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研究(2013年秋季卷/总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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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农民集体上访中的家族与国家

国家与宗族之间的关系已为众多社会科学研究者尤其是人类学和社会史学者们所关注(弗里德曼,2000;冯尔康,2009;郑振满,2009)。一般而言,传统中国乡村社会被认为是极少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社会,“皇权不下县”是其经典表述。县以下主要由宗族、士绅等地方力量来维持社会秩序(费孝通,2006;瞿同祖,2003;张仲礼,2008)。随着中国现代化的启程,国家政权建设也逐步展开,国家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对地方社会的渗透与改造。在此过程中,国家与地方性知识尤其是以家族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结构之间的较量与碰撞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杜赞奇,2003;黄宗智,2000)。在有关国家与宗族之间关系的众多言说与叙事中,国家对宗族的打击和宗族对国家的反抗这一“打击—反抗”模式俨然成为主流话语。在这一模式中,国家与宗族似乎是永远的天敌。从本文对四个集体上访个案的解读中,我们看到国家与家族之间关系并非简单的“打击—反抗”模式所能涵括,而是充斥着冲突、缠绕与援引的复杂互动。

在W村征地纠纷集体上访案中,雷家的祖业权是当地社会中的一种共识,是基于传统地方性知识生成和认同的权利。龚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现代民族国家所赋予的公民权。雷家可以援引不言自明的地方传统来为自己辩护,而龚家则可借用现代国家法制和权力来维权。两者的冲突,实际上是传统与现代、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碰撞。若在传统社会,龚家只有“哑巴吃黄连”的份。换个角度而言,若是在传统社会,雷家不会轻易把自己的祖业拱手让给龚家,龚家恐怕也不会有胆量去雷家祖业山上开荒。只有在现代国家权力的支撑下,龚家才能获得雷家祖业山的承包经营权。但在现代民族国家政治体制内,法律、信访制度等则为其争取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武器。所以,龚家的集体上访行动,尽管包含着维权的成分,但实则是现代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冲突的结果。至于镇政府在处理集体上访事件中的表现,则不仅与地方家族因素有关,而且跟国家整体维稳大势密不可分。居于科层体制末梢的镇政府承受着自上而下的巨大维稳压力,同时又忌惮于雷家的强大势力,最终只得买双份单,给龚家赔偿四块地皮使其息访罢诉。

同样,在X、Y和Z这三个村庄集体上访案中,我们也看到了家族等地方性因素与国家之间的碰撞与耦合。X村八组村民集体上访状告组长任命程序违规并检举组长道德问题,尽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有其合理成分,但其背后更为主要的因素是家族利益纷争。Y村以前任村支书王华田为首的集体上访也同样源于村内家族、派性之争。在Z村的集体上访抗争事件中,九组村民抗争组织的解散和抗争结果的失败与八组村民团结一致抗争成功的鲜明对比,更是凸显了家族力量在集体上访组织中的重要性。

综上,农民集体上访的形成,是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因素冲撞与耦合的结果。现代国家将触角不断往下延伸,对地方社会进行渗透,激活了地方性知识。国家权力尽管进入了村庄,但未能完全按照国家所确定的一整套制度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也激起了各种地方社会力量之间的冲突。由此所形成的集体上访,实际上是两个互相冲突家族的一方借助国家力量来对抗另一方。家族政治通过国家信访制度安排进入了国家政治领域,实现了家族与国家政治之间的连接。在这个意义上,农民集体上访实际上是国家塑造的结果,而并非完全是农民的理性维权行动。尤其是在当前的高度维稳环境下,国家的信访制度安排,包括信访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等,将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催化农民上访行动的作用。

概言之,当前乡村社会中相当一部分农民集体上访行动,是以家族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结构与国家政治相互耦合的衍生物。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大转型的持续和加速,国家的大规模制度变革必然会搅动更多的地方社会因素。在这种激烈的碰撞和缠绕中,农民的抗争行为也会相应增加。再加上当前信访维稳体制的催化作用,农民的抗争行为将会持续剧烈地冲撞社会安全防线。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进一步拓展本文提出的地方性表达框架。这一框架的辐射范围并不限于地方社会,而是将地方与国家关联起来,在两者之间的互动与纠葛中发掘农民集体抗争行为的特性。所有这些,都不是基于民主—权利框架思考相关问题的维权范式所能涵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