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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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形成过程与分工

本书的编著者自21世纪伊始即承担澳门大学民法总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一开始,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Carlos Mota Pinto与Orlando Carvalho的著作译本。在此基础上,讲者还结合澳门实证法,为学生讲解相关教义与法条的使用。一般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学生都会将老师的讲课内容整理成笔记。在编著者教授民法总论这门课10余年的生涯中,不同批次的学生曾经整理过三个版本的上课笔记。第一个版本是由黎耀祥整理的,该学生的笔记添加了很多自己的思考,很有意思;第二个与第三个版本的整理者为刘小翠与梁丽宜,这两个版本均真实记录了上课内容。

正是在重读这些笔记的过程中,编著者渐渐发现自己授课的缺点与知识的不足,从而萌发了要系统地研究民法总论整个知识体系的想法。随后的若干年,编著者分别就要物合同、意思表示错误、民法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等论题进行研究,并将部分内容整理成论文发表。

到2005年,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刘高龙教授组织澳门学者撰写《澳门法律新论》一书,并让编著者负责民法部分,至此,编著者才尝试全面地对民法的知识体系进行探讨。然而,上述著作毕竟是对澳门法律体系的全面介绍,各范畴的篇幅均非常有限,所以无法对民法各个论题做深入的分析。到2008年,编著者又用英文为Kluwer出版社撰写了一部关于澳门合同法的著作,从而对相关内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2010年,在澳门基金会主席吴志良的支持下,刘高龙教授与赵国强教授启动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的编写计划,并让本书编著者负责私法方面的组稿工作,同时也负责民法总论和亲属法两部教材的编写。两年的撰稿期转眼过去,可是编著者在精神和体力均下降,且兼顾教学任务、院政校政与社会事务的情况下,始终无法完成原定的编写计划。尤幸长江滚滚,后浪不断,澳门民法经20余年发展后,也逐渐涌现出一批年轻学人,而且相当一部分都曾经是编著者的学生。为了让教材早日面世,编著者邀请了院内从事澳门民法教学和研究的多位教师和研究生协助编著者撰写未完成的部分,并在集合各章初稿后,由各撰写人共同讨论全书内容。这样的讨论会连续举行了约一个月,本书从结构到内容都经过多次调整才定型。

尽管本书的结构与内容都由编著者设计,但是它绝对是一部共同创作的作品,是集合澳门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全部力量才完成的作品。即使如此,编著者对其出版仍然诚惶诚恐。

本书的写作分工如下:

苏建峰负责第四篇中的“社团”、“财团”部分,第五篇中的“法律行为的分类”部分,第六篇中的“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部分;

艾林芝负责第五篇中的“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部分;

吴奇琦负责第三篇中的“法律关系的展示模式”、“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法律关系’一词的不同意义”、“法律关系的结构与元素”、“反对以法律关系作为民法基础概念的见解”、“权利与义务”、“人、物与财产”、“法律事实与情谊行为”部分,第六篇中的“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行为要素条件、期限及模态”中关于法律行为元素的部分。另协助编著者整理、删节了第二篇中“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的部分内容;

陈嘉敏负责第二篇中的“善意原则”部分,并从编著者的旧作中总结了第四篇中“自然人”部分的内容;

鲍衍亨撰写了第四篇中“法人”的大部分内容;

钟志伟则在鲍衍亨文稿的基础上删节了第四篇中的“法人”部分中关于“有限责任”的部分;

林海彤在编著者文稿的基础上删节了第五篇中的“法律行为要式”部分,并统筹全稿的格式与文字变动。

除上述内容外,本书其他部分均由编著者执笔完成初稿。

以上各人除艾林芝身在葡萄牙和鲍衍亨进入了实务界无法参与定稿的研讨外,其他人均积极参加了修订和讨论。

尽管编著者从事民法教学研究多年,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各撰稿人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可是重构一个如此庞大和基础的理论体系对编著者而言仍是一件困难的工作。书稿肯定还存在很多编著者不自知或未察觉的疏漏与不足,希望有机会在下一个版本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