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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构与内容
本书是一部教材,所以目标是为教学服务。大学的学科设置不是永恒不变的,就法学学科的设置而言,不同时代、不同地方会有不同的思路。澳门继受葡萄牙法,属于大陆法系,但是在19世纪以前,葡萄牙的法学教育并没有民法总论这门课。民法总论被单列为一个科目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思维体现。在这种思维的引导下,民法学科被拆分为总论、债法、物法、亲属法与继承法。
按照上述分科,民法总论原则上是民法的第一科目,但是这个科目究竟应该传授什么民法知识却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的Manuel Andrade教授与Carlos Mota Pinto教授的教材基本都以法律关系理论作为其结构的依据(见图1-1)。然而,基于一些不同认识,本书编著者所采取的是与上述葡萄牙学者稍为不同的思路:一种较为松散的、以本书编著者所理解的民法基本范畴为结构标准的思路(见图1-2)。
图1-1 Carlos Mota Pinto教授《民法总论》一书的结构
图1-2 本书的结构
然而,无论葡萄牙学者还是本书编著者,所选择的论述结构是否有依据,本身都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实际上,民法总论作为一门课程的科学性基于两个假设:①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成立;②总则作为民法分支的成立。对于这两个假设是否成立,本书将会详细分析。
此外,由于书稿的篇幅较大,所以分成上、下两册出版,在此特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