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社会矛盾冲突的漩涡:中国重大社会性突发事件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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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性突发事件的表现形式与特征

一 社会性突发事件是中国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而社会结构转型中的各种社会问题的累积,成为社会成员不满心理的矛盾源。这种不满、反对,甚至抗议、反抗以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形式表达出来。主要有:

1.集体上访(group petitions)

集体上访是指由于利益受损或受到过各种挫折的相同境遇的人们,为了解决问题而共同到信访部门上访。集体上访是在个体问题相似性的基础上形成的。通常超过10人以上就可以视作集体上访。现实中不少群众相信“一个人上访一百次,不如一百人上访一次”。集体上访的过程其实是游行,上访的聚集又是一种示威与抗议,这是中国式的游行与示威。集体上访反映了上访群体希望上级政府部门能介入问题的处理,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愿望和呼声。

2010年3月2日,近千名退休老人围聚在深圳市深南路市府信访办门口,向信访部门诉求退休金太少,与同级别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差距太大,高工都不如扫地的。据悉,这些维权老人均属于“中人”群体(1994年8月1日后退休),主要包括深圳蛇口工业区在改革开放时的企业领导、工程师等“拓荒牛”。据悉,相关“中人”已经准备了提案,欲在两会期间提出。佚名:《高工退休金不如扫地的深圳千名退休老人投诉》,2010年3月3日《南方都市报》。

上访这种中国特有的矛盾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及诉讼等体制内的矛盾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补救效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矫正体制内解决纠纷时存在的偏差与不公正问题。上访可以说是弱势群体寻求政府支持的便捷路径,如果他们能够争取到政府帮助无疑可以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利益,成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手段。信访部门在国家机构设置中是信息转达部门,本身不能直接处理相关事宜,信访部门处理上访问题大都做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批转到相关行政部门与基层政府处理。由于问题本身出在基层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繁重,处理过程中时常产生推诿、拖延、反馈不及时等情况,使信访转了一个大圈后事情仍得不到切实解决。

2.静坐(sit-ins)

静坐很少有个别人或几个人,通常是数十、数百甚至更多的人参加,主要是显示一种集体的力量。集体静坐是某一利益受损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集中坐于政府机关门口或企业办公楼前,试图给政府、企业等相关单位施加压力,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的一种集体行动。在政府门口集体静坐其目的是为了扩大事态,引起政府的关注,促使政府介入,从而解决其利益诉求。集体静坐一般发生在某个群体利益受损后,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之时而产生的,是一种和平形式的抗议,它是一种胁迫性的抗争行为。在现实中它往往成为各种弱势群体维权抗争的方式。

2006年12月4日,浙江杭州有3000多名退休及下岗干部职工聚集在市政府门前,抗议市政府没有妥善处理他们的退休及下岗后保障问题,要求市政府补偿。示威行动导致杭州市主要干道大塞车,警方只是戒备,行动中没有发生冲突,示威者静默聚集3个多小时后和平散去。其中一名参加行动的市民吴先生表示,这次行动是杭州近年最大规模的一次,到场的全都是退休和下岗干部职工,很多已是白发苍苍的老人,来自全市不同的企业单位,没有人组织,而是口耳相传,相约而来。示威者的主要诉求是不满市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忽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现在的生活陷入困难,要求市政府主持公道,为他们解决问题。他们没有喊口号,也没有任何标语,只是静静地聚集在市政府门前,表达不满情绪。示威行动从上午8时多到中午12时,最多时超过3000人,聚集在市政府门前的环城北路,使这条杭州主要干道大塞车。市政府不理会示威者,亦未有派官员劝阻,只是关上市政府大门,派出数百警校学员在一旁监控。明报记者:《杭州3000退休干部市府抗议》,联合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6/12/others061205fa.html。

3.集会(rallies)

集会是指具有相同价值理念或相同利益、相同境遇的人们共同聚集在一起,显示力量、表达某种特定意愿的和平的集体行动。人群聚集在一起是为了显示力量的强大。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力量的显示,来表明许多人都有相似的看法,希望政府与社会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或某种价值观念、意见。集会通常有组织者与号召者,现场有演讲者,向行动参与者和观众表达他们的诉求。集会的现场通常是市中心的大型广场、公园,有广阔的空间。

网上的报道说,台风“梅花”8月8日过境辽宁大连市,冲垮了在建的福佳大化防波堤坝,危及只有20米之远的有毒原料PX储备罐,威胁大连民众的安全。央视3名记者以及其他媒体记者试图进入现场采访,化工厂几十名员工在厂领导的带领下,围攻殴打记者,抢夺砸坏摄影器材。陪同记者采访的大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外宣处长以及大连金州开发区公安局长,也都遭到围攻。2011年8月14日大连发生万人抗议活动,人们聚集在人民广场,要求福佳大化的PX项目搬出大连市。根据网络公共讨论版、个人博客、微博报道的大连“8·14”游行聚会活动综合而得。

4.示威游行(marches)

示威游行是指具有相同利益、相同境遇或相同价值、信仰的人们,为了表达他们的诉求与意愿而共同整队行走的一种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更多的是象征行为,更着眼于意义的构建,有时也具有表演性,以扩大社会影响,对政府施加影响。我国在198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使群众集会游行示威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在贯彻执行中也面临着一些实际问题。

2005年3月19日,深圳爆发近年来最大规模的示威事件,数千名大中专以上学生因为不满被企业招聘会欺诈,在深南大道堵路示威。香港《大公报》报道引述深圳劳动局官员的话说,近年来民工集体堵路讨工钱维权的事情经常发生,但这次参加示威的全是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学生,如此大规模的知识分子“堵路维权”实属罕见,市政府一定会调查处理好此事,并吸取教训。据报道,深圳市举行3项大型人才招聘活动,但许多求职人士指责主办单位临时一再提高门票价钱、乱设关卡及货不对版,导致上千名从全国各地赶来的求职者,持票却进不了场。直到下午1时,眼见一些招聘公司开始撤走,逾6000名不得其门而入的求职者不满情绪高涨,聚集在会场外鼓噪,高呼“退票退钱”、“骗子”等口号。接着,更有人领头唱起《义勇军进行曲》和《团结就是力量》等歌曲,情绪激动的示威者冲向深南大道,将整条公路封住,导致上千车辆大排长龙逾10公里,交通大动脉陷入瘫痪。由于示威行动令深圳市政府措手不及,警方最终调来近千名警力、防暴警察,将拦路人群强行驱散。警方一度拘捕4名示威者,但在示威者抗议声中,为避免激化矛盾,深圳市政府在1小时内先后又将4人释放。据报道,事件一直扰攘至下午4时左右,示威人群经警方劝说及政府官员保证一定会调查此事之后,才陆续散去。香港《大公报》记者:《不满被企业招聘会欺诈 深圳数千大学生堵路示威》,http://bbs.chinaunix.net/thread-516327-1-1.html。

为了表达共同的愿望与要求,各地的民众创造了许多形式,如上海市民不约而同地集体去“购物”,成都市民大家一起同时“戴口罩”,厦门市民在同一时空中一起“散步”,保定数千工人一起上北京“旅游”,还有的一起穿体恤去“锻炼”,这些均是变相的示威游行。为了表达一种理念,大多数的示威游行是理性的,不一定会形成暴力。在环境保护的活动中,采取的这一方式较多。

5.示威抗议(demonstrations)

示威抗议是指具有相同利益、相同境遇或相同价值、信仰的人们,为了表达他们的诉求与意愿而采取共同行动的一种集体行动。示威游行与示威抗议在集体行动的性质上是相似的,都是一种抗议的形式,它也是期望通过集体的力量迫使抗议对象重视,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示威游行的主题往往比较广泛,而示威抗议往往是围绕一个具体的主题,通常容易转化为直接的冲突。

上海复旦大学近日遣散违规招收的近700名学生,引起学生和家长们强烈不满。逾千学生和家长连日来昼夜聚集校门抗议请愿,期间多次与学校保安人员和维持秩序的警察爆发冲突。当地消息透露,声称受骗的是复旦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新生。这些学生称,2008年9月1日校方宣布停课,要求学生各自回家找出路。当天下午,全体学生及家长聚集在复旦光华楼与校方交涉,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大批愤怒的新生和家长从9月2日开始在复旦校内抗议,并高举“我们要读书,复旦骗局”标语。据报道,复旦大学新闻办公室职员说,事件起因是学校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下属的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系与上海市杨浦区复才进修学校合作开班,超范围、超计划盲目招生,严重违反教育部规定,导致该班教学质量和教学条件难以保证。为维护学生权益和校方声誉,学校才决定停办该课程。联合早报记者:《复旦大学遣散违规生逾千人聚集校门抗议》,http://bbs.shufe.edu.cn/viewthread.php?tid=154709。

6.罢工(strikes)

广义的罢工内涵与外延比较广,包括经济罢工、政治罢工、革命罢工、宗教罢工等。狭义的罢工是指企业内的全体或多数受雇人,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暂时停止劳动。从世界范围的罢工立法及其实践来看,政治罢工、革命罢工、宗教罢工还没有取得合法性,罢工的合法性还只限于经济领域。同样,罢工权的行使,也仅局限于满足其经济利益,如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福利待遇等,具有政治性或其他性质的罢工不在保护之列。当今世界各国出现的罢工活动基本上是出于经济目的。我国的罢工主要是经济型的罢工,通常是企业工人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表达诉求、进行抗议而采用的形式。罢工也是一种和平的抗议形式,但组织不当时,容易产生零星的暴力行为。我国的《宪法》已经取消了罢工的权利,但仍然保留着游行示威的权利。

2010年1月15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台资企业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联建科技)爆发2000多名员工大罢工。员工抗议公司长期漠视员工权益并取消年终奖金。愤怒的员工砸毁了公司的大量物品,并与数百名防暴警察发生激烈冲突,之后有10余名员工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高珲:《江苏台企爆发2000名员工大罢工场面一度失控》,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taiwan/3/201001/0116_353_1513133.shtml。

2008年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的8000辆出租车司机开始罢工。2008年11月10日,也就是在重庆出租车司机罢工发生不久,海南三亚也发生了出租车司机罢工的事件。一百多辆三亚出租车聚集在市政府门口开始停运,要求市政府解决目前出租车承包金高、黑车横行、新出租车承包合同一年一签等问题。2008年11月19日上午,重庆市永川区大约300多辆出租车司机罢工。重庆出租车司机罢工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这如同推翻了多米诺骨牌一般,中国其他地区的出租车司机纷纷效仿并引发了一系列的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这说明中国的出租车市场存在缺陷,出租车市场结构不合理。因此,这一系列的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应该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予以重视。王金涛:《重庆出租车司机因运价低等全城罢工》,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8-11-03/112216578319.shtml。

7.堵塞交通(traffic-blocking)

封堵交通是抗议人群有意聚集在交通要道,阻拦车辆通过(通常不阻挡行人、非机动车辆),以此昭告社会他们的强烈不满,要求政府满足他们的诉求。集体堵路以堵塞公路、铁路、桥梁等为主,但尚未发现阻塞水路交通的。这种抗议形式与集体静坐、上访等温和的沟通性维权方式不一样,集体堵路诉诸强制力或以强制力相威胁。它表现的是行动者通过直接破坏交通秩序,搞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效果来给企业或政府施加压力,迫使企业或政府接受其条件或满足其利益诉求。这是我国集体行动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之所以使用的频率较高,是由于参与者的成本较低,只是花费时间,但效率很高,路一堵塞,信息快速传递,社会影响极大。交通堵塞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它使个别的案件立即变成公共事件,当地政府非出面解决不可。所以利益受损的普通群众常用这一方法。而且参与者认为,我们也没有打砸抢,没有杀人放火,没有直接触犯法律,似乎只是为了维护权益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在心理上违法感小。而且由于人多势众,责任由大家共同分担,使参与者有理直气壮的心态。事实上堵路这种违法行为,参与者事后很少被惩罚。

2007年7月14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清高速公路江高收费站路段被百余名男子围得水泄不通,公路交通因被人群堵塞而瘫痪。事发后,白云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前往处置,经过数小时的劝解,人群才终于解散。据警方调查,这些男子均是江高镇沙溪村某学院工地的工人,因学院拖欠工人的工资及材料款,包工头奉某和黄某见钱迟迟到不了手,于是煽动组织工人堵高速路讨薪。陈翔、龚宣:《煽动工人堵塞高速 两包工头被拘》,2007年7月27日《广州日报》。

堵路不仅作为利益受损群体维护权益的手段,而且作为某些人解决经济纠纷的手段、解决矛盾冲突的手段而被频繁地使用。

新华网报道,2009年11月27日5时许,贵阳市云岩公安分局普陀路派出所接报警称,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对普陀巷36号、贵乌南路20号等9家住户和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发生后,当天6时30分许,被拆迁住户约30余人不听现场民警劝阻,情绪激动,用红布条和40余瓶液化气罐将红边门路口等四个方向堵断,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讨要说法。贵阳警方立即调集警力赶到现场,通过对聚众堵路的居民开展法制宣传,稳控群众情绪,并依法排除路障,疏导道路交通,维护现场秩序。至8时20分许,事态得以平息。据交警部门统计,27日7~9时,违法堵路事件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数万群众上班延误。李劲峰:《贵阳处置暴力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事件》,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1/30/content_12566574.htm。

2008年9月3日,湖南吉首市发生一起由非法集资引起的群众集体到州政府上访事件。9月4日,部分群众再次到吉首市的街道、火车站聚集,造成交通瘫痪及火车延误。吉首市市委宣传部王兆竹告知记者,当地民间集资现象较为普遍,利息也较高。房地产行会结合行情将投资者的利率下调了一半,得到消息的大投资者纷纷离开,使得此次群众集体上访所针对的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资金流上出现困难。晨报记者:《湘西非法集资引群体上访》,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0907/000139.htm。

2008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因为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有争议,全国最大的有色金属国企之一——韶关冶炼厂发生一场风波。数百名受影响的工人聚集在韶冶厂门口的106国道上,导致106国道韶冶路段交通中断近两个半小时。黄云伍:《广东韶关数百工人劳动合同引争议聚集国道》,2008年12月2日《广州日报》。

2005年5月24日下午,江西泰和县井冈山火车站(又名吉安火车站),数百名大部分来自该县澄江镇西门村的不满征地赔偿的村民,突然冲入车站,他们打碎车站玻璃、横卧铁轨,并拦阻下两列火车。当地有关部门出动数辆警车,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劝阻无效。目击者表示,包括围观群众在内,当时现场的各方人员数量过万人。到傍晚时分,当局调动了防暴武警到场,采取强行驱逐,火车站的正常秩序才得以恢复,京九铁路在中断约6小时后恢复运行。佚名:《不满征地赔偿井岗山村民卧轨阻京九铁路》,http://www.chcj.net/thread-251370-1-1.html。

8.封堵政府大门(block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office)

封堵政府大门是指抗议人群聚集在政府门口,不允许车辆与人员进出,通过给政府施加压力的方法满足他们的诉求。封堵政府大门显然是一种具有强制力性质的违法行为,造成政府的工作运行瘫痪,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允许抗议的群体封堵政府大门。

2008年11月19日上午,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农民90余人到该省省政府门前上访,封堵省政府大门,情绪激动,集体呼喊口号,个别上访人员甚至攀爬护栏,欲冲击省政府大门。上访群众不听民警劝阻,打着两条横幅,将省政府门前和平路封堵近一个小时,造成附近交通瘫痪。哈尔滨市公安局立即调派直属大队民警赶往现场,通过宣讲政策及耐心劝解,将道路打开,恢复交通秩序,并将3名主要闹事人员带回支队。违法行为人王某、吕某、李某,在上访中,组织、策划并直接参与拉条幅,拦堵道路交通,阻碍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哈市警方对3人分别行政拘留10天。新京报记者:《90余人上访封堵黑龙江省政府3人被拘留》,2008年11月22日《新京报》。

2007年5月17日上午,广西博白县顿谷镇300多名群众围堵在镇政府门口,其中有人辱骂、袭击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警方及时赶到后劝退多数群众,依法传唤多名牵头肇事者。18~19日,博白县又有6个乡镇接连发生部分群众聚集围堵政府驻地事件,一些乡镇最严重的时候聚集了近3000人。政府大门、围墙、大批办公设备、文件档案在冲击事件中被毁坏,少数肇事者还破坏、烧毁了数辆汽车、摩托车。一些现场围观者表示,事件缘于群众对当地政府计生执法工作不满。发生围堵事件的沙陂镇多名群众说,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粗暴并且涉嫌乱收费。张周来、梁思奇:《广西博白县群众围堵乡镇政府事件平息》,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7-05-23/004913050407.shtml。

9.冲击政府(strike the government)

冲击政府是抗议人群直接冲击政府的办公地点,并破坏办公设施,甚至焚烧楼房的一种违法行动。这类抗议行动尽管较少出现,但社会影响大。这类事件具有突发性,发生时情况一般比较混乱,容易引发群体冲动。这是一种失去控制的行为,具有骚乱的性质,宣泄对政府的不满。

2008年11月17日上午,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要求对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可能导致的住房、土地以及日后生活方面的问题作出答复。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志及时进行了信访劝解,但上访人员在一些不法分子挑拨煽动下不听劝阻,迅速聚集2000多人,打出“反对搬迁”的横幅,喊着“反对搬迁”的口号,冲向市委办公大楼,纵火焚烧了市委前楼、中楼、中院木楼和12辆小车及市委保安室和信访接待室。据初步统计,这起事件共致74人受伤(其中武警69名、公安民警2名、陇南电视台的新闻记者3名);共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市委大院各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损失(不含房屋及车辆损失)达503.8万元。在境内外造成极坏的影响。段俊生、李桢祯:《甘肃陇南“11·17”事件幕后策划者在四川落网》,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8/12-23/1498950.shtml。

10.公共混乱事件(public melees)

公共混乱事件是指以个别的治安事件为导火索,引发起人数众多的、破坏公共秩序的群体性混乱事件。公共混乱事件有带头者,但通常没有组织性与计划性,对社会秩序的冲击较大。

2008年8月,广东增城市新塘镇发生1宗驾驶摩托车撞树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8月29日15时许,死者家属代表共7人到增城市公安局新塘分局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查明死因。新塘分局领导及办案人员向死者家属代表解释有关情况并陪同观看录像。期间,死者其他家属纠集约100人,拉起横幅强行堵塞107国道新塘镇府前路路段。新塘分局出警处置,但现场闹事人员不听民警劝导,随后将堵塞范围由107国道双方向扩展到石新公路、府前路双方向,导致107国道等3条公路双方向交通受阻30多分钟。增城市公安局增派警力对现场人员进行劝导、清理。但闹事人员不肯罢休,又前往新塘镇政府门前聚集滋事。在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闹事人员用钢管、木棍等工具,袭击前来维持秩序的民警和治安协管员,导致多名公安民警及治安协管员受伤。警方依法抓获8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郑佳欣:《广东增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交通事故聚众闹事》,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09/0901_17_755697.shtml。

丽城花园为广东东莞市较出名的高档住宅区,因住户人数众多,每日吸引许多的士和电单车前去拉客。丽城花园保安以影响屋苑门前秩序为由,禁止电单车在此拉客,双方为此多次发生零星冲突。2005年5月18日晚,十几名电单车司机在丽城花园门前因停车问题与保安爆发冲突并大打出手,打斗中电单车司机及村民冲进屋苑会所,大肆破坏,打烂室内设施及玻璃。警方接报后到场制止,在冲突中有多名电单车司机受伤或被捕。19日中午12时左右,近千名村民将丽城花园包围,要求公安放人和屋苑负责人出来道歉。常平公安分局接报后派出300名公安、武警及防暴大队前往处理,警民再次发生流血冲突,事件中有村民及公安受伤,屋苑多处外围设施被人破坏,冲突至下午3时以后逐渐结束。丽城花园也是港人在当地聚居屋苑之一,冲突中并无港人受伤。明报记者:《广东东莞丽城花园警民冲突30多人受伤》,凤凰网,http://www.phoenixtv.com/phoenixtv/72627141061115904/20050520/553404.shtml。

2010年3月7日,广东陆丰汕尾碣石镇两村村民因公路归属等问题发生冲突,冲突从晚上10点持续到8日下午1点。港口渔民新村28人受伤,全村千余村民也在8日下午全部撤出村庄。晚9时许,记者在港口渔民新村走访发现,整个村庄已空无一人,村中的房屋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张迪:《广东陆丰两村冲突动用土枪土炮28人伤千人撤离》,2010年3月9日《南方日报》。

11.骚乱(riots)

骚乱是指集体行动者目标不明确,以宣泄不满、愤怒情绪为主的暴力行动。骚乱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往往对公共设施、国家财产进行破坏,对无辜者施暴、对个人财产掠夺、焚烧等行为。骚乱是冲突的一种高级形式,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极大。参与骚乱的人群往往被非理性的情绪所支配,容易做出越轨行为。

贵州瓮安县女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2008年6月28日,死者家属在瓮安县城游行,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县政府,后转变为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多万元。张芝云:《群体性事件推动反思要防止权力和资本结合》,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12/1222_17_933211_2.shtml。

12.民族间的纷争(inter-ethnic strife)

这是指具有不同民族身份、不同民族信仰的群体,因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利益矛盾而引起的群体性冲突。既有国内的民族间的纠纷,也有我国民众与其他国家民众间情感上的冲突。

2003年10月30日,4名日本师生的下流表演激起了西安大学生长达3天、5万多人参与的上街游行抗议。学生围攻留学生楼,要求日本师生道歉,游行队伍散发传单,高唱国歌,呼喊口号“打倒日本鬼子”、“抵制日货”、“日本人,道歉”、“日本杂种,滚出去”。后来由于省政府有关领导出面安抚、教育学生,以及警察对局势的控制,事态渐渐平息。肇事日本师生道歉后分别被解聘或开除学籍,这次游行示威事件和平结束。但这是中国民间反日情绪积聚的一个反映。文洁、张强:《西安5万大学反日游行》,《凤凰周刊》2003年第32期。

2005年4月11日,日本驻北京大使馆发言人敬治说,10日有3000名示威者向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馆进发,下午聚集在总领事馆外的民众增加到近万人,他们高呼口号并开始抛石头。他说:“示威者也焚烧纸做的日本国旗,抛掷苏打罐头汽水,打破总领事馆的一个玻璃窗。”约有500名警察到场戒备,警察阻止示威者靠近总领事馆。在广州示威现场的香港有线电视台一名记者说,示威者进发时,向日本餐馆抛蛋。这家有线电视台播映的镜头显示,许多示威者举着五星红旗和“打倒日本军国主义”的标语牌,有的示威者穿着印有“抵制日货”口号的T恤。部分示威者离开日本领事馆后,转到天河一座商场外抗议,并一度企图冲入日资的吉之岛(Jusco)百货公司,被大批镇暴警察阻止,双方一度推撞,有人破坏门外的巨型广告牌。另有约一万名示威者包围深圳吉之岛百货公司超级市场。郑方生:《反日风潮蔓延》,联合早报,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sino_jp/pages1/sino_jp050411a.html。

13.网络聚集(collective behavior via network)

网络聚集是指集体行动的发起者以网络为载体,号召具有相同价值观念、相同利益的人们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集会示威游行活动。在近几年的社会性突发事件中,以现代通信工具网络、短信等联系、组织集体行动的现象日益增多。特别是设立在国外的某些敌对网站,以反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目的,刊载、发布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各种负面的事件。但不论什么事件,无论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还是治安事故,通过作者分析总是能够从中总结出这是“制度的罪恶”、“政府的罪恶”等归因,在互联网上推动网民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怨恨。个别网站还定期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公布全国各地集会、示威、游行的时间地点,号召网民向中国政府示威与抗议。由于我国的网络控制与社会控制较严格,知道这些信息的公众并不多,采取集会示威的人也很少。但这是一个持续引发政治抗议型冲突的来源。

14.传闻引发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 caused by rumor)

相关政府部门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重视、不解释,信息不透明,社会上会产生大量的传闻甚至谣言,使群众产生不安全感,引发群体性骚动。

江西省鹰潭市所辖贵溪市部分群众因听传鹰潭市计划改变行政区划,聚集火车站并拦堵铁路交通。2007年3月21日11时35分,贵溪市部分群众开始聚集火车站,造成沪昆铁路(原浙赣铁路)、皖赣铁路中断运行。事发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孟建柱要求迅速、稳妥做好处置工作,全力保障铁路畅通。省长吴新雄、省政法委书记舒晓琴等省领导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17时25分,聚集群众疏散,铁路恢复通车运行。聚集火车站的市民约有2万人,前后共阻断浙赣铁路的正常运行约7个小时。文汇报记者:《江西群众堵路浙赣铁路中断7小时》,联合早报网,http://realtime.zaobao.com/2007/03/070322_06.html。

15.组合形式(combination of multiple ways)

这是指集体行动者在为达到自己诉求的过程中采取多种集体行动的形式。集体行动者将前面提到的多种形式综合运用。

据报道,2003年3月,辽宁省海城市8所小学的近4000名小学生因食用“政府推荐”的豆奶而产生大范围“不良反应”。此前一名年仅13岁的女学生死在了母亲怀中。三家医院挤满了前来检查和治病的小患者。数以百计的学生家长寻求病因,并采取种种方式向官方陈情,包括上访、出走、游行、集会,甚至集体卧轨和阻断公路。4月1日,上千名学生家长多方寻求与政府的沟通未果,自发的集会演化为街头游行,海城市出动大批警力,游行队伍中的数名领头人被扣留,后予以释放。当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大批市民随家长队伍前往海城火车站,部分学生家长冲破当地组织的200人警力人墙,在沈阳发往大连经停海城的K682次列车前卧轨抗议,造成此次列车被阻滞9分钟的事件。该事件中,警方对部分学生家长实行强制带离,并对其中5人实施了5~15天不等的拘留。海城市政府的有关官员称,该5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均不陈述和申辩”。竞雄:《四千学生中毒惊天事件》,《凤凰周刊》2003年第12期。

在这多种形式中,集体行动可以分为两种等级。一种是较温和的集体抗议,如通过集会游行示威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一种不满意、不合作的态度,告诉公众与社会自己的诉求是什么,希望政府与社会能够听到自身的诉求,支持自身的诉求。抗议基本上采取的是和平的方式,而不是暴力的方式。另一种是较强硬的集体对抗,或者称反抗,它也是一种集体抗议,有的是表达自己的诉求,有的是直接宣泄内心的愤怒,但比集体抗议在行动的方式上更加激烈,如封锁道路、围堵政府、冲击政府,甚至骚乱、社会混乱等方式,具有违法的、暴力的成分。在强度与烈度上集体反抗要比集体抗议更加强烈,经常突破法律规范。

二 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增长

重大的社会冲突性事件,往往是以集体行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载体通常是聚合在一起的人群。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有时也译作“聚合行为”、“集合行为”、“集群行为”、“群动”等,基本的含义是指某种无组织、无计划、一哄而起、临时性、面对面的群众的乌合行为。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则是有目的性,也有一定组织性、计划性的一种群体的统一行动。集体行为与集体行动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集体行为的目的性模糊,组织性较差,基本上无计划性,以非理性的情感作为动力,参与者根据当时的情景与气氛进行行动。而集体行动的目的性、组织性、理性程度较强一些,但两者都是非制度化的行为。科塞认为,第一,集体行为的载体是现场临时凑集起来的一群人,这群人缺乏持久的结构,没有固定群体的那种可预料性。第二,集体行为看上去常常是奇特的或反常的。〔美〕刘易斯·科塞等:《社会学导论》,杨心恒等译,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第555页。戴维·波普诺则认为,“集体行为是指那些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刘云德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第566页。尹恩·罗伯逊认为,“集体行为是指大批人相对的自发的和无结构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方式。”〔美〕尹恩·罗伯逊:《现代西方社会学》,赵明华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第765页。综合来看,本书认为集体行为:(1)发生时的无组织,即它是自发的、无组织的、不可预料的行为。(2)无规范或不受规范约束,即它是违反常规的、反常奇特的行为。(3)众多人共同参与,即它是受到相互感染、影响、鼓舞的许多人的一致行为。(4)不能持久,即行为周期较短暂。集体行为的主体是准群体,它是一种准群体的行为方式。这些对集体行为特征的论述,较适合于我国具有骚乱性质的、由治安事件引发的社会性突发事件,而不适合由利益受损引发的、维护权益的经济型突发事件。经济型突发事件通常是一种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是指有目标的、有组织的、自发的、受一定规范约束的众多人参与的共同行动。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不是临时聚集起来的人群,而是熟识的、具有相似利益或相似境遇的一群人。

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对集体行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用语。群体性事件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魏新文、高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与出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这个定义是从集体行动的角度来说的,更加接近我们所说的经济利益型的集体行动,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行动原因是“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行动方式是“非法聚集、围堵等”,行动目的是“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行动过程有一定组织性,即“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但在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它却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常常将社会骚乱型的集体行为也包含进来,如瓫安群体性事件、石首群体性事件等。所以,群体性事件在应用过程中包括了集体行动与集体行为这两个概念。本书研究的社会性突发事件,即经济利益型的集体行动与治安骚乱型的集体行为,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基本上是相吻合的。当前,我国社会冲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集体信访、群体性事件。

社会冲突的强度从主体看,人数越多,规模越大,越有组织性,反抗的力量越大,程度也越激烈。全国性的群体性事件的统计数据尚未公布。从披露出来的有限的、零散的数据来看,转型中社会不满及借以表达不满的集体行动事件,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了5倍;规模不断地扩大,参与集体行为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97页。根据于建嵘所提供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范围的群体性事件1993年共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7年间增加了3倍,2002~2004年均保持在40000宗以上,有些事件的规模达到几千甚至几万人。于建嵘:《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冲突》,《凤凰周刊》2005年第7期。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资料显示:公安部报告显示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已经从1993年的8700起,上升到1999年的32000起,到2002年的时候上升到了50000起,到2003年的时候超过了58000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事件增长率的稳步上扬。抗议事件的数量自1993年以来每年都在明显地增加,并且没有哪一年增长的幅度低于9%。本文是谭睦瑞在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2005年4月14日所举办的公开听证会——“中国的国家控制机制及方法”(“China's State Control Mechanisms and Methods”)Panel IV:Socio-Economic Unrest and State Control Mechanisms上面的公开发言。资料来源:http://www.uscc.gov/hearings/2005hearings/written_testimonies/05_04_14wrts/tanner_murray_wrts.pdf。这些数据与我国学者研究统计的数据较接近(见表1-2)。有学者推断出我国2011年的群体性事件达到了19万起。

表1-2 中国发生的“群众闹事”事件

资料来源:1993~1999年数据资料,来源于《群体性事件论文集》,载于M·斯科特·坦纳《中国反思动乱》,《华盛顿季刊》2004年夏季号,第138~139页等。

信访是我国特有的社会成员利益受损时的一种救助形式,每一个信访个案,就是一个微观的矛盾源或冲突源,是一定时期基层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与人际冲突的“痛苦指数”,可以反映社会结构微观层面的人际冲突、人与群体冲突的情况。而团体信访则反映了部分群众的利益受损情况,以集体上访为例,2000年,全国31个(省、市)县级以上的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数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2000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6.8%和45.5%, 2001年,同比上升36.4%和38.7%。程浩、黄卫平、汪水成:《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研究》,《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2004年全国县以上接待的群体集体上访的年批次和人次分别增加15.2%和18.1%,其中国家信访局接待的集体上访人次与批次上升了44.6%和73.6%。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辅导读本》(内部印刷), 2005年3月,第33页。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待的集体信访总量明显降低,2006年比2005年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下降了16.9%和14.3%。无序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大幅度减少,绝大多数来访群众情绪缓和,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李亚杰:《中纪委:无序上访非正常上访大幅减少》,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707/0710_17_152659.shtml。群众集体信访数量间接地反映了社会基层的矛盾状况与全社会冲突的普遍化程度。

还有一些反映群体性冲突的数据,如2006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涉及劳动者35万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5/18/content_178167.htm。2007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3万件,涉及劳动者27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1.mohrss.gov.cn/gb/zwxx/2008-06/05/content_240415.htm。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环境保护,导致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危及群众利益,使由环境问题造成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近年来,群众关于环境污染的投诉年均增长39%。“过去10年间,全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上升11.6倍,年均递增28.8%。2005年是历年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发生最多的一年,1~7月,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事件中,有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其要害部门,聚众阻塞交通和聚众滋事、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的占30%以上。”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184页。因环境问题有其特殊性,一旦某地产生污染,就会使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生存,即使金钱也无法补偿或替代。因而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抗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群体性事件。

在主观性指标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通过对31个城市,1.5万居民进行的“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发现,在被访者中,针对“现在各个阶级阶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程度的判断”一项,认为各个阶层之间“没有冲突”的人数所占百分比仅为4.7%;认为各个阶层之间“有很少冲突”的人数为11.2%;认为各个阶层之间“有些冲突”的人数为51.6%;认为有“较多冲突”的人数为22.3%;认为“有严重冲突”的人数为10.2%。也就是说,有95.3%的人认为各个阶层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91页。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居民中绝大多数人对社会冲突有所感知,并承认有社会冲突。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关于“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全国抽样调查”的调查结果,在回答“我国各个社会群体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时,只有16.3%的人认为“没有冲突”;44.9%的人认为“有一点冲突”;18.2%的人认为“有较大冲突”;4.8%的人认为“有严重冲突”。另外有38.6%的人认为这些利益矛盾“绝对会激化”或“可能会激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和谐稳定调查”课题组:《2006年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状况调查报告》,载于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16页,第19~31页。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数据分析表明,中国的“社会秩序指数”和“社会稳定指数”为负增长,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秩序指数”在1978~2005年间下降了33.2个百分点,年均下降速度为1.5%;“社会稳定指数”在1978~2005年间下降了12.7个百分点,年均下降速度为0.5%。朱庆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指标体系综合评价》,载于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321~339页。“社会秩序指数”由每万人口警察人数、每万人口刑事案件立案数、每10万人口贪污贿赂案件受案率、每万人口治安案件查处率、每10万人口各类事故死亡率指标构成。“社会稳定指数”由通货膨胀率、城镇登记失业率、社会保障覆盖面、贫困人口比重、贫富差距(五等分)、城乡收入差距指标构成。

虽然数据并不完善,最新的数据无法获得,但上述客观数据与居民的主观感知两个方面均显示中国社会已经处于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冲突高发期。

三 经济型的直接冲突与社会型的间接冲突

在笔者收集到的230个群体性事件的案例中,47%来自经济利益的直接冲突,43%来自治安案例引起的群体性事件。10%为民族、宗教、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当前,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类型是经济型的直接冲突与社会型的间接冲突。对以维护利益为主导的经济型的集体行动,下文简称为经济型或利益型突发事件,对由治安事件为导火索引发的社会骚乱性质的集体行为,简称为社会型或治安型突发事件。

我国的集体行动进入了利益补偿期与权益抵抗期的重合。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社会利益矛盾,利益是或隐或现的诱发冲突的根源。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就是在利益获取的过程中,某些强势群体与集团,运用越轨手段,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结果是各种社会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些群体或集团身上,社会冲突便成为现实。补偿期是指在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之前,许多地方奉行增长第一战略,在GDP增长的同时,不顾长远利益,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环境,在经济建设与发展中造成了一大批利益受损群体。而在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这些利益受损群体开始进行激烈的抵抗,要求对他们以往受损的利益进行补偿,即当初获益的企业、基层政府开始要为各自的失误还债。而近几年,随着老百姓维护权利意识的增强,在遇到基层政府或者企业剥夺他们利益的情况时,他们不再无奈服从,而是为保护自身权益开始进行抵抗,不惜采用最激烈的手段。我国公民进入维护权益的强烈抵抗期与利益受损的强烈要求补偿期,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型集体行动的时代特征。

所谓的经济型集体行动,是指曾有共同利益或者具有相似生活体验,因而具有相同的动机、目标或理想的人,通过集会、游行、请愿、静坐等示威方式以及更加激烈的反抗方式来展现集体力量,表达情感,以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同情,促成政府重视并予以解决问题,获取救济补偿或改善社会环境的共同行动。经济型直接冲突表现为利益受损群体与利益获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它具有集体行动的属性。例如,城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失业、城市建设搬迁、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劳资纠纷、水库移民搬迁、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它是利益冲突双方基于密切相关的利益博弈、面对面展开的一种直接的冲突。利益受损群体在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起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在与获益集团的博弈过程中,屡屡受挫,处于弱势地位。与企业经营者直接谈判,得不到重视;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公正地仲裁,但得不到支持。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只有采取非制度化的渠道,采用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进行最后的博弈。他们完全知道这种手段是法律不允许的,政府不赞同的,但除此自救的手段以外,他们别无他法。在非制度化渠道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利益受损群体以特殊的群体自我表演的方式,吸引媒体报道以期引起社会关注和上级部门干预来解决问题。

利益受损群体解决利益受损问题的路径一般是:与使其利益受损的人直接博弈,主要通过提要求、谈判等方式;如果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接下来的途径还有:一是去找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裁决,通过行政的路径来解决,二是找法律部门裁决,通过司法的路径解决;如果这两条路都不通,就开始信访,到更高的上级政府部门甚至找中央政府部门裁决;如若这条道路也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自我救助的方式,即以摧残自我的形式进行要挟,或者是直接反抗,通常的方式是聚集在一起示威,以显示力量。大多是聚集在其反抗对象的所在地如企业门口及道路上,而企业不会任由群众抗议,必然要做出反应,或者妥协,或者不妥协。妥协能够解决问题,不妥协则激化矛盾。当企业无视群众的维权活动,群众无奈便转换目标,通常到政府门口上访、请愿、静坐、示威,这时,政府便处于与群体对立的第一线。群众反抗的目标出现了标靶转移的情况,由原来对准企业经营者转而对准了政府,通过向政府施加压力,再让政府向企业施加压力,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最为过激的行为是堵路、堵桥,直接破坏社会秩序,以此作为要挟政府的手段,迫使政府出面解决问题。

基层政府在对待群众利益问题上,常常会出现立场性的偏差。当基层政府的立场产生偏差的时候,群众的正当利益通过法规、行政等制度化的渠道就无法解决。当制度化的渠道在解决某个具体的群体利益受损的问题时,制度化渠道的公器性质会发生变化,司法、行政等机关的立场已是基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而不再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度化的渠道这时候变为某个利益团体的私器,丧失了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公器的性质,制度化渠道原有的面对社会压力的安全阀功能衰退,渠道堵塞。作为制度化渠道的操作者,不能够公正廉明办事时,制度化的渠道就会废止,成为虚设的“稻草人”,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利益受损群体就放弃了制度化解决问题的渠道,而采用非制度化的自我解救的渠道。他们知道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具有相同利益、相同命运的人汇集起来,才能够形成力量,才会引起重视。因此,他们频繁使用集体上访、集体静坐、集体游行等显示群体性力量的示威形式,表达自己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并向企业或者基层政府施加政治压力,希望他们利益受损的问题能够尽快地解决。

治安型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由治安事件为导火索,引发的大规模的具有社会骚乱性质的集体行为。治安型突发事件基本上是参与群体行为的人与引发事件的当事人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与冲突的双方也无直接的利益冲突,通常是作为第三方的旁观者,我们称之为无直接利益群体。具体治安事件的突然发生,诱发了临时围观的群众与闻讯而来的群众的情感共鸣与冲动,在少数“领头羊”的带领下,引起大规模的骚乱,发生与公安部门及基层政府的对抗、冲突。无直接利益群体与事件本身并无多少关联,只是对事件中的人有一种态度倾向。特别是当一个弱者与身份敏感者(通常是有权、有钱的人)发生冲突时,围观者在态度上会天然地倾向于弱者,声援与帮助弱者。当弱者受到不公正、不公平的对待或处理这样的信息在人群中得到传播时,会起到社会动员的作用。围观的人在特殊的群体氛围中会情绪高涨,出来“伸张正义”。随着事件升级,大量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情绪激动,主动参与他人的维权行动,由“旁观者”变成“参与者”。这时,矛头并不是直接对着事件的对象,而会转移到处理事件的机构甚至基层政府。

治安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模式:

导火索——冲突事件双方当事者——群众(围观者)——处理的不公正信息(传闻、谣言)传播动员——群情激愤——矛头转向治安机构、政府。

当然反社会的情绪与心理能量只有升级到相当的程度,才能动员起大规模的群众投入集体行为。治安型突发事件是一种警示的信号,它表明在某些地区群众的不满已经积累到了相当程度,其社会背景使社会矛盾已经加深到相当程度,“干柴具备,只差火种”。这些地区就是社会管理结构中的薄弱带,即最容易产生突发事件的地方。这些地区中纷纷卷入集体行为的群众有一个共同的情绪基础,就是“仇富、仇官、仇警、仇不公”,社会的相对剥夺感十分强烈;而社会不满情绪的产生,根本性的原因不在于个体,而在于当地的生存环境,包括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等。他们不满的社会原因并不完全是反社会的政治情绪,即反对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反对国家的基本制度,而仅仅是就事论事,对事件处置的公正性的否定,对处理问题的部门公平性的否定,对基层政府处置公平与能力的否定。“当前,一些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苗头,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其隐藏的风险不小,必须探索经济手段以外消解社会对立情绪的途径。”钟玉明、郭奔胜:《社会矛盾发新警号:“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出现》,2006年10月17日《瞭望新闻周刊》。参与集体行为的群众表面上看起来与事件无关,其实有关。主要有三种群体:第一种是对社会具有不满情绪的成年人,是群体性事件中围观、哄闹的主力。他们平时对政府官员的腐败有看法,对贫富分化有看法,对政府的某些举措与做法有着诸多的不满,而他们是人微言轻的“小人物”,没有话语权,这种不满没有渠道与机会宣泄出来,当某个事件激发起群众的公愤,在匿名效应的状况下,许多人会借机将不满宣泄出来。第二种是街角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是群体性事件中最冲动的人。由于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集体行为所特有的群体性狂热、冲动,即情绪感染与社会助长效应,在这种特定的氛围中,不良青少年原始的、狂热的、压抑的本性会经由群体的感染而激发出来,借助这一平时难得碰到的机会,将本性发泄出来,做出不计后果的行动。第三种人是黑社会势力、情绪冲动的“领头羊”,他们对社会有敌对的情绪,是行动中最坚定的分子,趁此机会,发泄对社会与政府的不满。这是在集体行为中行动最坚决的部分人,也通常是暴力行为的实施者。

四 对我国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判断

1.性质判断:经济型突发事件属于刚性人民内部矛盾

这是从突发事件性质的角度进行的基本判断。从政治目的和政治结果看,大多数经济型突发事件中群众表现出的抗议,不是反对社会管理者的阴谋,而是对社会转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以及政治问题的合理合法的群众反应。如果对其沿用“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路,无论是事实判断还是理论判断,基本上是准确的,但还有不精确之处。这样定性,无法与一般的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区分开来。笔者从矛盾协调性的角度,提出柔性人民内部矛盾与刚性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见表1-3)。柔性人民内部矛盾也可以称作人民内部的柔性矛盾,是指通过制度化渠道得到协调与化解的矛盾。刚性人民内部矛盾,是指目前还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协调,已经引起社会冲突的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经济型的突发事件都是群众感到切身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侵犯而引起的。但发展到以群体性事件的激烈冲突的形式,表明这种矛盾冲突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已经具有不可协调的状态,因而这类矛盾已经由普通的利益矛盾演变成了越出体制解决框架的特殊的矛盾冲突,需要特殊的方法予以解决。但这种矛盾的基本性质并没有变化,仍是比较理性的,其具体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要求,不涉及政治因素或意识形态因素。

表1-3 两类人民内部的矛盾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王永前:《国家信访局局长:调查显示80%以上的上访有道理》,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3-11-20/12181154226s.shtml。经济型的集体行动都只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的、具体的经济问题,并不具有改变政治制度的目的。它属于市场经济中利益群体分化的结果,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并因相关部门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摩擦的结果,是一种刚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对利益冲突有几个明显的认识上的误区。第一,不承认利益冲突的合法性,甚至对利益冲突作一种负面的道德评判。以为利益冲突是一种自私的表现。第二,往往过多地从政治角度来理解利益冲突。一说到利益冲突,就很容易将之与反对政府甚至社会动乱联系起来。结果往往是忽视了建立能够容纳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种种制度安排。”孙立平:《回顾2003政治: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2004年1月2日《南方周末》。

刚性人民内部矛盾大致有两种趋势。一是绝大多数经过调解可以化解,只要这些具体问题或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集体行动就会平息下去。这就要求严格区别多数参与群众和少数坏人,并切忌将其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如果将其视为不稳定的因素而强力镇压,反而会将问题复杂化。单光鼐认为,“我们观察中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发现它们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群众没有政治企图,群众并不是用体制外的行动方式去谋求体制内权力的重新分配,不是和执政党在较劲,也不是像一些国家的政治抗争一样,要求执政者下台,或者让出几个议席,或者多当几个部长什么的要求权力再分配。所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并不像一些官员所说的那样,群众是别有用心。所以,我们主张不要对群体性事件做过度的政治化解读。但是,也不要以为不是政治行为,就可以高枕无忧,就可以漠视民意。应该看到,群体性事件不闹则已,一旦闹起来它就有意识形态后果。”单光鼐、蒋兆勇:《县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矛盾对立》,《领导者》2009年第29期。中国的社会性突发事件并不是由要求建立新的政府或者西方式的民主的街头示威所构成,不要过度政治化解读目前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无法化解,需要强控制将其压制下去,矛盾的性质转为反社会性质的敌对矛盾。某些重大的社会性突发事件所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抗议者的要求会由解决具体问题转向反对基层政府,有些人就成为专业的上访户,这些人会对政府、社会产生不满、愤怒与反抗。也有一些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会通过政治方法或者使事件的政治化来达到经济目的,通常的做法是借助国外的媒体来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

应该承认,政治型的反对活动形成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社会条件。但确实存在着少数政治型或者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突发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族地区的骚乱。如新疆、西藏等地区民族分裂分子制造的骚乱。这些骚乱目标明确地针对中央政府,以将现有领土分裂出去为目的。这些民族骚乱尽管数量不多,但一旦产生,其强度与烈度都较大。通常这些骚乱得到国外敌对势力、恐怖主义势力在资金、人力方面的支持。(2)“颜色革命”。指以茉莉花运动为代表,国外敌对势力借助国内的某些不同政见分子、“民主人士”、政治上受过打击的人员、长期的上访人员、法轮功成员等零散力量聚集起来的某些突发性的集体行动,这些零散力量会响应茉莉花网络上的号召,在规定的时间内聚集在一起,游行聚会示威。政治型集体行动表现为参与者对政治利益的直接追求,以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为目标。这种集体行动常常由境外的敌对势力搅动与资助。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利益受损群体的不满,蓄意煽动、挑动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蓄意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策动群众走向街头对抗,演化成社会动荡和政治动乱。(3)邪教。某些非主流的宗教或异化的宗教,其宗教活动目标具有反现实、反社会性,这些邪教用神秘的宗教仪式或手段,宣传、煽动反对政府与社会的行为。由于我国对这类组织的打击力度较大,通常这类组织均处于地下秘密活动状态,常有秘密聚会,但大张旗鼓地公开滋事的事件并不多。(4)某些黑恶势力犯罪受到打击后,会转向对政府与社会的有组织反抗,挑动群体进行某些游行示威活动。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看,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都经历过不同阶段的社会性突发事件增长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国家中,社会性突发事件往往是一种伴生现象。如果一个政府具有高度的消化能力,这种社会抗议性质的集体行动会转化为积极因素,产生正功能,促进政府消除体制、制度、管理的弊端;反之,在政府消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则会产生负功能,容易转化为社会不稳定的消极因素。

2.规模判断:绝大多数的社会性突发事件是局部的

即保持在小型的、未组织的、地域性的、与其他抗议活动相隔离的状态。局域性一般是指,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在某一单位或某一地区相对有限的局部范围之内,影响范围也较小。这是因为社会性突发事件的起因在于某些群众是为了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缘于某些具体的问题,一般只需本单位、本系统或局部区域的有关领导或相关人员应对和处理。参与集体行动的人员提出的要求是有限的和具体的,大多数的抗议活动远不会构成对政府的威胁。相反,利益型突发事件均需要政府出面解决问题,即便事件从形式上看,时有围聚在政府门前的示威游行等,但其行动的目标是针对具体企业的而不是直接针对政府的,这种示威游行在本质上是敦促政府出面帮助他们,向强势群体施加压力,以最终解决问题。这是需要政府的表现,而不是对抗政府。通常全国性的社会性突发事件产生的最重要条件是要有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这才具有动员与组织能力,可以组织或维持大型抗议活动。由于我国一直都在防止任何全国性的、地区性的独立政党、工会、学生会、农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产生,因此,全国性的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形成缺少这种组织条件。从现有的一些研究资料来看,我国的社会性突发事件在规模上,以小规模和中等规模为主。(1)小规模是指由数十人参与的集体行动,一般是以某个单位的人为主,如被欠薪的民工、要求补偿的退休工人等,由于参与人数较少,这类事件多数是自发形成的。(2)中等规模是指由上百人到上千人参与的,一般是以一个较大的单位或者行业为主,但具有一定的声势。例如,企业改制后利益受损的工人、失业工人、出租车司机等,容易聚集到相当的规模。据笔者对农民工的调查,农民工参与的集体行动中,规模在300~500人左右的最多。这类集体行动往往是在小规模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酝酿、组织形成的。(3)大规模是指由上千人到几千人参与的,一般是以大型企业中的人员为主体,或者以因某个议题(如环境保护)而聚集的市民作为主力。这种大规模的人群聚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由于受到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限制和约束,近年来发生得比较少。(4)超大规模是指由上万人参与的,一般是以某一区域为主要发生地和影响范围的集体行动。这类事件一般是在较大规模和大规模的基础上,各种矛盾长期积累、逐渐演变形成的。依据笔者收集到的案例来看,一是治安型突发事件,具有骚乱性质,会有上万名群众围观、直接参与;二是经济型的,如水库移民、征地等涉及的人数较多;三是行业型的罢工,会有巨大数量的人员参加,如出租车司机罢工。由于社会矛盾是地方性的、分散的、多样性的,集体行动也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全国性的。但有的事件会产生社会感染效应。如2008年的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从重庆发源,迅速向更大范围蔓延开了;海南本田汽车工厂的罢工事件,引发了外资企业的罢工浪潮;2007年的厦门“散步”使得问题得以解决后,2008年上海市民反对磁悬浮、成都市民反对彭州石化项目,2011年大连市民反对PX项目等,都借鉴了厦门的经验。

3.强度与烈度判断

强度是指集体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投入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情感等)的程度。烈度指参与集体行动的人在行动过程中采取的手段的激烈程度。我国大多数的经济型突发事件,参与者均为利益受损群体,是为了达到具体的利益补偿目标,目标达到或部分达到,就会停止。因此,大多数经济型突发事件的强度是有限的,不至于为了集体行动影响自身的正常生活,绝大多数集体行动的生命周期都较短暂,一般经历一天或几天时间。多数事件参与者是理性的,并采取集会、游行等平和手段。一些比较高层的领导和各地的警方也表现出了很大的理性和克制,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有部分人因为问题解决不了,或者达不到他的要求而不断地申诉、上访,变成“职业上访户”,这些人投入的资源不断增加,以致影响了个人的正常生活。但近来有一个新的苗头,少数经济型突发事件由于根源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事件的强度与烈度增大,甚至出现激烈的暴力对抗,例如孟连事件、通钢事件等,均酿成流血及人命事件。在治安型突发事件中,也出现手段更加激烈、事件暴力化的趋势。瓮安事件是新世纪治安型突发事件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唯一的将一个县级政权的党政机构、公安部门建筑烧掉的事件。民族宗教冲突一般强度与烈度较大,西藏骚乱、新疆骚乱,死亡人数达数十甚至更多。个别事件冲突的强度与烈度的加大,标志着:一是某些事件的矛盾程度加深,群众的心理怨恨情绪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二是地方基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不当,没有将矛盾及时化解,让矛盾不断累积下来。个别高强度或大烈度的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政府被卷入的程度越来越深,这是社会风险上升的重大信号,绝不能让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强度与烈度继续上升。

4.趋势判断

社会性突发事件在近10年内将成为常态。对该形势的判断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管理者确立起科学发展的观念并以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在社会管理方面进行创新,来化解不稳定因素。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转折时期,原有的以经济增长为第一的战略,其发展目标与方式都将得到改变,旧的增长模式积累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将会得到逐步的化解,新的社会矛盾上升趋势将得到遏制,但要完全消除各种社会矛盾还有一个缓冲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国家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学军的文章称,全国信访工作发生了积极可喜的变化,但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5年来,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和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中,有90%以上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非正常上访量和群体性事件发生量实现了“四个下降”,特别是信访总量继2005年出现12年来首次下降后,2006年再次下降15.5%。但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而艰巨,新的信访问题不断出现。中新社记者:《国家信访局局长: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70906/003473.htm。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王庆元表示,2003~2005年,由于改革与发展中的矛盾不断积累,全国出现了信访高潮,各地到北京上访的人群不断增多,被社会称为“信访洪峰”。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近两年江苏的信访量从最多的84万件(年)下降并稳定在30万件(年)以下,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得到缓解。郭奔胜等:《困难时期尤需善待信访群众 用心温暖信访群众》,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4/01/content_11113197.htm。但在他们的讲话之后,到2008年重大的社会性突发事件不断爆发,网络上民间披露的信息显示,社会性突发事件是在增多而不是在减少。这说明当前的社会性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地超出了政府的控制,主观愿望与客观事实的距离还不小。控制社会性突发事件的难度很大,一是政府无法控制由改革引发的各种结果。市场化以后产生的各种利益群体,他们的利益驱动产生出大量的市场行为。例如,劳资冲突问题应该是经济纠纷问题,由市场规则来解决;但若资方不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就会迫使劳方找政府来解决问题,或者只好采用集体行动的手段进行抗议。二是个别地方政府本身就是矛盾的制造者。例如,征地拆迁,本应该是市场行为,但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过多地卷入其中,使权力与资本结合在一起,群众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产生了大量的经济型的集体行动。必须冷静地看到,在近10年中社会性突发事件还会频频发生,成为常见的抗议行为。但当前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社会体制、制度、机制、方法还没有建立完善起来,社会管理创新刚刚起步。用近10年时间化解改革开放30多年来积累的矛盾与问题,遏制新的矛盾与问题产生,并寻找新的制度化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这一过渡时期并不长。

5.主体判断

公民维护权益的意识增强,进入了利益保护的强烈抵抗期。所谓强烈抵抗期是相对于之前相对较弱的抵抗而言的。强烈抵抗表现在公民维护权益的意识更加清醒、明晰,态度更加主动、积极,手段更加多样、激烈。改革开放之初,公民存在依赖政府、单位的观念,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处于弱抵抗期,到20世纪90年代,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利益受损群体增多,公民权利意识慢慢苏醒,但相关利益群体维护权益的能力较弱,维护权益的手段也较平和。当下,维权则进入了强抵抗期,整个社会像是“权利觉醒”,失业工人、征地农民、拆迁居民、受不公正对待的农民工等“无政治群体”成为这一时期集体行动的主体。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抗议者得出一个结论:类似反映情况、申诉、举报等相对温和的方式是不起作用的,集体上访、直接对抗、阻塞交通、围堵政府等抗议手段才是有力的、有效的。弱势群体已经认识到,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采取各种激烈的手段,甚至违法的手段虽然是不可取的,但违法的手段恰恰是最有效的手段,“但不违法不中,不违法要不来钱”,这是2010年网络流行的农民工讨薪词。早期抗议活动的群众通常求助于高层的官员出面解决。现在的群众更倾向于直接挑战当权者并当场索要让步。通常的做法是通知媒体报道,或者干脆自己上网,将事件扩大,将具体问题转化为公共事件,借助社会舆论的同情力量,使自己维护权利的行为获得支持,使强势群体的违法行为得以曝光,并对其施加舆论压力,使政府承受压力,加快问题的解决。集体行动被传统的“无政治群体”作为“弱者的武器”普遍地采用,这是一种自发的理性选择。是生活的经验告诉他们,在解决问题无望的时候,这是最后的希望,在解决问题中是一种成本最小的路径。采取集体行动已经成为一种中国社会中弱势群体解决问题的非制度化的路径。集体行动也成为一种反抗亚文化,社会认可能够强化抗议者的决心,也能催生更多有勇气的反抗。在强烈抵抗期,如果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仍然采用过去的政策与做法,就可能行不通,会出现新的强烈抵抗。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多元化背景下,维权主体开始产生新的分化,由贫困阶层、底层社会扩大到中产阶层或其他利益群体。例如,环境问题、住房问题等,中产阶层也加入了集体行动的行列。

6.处置方法判断

由封闭性处理到半开放处理,政府过去对社会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是封闭的。表现在突发事件的信息封闭,信息只能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政府部门中流通,连政府的其他部门都不知道。地方政府封锁消息,连主流媒体的记者都不能到事件现场采访,不给发信息报道。在信息公开和引导舆论方面,政府总是保持沉默,导致流言、小道消息满天飞。处理过程封闭,处理的决策只有少数领导知道,处理过程只有相关部门参与,处理结果同样封闭。但在2008年的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后,地方政府无论是在处置思路,还是在处理方式上都有所改变,其处置水平比过去有所提高。比如,瓮安事件开始也是把路堵了,把手机信号屏蔽了,但后来完全公开了。云南孟连事件,地方党委政府都较快地发布了信息,传递了自己的声音。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透明度更高,信息更为公开,主流媒体也逐渐学会了不讳言负面新闻。之所以说是半开放而不是全开放,是因为信息的公开程度与透明程度仍然不够充分。有些社会性突发事件公开了,但许多突发事件仍然不公开。有些公开的突发事件往往比网络上公开的“慢半拍”。对网络上民众自发传递上去的社会性突发事件的信息,依然采取删除的封锁方式。对社会性突发事件是否公开,主要取决于当地执政者的认识程度与开明程度,而不是取决于法规、制度。

7.风险判断

未来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矛盾源与社会生态环境依然存在。目前,因民生问题、利益问题、环境问题等引起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没有得到有效化解。全国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社会性突发事件没有减少的趋势。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引发极端事件的隐患较多。一些群众因工资待遇、医疗养老、股市受损、非法集资、环境污染等问题,频繁串联上访。一些偶发事件引起非直接利益冲突、造成社会性突发事件。一些干部作风飘浮、工作不实,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其腐败行径没有收敛,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形成群众的怨恨心理。贫富两极分化引发的社会不公平感在社会不同阶层依然十分强烈。网络信息的混乱更容易引起新的不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依然艰巨与漫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的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矛盾源大致如下。

可能引发经济型突发事件的矛盾源是:(1)大学生、农民工、失业工人就业不足。(2)征地拆迁补偿不足。(3)企业劳资纠纷。(4)转业军人对安置不满。(5)历史遗留问题。(6)行业结构性矛盾,如出租车司机。(7)物业管理不善引发的冲突。

可能引发治安型突发事件的导火索是:(1)警民矛盾引发的冲突。(2)治安事件处理不公引发的冲突。(3)对身份敏感者(有特权、财富、声望)案件处理不当与不公引发的骚乱。(4)市容管理引发的冲突。(5)交通管理引发的冲突。

可能的政治型风险源有:(1)民族分裂主义的骚乱。(2)重大腐败案件引发的社会不满与骚动。(3)邪教、地下宗教带来的冲突。(4)某些国外势力在网络上发动的抗议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