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妇女的权利
一 引言
根据2012年度的性别平等指数,法国以0.77的分数排名世界第20位。教育程度指数得到了最高的满分(1分),经济平等指数得分0.79,在妇女赋权指数得分0.51。与之相比,中国以0.64的总分排在第81位。中国在教育方面(0.95分)和经济平等(0.76分)几乎和法国做得一样好,只是在妇女赋权方面中国只得到了较低的分数(0.21分)。尽管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21.3%)比法国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18.9%)要高,但仅妇女赋权一项就导致中国的总分降低(法国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很可能在2012年6月议会选举后有大幅上升)。妇女赋权的指数“可以衡量在资质要求较高的工作职位中、在议会中和在高级管理职位中两性的差距”。对于妇女来说,仅保障其在职场和政治上的代表性远远不够;要获得真正的平等,妇女需要能够得到与男性同样的机会与权力职位。
本文将对法国妇女的权利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究,重点介绍法国好的实践、正在采取措施以期改善妇女权利状况的情况,以及那些仍需很多努力才能实现平等的方面。尤其是,本文将具体研讨妇女在职场中的权利;有关产假、生育选择和儿童照顾的政策;防止暴力侵害的法律保护以及提高妇女的政治代表性和加强对妇女赋权的措施。在法国,即使是法律上的权利与事实上的不平等长期并存,但由于法国普遍的公民资格模式不承认公民之间的差异,法国长期以来一直在为妇女的权利而抗争。近年来,法国逐渐承认与性别平等相关的问题,并已开始采取一些干预性措施,以期减少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不平等。在法国,传统上妇女一直处于绝对依附于丈夫和父亲的地位,生育政策的实施也是为了提升妇女作为母亲角色的作用。所以,近些年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改革措施正在对两性关系产生着缓慢但却具有高度象征意义的影响。这也是法国的性别平等指数为什么能在短短五年时间里从世界排名第70名上升为世界第20位。
二 妇女在职场中的权利
自20世纪60年代起,妇女接受教育的程度水平逐渐提高,生育控制也使得妇女更容易平衡家庭和事业关系,因而,妇女开始大规模进入劳动力市场。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51.8%的妇女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中,而男性的比例则为62.1%。形成这一差异的部分原因是因为妇女的寿命较长,也正因为如此,妇女在退休年龄人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有20%的妇女既没有退休也没有工作,而男性的这一比例为14.4%。一方面,表1中的数据反映出目前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的比例要稍高于男性,比如在21岁的年轻人中,只有36%的男性还在接受高等教育,而妇女的这一比例则为46%;另一方面,这些数据还包括了那些为照顾家庭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妇女。同时,妇女比男性更易受到失业的影响;虽然男性失业的绝对人数较妇女要高,但是妇女的失业率(9.7%)——即正在找工作的妇女人数占劳动力市场中全部妇女人数的比例,还是比男性失业率(9.0%)要高。
表1 2010年妇女就业状况
资料来源:INSEE(www.insee.fr),括号中的数据反映出男性和女性占总数的比例。
此外,妇女比男性更多地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从2010年的情况看,31%的妇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只有区区7%的男性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某些情况下这是一种刻意为之的选择,反映出人们既希望通过工作获得报酬又希望能够兼顾家庭的愿望与需要。2010年,20%的单身且无子女的妇女通过非全日制工作获取报酬。对于已婚妇女来说,有一个孩子的妇女中有29%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有两个孩子的妇女有37%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生养三个及其以上孩子的妇女中,有4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但是,只有28%的单身母亲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因为她们既需要养家糊口,又要承担起照顾孩子的主要责任。与此相似的是,与单身男性相比,更多的有孩子的男性从事全日制工作,因为他们需要供养家庭。尽管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参与劳动力市场,但是母亲养育子女父亲供养家庭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就像表2数据所显示的那样,两性用于家庭琐事上的时间差距越来越小。在1986年,妇女每天做家务事花费的时间是4小时40分钟,而男性则为2小时11分钟。到2010年,男性的日均家务时间增加到2小时24分钟,而妇女的日均家务时间则减少到3小时52分钟。尽管如此,妇女用于做家务(包括履行照顾家庭的责任)的时间仍是男性的2倍,这必然会影响到妇女在职场中的工作时间和妇女享有的休闲时间。
表2 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时间分配
资料来源:Insee(2012), Femmes et hommes: regards sur la parité,第31页。
在某些情况下,妇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并非出于自己的选择,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就业不足的表现。就业不足是指雇主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雇员提供的工作时间不能达到其预期工作时间。妇女的就业不足率是8.8%,而男性只有3.3%。因此,男性和妇女在就业中的差距不仅仅反映了生活方式的不同偏好,更反映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妇女比男性易受到失业的影响,也更易受到就业不足的影响。发生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是因为:男性与女性通常情况下会在不同的经济部门中集中就业,妇女一般比男性更易成为雇员,并且往往供职于服务部门(售货员、办公室职员及从事其他类似工作的人员),而男性则更多地在工业部门中供职和从事体力劳动,但也有较多的男性供职于高层的或专业性的、管理性的职位。同时,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实行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促进人们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关系,鼓励他们将工作与养育子女结合起来。但是,这项政策却带来了意外的后果,妇女被排挤出主流的全日制工作劳动力市场而被迫进入次一级的非全日制工作市场,在那里,妇女的福利水平较低,升职的机会也大大减少。雇主往往会与妇女签订定期劳动合同而不是长期劳动合同,这也是这种现象的一种表征。
在法国,虽然已有立法对同工同酬作出规定,但性别工资差异较大这一现象却一直存在。1991年,性别工资差异为29%, 2009年只下降为25%。造成两性工资差距的原因之一在于,通常情况下,妇女工作的时间较短,多就业于低薪部门,职位较低责任较小,并且职业生涯往往会因养育子女而中断。即使我们考虑到所有因素,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两性工资差距。这些因素同时也是造成两性之间养老金缴费水平巨大差异的原因,从而导致老年妇女退休金过低并面临更大的贫穷风险。在刚刚结束任期的萨科奇执政期间,非常不受欢迎的养老金改革方案最终被迫通过,政府为使这些改革更易被民众接受所进行的一项尝试就是通过大肆渲染性别不平等的危害并提出该法旨在寻求对这些性别不平等现象进行矫正。养老金改革方案实施后,即便妇女在她们的一生中养老保险缴费较少,但男女两性在养老金待遇水平方面的差距也会有所减小;因为对于妇女由于产假或养育孩子而中断就业所导致的工资的减少,将对她们提供相应的津贴。
很明显,在法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比如,妇女就业的部门与男性不同,更容易失业或就业不足,不容易晋升至高级职位,并且收入明显低于男性。我们该如何解释妇女的弱势,又能做些什么来改善现状呢?目前,家庭和学校中出现的性别社会化现象,使得女生更多地选择了文科而男生倾向于学习科学与数学,正是这种趋势导致了整个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性别隔离现象。高中学生毕业时会选择以后继续攻读的学科文凭(高中毕业资格),如文科、理科或者工科,其中选择攻读文科的学生中女生数量占绝对优势,而选择学习理科与工科的女生却是凤毛麟角。因而,男性与妇女获得不同类型的资格证书,再加上性别社会化现象,及其鼓励男孩自信、雄心勃勃和有远大志向的固化观念,最终导致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性别隔离。
不过,法国已经通过相关立法保护妇女免遭在工作场所的歧视。其中有些立法是关于母亲保护的,本文将在后文中进行讨论。1972年,开始实施同工同酬法,该法要求“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但是,该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何谓“同等价值”,这使得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尤其是男性与女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从事的是不同的工作。例如,保洁员与保安这两种工作是否具有同等价值?面对性别歧视的指控,雇主却能胜诉,主张男性从事工作的价值与女性从事工作价值不相同,因而男性与女性的收入有差别是合理的。1975年,通过一项新的立法反对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所有招聘者必须遵守,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要求一名女性辅助员工与脆弱的女性病人一同工作。1983年,法国的第一任妇女权利部长Yvette Roudy推动制定了有关妇女权利保护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明确了“同等价值”工作的含义,从而消除了1972年法律中模糊不清的表述。同时,这部法律还规定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个薪酬歧视案件中,证明不存在薪酬歧视是雇主的责任,而非是雇员的义务。这部法律还要求雇主应将薪酬公开并接受监督。2001年,另一位社会党妇女权利部长Catherine Génisson强化了Roudy法和1992年的有关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律。Génisson法包括以下相关内容:“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职场性别平等的强制性协商;集体谈判中性别平等与薪酬平等的主流化;公司年度报告中使用的具体平等标准;在选举由职工参加的机构代表时性别平等原则的适用。”2004年,工会与雇员签订了一份全国性的跨部门协议,其目的是要促进职场中的性别平衡,减少性别差距与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性别隔离,并降低休产假可能对女性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年,开始采用性别平等标识以表彰在性别平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公司。2006年,右翼妇女权利部长Nicole Ameline领导制定了新法律框架,其目的是于2010年之前消除性别工资差异(显然,这个目标没有实现),并促进雇员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平衡。不同于以往的立法,Ameline法没有把家庭责任视为妇女权利实现的障碍,也没有积极寻求办法简化协调职业与家庭生活关系的义务。尽管有些妇女从这些法律措施中受益,但她们对妇女承担家庭责任的传统模式几乎没有反对意见,也没有要求夫妻平等承担家庭责任。
除了这些作用极为有限的反歧视政策外,法国最近开始实行积极歧视立法措施,要求大公司增加其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女性代表比例。公司必须确保在2014年前董事会成员中的20%为女性,2017年这一比例必须达到40%。这是法国迈出的第一步,反映出立法者观念的转变,开始实行性别配额制度,以增强其政治代表性。法国人现在渐渐开始承认,女性与男性不是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女性在谋求高职位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无形和结构性障碍(以及传统上的性别歧视)。因此,就像政治上性别配额制度促使政党做出更多努力吸纳女性候选人一样,职场中的性别配额制度也会促使公司董事会将更多的女性晋升至高级职位。让更多的女性供职于实权职位有可能矫正整个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失衡现象,不过这其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法律的效果仅限于管理团队组成人员的微调,并不会波及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平衡。同时,该法只适用于大型私有公司,而大多数法国妇女则供职于公共部门或者中小型企业。所以,这部法律并没有向社会传递重要的象征性信息,即妇女的重要价值以及妇女参与高层决策的重要性。
总的来说,妇女在职场中的地位在稳步提高,尽管进程相当缓慢。现在,妇女更愿意参加工作,国家也通过实施立法措施保护她们免遭歧视并确保她们在公司高层的合法地位。但是,职场中仍然存在横向和纵向的职业性别隔离现象,比如女性主要在相对不重要和薪酬水平较低的部门工作,且在每个部门的任职都较低。女性的收入仍然低于男性,也更易受到失业的影响。产生这种职场中的持续不平等的一个原因就是家庭中的持续不平等。本文下一部分将深入探讨妇女生育问题,分析相关政策是如何既帮助又阻碍那些作为母亲的妇女。
三 母亲的权利
在法国,生育权包括几个不同方面的内容。控制生育的权利,包括享有合法的安全堕胎的权利,对于改善妇女在法国其他方面生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享有产假工资以及产假后能够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的权利对于保障妇女的收入和其职业发展也非常重要。在欧盟法层面,已经前瞻性地提出要加强实施父亲的陪产假和育儿假制度,以使父亲也可以更多地参与照顾孩子,而不是让母亲独自承担照顾孩子的重任。为此,法国也必须按照欧盟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立法。儿童照顾的提供是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但法国在这方面做得并不是特别好。
(一)生育权
在法国,采取避孕措施和堕胎合法化的发展相对缓慢。因为法国实行的鼓励生育政策旨在激励生育,而非阻碍生育。1955年以前,所有形式的堕胎都是违法的;只有在怀孕危及母亲的生命时,法律才允许堕胎。1967年以前,采取避孕措施也是违法的;直到1967年,法律才规定避孕合法化,但是只适用于几种特殊情形。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早期,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将堕胎合法化,当时一名很有影响的女权主义律师承办了一起由一名年轻女孩遭受强奸后欲堕胎而引发的案件,此案对社会舆论起到了进一步推动作用。这些不满和抗议在1975年极富代表性的面纱禁令颁布时达到高潮。这部法律在女性中间派权利部长Simone Veil在任时开始实行,其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去平息鼓励生育、反对堕胎的意见。Simone Veil把这部法律设计为关注健康问题的法律,她提到大量的非法堕胎及其带来的健康问题,以及由低劣的堕胎手术造成的高死亡率。她主张如果妇女一定要堕胎的话,最好是确保她们合法安全地堕胎。这部法律同时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国家并不负担堕胎的费用,因此贫困妇女难以负担堕胎手术费用。法律还允许医生基于道德方面的理由拒绝实施堕胎手术,这部法律是临时性的,5年后通过第二个议案使其成为永久性法律。
自这部法律实施后,立法者还进行了一些改革使得妇女能够更自由选择堕胎和避孕。1997~2002年,当时执政的社会党政府进行了关键性的改革,其中社会党的两名女性Martine Aubry与Ségolène Royal对这次改革起到了关键的先导作用。与邻国相比,法国的青少年怀孕和妇女堕胎是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青少年怀孕的数量以及妇女堕胎的数量都居高不下。而避孕则可以有效缓解这两个问题。尽管法国关于堕胎方面的法律规定比一些邻国要严格得多(例如,英国、西班牙与荷兰允许合法堕胎并规定22周流产假期),但法国仍是欧洲堕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规范避孕法律的改革措施包括在学校提供免费的事后避孕药;未成年人避孕时不再需要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未成年人可以免费避孕;提供更好地获取避孕信息的途径。有关堕胎的法律的改革措施包括将堕胎后流产休假从10周延长至12周,免除了寻求咨询的义务,使得接受药物流产比接受手术流产更加便利,要求拒绝实施堕胎的医生推荐别人实施堕胎,并且允许青少年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流产。
2001年有关堕胎和避孕的法律中包括了大部分上述改革措施,尽管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是减少堕胎需求,但是堕胎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据估计,半数法国妇女曾有过堕胎经历,每三个活产婴儿中就有一次堕胎,相当于每年有22万例堕胎。在2012年度的总统大选中,极右派候选人Marine le Pen提出应对堕胎进行限制,以防止妇女的“便利堕胎”行为,因为她们将堕胎作为避孕的一种方式而进行多次堕胎。一些妇女权利组织对此进行了反驳,她们认为只有很少一部分妇女这么做。最后获胜的社会党候选人François Hollande对此进行了回应,他认为法国的任何一家医院都应该提供堕胎服务。这有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地区差异问题。
(二)产假和育儿假
法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鼓励生育的政策,其目的在于激励妇女多生育子女。因此,法国是欧盟成员国中生育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仅次于冰岛和爱尔兰,人口出生率为12.87/1000。根据母亲生育孩子的数量和生育孩子的胎数不同,法国法律赋予她们的不同内容的产假权利。分娩时产下一个孩子的妇女,如果她还没有生育过孩子,那么她有权享有总共16周的产假(产前6周,产后10周);如果她已经有两个或更多的孩子,她有权享有总计26周(产前8周,产后18周)的产假。如果她产下双胞胎,那么有权享有产前12周和产后22周产假;那些生育三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母亲甚至可以享有近一年的产假(产前24周,产后22周)。产假并非必须要休完,但是母亲必须至少要休8周的产假(产后6周)以便符合领取产假津贴的资格要求。准妈妈们可以将产假的一部分移至产后,如果她们在医学上被认为适合在产前工作并且在预产期至少3周之前停止工作。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例如美国的相关规定更加慷慨,并且与法国人的家长式作风相一致,他们总是试图保护妇女并且维护她们生儿育女的角色。
对于休完产假的妇女,雇主必须安排她到原工作岗位任职,或者到类似的工作岗位任职且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原工资水平。同时,她有权获得休假期间因工会集体协商而取得的任何加薪待遇。法律规定,禁止雇主因为怀孕或者休产假而解雇妇女,并且不能拒绝妇女休完产假后返回原工作岗位。但是,如果有妇女在宣称怀孕后被解雇,那么要想证明怀孕是遭解雇的动因便十分困难。
法国的产假津贴计算起来非常复杂。这与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有关,包括在生产之前就业时间至少满10个月,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水平,休产假时间至少8周。同时,产假津贴依照产前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平均数额计发,最高不超过每天78.39欧元。对于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和那些个体经营者,规则略有不同。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提供的生育津贴是相当慷慨的,将工资损失减到最小,并且旨在通过弥补产假期间的经济损失来鼓励妇女生育。
相比之下,陪产假就没有那么慷慨了。2002年,当政的社会党政府开始实施父亲陪产假制度,赋予男性在妻子生产时享有3天假期的权利,还可以在婴儿出生的头四个月中任选11天(多胞胎生育时18天)作为休假。也就是说,父亲有权享有总计14天的陪产假,或者在多胞胎生育的情况下享有21天的假期。在此期间,他们不能享受平时的工资待遇,但是有权领取法定的陪产津贴,每天津贴待遇水平的计算方法与妇女的相同,并且雇主有义务安排父亲在假期结束后返回原工作岗位或者相当的工作岗位。男性与妇女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反映出对妇女在怀孕、生产和断奶方面更多的体力要求,但是也限制了男性作为父亲的作用,并固化了母亲作为主要的照顾者的责任。
另外,父母双方还可以申请最长3年的不带薪育儿假。首次可以休一年,之后可以延期两次,直到最小的孩子年满3周岁。父母还有权使用调休制度(TOIL)来减少育儿假带来的经济影响。尽管育儿假是不带薪假期,但是育儿假制度受法律保护,雇员有权在假期结束后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并且有权得到一份与原工作相当且薪资也相当的工作。当然,在职业生涯中停歇几年的时间毕竟会影响父母(通常是妇女)的事业发展,另外,休假期间的收入也会有所损失。
(三)儿童照顾
如果要将父母(通常是女性)从全天候照顾孩子的重任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能够重返职场继续工作,那么是否能够获得服务良好、价格合理的儿童照顾服务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法国的儿童照顾资源非常缺乏。根据巴黎市副市长Olga Trostiansky所作的家庭状况报告,仅有6%~8%的法国婴幼儿能够进入托儿机构。超过一半的3岁以下的儿童是在家中由母亲照顾,还有26%的儿童由私人保育员或者由家庭雇人照顾。虽然法国政府也提供儿童照顾服务(多数在城市地区),且服务良好,但是还不能满足需求。目前,法国政府不再依靠公共财力提供儿童照顾服务,而主要依靠私人(包括幼师和保育员)提供儿童照顾服务;同时政府通过发放税收补贴来分担家庭为此支出的费用。在以上措施的刺激下,儿童照顾服务的数量在逐步增多,但是仍然不能满足需求。因为人们希望工作时间能更加灵活,再加上父母越来越多地在朝九晚五的工作之余被要求加班,这些使得儿童照顾的供求关系更加紧张。还有,学校里课程安排的时间也给父母增添了麻烦。法国的学生一般周六早晨需要上学,但是周三下午不上学。这使得父母不得不在一周的工作期间承担额外的儿童照顾责任,也导致大量地聘请私人保育员,同时越来越多的母亲开始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法国这种有限的且多为私人性质的儿童照顾模式带来了双重后果。首先,适当的儿童照顾服务的缺乏使许多妇女陷入困境,使得她们无法在职业生涯中充分发挥其潜能。其次,私人保育员盛行,集体托儿服务不足,导致大量女性劳动力为富裕家庭提供儿童照顾服务。一个名为平等实验室(le Laboratoire de l'égalité)的妇女组织起草了一份平等协定,要求政府建立50万个儿童照顾设施,并延长父亲陪产假的时间。这项协定在2012年总统大选中被提交给各位候选人,而在众位签名者中,刚刚当选总统的佛朗索瓦·奥朗德赫然在列。但鉴于目前艰难的财政状况,佛朗索瓦·奥朗德是否会兑现这项诺言还有待观察。
四 防止家庭暴力
在法国,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我们很难准确地判断这个现象的严重程度,因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经常被隐瞒不报。我们眼前就有一个明显的数据,2008年有184人(157名妇女和27名男性)死于家庭暴力,也就是说每两天就会有一人死于家庭暴力。早先的一项研究表明,大约一半死于家庭暴力的男性都是因为男性首先虐待妇女,进而被受害妇女所杀害的。法国政府应对家庭暴力的政策并不总是令人满意;为帮助女性逃避家庭暴力而提供的反家暴服务(比如帮助热线和避难所),政府尚不能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根据Allwood和Wadia的记录,“直到1975年,法国法律还规定,如果丈夫在家里发现妻子与人通奸杀死妻子,那么法律可以免除他的罪行”。另外,法国很晚才认识到婚内强奸行为也是犯罪。1989年,时任妇女权利部长Michèle André发起了一场有关家庭暴力的知识普及活动,一些家暴受害者受其鼓动决定采取行动时,政府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资源帮助这些人。该部长将其原因归结为“这项活动的目的在于普及法律知识,并非鼓动妇女离开丈夫和家庭,把孩子留在家里而自己躲到避难所去”。
最近,面对妇女运动带来的持续压力,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事业取得了一些新的发展。其中包括工作重心的转变,即由帮助受害者逃离暴力转变为将施暴者逐出家庭,这样一来被迫离开家庭的就不再是受虐待一方而是施暴一方。此外,2006年的反家庭暴力法也值得一提,它将家庭暴力规定为离婚案件中的加重情节;将最低结婚年龄从15岁提高到18岁,以保护较为弱势的青少年女孩;对婚内强奸行为以及其他任何关系中的强奸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该法还规定施暴者必须离开家庭。但是,由于资源不足以及警方、医疗与法律职业方面缺乏有素训练,加之妇女很难获得所需的支持和物质帮助,实施该法仍面临重重困难。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仍然过于依赖妇女组织,而国家提供的服务却明显不足。
2010年,一部新的法律开始实施,它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支持。紧接着,在2011年4月,右翼女性主义者时任团结与社会凝聚力部长的Roselyne Bachelot-Narquin推出一项新的计划。该计划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仅涉及家庭暴力,还涉及职场中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强奸、性暴力以及卖淫行为。其中明确提出,在有关保护暴力受害者的法律实施与医疗职业方面,还需要更多的训练与提升,给施暴者提供更多的改造机会减少再次施暴风险。同时,此项计划呼吁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建立更好的支持服务机制,并且将这些服务的预算提高了30%以确保此机制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2011年5月,Dominique-Strauss Kahn(DSK)在纽约因涉嫌强奸酒店女服务员未遂而被逮捕,法国的性暴力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DSK曾是社会党的领导人之一,曾任法国财政部部长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并且是2012年总统大选可能的候选人之一。在他被逮捕之后,更多有关他的不当性行为的指控开始出现,其中包括记者Tristane Banon对其提出的9年前强奸未遂的指控,以及最近的一项揭发DSK与卖淫集团有染的指控,这一事件因为发生在卡尔顿酒店而被称为“卡尔顿事件”。许多法国人对于这些指控感到震惊,尤其是最后得知DSK曾被称为性捕食者,而政坛与媒体却称试图为其掩盖真相时,许多法国人觉得简直难以置信。因此,妇女运动开始要求政府在处理性暴力事件时要更加公开与透明,并且敦促更多的受害者站出来揭发罪恶。但是,由于低定罪率、对名誉的潜在伤害、举证难,以及文化传统上的压力,目前很多妇女在遭受性攻击后并不会提起诉讼而是选择保持沉默。
对于卖淫,法国政府一向持废除的态度,并且将妓女视为受害者。但是最近,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却被重新定义为一个法律和秩序问题,而且目前拉客行为已被规定为应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这导致警察与妓女之间关系的变化,警察的角色由保护者转变为控诉方。尽管部分原因是为了满足欧盟层面和国际层面的要求,但拐卖妇女卖淫已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这部新法中,妓女成了麻烦事,而不是性剥削和性暴力的受害者,这样一来妓女更加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妓女常常成为其顾客与皮条客的施暴对象,并且对于她们来说获得法律保护非常困难,因为她们逐渐被迫在地下色情场所接客。规制卖淫行为非常困难,因为如果将其去罪化将导致卖淫大量出现,民众也会认为政府认可了妇女肉体可以成为商品进行买卖。但是,将卖淫入罪会使妓女的工作环境更加危险,她们也会更加难以逃脱被施暴和贩卖的命运。法国目前的规定也导致了性工作者的边缘化和被歧视。
五 女性的政治代表性
一直以来,法国政治上的女性代表严重不足。法国从没有过一位女性总统;唯一一次是在2007年,因为社会党候选人Ségolène Royal被Nicolas Sarkozy打败,才使一位妇女有资格参加第二轮总统大选。女性总理也只出现过一位,就是运气不佳的Edith Cresson,她于1991年被社会党总统François Mitterrand任命为总理。在短暂的任期内,她广受批评并且负面新闻频发,其中不乏一些性别主义者作梗,因此她不得不在任职不满一年时就辞去职位,成为法国历史上任期最短的总理之一。政坛中的较低职位中,如法国议会中,女性代表人数也长期不足。直到1997年,法国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还维持在个位数水平。1997年,由于社会党引入性别配额制度,此比例上升至10.9%。
法国的妇女运动长期致力于提高女性的政治代表性的活动,受其影响,1999年,法国政府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并纳入性别平等原则。2000年,该修正案被载入法律,它规定所有政党在大多数选举中必须将名额在男性与女性之间平等分配。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法律中规定50%的性别平等配额的国家。因此,虽然名额分配相当不平衡,但是政治上女性代表的数量已经开始增加。在地方政治中,如果政党代表名单不符合法律规定,将会被拒绝;因此,妇女代表的比例已经接近50%。但是在地方政坛领导人任职中女性代表仍然是少数,而男性则把持绝大多数位高权重的职位,比如市长和地方与地区委员会主席。在国家层面,2002年议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升至12.3%, 2007年升至18.5%。女性政治代表性比例上升速度如此之慢是因为平等法存在缺陷。虽然法律规定各政党必须推举更多女性候选人,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向什么职位推举,这使得大多数女性候选人处于不可能获胜的境地。如果在立法选举中不实施平等原则,将对政党处以酌量减少国家拨款的处罚,但较大政党一般都能弥补此项损失。例如,萨科奇所在政党以前从来没有推举过30%的女性候选人,这与法律规定的50%相距甚远。不过,目前由于社会党有望赢得2012年6月的议会选举,他们开始重新努力推举更多女性候选人并且使更多女性候选人有机会成功。这样一来,法国国民议会中的女性代表人数可能会首次超过总代表人数的30%,也使得法国的女性代表性比例由过去的世界排名较低跃升至高于欧洲平均水平。
从1974年至今,几乎每届法国政府都会为妇女事务而专门设立某种形式的部长职务。1974年,为改善“妇女状况”Françoise Giroud被任命为副部长。1978~1981年,政府设立了专司妇女就业事务的国务卿。1981年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当时第一任社会党总统François Mitterrand首次设立了妇女权利部,部长Yvette Roudy拥有内阁职位。此后十年间,Roudy带头进行了许多重要改革。1986年,由于右翼势力执政,妇女权利部被取缔,当1988年左翼势力重新执政再次设立妇女权利部时,已不如原来位高权重,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一个专司妇女权利与平等事务的国务卿。1993~1997年右翼势力掌权期间,这个职位再次被取缔,1997年则被左翼势力再次恢复。但是,Chirac也确实办了件实事,他设立了一个平等监督机构,此机构日益壮大,成为监督妇女权利状况与提供政策解决方案的重要机构。2002年,在Jacques Chirac获得了议会多数席位支持之后,曾短期存在过平等与职业平等部长的职位,担任此职位的Nicole Ameline在任期中通过了前文介绍的Ameline法。2005年,此职位在某种程度上被降级,Nicole Ameline也被Catherine Vautrin取代。在萨科奇执政期间,政府没有为妇女权利事务专门设立部长职务。但是,新任总统佛朗索瓦·奥朗德已经兑现了他的竞选承诺,即在1986年首次设立妇女权利部之后,再次设立一个完整的妇女权利部,并由Najat Vallaud-Belkacem任部长。上述有关妇女权利政策的发展,得益于政治进程中那些强势的妇女角色,妇女权利部长或者其他任同等职务的领导人都是推进妇女权利政策出台的关键人物。因此,重设妇女权利部并使其部长拥有内阁席位是十分重要的进步,表明妇女权利将再次成为政治议题的中心内容。由于50%的新一届法国内阁成员与政府成员是女性代表,并且其中很多人主张男女平等,这会给新任妇女权利部长以莫大支持。
六 结论
法国妇女的权利一直在稳步发展。目前,妇女有权享有不受暴力侵害的法律保护,有权合法堕胎;政府有法定义务保障妇女享有更多政治方面的平等代表性以及在经济实体中的高层任职;也有法律保障妇女在职场中不受歧视并享受同工同酬待遇。但是,尽管有一系列立法,妇女在法国社会中的地位仍不如男性高。许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充分保护,这使得女性还经常遭受歧视、面临职场中横向与纵向的职业性别隔离、承担过重的家务责任、经受机会不均的堕胎服务、遭受家庭暴力与性暴力,以及权力职位中的较低的代表性等。妇女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不一致既与文化有关,也与政府实施法律的能力有关。从文化上来说,法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仍是一个家长制社会。性别观念虽然在进步,但是十分缓慢。许多男性(包括一些妇女)仍然认为妇女应服从于男性,妇女主要承担家庭责任,在公共生活中她们的地位低于男性。在家庭和学校中,仍然在传授和强化性别角色的观念。报道性别歧视和性暴力的文化禁忌仍然存在,媒体也在与女性有关的报道中不停地强化性别刻板印象。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对妇女的法律保护很难付诸实施。更有甚者,没有适当的配套制度和足够的资源来确保法律的实施,这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现在,妇女在政治上代表性比例的提高预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这也许可以有助于改善现状。我们现在有一位签署了平等宪章的总统,一个男女代表数量平等的政府,一个完整的妇女权利部,并且我们很有可能拥有一个女性代表性比例更高的国会,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强化、扩展与加强保护妇女权利的立法、确保将法律变为现实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宋夏瀛洁译、李西霞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