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卖家未按照订单中选定的日期送货,收货人因此重新购买,多花的钱却自己承担了
典型案例
贾萌大学毕业后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单位提供住宿,这为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她带来不少便利,但在集体宿舍住,还是有很多不便,贾萌工作一年后便从宿舍中搬出来租房另住。贾萌租住的房屋是一室一厅,家具、家电还是比较齐全的,就是没有电冰箱。贾萌搬家时正值盛夏,食品很容易变质,想吃冰激凌还得现吃现买,非常不方便。贾萌就与房东商量,让房东找一台冰箱,房东说不想在租赁的房屋内添置新家电了,而且租赁合同写得很清楚,不提供冰箱。贾萌没办法,只好自己买一台电冰箱,遂上网查看冰箱的品牌与价格。贾萌在网上浏览了多个售卖家电的网站,发现新飞的一款小冰箱很便宜,才1080元,非常适合一个人使用,于是就决定从该网店订购这款新飞冰箱。贾萌还看到该网店送货是免费的,而且是全国联网,实际货品从买家所在地配发,并由该公司送货人员专门送货调试,这就避免了商品在快递过程中受损的情况发生,于是贾萌毫不犹豫地填写了订单,订单中的送货日期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工作日,另一种是周六日,贾萌都是周一到周五上班,周六、日休息,于是就选择了周六、日送货。
三天后,贾萌接到了送货人员电话,其表示马上就到贾萌家了,让其马上下楼等待。贾萌立即表示,自己要求星期六、日送货的,现在才星期三,自己在上班无法回家。送货人员称这样就只能将货物退回了,不能改期另送。贾萌下班回家后立即与卖家协商,卖家说只能退掉订单,重新购买了。贾萌只好退单,退单后卖家当即进行了返款。贾萌打开网站链接,看到同款的电冰箱价位变为了1180元,价格涨了100元,随即与卖家联系,卖家称前几天是网站搞活动特卖,现在冰箱已经恢复原价了。贾萌就从其他网站上查看同款电冰箱,价位都比1180元还高,而且还是异地发货,贾萌选来选去还是决定到原网站购买,于是又花了比原来多100元的价钱买了同款冰箱,这次同样选择了周六、日送货。周日,送货人员将电冰箱送到贾萌的家里,进行了安装调试。贾萌心里很郁闷,同样的冰箱却多花了100元,真是亏了。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贾萌选择了“周六、日送货”,与网站形成了送货日期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网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订单商品送达到贾萌手中,完成交付义务。但是作为网站方面的送货人员,并没有按照约定的“周六、日”履行送货义务,而选择在“工作日”时间送货,明显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既然贾萌已明确表示正在上班,不能在工作日接收电冰箱,那么作为该网站的送货人员就应该选择在约定的“周六、日”时间再行送货,但是卖家、送货人员并未采取适当措施完成合同义务,反而将商品退回要贾萌重新下单订购,导致贾萌多花费了100元钱。对于这部分损失,贾萌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网店要求赔偿。如果贾萌找不到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而且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的,贾萌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贾萌不懂得相关法律规定,白白让自己多花100元钱。
温馨提示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卖方如有违约行为,买方应当通过正当的渠道向卖方索要赔偿,而不是自认倒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