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消费维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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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购了“团购券”却被商家推托不能用,心情糟糕却不去维权

典型案例

张佳和孙朋在大学期间恋爱,毕业后,张佳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孙朋品学兼优,被保送了本校的研究生。张佳工作后就成了一名网购达人,所有商品只要是能网购的都会从网上购买。张佳的男友孙朋很不支持她网购,认为网上的商品都是看不见摸不到的,质量好坏都不知道,买了以后有质量问题,商家有可能离自己十万八千里,想退换货都非常麻烦。因此二人经常因为网购的事吵架,张佳也逐渐疏远了孙朋。

孙朋毕业后开始步入社会,也逐渐适应了现在年轻人流行的生活方式,其中就包括网购。孙朋发现张佳不断疏远自己,就想挽回二人之间的感情。正好情人节将至,孙朋就想制造一些浪漫的气氛,好好给女友道个歉,请求她的原谅。孙朋想自己和女友产生矛盾就是因为网购,现在自己也看到了网购其实还是有很多优点的,自己当时是身在学校不经常接触才会因此跟张佳产生矛盾,于是就想通过网购的方式买礼物,以显示出自己的诚意。于是,2月9日孙朋从团购网站上购买了鲜花和巧克力,又看到网上有售本市知名西餐厅的“团购券”,遂主动向卖家询问,卖家称用此餐券可以用来支付餐厅所有消费,80元可以购买100元券,只要在有效期前用完即可。孙朋暗想这相当于打八折啊,真是非常合适。于是花费400元购买了500元的券。孙朋收到团购券后发现券上有效期为2014年2月15日,并印有提前3小时预约的提示。

情人节当天,孙朋约张佳去看电影,见到张佳后就拿出了网上购买的鲜花和巧克力,告诉张佳是从网上购买的,并真诚地向张佳道歉,请求她的谅解,张佳很感动,原谅了孙朋。两人看电影前,孙朋打电话给该西餐厅定好了位子。二人看完电影,兴冲冲地来到西餐厅就餐,孙朋点餐前出示了网购的“团购券”,服务员立即表示此餐券在节假日、周末都不能使用,今天是情人节也是不能使用的。孙朋听后很生气,但是觉得既然是餐厅有规定不让用就算了,那就改到次日用餐吧,然而服务员查看订单后表示次日的座位已经订满,没有空位了。张朋无法只好跟张佳去其他餐厅用餐,但是二人已经没有过情人节的好心情了,匆匆吃完饭就各自回家了。孙朋回家后很是郁闷,好好的一个情人节就被这“团购券”毁了,还白白损失了400元钱,觉得这真是一次糟糕的团购。

律师分析

本案中,该网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用途、性能、有效期限、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该团购网站在出售就餐优惠券时,没有向孙朋说明该团购优惠券不可在周末和节假日使用,而在孙朋收到的餐券上只注明了“提前三小时预约”,并没有提示周末及节假日不能使用,可当孙朋与张佳去餐厅就餐时却被店家以“不能在节假日使用”为由而拒绝,侵犯了孙朋的知情权。孙朋只要按照餐券注明的规定时间即在有效期内且提前三小时订餐就完全可以享受使用餐券在该西餐厅用餐,该餐厅是不得拒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即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孙朋2月9日购买餐券,2月14日要求退券时仍在七日之内,而且孙朋购买的餐券不属于四大类退不了商品,且保存完好,孙朋完全有权利要求卖家退货,该网站不得拒绝,孙朋在要求退货或者履行消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反映、投诉。孙朋不懂得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其既不主张在西餐厅用餐,也不向售卖团购券的网站退券,不仅破坏了自己和女友的约会,而且还白白损失了400元钱,这都是因为不懂法造成的。

温馨提示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还享有反悔权,即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在卖家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反映、投诉,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