新同达问题。因事关重大,除孙文芳、李敬等副会长出席外,还专门请安装了心脏起搏器的金熙英副会长前来参会。经激烈的争论后会议确定:同意新同达以2200万元资产的股本寻找合作伙伴,并以2200万元的25%奖给黄训耕个人;新同达广场的3000万元股本,全部属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以奖励名义给黄训耕25%股份的理由是:(1)黄任“新同达”总经理期间有较大贡献;(2)在“新同达”创办初期,黄曾捐赠483万港元,对公司的发展起过较好的作用;(3)用于稳定公司骨干队伍;(4)作为黄的养老基金。

一个月后,在当年第5次常务副会长办公会上,会议在听取了黄训耕总经理关于新同达公司全面情况汇报后,明确提出五点意见:(1)坚持新同达扶贫宗旨不变,对外窗口不变,港事港办不变;(2)要缩小规模,缩短战线,基金会不再投入,继续商谈合股事宜;(3)改组董事会,新董事会暂由魏玉明、黄训耕、庄士平三人组成,魏玉明出任董事长;(4)同意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与黄训耕签一内部让股协议;(5)要求新同达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于当年8月底将1000万港元捐款汇到基金会账户;年底上缴500万元汽车款;就欠基金会的其他债务做出还款计划,及时归还。

然而,到1995年1月,新同达总经理黄训耕、梁丹又来汇报说,因1994年中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下半年香港经济尤其房地产业明显走下坡路,新同达资金更加短缺,新同达已把福州新同达广场9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亿豪公司,亿豪公司将新同达已投入的3000万元归还给了新同达。这次二位又提出,新同达拟拿这3000万元股权折抵汽车款。而3000万元汽车款是基金会委托新同达代办韩国300辆汽车捐赠的收入,与福州新同达广场无关。这两笔钱都应属于中国扶贫基金会。

在1995年3月23日召开的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又一次就“新同达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认为,此为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扶贫领导小组和基金会全体人员关注的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慎重处理。议定:(1)解决新同达任何问题要坚持不违法、不损害基金会利益的原则;(2)新同达仍维持原状,照常经营,要千方百计还清债务,渡过难关,创造效益;(3)对新同达与基金会的债权债务,要在算清账目的基础上,完备认账手续,提出一笔一笔还账、顶账或挂账的具体方案,指定专人,抓紧时间,逐项落实;(4)300辆汽车属捐赠项目,应单列,不要和新同达的经营活动搅在一起;应上交的3000万元汽车款(1993年已交500万元)必须按协议执行;同意以岩岩石材厂的股权顶1000万元,其余1500万元应于1996~1998三年每年上交500万元;(5)新同达广场的3000万元股权,全部属基金会,应抓紧办理合法手续;(6)新同达让股问题,要从慎从稳。

(五)对新同达的清查以及新同达的收场

在香港创办新同达公司的初衷是通过投资办公司增值来积累扶贫基金,而结果却事与愿违。1995年5月10日,项南会长在与孙文芳、李敬等会领导交谈基金会工作问题时反思说,5年多来的工作值得总结,不该将大部分资金投入新同达,这与初衷背道而驰。为解决新同达公司的问题,项南会长委派财务部主任叶荫松、经济委副主任孟庆丰二位同志到香港调查了解新同达的情况,并强调:“要充分估计到可能发生的若干情况,提出几种解决方案。不管怎样,公司欠陕西扶贫基金会的450万美元和欠我基金会的汽车款以及股本,这三笔账弄不回来我们无法交账。基金会务必成为执行国家法律的模范,不许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995年7月20日下午3时,国务委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及国务院副秘书长刘济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杨雍哲听取了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工作汇报。陈俊生同志指出,新同达公司是国有资产,让股问题要慎重,首先要弄清情况,进行清产核资,把家底摸清,再确定具体方案。

附件3

陈俊生同志在听取基金会工作汇报时的讲话

这次总结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是在香港办的新同达公司问题。你们期望通过投资办公司增值来扶贫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事与愿违。

看来,新同达公司及其有关的有这样几个原则性问题。

(1)基金会把公众捐助的扶贫资金合港币800万元拿到香港,加上三位香港企业家捐助的355万港元,注册兴办了新同达公司,后来又通过其他形式陆续注入新同达公司七八千万元。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大方向是相违背的。尤其是在国家扶贫资金紧缺,八千万贫困人民吃不饱穿不暖,急需扶持的情况下,把扶贫资金投向境外公司是不应该的。

(2)新同达公司主要是基金会投资兴办的,三位香港企业家拿出的部分资金也是捐给基金会的钱,因此这个公司可以说是基金会的独资公司,而基金会是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组建的全国性民间社团,实质上是国家以民间社团名义接受公众捐赠用以扶贫。这种资金的性质,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团体所有,应是国有的。那么,基金会把国有性质的资金,划出25%作为总经理黄训耕的个人股份,是一个原则问题。黄训耕是基金会选派出去的厅局级党员干部,难道要这样的人去当资本家吗?!基金会没有把国有资产化为私有的权力。

(3)基金会通过新同达公司从韩国承办三百台捐赠汽车问题。据说,你们在总结工作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名为捐赠,实为走私骗税;一种是认为有合理合法的手续,不是走私骗税。这也是一个原则性的是非问题。究竟是捐赠还是走私?基金会领导上应该是清楚的,要如实向海关汇报,做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论。

(4)基金会倾其囊把大量资金先后注入新同达公司,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对其在香港的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全然不知,在这种情况下,据说你们最近又根据黄训耕的要求,决定把新同达的股份出让,是不适当的。

(5)看来,新同达公司问题,归根到底是用错了人。黄训耕是基金会选派的,而且把他本人和老婆孩子都办为香港常住人口,没有任何监督、制约措施,以致造成今天完全失控的局面。

以上说到的把扶贫资金投到境外去,给黄训耕划分私人股份等,都是方向性、原则性问题。如果汽车并非捐赠性质的话,又是一个大问题。对这样一些重要问题为什么事前不通气,事后不报告?黄训耕要股份问题,你们向扶贫领导小组通气时,被当即驳斥,并有批示,为什么还要坚持那样办?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扶贫领导小组可以不管,但事关方针、方向的问题,还是要管的。

解决新同达公司的问题,我提出几点意见,请项南同志和基金会同志考虑。

(1)方针:清产停办,收回资金。基金会要执行国家的章程,不能办公司,应当采取其他形式实现资金增值。当然,停办不是马上能停下来的,需要有一个过程,要把工作做细做好。

(2)原则:扶贫资金不流失。防范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转移、分散、侵吞资产。

(3)办法:先冻结,再清产核资,最后决策问题的处理。不论是拍卖、转让,都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领导:清产停办,收回资金的工作,由项南会长全面负责,魏玉明副会长和其他各位副会长协助。在项南同志直接领导下,以分管财务的副会长为首,吸收财务部主任和其他有关同志参加,组成清产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5)支持:需要扶贫办帮助的事,请杨钟、杨詠沂同志支持。需要港澳办、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协助的事,请刘济民副秘书长和王洪祥局长协调,提供支持。

希望项南同志和各位副会长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处理好新同达公司问题。要千方百计保证扶贫资金不流失,资产不损失。否则,万一出现资产转移,人员外逃,造成公司破产的话,基金会是担不起这个政治影响和经济责任的。

基金会办的其他公司,也要按处理新同达公司的方针办。

这次总结工作中提到的其他问题,如有些资金投放出去到期收不回来的问题,要当事人坚决追回,谁追不回来就要追究谁的责任。还有,基金会下面挂靠的一些组织,有的胡作非为,败坏基金会名誉。一定要彻底清理,摘除挂靠。


为落实陈俊生同志关于解决新同达问题的指示精神,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孙文芳副会长任组长,由财务部主任叶荫松、经济委副主任孟庆丰为副组长,并抽调开发委杨青海、宣教委耿和荪及财务部王俊德等同志组成清产核资办公室;委派孙文芳、叶荫松和孟庆丰立即约黄训耕和梁丹谈判;与此同时准备清产核资和清盘的应变措施。根据向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汇报时领导谈到的基金会其他问题,会长会议议定:(1)借出去的钱由谁借的谁负责收回;(2)帮助新同达清产核资,收缩战线,走出困境;(3)清理挂靠单位,专心搞扶贫;(4)把已办的公司办好,前途不大的要结束;(5)依法按章办事,把汽车事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6)筹集资金直接扶贫到户。

1995年8月21日,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到国家审计署发出的《审计通知书》,通知书要求自8月24日起对中国扶贫基金会、新同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进行审计。

1995年8月上旬和下旬,基金会委派叶荫松(财务部主任)、孟庆丰(经济委副主任)和王序(经济委专员)等三人分别去福州、香港进行调查摸底。他们听取了新同达公司的汇报,看了在香港福州投资的项目,征询了港澳工委、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形成了初步的报告。9月11日,基金会清产核资小组撰写并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提交了《香港福州新同达情况调查报告》。

附件4

香港福州新同达情况调查报告

为了了解新同达的情况和动向,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我们派小组成员叶萌松、孟庆丰、王序三人,于8月上旬和下旬,分别去福州、香港进行调查摸底。在香港听取了新同达公司的汇报,看了香港的投资项目,征求了港澳工委的意见,向法律公司、会计师等进行了咨询;在福州考察了新同达广场和其他投资项目的情况。由于我们主要是听取公司汇报和侧面打听,所以,了解的情况还是初步的、表面的,没有进行查对和核实。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同达面临的情况

1.根据新同达总经理黄训耕介绍,新同达公司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1)总资产为8767万元,总负债为11676万元,负债大于资产2909万元,资不抵债,累计亏损4509万元。经香港会计师核定,加上将要移交给基金会的两项资产——新同达广场和岩岩石材公司,总资产为11900万元,总负债为10809万元,虽然资产大于负债400万元,但累计亏损仍达1100万元。

(2)债务很重,欠银行贷款和财务公司贷款7500万元。其中,8、9月到期的欠款4598万元,无法偿清。如债主逼债,告到法院,新同达将被强制清盘,破产还债。据新同达试算,如破产还债,基金会只能得到329万元,股本及债权大部分落空,将损失5114万元。

(3)新同达的资产,大部分是房地产和子公司投资,总计7539万元。由于目前房地产不景气,子公司大部分亏损,主动售产还债可能性不大。只有正在施工的香港碧沙湾豪华别墅项目,预计可卖到2.1亿~2.4亿元,盈利5000万~8000万元,新同达占70%,但这个项目要到明年6月才能完工出手,远水救不了近火。

2.从种种迹象看,新同达有问题,但很难查清

(1)财产中有假象。摆在明处的就有:福州新同达广场收入500万元未入账,转入了私人账户;马道街地产原报盈利500万元,现说没有盈利;越南投资提高设备价格虚报130万美元;等等。暗地里有多少不得而知。

(2)据了解香港企业大都有假账,新同达也不例外。汇报中有几笔是会计师帮助做的假账。

(3)新同达的账册和法律文件,都经过会计师、律师证明,表面上“天衣无缝”。而基金会的法律文件则很不完善,许多无法律效力。

(4)新同达长期由黄训耕把持,无人监督。黄的二弟黄训铎任福州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兼新同达广场总经理,三弟黄训松任福州新同达电子公司总经理,妹夫陈国海任新同达广场总工程师。其他也都是亲朋好友、老乡部下,形成了以黄氏家族为中心的管理网络。外人查起来很困难。

3.黄训耕的态度

今年初,黄训耕即以公司负债严重、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再要求基金会让出股份。并宣称,如不让股,债主逼债,就要清盘破产。最近我们去香港,进一步摸清了黄的真实意图。黄一再表示:“新同达是我在香港注册的港资公司,不是中资公司,不执行国内的法律制度,与基金会无隶属关系。我也不是基金会的人,关系不在基金会。新同达的股份,百分之百是我的,根本不存在基金会占有股份的问题,基金会投入的600万元是借的,不是投资。去年转股时,是我把自己的股份给了基金会,是我的资产流失到基金会,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到我头上。”黄的这些话,充分暴露了他想把新同达变成他私有财产的野心。而且从法律文件看,他也早就做了这种准备。另一方面他不得不承认,“从去年转股以后,实际上也等于承认了基金会原来的股份”,并表示愿意把基金会的股金1600万港元,归还给基金会,但在归还基金会的债务上,仍在讨价还价。

二、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1.股权有争议

(1)新同达创建初期,表面上是以黄训耕、董志煌、李明治、庄世平等四人名义注册登记的港资公司,实际上是基金会投资的中资企业。基金会投入资金人民币600万元,折合港币814万元,香港友好人士捐赠基金会355万元,共1169万元,加上汇兑等其他收入,注册资金为1600万港元,为此,黄训耕等三人还写了“信托申明”,证明新同达的投资和权益都是基金会的。最近,黄训耕对基金会的股权提出了异议。第一,基金会投入1600万元是借款,不是投资;第二,基金会实际只投入1169万元,其余是黄训耕的钱;第三,去年转股时,基金会才占有75%的股权,黄训耕占25%的股权;第四,如果基金会要收回黄的股权,黄即不承认基金会的股权。

(2)经我们向法律公司咨询,黄写的“信托申明”交给基金会的是复印件,原件存在他手里,而且有意没有办理“厘印”(即贴印花),故无法律效力,只能证明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投资关系。相反1994年给黄训耕25%的股权,法律手续齐全,想收回来不易。

2.产权有争议

(1)新同达广场3000万元的产权和10%的股权,1994年改制时已从总资产中划出,没有列入全部股权基数之内。我们一直认为产权属于基金会。现在新同达提出异议,认为产权属于新同达,并用此项产权抵偿欠基金会的汽车款。

(2)法律公司认为,根据中外合资法,产权应属新同达。如果新同达全部为基金会投资,则为基金会所有。至少基金会可占75%的产权。“以资抵债”是不合适的,等于用自己的产权还自己的债。如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基金会仍是空的。

3.债务有争议

(1)新同达对欠基金会的债务1500万元中,有两笔提出异议:即1992年新同达捐款300万港元,又借给新同达使用,现新同达要求取消这项捐款;另一笔是福州把减免城建配套费363万元捐给基金会,基金会又借给新同达使用。黄训耕认为,关于这项捐款新同达做了许多工作,应归新同达所有。

(2)由基金会担保,新同达向陕西改水办借的450万美元,已还150万美元,尚欠300多万美元,基金会向陕西打了借条,而新同达对基金会则无任何手续,还款无保证。

三、两种不同的意见

新同达问题如何处理?我们征求了香港人士的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看法。

(1)一种意见认为:基金会对新同达长期不管理,不监督,新同达都是黄训耕的人,各方面都已布置就绪,现在要想查账或向法院起诉都很困难。在香港查账必须请会计师、测量师和律师,不仅付费较高,而且也未必能查清楚。所以他们主张,还是与黄训耕协商解决为好。有人建议采取“退股办法”,由新同达退回基金会投资款1600万元,偿还基金会欠款1500万元,归还汽车款2500万元。基金会与新同达解除投资关系。基金会总共可收回人民币5600多万元,虽然遭受一些损失,丢掉了新同达广场的产权,但大部分权益可以收回来。这个意见黄训耕表示可以接受,但又提出免交欠款近700万元等。

(2)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委托法律公司代表基金会处理与新同达的经济纠纷。首先召开股东会改组董事会,撤换部分领导,夺回资金管理权和调度权,然后再进行审计、评估和产权界定,明确各方面的权益。这个办法可能会使黄训耕躺倒不干,把债务包袱都推给基金会,也可能引起法律诉讼,结果如何很难预料。

中国扶贫基金会清产核资小组

1995年9月11日


1995年10月20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陈俊生同志报呈《关于提前收回基金会在新同达权益的报告》。国务院及扶贫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在文件上做了批示。国务院扶贫办杨钟主任的处理意见是:“(1)同意提前收回基金会在新同达的权益,但对汽车问题应另案处理;(2)尽早开次适当会议,听取基金会汇报,审批10月6日基金会与新同达发展有限公司的《结束合作协议》。”陈俊生于11月7日批示:“同意杨钟同志意见,协议草稿要认真修改。凡是基金会的权益不能流失必须收回,汽车问题另案处理,不要搅到一起。协议规定的钱数必须兑现不能是一堆白条子。以上请基金会负责解决,可指定核资小组负责修改协议稿。”

为贯彻落实陈俊生同志11月7日的批示,会长办公会召开了1995年第19次会议。其核心议题是,要尽快收回基金会在新同达的投资和归还陕西的美元借款。因此,会议决定派何载副会长前去福建,负责办理三项事宜:(1)收回新同达广场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的过户文件;(2)收回新同达广场10%的股权;(3)与新同达、亿豪、金桥公司、陕西改水办当面商定归还陕西450万美元借款,从此基金会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经何载副会长斡旋,收回基金会在新同达公司权益的协议终于在12月20日签署。按协议:(1)新同达在金桥公司的3000万元人民币股本以及10%的股权收益过户到中国扶贫基金会;(2)中国扶贫基金会从陕西水利厅转借给新同达的450万美元已还150万美元,这次协定10天内再还250万美元,其余本利由黄训耕与陕西另签合同。

收回基金会权益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虽然基金会最终卸去了新同达这个包袱,但损失及教训却是惨痛的。

第一,中国扶贫基金会虽然宣称新同达公司是自己以扶贫为宗旨的独资公司,但根据当时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基金会是不可能以机构名义在海外完成注册的,变通的办法是在香港以几个个人的名义注册。由此带来的基金会在新同达公司法人身份的不确定,给后来的一系列麻烦种下了祸根,而总经理黄训耕对此却是有所准备的。

第二,香港的几个捐赠人直接把资金注入新同达,而没有进入基金会的账户,也给后来基金会对这些资金权益的主张带来了麻烦。

第三,基金会对新同达公司在海外的经营情况和资产情况全然不知,对其经营活动管理完全失去控制,致使黄训耕等多次以索要股权、继续注资等不合理条件对基金会实施要挟,而基金会除了对其晓以道义外,对把握和掌控其作为完全无能为力。

六 韩国捐赠300辆汽车始末

(一)韩国捐赠300辆汽车的经过

1992年4月15日,经北京市文物局原局长、延安精神研究会会长金紫光先生牵线,韩国教育文化院、韩中文化院院长朴时湖向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并中国扶贫基金会致捐赠函,表示要捐赠韩国产汽车300辆,“希望在扶贫和办好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

1992年4月25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向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陈俊生同志报文,说明拟接受捐赠请国务院批准并请有关主管部门放行的意向。

1992年8月17日,基金会柯华副会长与朴时湖先生代表捐、受双方,分别在捐赠备忘录上签字。

该批车辆进口由中国扶贫基金会报经国务院、国务院机电审查办、海关总署、国家经贸部等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按国家进口规定进口,全部进口文件符合规定。

中国扶贫基金会经过与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进口审查办等主管部门汇报,提出对这批捐赠车辆的处理意见。

(1)车子不分配给任何机关,包括扶贫基金会本身。

(2)车子不分散分配给贫困县,因为这样做不但起不到扶贫作用,相反会助长脱离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不良作风。

(3)车子不出售,产权归基金会,全部以委托租赁方式组织有关企业承包,承包收入投入扶贫经济开发。中国扶贫基金会由于拥有车辆所有权可以对车辆进行监督,防止车辆倒卖。这种方式,比起纯粹分配车辆在管理上也有利。

(4)赠给特别贫困县的卫生等部门的少数车辆不收任何费用。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上述意见,得到了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进口审查办的赞同。上述意见,基金会也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做了汇报。

在接受捐赠和处理这批车辆的过程中,考虑到存在许多具体工作和技术细节,中国扶贫基金会委托以扶贫为宗旨的香港新同达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进关、商检、验车、卸货、经营等项工作。1993年1月22日,中国扶贫基金会与新同达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在该协议中明确:“甲方(中国扶贫基金会)全权委托乙方(新同达)负责该批汽车的进口与经营;汽车的产权归甲方;经营收入中扣除成本及必要的手续费后的得余额为捐赠实得金额。乙方应在三个月内上交基金会壹仟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留给乙方作为周转流动资金。如余额超过两仟万元,则酌情多交基金会。如乙方自办企业长期经营,初次不能大量回收资金,则第一期上交500万元,以后每年不低于200万元,连续三至五年。”(注:在1993年9月28日基金会致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并国务委员陈俊生的报告中称,香港新同达执行有关规定和协议,已向中国扶贫基金会缴交了770万元,超出协议规定的当年缴交数额。1993 ~1998年的六年间,总缴交金额将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代基金会向海关缴税1000多万元)

协议签订后,新同达全面介入这批韩国汽车进口工作,5月下旬到韩国验车,6月份开始进行车辆分配。按照会长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这批车辆以租赁的方式分配给了陕西扶贫基金会(轿车100辆,面包车2辆)、甘肃扶贫基金会(轿车80辆)、福建科教扶贫基金会(轿车49辆,面包车13辆)、湖北恩施州人民医院(轿车1辆,面包车1辆)、山西扶贫基金会(轿车30辆,面包车2辆)、北京平谷县扶贫办(轿车20辆,面包车2辆)。全部签有租赁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车辆的产权归中国扶贫基金会。协议约定,承包的企业分年或一次性交付租金,新同达公司在车辆寿命期内(约七年)将以租金方式收回车款,分年交基金会,用于扶贫经济开发,使贫困地区直接受益。

在办理此项车辆进口过程中,还有这样一个插曲,有人举报中国扶贫基金会汽车走私,惊动了公安局和海关。

1993年9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第二处李忠和北京海关三人等来到扶贫基金会,调查300辆捐赠车的有关情况。他们直接到新同达公司驻京办事处将工作人员隔离,搜查了办公室,然后与汽车捐赠的主要经办人基金会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徐登旺谈了两个多小时,并将新同达公司驻京办事处主任梁丹直接从首都机场(刚飞抵北京)押回办公室谈到晚10点。其主要意图是侦查韩国朴时湖所捐300辆汽车,说接到走私和倒卖进口汽车的举报。后经公安和海关人员查验,该批汽车按国家进口规定进口,全部进口文件符合规定,就此作罢。事情有惊无险。

(二)会领导及国务院领导的态度和意见

得知韩国朴时湖先生关于捐赠300辆汽车的意向后,基金会领导都十分重视,要求基金会要“抓紧办好建会以来最大的一笔捐赠”。为落实这笔捐赠,项南会长提议,韩国捐赠的300辆汽车由李本副会长负责,但分配方案要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然而,朴时湖明着表示是捐赠车辆扶贫和支持教育,实则另有企图。朴先生提出以一年给韩国卖100万吨大同煤并在价格上优惠作为先决条件。当基金会方告知对方不能把经济贸易和捐赠一并议定,这会降低捐赠的影响力且我国海关等方面的政策与法律也不允许时,朴先生则说如果不同意一年向韩出口100万吨煤的优惠价,韩国难以批准300辆汽车的捐赠。

对于朴时湖捐车的先决附加要求,会领导的意见也是明确的。在1992年9月9日召开的第6次会长办公会议上,会领导就韩国朴实湖先生捐赠300辆轿车事做了四项决定:(1)捐赠不能有先决条件,应与基金会帮助其扩大贸易分开,二者不能混为一谈;(2)对其提出需基金会帮助解决的问题,当尽力协助;(3)捐献的汽车只能用于扶贫,决不能转让、出售;(4)车辆的分配方案,待捐赠确有把握时,再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

(三)新同达公司在其中的角色及汽车收入去向

1993年1月,朴时湖与新同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称:“现在由于朴时湖在资金调动方面遇到一些困难,朴了解到新同达公司是以扶贫为宗旨的公司,其盈利将捐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为了帮助朴解决困难,新同达同意代替朴并以朴的名义实施捐赠。”双方协定:“新同达公司向朴指定的户头开出300辆汽车L/C(即银行信用证),朴同意今后对新同达公司的业务发展予以支持,将以适当的方式偿还新同达公司的支持。”

从现在能够看到的原始资料,如基金会与新同达所签的经办300辆车的协议以及朴时湖与新同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看,实情是,朴时湖从一开始即不是真捐车,而是以捐赠为名换取以优惠价格购买中国的煤炭、玉米等商品。当他看到其目的不太可能实现,便打算后退,对是否捐赠车辆出尔反尔。此时新同达接手,与朴达成协议,向其开出银行信用证,替代其实施“捐赠”,实际上是朴时湖与新同达以韩国当时的市场实价完成了这批车的交易。这即是基金会与新同达签的委托协议中所说的“成本”的一部分。办理此项汽车“捐赠”实际上只是省去了海关的关税。由此也能明了审计署计算新同达办理捐赠车辆的进口和租赁收入资金4900多万元,而新同达只承认有3000万元收入的原因。

(四)对汽车事件的两种意见

1993年5月24日,基金会李本、李敬、孙文芳等三位副会长在基金会下属咨询服务中心报送的《关于安排300辆车赠车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这件事情进展顺利,幸蒙各方支持。对车辆的处理意见体现了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及有关规定,不留、不送、不售,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部租赁经营,将其所得用于扶贫,是可行的好意见。拟予同意。请项南同志阅示。”项南会长阅后批示:“同意。应即报送俊生、罗干、昌安、杨钟同志。5.24. ”随即,当日由办公室副主任张夏云将报告及会领导意见呈送给国务院及扶贫领导小组有关领导。

1993年5月28日,基金会召开全体员工会议,通报情况并统一认识:300辆捐赠车5月底开始陆续抵达天津港。这批车是朴时湖先生捐赠给基金会的,与其他单位无关。这批车的使用安排已向陈俊生、罗干、李昌安和杨钟写了报告。此批车基金会不留、不送、不售,全部委托新同达公司经营管理,将其所得用于扶贫。

1993年6月7日下午,会长办公会研究了韩国朴时湖捐赠300辆汽车的分配使用问题。会议再次强调:“这300辆车是捐赠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要坚持不留、不售、不送的方针。”在谈到这批车辆分配时,要求委托新同达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以租赁方式给陕西、甘肃、福州等扶贫基金会。讨论认为,陕西、甘肃是贫困地区给予车辆是完全应该的,福建省也有贫困地区,也是可以给的,同时还要考虑给山西省,“因为这批车原来要煤时人家给予了很大支持”。

对于朴时湖一方面说要捐车,一方面又提出要求我方以低于市场的优惠价格向韩国出口煤和玉米作为先决条件,基金会内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位副会长说:“朴是很不仗义的人,不够朋友,我们办得也有点虚假。”另一位副会长提出:“这件事弄不好会有后遗症。”还有一位副会长说:“和资本家打交道的事我没有经过,这简直是神经战,联想到韩国朴时湖赠车出尔反尔,太不讲信义了。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而今方知有道理。”

受基金会领导委托研究新同达问题的沈超英、孟庆丰、叶荫松等三人,翻阅了有关资料和有关法律条文,也认为,基金会委托新同达公司办理韩国教育文化院捐赠300辆汽车,其捐赠的收入实际就是国家免除的海关关税。

1995年3月23日,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1995年第4次)明确,300辆汽车属捐赠项目,应单列,不要和“新同达”的经营活动搅在一起;新同达应上交的3000万元汽车款(1993年已交500万元)必须按协议执行。

陈俊生同志在1995年7月20日听取基金会工作汇报时,谈到基金会通过新同达公司从韩国承办300台捐赠汽车问题。他说:“据说,你们在总结工作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名为捐赠,实为走私骗税;一种是认为有合理合法的手续,不是走私骗税。这也是一个原则性的是非问题。究竟是捐赠还是走私?基金会领导上应该是清楚的,要如实向海关汇报,做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论。”“如果汽车并非捐赠性质的话,又是一个大问题。”

(五)审计署意见

1996年9月12日,国家审计署印发对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扶贫资金及有关情况的审计决定。其中对于办理韩国朴时湖300辆汽车捐赠是这样认定的:

“1992年经国务院批复,基金会接受了韩国朴时湖先生捐赠的300辆韩国产汽车,并委托新同达公司办理汽车的进口、出租等事项。”

1993年1月,朴时湖与新同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称:“现在由于朴时湖在资金调动方面遇到一些困难,朴了解到新同达公司是以扶贫为宗旨的公司,其盈利将捐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为了帮助朴解决困难,新同达同意代替朴并以朴的名义实施捐赠。”双方协定:“新同达公司向朴指定的户头开出300辆汽车L/C(即银行信用证),朴同意今后对新同达公司的业务发展予以支持,将以适当的方式偿还新同达公司的支持。”“上述情节,基金会没有向国务院、海关总署报告。”

“经查,新同达公司将其中的290辆汽车租出,租赁收入6392万元。300辆汽车进口所付的特别消费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商检、仓储费等各项费用计1399.6万元,租赁净收入为4992.4万元。公司只在1993年向基金会交了500万元,其余4492.4万元占用至今。另10辆汽车,被公司赠送和留用。”

回顾整个捐车事件,一开始基金会以为是得到了建会以来的最大一笔捐赠,不仅满怀信心把事情办好,而且即时上报国务院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和大力支持。然而朴时湖的目的其实是以捐赠汽车为名换取以优惠价格购买中国的煤炭、玉米等商品。当他看到扶贫基金会领导并不将其捐赠行为和其贸易行为混为一谈,其目的不太可能实现时,便打起退堂鼓,推说自己的资金调动发生困难,难以兑现捐赠承诺。此时新同达接手,替代其实施“捐赠”,实际上是朴时湖与新同达以韩国当时的市场实价完成了这批车的交易。这个过程既蒙骗了基金会领导,也蒙骗了海关等主管部门。而新同达因购车所支付的“成本”,是无法言说的,办理此项汽车“捐赠”实际上只是省去了海关的关税。这也是审计署计算新同达办理捐赠车辆的进口和租赁收入资金4900多万元,而新同达只承认有3000万元收入的原因。

七 李陆大捐款与小行星命名

运用小行星命名活动筹集扶贫资金,此项工作由理事王正同志牵头,自1993年开始酝酿,会领导亲自做工作,宣教委承担了具体的联络工作。

王正理事是江苏省扶贫基金会的会长,原在江苏省科协工作,与我国的著名科技工作者有着广泛的联系。他提议征得紫金山天文台的同意,以小行星命名的方式表彰为扶贫公益事业做出过贡献的人士,同时以此方式呼唤、吸引、感召海内外更多人士参与扶贫、为扶贫做贡献的热情和爱心。紫金山天文台认为,用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为解决贫困问题而做力所能及的贡献,推动社会各界对扶贫工作的支持,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所以欣然同意支持我会推荐小行星命名候选人。1994年1月15日,宣教委、联络委联合向理事、委员发文告知,为拓宽筹资渠道,已与南京紫金山天文台商定,双方合作,开展“命名小行星”活动。

1994年初,正值国务院颁布并开始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上上下下,一方面为这个计划而欢欣鼓舞,另一方面为如何拓宽民间扶贫之路而纷纷开动脑筋。4月,王正理事与宣教委赵学良、华克根据项南会长关于要进一步把“小行星”命名活动开展起来的指示,研究并制订了工作计划。

接下来的事情就是要寻找一位热心公益,对扶贫做出过突出贡献,又有可能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巨资的人士。有人提议,李陆大先生就是一位合适的人选。王正理事又请福建许集美先生积极开展工作。

李陆大先生是华裔新加坡人,新加坡和声控股公司董事长,1923年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曾就学于集美中学,194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政治系,50年代初受聘于集美财经学校;从50年代后期至今,在香港和新加坡、印尼等国家和地区从事木材加工、胶合板等产业经营,在台湾从事房地产业务。李陆大先生是一位实业家,也是一位慈善家。他一向尊师重教、尊贤敬老、仁慈宽厚、乐善好施、扶贫济困,虽然身居海外,却心系故土。当他辛苦创业、勉力经营而取得成就时,即尽其所能回馈社会,回馈故乡,造福桑梓,数年矢志不渝、坚持不懈。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向我国无偿捐助了6000多万港元,用于兴学办教、扶贫济困和资助公益事业。当他得知当时中国内地尚有8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时,即慷慨解囊,于1994年7月16日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行动大会上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款100万美元。

为了表彰李陆大先生对我国扶贫公益事业所做出的贡献,弘扬其匡扶桑梓、慷慨扶贫的拳拳爱心,按照小行星命名的国际规定,中国扶贫基金会向紫金山天文台郑重推荐李陆大先生作为小行星命名的候选人。紫金山天文台认为,李陆大先生以自己毕生心血创造的财富回报社会、造福桑梓、扶贫济困,是非常令人敬佩和崇尚的,是炎黄子孙的骄傲。因此,紫金山天文台小行星命名委员会向国际小行星中心提出了命名申报。1996年1月28日,紫金山天文台正式致函通知中国扶贫基金会:紫台发现的国际编号为3609号的小行星的命名申报已获国际小行星组织批准,正式命名为“李陆大星”。

1996年4月16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的“李陆大星”命名典礼。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太阳系新天体命名委员会委员、中科院紫金山天文台小行星命名提名委员会主任张家祥教授宣读了《李陆大星命名公报》;项南会长在大会上致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向李陆大先生颁发“李陆大星”命名证书;全国政协副主席万国权向李陆大先生颁发命名铜匾;著名书法家赵朴初先生为李陆大先生捐资扶贫题词:“扶贫济困 功在千秋。”

附件5

(3609)李陆大星国际命名公报

3609号小行星由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于1980年11月13日发现,此星以慈善家李陆大的名字而荣誉命名。李陆大先生是著名的“慈山学园”的创办人之一。他乐善好施,致力于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享有崇高的声誉,对中国扶贫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从此,李陆大的名字镶上了太空星辰。他将伴随着(3609)小行星永远遨游于太空之中,与日月同辉,与天地共存。

李陆大星的命名,既弘扬了我国天文科学的成就,也向世人弘扬了李陆大先生以兴科学教育为本,匡扶桑梓社稷为重,造福社会、荫及后代的高尚品德和精神境界,弘扬他扶贫济困、慷慨支援我国扶贫事业的拳拳爱心。李陆大先生的名字和业绩将与3609号小行星一起长存。


李陆大先生在命名典礼的致辞中动情地说:“中国扶贫基金会隆重地为我举行‘李陆大星’命名,并且有贵国国家、政府部门领导人和众多嘉宾、朋友光临,与我共享这光荣与幸运的时刻,我感到非常激动。中国是我的故乡,是我的根之所在。我虽然旅居海外多年,中国一直是我魂牵梦萦的地方。适逢中国改革开放,使我有幸为家乡父老奉献绵薄之力,一了我多年夙愿。而我付出点滴却获得泉涌,深切感到故乡人民对我的厚爱。小行星命名是一项崇高的荣誉,获此殊荣者多是流名千古、享誉世界之伟人。今天,‘李陆大星’作为一个星体厕身其间,共享荣耀,但自知不及先辈、伟人之万一,实不敢与之比肩。这项荣誉不仅是我个人所得,更是数千万心系故土、为桑梓做出奉献的海外华人的共同荣誉,是世界上所有炎黄子孙的共同荣誉。”

庆典活动在中国扶贫基金会向李陆大先生敬献巨大花篮之后结束。那天李陆大先生一行以及出席会议的领导人、科学家在金碧辉煌的人民大会堂和鲜花的映衬下更显得灿若群星。自此,李陆大的名字伴随(3609)号小行星遨游于太空之中。

小行星的命名,有着严格的国际通行的准则。按照国际天文学的惯例,小行星的发现者拥有对该天体的命名权。程序是,先由发现者向国际小行星组织提出命名申报,经由世界著名科学家组成的国际小行星命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国际小行星中心将该星命名正式公之于世,通知世界各国天文台。从此这个命名即成为该天体的永久星名,永载史册,即使在千万年之后,这一星名仍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由于小行星命名具有公认性和永久性,因此是一项崇高的荣誉。

早期发现的小行星大多用神话故事中的人物命名。如意大利天文学家发现的第一颗小行星命名为“谷神星”,是以古罗马神话中意大利西西里岛守护神的名字命名的;第二颗小行星叫“智神星”,是指希腊神话中的智慧女神。后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和城市的名字也纷纷进入了小行星世界。国际上还有许多小行星以著名科学家、文艺家、实业家的名字命名,如爱因斯坦星、莎士比亚星、牛顿星、哈默星等,以表彰他们对科学或其他事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紫金山天文台发现的小行星过去多用我国地方名和我国古代著名科学家的名字命名,如北京星、上海星、张衡星、祖冲之星、郭守敬星等。用当代知名人士命名的有:吴健雄星、李约瑟星、邵逸夫星和陈嘉庚星等。这些命名的个人有科学家、慈善家、教育家、实业家,而政治家、军事家是不可以被命名为星名的。

图2-2 李陆大星获国际命名后,赵朴初为其题字:“扶贫济困 功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