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额利润的来源:马克思的第一种理论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里,马克思详细地厘定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并提出了解释超额利润来源的第一种理论:
商品价值取决于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使用新的机器时,如果大量生产还继续以旧的生产资料为基础,资本家就可以把商品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出售,虽然他是把商品高于它的个别价值出售,即高于他在新生产过程条件下制造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出售。
依照马克思的看法,资本家能这样做是因为:“劳动在这里获得了与同一部门的平均劳动不同的特殊生产力,它已成为比平均劳动高的劳动;例如,这种劳动的一个劳动小时等于平均劳动的5/4劳动小时,是自乘的简单劳动。”
而与此同时,工资率可能并未改变,“资本家仍按平均劳动付给工资……资本家对于自己的工人的劳动是按平均劳动付酬的,但是按它的实际情况,即按较高的劳动出售的,而一定数量的这种劳动等于较多的平均劳动”。“因此,根据假定,为了生产同一价值,工人只需要从事比平均工人较少的时间的劳动就够了。所以,实际上,他花费比平均工人较少的劳动时间,就生产了自己的工资,或再生产他的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等价物。这样一来,他就把较多的劳动小时作为剩余劳动给了资本家;只有这种相对剩余劳动,才使资本家在出售商品时得到高于它的价值的价格余额。”
此外,即便工资率有所增加,资本家也能得到超额剩余价值,因为,“工资并非按照这种劳动超过平均劳动的同一比例增加,因而剩余劳动时间总是相对增加”。
在这个解释中,难点不在于理解为什么资本家可以把商品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出售,而在于为什么资本家把商品高于其个别价值出售,即高于他在新工艺下制造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出售。下面试举例来说明。
假定原先1小时平均劳动生产12件商品,现在,在率先采用了新技术的企业,1小时劳动生产24件商品,即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倍。但请注意,对于采用新技术的企业而言,它的1小时劳动已经不是简单劳动,而是自乘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在这里假定,其1小时劳动现在相当于5/4小时即1.25小时的简单劳动。此外,对于不变资本,可以做如下的处理:要么假定在生产率提高后,转移到单位商品中的不变资本价值没有发生变化;要么——为更方便起见——假定不变资本为零,这样,单位商品的价值就等于活劳动物化形成的新价值。根据这些假定,可以得到表3-1。
表3-1 马克思关于超额利润来源的第一种理论
说明:一方面,根据表中的数字,采用新技术以后的商品单位价值=,小于采用新技术之前的单位价值,也就是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商品单位价值量的变动成反比。另一方面,采用新技术后单位时间的全部产出的价值量=1.25,大于此前全部商品的价值量(=1),这便是后文所谈的“成正比”。
从表3-1第(2)列看出,依照马克思的假定,存在着一个既不同于社会价值,也不同于个别价值的新概念,笔者将其命名为单位商品的“实际价值”。且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实际价值<社会价值,即<,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可以把商品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出售,虽然他是把商品高于它的个别价值出售,即高于他在新生产过程条件下制造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出售。如果采用新技术的先进企业每小时工资率不变,则其全部剩余价值将相对增加0.25小时,也就是其全部商品的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等于该企业全部商品的实际价值与其个别价值的差额。
可以采用代数的形式描述这种超额利润。假定为某先进企业单位时间产出的实际价值,li是该企业在单位时间里投入的劳动量,它构成了单位时间产出的个别价值,则两者的关系可以用价值转换系数(hi)来描述:
由于hi>1,这不仅可以使该企业的个别劳动耗费全部得到补偿,而且会给它带来一个由实际价值与个别价值之间的正数差构成的超额收益:
公式(3-2)中的 Ri表示单位时间产出所实现的超额收益。按照表3-1中的数字,这里的li=1, hi=1.25, Ri=0.25。
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批驳了下述观点:
似乎是,对资本家说来,剩余价值来源于出售——对其他商品所有者的欺骗,来源于把商品的价格哄抬得高于它的价值,而不是来源于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但是,这不过是一种假象。
只有这种相对剩余劳动,才使资本家在出售商品时得到高于它的价值的价格余额。资本家只有出售时,才能实现这种剩余劳动时间,或者说,实现这种剩余价值;但是,这种剩余价值并不是来源于出售,而是来源于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因而相对增加剩余劳动时间。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批评这种错误观点的同时,也排除了接纳第二种理论,即把超额利润的来源归于其他部门的价值转移的可能性。
可是,一旦接受马克思的上述见解,还需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使用机器后,劳动成为自乘的简单劳动或复杂劳动呢?笔者将在下一节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