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家族政治与农民集体上访的若干面向
以上我们已经介绍并比较了四个集体上访个案的基本情况,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来对这些个案展开进一步分析。
1.家族政治与集体上访的原动力
从这四个个案可以看到,起初触发农民集体上访的直接原因,看上去都是我们平常耳熟能详的因素,比如征地、农民负担、矿产纠纷、干部选举等。这些问题,也一直被学界认为是当前农民上访的主要诱因,并由此延伸出对地方基层干部滥用权力的批判(于建嵘,2003;赵树凯,2011)。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农民上访的发生原因果真如此简单吗?
在W村集体上访案中,虽然表面起因是征地纠纷,但实际上暗含着家族利益争夺和地方传统等多重因素。X村的集体上访案则向我们展示了村民小组长选任问题背后的家族利益纷争。Y村村支书朱庆如被王华田等人上访举报农民负担、贪污腐败问题,但其根源却在于家族利益纷争和恩怨。Z村上煤权纠纷尽管不是由家族利益争夺直接引起,但家族房头因素也在农民集体行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由此可见,诸如征地纠纷、村民选举、农民负担和矿产权纠纷等只是诱发农民集体上访的表层原因,其背后则有着更为复杂的地方社会结构因素。
具体到W村而言,龚家与雷家征地纠纷不仅跟当地深厚的祖业权传统有关,而且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改造及由此引发的制度冲突紧密关联。祖业,即祖宗的基业。祖业权是南方农村的一种普遍传统。在众多农民心中,祖业不可丢或不可随便让与他人,否则就要担负愧对祖宗之责,落下败家的名声。在历经百余年现代性改造之后的今日农村,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支配着农民的行为取向(郭亮,2010)。祖业作为一种观念和“习性”(布迪厄,2003),已经深深嵌入农民头脑中,成为一种“身体无意识”。这种传统如此强大,以至于作为国家力量代表的地方基层政府也必须充分重视。因此,即使雷家那块祖业山是由龚家开垦耕种的,并在分田到户之后由国家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确认,但是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依然需要考虑祖业权所有者雷家的利益,甚至由雷家来主导分配方案的制订。也正因此,雷家才会“习惯性”地把所有征地款全部领走。此后,龚家虽有意见,但祖业权这一公认的事实,使龚家人尤其是老一辈人并无太强的抗争念头,所以在征地后的几年内,龚家并没有采取过激的抗争行动(包括集体上访)。
对于龚家而言,土地虽然是雷家的祖业,但是从人民公社时期至今一直都由他们耕种,且他们拥有国家颁布的土地经营权证做支撑。若仅就现代法律制度而言,龚家无疑占有优势。问题在于,祖业作为一种地方社会共识,龚家及地方政府也必须以此为依据权衡纠纷双方权益,而不可能完全按照现代法律制度来处理。否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容易引发更大的冲突。换言之,这种由民间法主导的社会秩序,无法照搬现代国家法律制度来简单对照,属于“无需法律的秩序”(埃里克森,2003)。
同时,龚家与雷家之间力量对比的悬殊,也使得雷家敢于将所有征地补偿款全部领走,而龚家不敢直接挑战雷家。在宗族性农村地区,家族势力大者往往能在各种公共事务中占据优势,而势单力薄的家族一般只有忍受屈辱(肖唐镖,2010)。雷家在当地有2000人之众,而龚家仅有区区100余人,明显的弱势地位已经足以从心理上将龚家击垮,更遑论直接挑战需家了。因此,龚家只能采取迂回方式向地方政府提出抗议,要求政府主持公道,维护自身权益。
就X村八组的集体上访案而言,上访村民选择从该组组长任命程序违规这一事实入手,并将组长夫妇俩不光彩的历史旧账翻出来,以此证明他们的上访行为是在捍卫小组集体的利益。可是,当我们深入事件背后时,却发现村庄家族政治是推动这些农民上访的主要因素。尽管他们上访反映的是村组干部工作中的违规问题,表面上是为了维护小组集体的利益,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揪住村组干部的把柄来达到推翻现任小组长,让自己家族成员担任小组长,从而维护本家族利益的目的。在故事的末尾,桥乡信访办迫于余陵区信访办的压力,不得不按照民主程序重新组织选举八组组长。在这里,家族利益冲突、国家法规制度和地方性规范搅和在一起。在村庄家族冲突严重、村组干部难以实现平衡的情况下,通过小范围协商确立组长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而且这也属于一种通行的做法,甚至成为一种地方性规范。可是,村组干部的这一做法却违背了正式制度文本的规定。当家族政治这一因素嵌入进来时,便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受挫的另一派的不满。从表面来看,这些村民的上访行为确实符合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也容易得到民主理念和话语的支持,可实际上却是村庄的家族政治在信访领域的延伸。民主、权利的话语被村民当作幌子,成为他们展开利益争夺的工具。
Y村的集体上访个案跟X村有些类似,前任村支书王华田等人获取了村支书加重农民负担的“证据”,试图将在任村支书朱庆如等人拱下台。且不论村干部加重农民负担和贪污腐败问题是否属实,仅就当时的宏观环境而言,农民负担问题也绝非Y村村干部自身所能掌控的。县里派出的调查组最终也没有发现村级财务有多大问题。如果再细究上访事件的组织者身份,我们可以看到,上访是由Y村以前任支书王华田为代表的王姓家族所主导的,它在本质上是一场家族恩怨和利益之争,农民负担、贪污腐败问题只是上访村民借以利用的一种符号。从Y村领导班子的调整也可看到,该村严重的家族、门户和派性之争,极大地干扰了村级权力的正常运行,使乡政府不得不下派乡干部兼任村支部书记以调和矛盾。
Z村集体上访个案同样与当地的家族房头传统意识有着密切关联。九组村民认为,村办煤矿占用的是本组土地,要求独享上煤权。该组村民李莲英之所以敢挑头组织村民上访闹事,也在于自己背后有强大家族势力的支撑。其他家族村民和村干部对九组独享上煤权提出异议也有道理,因为煤矿原属村集体所有,尽管占用了九组土地,但所占土地并非九组村民的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组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主体,村里可以重新给九组调地,但是上煤权应该由全村共享。真正触发其他小组不满的,是九组独占了上煤权收益,并将其余3名上煤村民排挤了出去,最终引发八组村民集体到煤矿闹事。村里依民主程序将上煤权收归村集体,又引发了九组村民的集体抗争。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上访背后因素的复杂性。其中既有家族恩怨、利益之争,又涵盖着浓厚村落传统和地方性知识因素。所有这些,都绝非简单的维护权利、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等话语所能解释和概括。关于农民上访诱因的统计学研究,尽管能让我们获得有关问题的宏观认识,却无法呈现农民上访的深层逻辑。虽然我们无法从统计上证明这类由于地方社会结构性因素所导致的集体上访在所有农民抗争案例中所占的确切比重,但可以肯定的是,地方基层干部侵权显然并非导致农民上访的唯一因素,相应地,民主、维权也不应成为理解农民上访问题的唯一路径。
2.家族与集体上访的组织动员机制
农民集体行动的组织问题已然成为当前抗争政治关注的重点之一。赵鼎新(2006)的研究指出,由于中国社会中层组织的缺乏,所以更多的集体抗争行为将主要以地域为基础展开。应星(2007a)则在反思西方社会运动的精英动员模式和印度底层学派的碎片化、无组织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草根动员模型,并对于建嵘“以法抗争”概念夸大农民集体行动组织性的倾向进行了商榷。虽然上述研究注意到了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组织的某些特性,但对血缘因素及由此而编织起来的社会结构网络在农民集体行动中的重要角色关注不够。
从本文的四个个案来看,血缘网络在农民集体上访组织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W村的集体上访案中,龚家每家每户都至少派出一个代表参与上访,X村的集体上访也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组织的,Y村的集体上访参与者也以王姓为主。在Z村的煤矿纠纷中,尽管李莲英背后有着强宗大族的支撑,但毕竟身处“异乡”,再加上九组姓氏繁多,相互之间认同较弱,人心和力量分散,导致集体上访无果而终。相反,八组则因为属于同族而表现出高度认同,每家每户派出代表到煤矿抗争,最终迫使村里将九组的上煤权收回。
综观以上几个个案,可以得出一个看似偶然但实则客观存在的推论:只要全家族力量团结一致抗争,最终都能够取得胜利,而若缺乏家族认同和血缘纽带的支撑,人心涣散,抗争最后往往陷于失败。这充分显示了家族力量在组织集体上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当然,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抗争之所以能够有效组织起来并起到明显效果,背后还有更深层因素的作用,这就是农民的公私观念。费孝通先生曾经阐述说:“在乡村工作者看来,中国乡下佬最大的毛病是‘私’……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费孝通,1998: 24)。梁漱溟也讲道:“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无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他不分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悌礼让之处,处处尚情而无我”(梁漱溟,2005b: 479)。这些文化规范使得中国人处世时主要遵循特殊主义的逻辑,而非西方社会的普遍主义逻辑,并由此形成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观念。“农民的意识集中在家族,其人格自我不是小自我,而是家族式大自我,家族的命运就是个人的命运”(转引自贺雪峰,2009: 53)。换言之,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家和家族范围内的事是私事,而家以外的事则属于公事。私事是“自家人”的事,必须尽可能去维护自家的利益,而公事则大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公私观念构成了农民认同与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贺雪峰,2009: 48)。
在本文所列举的四个个案中,都可看到家族对于凝聚上访力量的重要作用。案例中的集体上访,要么是每家每户都派出代表参加,要么是家族中威望甚高者进行动员。在家族力量的支配下,家族成员一般都会尽力参与。尽管上访于个人不会有太多利益,但它事关整个家族的荣辱,如果自己在集体上访中不积极或者不参加,那么很可能遭别人闲话,并最终会被整个家族边缘化甚至抛弃。“在家族主义的取向下,人们生活圈内的运作是一切尽量以家族为重,以个人为轻;以家族为主,以个人为次;以家族为先,以个人为后。家族的生存重于个人的生存,家族的荣辱重于个人的荣辱,家族的团结重于个人的自主,家族的目标重于个人的目标”(杨国枢,2005: 26)。强大的家族认同力量能够有效解决奥尔森(1995)意义上的搭便车难题,迫使家族成员将家族利益置于个体家庭利益之上。即使偶尔出现个别搭便车者,家族规范也能很快将其边缘化,使其难以在家族和村庄中立足。正是受着这样的逻辑支配,我们在调查中时常可以听到村民这样说:“这是集体的事情……主要是争口气,这关系到我们家族形象问题。”即使在面临强宗大族时,家族成员也必须参与到集体抗争中,替自己家族争“气”(应星,2007b)。有些家族成员还为此做出了巨大牺牲,比如为了支持和参与上访而放弃村组干部职位等。正是在这种基于血缘纽带而形成的强烈文化认同作用下,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上访才能够被迅速组织起来,且能达到较高的组织化程度。
3. “当家人”与集体上访组织者的身份特征
有关中国乡村抗争行动组织者的身份问题,已经为学界关注较多。学者们普遍注意到了组织者的一些共性,比如较高的文化水平、人生阅历丰富、见多识广、能说会道等等,甚至还可称其为所谓的精英(于建嵘,2004;应星,2007a;郭正林,2001;郑卫东,2004)。在我们看来,由家族主导的农民集体上访中,除了上述学者所呈现的这些外显特征外,还应该将组织者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纳入考察范围。鉴于此,我们更倾向于用“当家人”来描摹组织者的身份特征。
一般而言,由家族主导的集体上访,组织者都是本家族内较有威望、能力较强的人,可称之为家族领袖。他们担当着维护整个家族利益的重任,又可谓之“当家人”。这些“当家人”既领导着整个家族,可以行使调动族内资源、分配任务的权力,同时又服务于家族利益,对家族成员负责。所以,集体上访组织者与家族成员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帕累托意义上的精英与大众、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且具有更为浓厚的“当家人”与“大家庭”的关系色彩。家族领袖之所以成为集体上访的组织者,除了家族成员对其的认同、认可之外,还出于其作为家族一员的奉献与责任,为家族利益“两肋插刀”是家族领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有了这层伦理关系,“当家人”大多会为维护家族利益而努力。如果抗争获胜,那么“当家人”将更受族人的拥戴,大大提升其在族中的威望,功劳巨大者甚至可以载入宗族祠堂牌匾,为族人后代永世瞻仰。如若抗争未获成功,不仅家族利益无法保护,还会让这些“当家人”在族中丢失面子,落下“无能”“败家”之类的名声。
同时,有的集体上访组织者还可能肩负着双重身份,既是村组干部,又是家族领袖;既具有一定的体制身份,又是民间权威。比如,W村的龚家克,担当着村民小组长与家族领袖的双重角色。他的妻子还是村妇女主任。龚家克在W村组织集体上访时曾被上面批评警告,但他仍然义无反顾地继续组织村民上访。
可见,对于集体上访的组织者而言,他们既不是完全挟私的“小人”,亦非理想主义的英雄,而是受种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制约与掣肘的鲜活的个体。他们的行动逻辑受制于现实的复杂性(应星,2007a)。对于家族主导的集体上访而言,上访组织者面临着家族力量和地方伦理规范的制约。身为家族的“当家人”,他们必须挺身而出,担当振兴家族、维护家族利益的使命。尽管他们并非理想主义的英雄,也会对抗争的利弊、行动的风险收益和行动策略等问题进行权衡,但是家族成员的信任使众望所归的他们不敢轻易放弃或退出。
当然,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我们也不能把作为“当家人”的家族领袖过于理想化,完全视之为家族利益的代言人,也不排除可能出现趁机谋一己之私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一般属特例,因为这种行为受到强大的家族认同和各种伦理规范的压制。且在家族这样的“熟人社会”(费孝通,1998:9)中,大家知根知底,谁为人处世更为公道、更替家族着想,都一目了然。那些品行不端者一般难以在族中享有很高威望。
4.集体上访事件中的村组干部
学者们在讨论乡村干部的角色时,曾经提炼出“代理人与当家人”(徐勇,1997)、“赢利型经纪人”(杜赞奇,2003)和“守夜人与撞钟者”(吴毅,2007b: 56)等多种模式。具体到集体上访事件而言,村干部的角色则要复杂得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组织集体上访的家族是村干部本家。自实施村民选举以来,村干部开始由农民选举产生。但实际上,村干部大多难以完全避免上级政府的干扰和控制,尤其村支部书记更是受上级党委的影响(景跃进,2005)。换言之,村干部被吸纳进体制之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理人。同时,村干部作为村落尤其是家族中的一员,必须顾及自身的群众基础。这不仅是自己上台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日后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况且,大多数村干部本身就是家族领袖或者在家族中享有较高威望。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他们更需要本家族的支持。尤其是在宗族竞争非常激烈的地方,能否得到本家族的支持,直接关系到竞选的成败。鉴于此,村干部上台之后,一般都会适度为自己家族谋求利益,以回报家族对自己的支持,巩固自身的执政基础。这在那些多宗族并存或一强多弱宗族性村庄表现得更为明显。
村干部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处理由本家族组织的集体上访事件中的尴尬角色。一方面,村干部作为体制的代理人,面临着维稳考核压力,如处理不好,很可能遭受上级政府批评,严重者甚至直接被革职。尤其是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背景下,村干部担当的维稳任务更为艰巨,其处境也愈加艰难。另一方面,村干部作为家族的“当家人”,必须顾及自身家族成员的情绪和利益,即使自己不亲身参与集体上访,但也不能完全反对,否则将失去本家族的支持。有些村干部因为受体制影响过大,未能顾及家族利益,最终被家族成员边缘化,甚至直接被家族拱下台。这种双重角色,使村干部处于体制身份与本家族压力的夹缝之中。
在此情况下,村干部有三个选择:一是冒着被批评甚至被撤职的风险积极参与,二是不直接参与但暗中支持,三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阻止或破坏上访。基于现实和自身利益的考量,村干部大多会选择第二种方式,既可避免被上面批评,又可稳定自己在家族中的地位。当然,也不排除在宗族色彩浓厚的地区,一些村干部家族观念非常强,冒险亲身参与和组织集体上访。比如,在W村的征地纠纷上访中,龚家克自己是村民小组长,其妻子担任村妇女主任,但他还是积极组织村民集体上访,维护自己家族的利益。
不过,就现时维稳环境而言,村干部选择第二种方式的空间也大大缩小。因为只要村里发生上访,出了事,上面必定会批评怪罪,考核无法过关。且上级也会给村干部施压,要他们做好自己族人的工作。所以,一些村干部迫于双方的挤压,尤其是本家族的压力,不得不辞职。
(2)组织集体上访的家族非村干部本族。若组织集体上访的家族非村干部本族,那么村干部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在中国农民的观念中,自家人的事情才是私事,而家族以外的事情属于公事,一旦上升到公的领域,则公事大可与己无关(费孝通,1998;贺雪峰,2009)。所以,对其他家族组织的上访,若不会对村干部构成太大威胁,那么他们会在一旁观望。二是迫于维稳压力,不得不出面解决,若超出自身解决能力,也只能听之任之。最多是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稳控工作,给他们通风报信。或者对上访村民尤其是组织骨干做工作,动员各种关系资源,对其进行分化瓦解。这在W村和Z村的集体上访案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的维稳体制下,村干部更可能选择第二种方式,因为只要村里出现上访,就不可能跟村干部毫无瓜葛,即使上访者不是针对村干部自身,也至少会牵涉他们的维稳责任问题。一旦集体上访给村干部造成很大威胁,就会加剧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冲突,若村干部对上访者进行压制,上访者很可能也将村干部列为上访抗争对象。
(3)针对村组干部本身的集体上访。贺雪峰(2003)曾指出,在宗族较强的地区,农民一般不会组织针对村干部的上访。郑卫东(2004)则认为,即使是跟村干部共家族的村民也可能会参与上访,有“上访不避亲”之理。应该说,以上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都是客观存在的。贺雪峰所述情形一般出现在单姓且村干部在村民中威望极高、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的村庄内。而郑卫东指出的情况一般发生在那些家族已经式微、族内认同大大下降或者分裂为众多派系的村庄里面。就现实而言,后者应比前者较常见。
一旦村庄发生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村干部必然要应对,应对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上级政府压力下出面澄清或者解决问题,最终使村民息诉罢访;二是在无法解决问题或者解决后上访者不满意的情况下,对上访行动进行分化、破坏或者压制,这种情况在X村、Y村的集体上访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接下来,我们将综合以上讨论建立一个集体上访事件中村干部的行为选择模型图(见图1)。
图1 集体上访事件中村干部行为选择模型图
5.家族、集体上访与地方政府
在当前的维稳体制下,一旦出现上访,地方政府会要求乡村基层干部出面解决,将维稳压力和责任转移到基层。所以,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政府一般都会以更为积极的姿态来为上访农民主持公道。
对于乡镇政府而言,他们处于信访治理工作的第一线,农民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往往会牵扯他们自身。同时,他们出面解决上访问题时,不仅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而且还要耗费资源。且有些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并非是他们能够解决的。这形塑出乡镇政府在对待上访问题时的两面性:一方面,迫于维稳的责任和压力,他们必须想方设法使农民息诉罢访,甚至为此而花钱买稳定;另一方面,他们极不情愿地介入上访问题中,大多对上访持消极态度,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W村的集体上访案中,一方是强宗大族的雷家,另一方是势单力薄的龚家,对于镇政府而言,若得罪了雷家,则可能引起更强大的抗争,即使出于维稳的考虑,他们也必须顾及雷家颜面。龚家力量较为薄弱,他们即使闹事也“翻不了天”。所以,“理同势转”,镇政府自然站在雷家一边。镇政府的这一选择当然会引起龚家不满。若是在传统社会,龚家也无可奈何,因为自己势不如人。但在“送法下乡”(苏力,2000)多年之后、法制和权利话语已经渗透进乡村社会的现代民族国家里面,龚家则大可援引国家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最终,龚家选择了用集体上访的方式来讨个说法。镇政府在忌惮雷家势力而又迫于维稳压力的情况下,只得买两份单,将镇里仅有的四块地皮补偿给龚家。
在Y村的集体上访案中,由于家族、派性斗争过于严重,导致乡政府不得不以下派乡干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方式来缓和各方矛盾,为村级工作提供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这充分彰显出基层政府面对地方社会结构阻隔时的无奈。
所以,在当前的维稳环境中,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行为必须放置于压力型维稳体制和地方社会结构的双重逻辑中去考量。基层政府面对上访时确实会时常表现出消极态度,但其消极表现的背后隐藏有体制性和结构性因素。且在压力型维稳体制下,地方政府大多不得不重视农民上访问题,甚至不惜以耗费大量资源和牺牲自身的合法性为代价来平息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