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
在监督实施妇女权利的所有国际机制中,联合国的机制具有突出的地位和影响。在缺乏亚洲区域或次区域人权监督实施机制的情况下,对中国有效的或有实际意义的国际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实际上就是联合国的有关机制。
一 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宪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等国际人权文书。
(一)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建立的依据
建立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宪章》序言宣布联合国将“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宪章》第1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应“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实际上就是联合国的协调各国妇女权利保护行动的国际机构。
《宪章》第7条规定:“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subsidiary organs)。”该条第1款规定的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的职责范围都不同程度的涉及妇女权利的促进和保护。在六个主要机关中,大会和经社理事会设立的辅助机关较多。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的专门机制就包括在联合国主要机关根据该条第2款设立的“必需之辅助机构”中。例如,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设立的“妇女地位委员会”。
根据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联合国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作为负责监督实施该公约的条约机构。该公约第17条第1款规定:“为审查执行本公约所取得的进展起见,应设立一个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由在本公约所适用的领域方面有崇高道德地位和能力的专家组成,其人数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为十八人,到第三十五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为二十三人。这些专家应由缔约各国自其国民中选出,以个人资格任职,选举时须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不同文明与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二)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的活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序言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和基本自由之尊重”规定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宪章》第8条规定:“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联合国宪章》关于“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的第9章第55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宪章》第56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已达成第55条所载之宗旨。”《宪章》的这些条款的要求,对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地位。
《联合国宪章》第62条规定:“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三、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
根据《宪章》的上述规定,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都承担了国际人权保护(包括妇女权利保护)的职责,其中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有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男女的区别。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男女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后生效,现有(2012年8月29日)187个当事国。这个公约被称为“妇女权利法案”(bill of women rights),“是联合国为促进其会员国社会内男女平等而通过的最为有效的文件之一”。该公约解释了平等的含义,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国际标准以及如何去实现这种平等的步骤。公约要求缔约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除了《联合国宪章》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外,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主持召开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文件,也是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构的活动的法律依据。
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18段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妇女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这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
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一系列文件也是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只不过是“软法”而已。1975年举行了第一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随后开始了“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年)”。该年是联合国大会宣布的国际妇女年,联合国的妇女权利保护出现了加速的进程。继1975年在墨西哥、1980年在哥本哈根、1985年在内罗毕举行联合国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1995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中国政府和人民为会议的成功和该文件起草和通过付出了重要努力。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强调,所有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包括发展权利——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的,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妇女和女童充分和公平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的优先事项。
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妇女权利保护的主要途径。这涉及如何确保把性别观点和注意力集中到使男女平等目标作为一切活动的中心,也就是将社会性别的考虑纳入所有政策、法规、项目中,使男女平等不仅停留于一种宣言,而是全方位地体现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目前以男性话语为主流的局面。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要求,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必须构成联合国人权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加紧努力,将所有妇女和女童的平等地位和人权问题纳入联合国整个系统的活动主流,并在有关机关和机制定期和有系统的处理这些问题。这方面特别需要加强妇女地位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委员会(包括其特别报告员和专题报告员、独立专家、工作组及其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及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以及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实体(包括各专门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指出,适用国际人权文书时必须更明确地考虑到性别分析清楚显示的情况,及对妇女的歧视是一贯的,而且是体制性的。性别不平等深深地根植于几乎所有的社会当中。妇女和女童在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上时常受到歧视,这种情况直接侵犯她们的权利;在世界所有地方,都有女性在承受暴力和歧视,她们在决策进程中缺乏发言权。另外,孕产妇的高死亡率仍然是世界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性别平等不仅仅只是一项基本人权,实现性别平等将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进步,赋予妇女权利将大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和增长。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指出,虽然妇女越来越多地利用法律制度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在许多国家,由于不了解这些权利的存在,从而妨碍妇女充分享受人权和获得平等地位。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可以赋予妇女权力,并使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论其受教育程度或社会经济地位如何。扫除法盲方案和宣传媒体战略已有效地帮助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与生活其他方面的联系,而且表明可以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倡议帮助妇女取得这些权利。必须开展人权教育,促进人们了解妇女的人权,包括了解处理侵犯妇女权利的申诉机制。所有人、尤其是处于易受伤害环境中的妇女,都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以及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法律申诉的机会。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基本要求已经写入《千年宣言》宣布的到2015年应当实现的八项千年发展目标之中。这些目标是与贫穷、饥饿、疾病、文盲、性别不平等作斗争。2000年,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进一步行动和举措”的决议。妇女地位委员会2005年第四十九届会议和2010年第五十九届会议都通过文件,重申继续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二 联合国人权监督实施的一般性机制
尽管《联合国宪章》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人权监督实施机制,但联合国在人权保护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的机制,例如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人权保护建议或要求某些国家停止侵犯人权的行动,以及授权联合国人权机构审查有关国家的人权状况等。
联合国一般性人权监督实施机制并不是专门性的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但妇女权利是其监督实施的重要内容。
(一)联合国主要机关的人权监督实施机制
1.联合国大会及其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大会每年都通过有关人权问题的决议,包括有关联合国及其成员国执行有关妇女的国际人权公约、促进妇女人权保护的决议。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决策机关,是所有联合国机关及其会员国的人权保护活动的最高的监督实施机关。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每项重要人权文书通过后,联合国大会都定期通过监督实施的决议。例如,联合国大会2007年第62/218号决议和2009年第64/138号决议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监督实施决议。
根据《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第312段,联合国大会“应将性别问题纳入其工作的各个方面。它应评估有效执行《行动纲领》方面的进展,认识到这些问题贯穿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应将世界会议的后续工作列为其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长期工作的一部分。”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在联合国大会之下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经社理事会之下的人权委员会。与人权委员会的国别人权状况审议经常针对发展中国家不同,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每四年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各成员国的妇女权利,包括妇女社会权利问题,当然也是人权理事会审议或监督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2.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直接从事国际人权文书的起草和从事大量促进、监督实施人权活动的联合国机构。
根据《行动纲领》第313段规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任务范围内并按照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将监督在执行《行动纲领》方面的全系统协调并在这方面作出建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区域委员会。中国所在的区域称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ESCAP)]。《行动纲领》第301、303段指出:“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和其他分区域/区域机构应在它们的任务范围内促进和协助有关国家机构监测和执行全球性的《行动纲领》。这项工作应与执行各自区域行动纲领或计划的工作协调进行,而且应与妇女地位委员会密切协作,要考虑到有必要就联合国在经济、社会、人权和有关领域的专题会议协调后续工作。”“各区域委员会应在其任务范围内,与其他区域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金融和研究机构和私营部门就性别问题进行协作。”
经社理事会的大量决议和其他活动涉及妇女权利问题。例如,经济社会理事会2009年第13号决议是关于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和训练所今后的行动问题的,第14号决议是关于巴勒斯坦妇女权利问题的,第15号和第16号决议都是关于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今后的工作组织和方法和工作组问题的。
3.联合国秘书处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
《行动纲领》第326段规定了联合国秘书长以及秘书长办公室的有关工作。该段“要求秘书长为执行《行动纲领》并为将全系统性别观点纳入联合国所有活动的主流承担联合国内政策的协调工作,要考虑到有关机构的任务规定。秘书长应为确保实现这些目标方面的有效协调考虑具体的措施。为此目的,请秘书长使用现有人力和财力资源,在秘书长办公室内设置一个高级员额,担任秘书长的性别问题顾问,并协助确保同提高妇女地位司密切合作在全系统执行《行动纲领》”。
《行动纲领》第327段指出,联合国秘书处“政策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部提高妇女地位司的主要职能是向妇女地位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间机关以及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服务。……要求秘书长特别在联合国经常预算范围内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确保该司能更有效地执行职务”。
(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人权监督实施机制
《联合国宪章》第57条第1款规定:“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依其组织约章之规定,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它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依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使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例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促进世界人民的教育权利的职责和活动机制。其中,如教科文组织1978年建立的个人申诉机制。再如,国际劳工组织主持缔结了一系列的妇女权利保护公约,并有该组织的响应机制的保障。例如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生育保护的第3号公约》和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生育保护的第103号公约》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序言表示“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各项国际公约,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
(三)一般性人权条约的监督实施机制
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第325段,人权“条约机构在它们的任务范围之内应适当考虑到《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并确保将妇女平等地位和人权方面纳入其工作中”。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样的一般性人权条约的监督实施机制都与妇女社会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有关。
普遍性人权条约监督实施机制一般包括:
当事国报告机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依照本公约这一部分提出关于在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二、(甲)所有的报告应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报告副本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审议;(乙)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同时是一个专门机构的成员国者,其所提交的报告或其中某部分,倘若与按照该专门机构的组织法规定属于该机构职司范围的事项有关,联合国秘书长应同时将报告副本或其中的有关部分转交该专门机构。”
当事国指控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0条关于“国家间来文”的规定,该“议定书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本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涉及一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
个人申诉机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条第1款规定:“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本议定书条款的规定接受和审议来文。”第2条规定“来文可以由声称因一缔约国侵犯《公约》所规定的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自行或联名提交或以其名义提交。代表个人或联名个人提交来文,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除非来文人能说明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代为提交的正当理由”。
监督《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可接受关于违反该公约关于男女平等之规定——特别是第26条的申诉。例如布鲁克斯(S. W. M. Broeks)诉荷兰案,第172/1984号来文。1987年4月9日,对基于性别的歧视的禁止已扩大到其他文书规定的权利。可能还有其他一些国际人权公约都保护妇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权利。这些国家的妇女——如果其国家也是这些条约的缔约国——可以就这些权利受到侵犯一事提出申诉。
三 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的专门机制
(一)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机制: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
根据《行动纲领》第322、323段,“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执行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职责时,应在其任务范围之内,在审议缔约国提出的报告时考虑到《行动纲领》”。“邀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报告时,包括就执行《行动纲领》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以期协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有效监测妇女享有《公约》所保障各项权利的能力。”目前(2012年8月29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187个当事国。
《公约》第17~30条对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任务及条约的管理作了规定。
委员会作为监督系统发挥作用,监督那些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自1986年至今已经就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通过了26项一般性建议,最近的一项建议是关于妇女移民工人保护问题的。
这主要通过审查当事国提交的报告进行。委员会审议这些报告,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各种结论性意见。意见强调国家报告的积极方面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事项,明确指出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报告什么内容。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查不是对抗性程序。相反,委员会尽力在缔约国和委员会委员之间建立起建设性对话。尽管委员会的一些委员可能就某一具体领域批评缔约国,但其他委员将作出重大努力,对该国在其他领域中取得的进步予以鼓励。委员会届会的总的气氛是自由交流思想、资料和建议。这种诚挚气氛的一个证明是,委员会从未正式宣布当事国违反《公约》,而是通过一系列问题和评论,指出该国的缺点。但是,这一办法也意味着委员会没有使自己处于这样一种位置,向完全违反《公约》的国家施加压力,迫其改变政策和立法。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可以受理缔约国公民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指控其违反《公约》所规定权利的行为。个人申诉程序的目的是查明正在出现的歧视妇女的趋势和方式,以制订旨在解决广泛问题的政策建议。截至2010年8月20日,有99个国家接受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承认该委员会审查其国民向该委员会提交的来文的权力。该委员会审议的个人申诉案件对妇女权利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恩古廷诉荷兰案,A. S.诉匈牙利案等。
(二)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机制:妇女地位委员会
妇女地位委员会于1946年6月根据经社理事会决议成立,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是联合国专司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权利的机构,是关于妇女地位问题的主要的全球性政策制定机构。委员会的职责通常是就促进妇女的政治、经济、公民、社会和教育等领域的权利问题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建议和报告,就妇女权利领域的紧迫问题拟定建议,负责起草妇女权利保护的文书等,以期落实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就是妇女权利委员会负责起草的。
根据《行动纲领》第318段,“妇女地位委员会作为协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个职司委员会,在联合国系统内监测《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和就其向理事会提出咨商意见方面应发挥中枢作用。它应具有明确的任务规定,并通过在联合国经常预算内重新分配资源而取得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执行其任务”。
联合国成员国的代表们每年聚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评估性别平等的进步,认识相关挑战,为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制定全球性标准和确定具体政策。1987年经社理事会第22(1987)号决议,将委员会的授权扩大到促进平等、发展和和平的目标,监督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评价和估量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全球层级取得的进步。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过后,联合国大会授权该委员会将大会的随后进程并入其工作日程,定期检查行动纲领中普遍关注的关键领域,并在联合国活动中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问题发挥主导和促进作用。1996年以后,委员会的权限又扩展到确定影响男女平等的紧急问题、趋势和新途径。
委员会由45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成员国及其代表由经社理事会选举,任期四年。委员会的各成员国根据以下比例推举:非洲国家13人,亚洲国家11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9人,西欧和其他国家8人,东欧国家4人。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主要成果是每年关于优先事项的一致结论性意见。一致结论性意见包括对委员会所关心的优先事项的分析和对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机构、民间社会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建议。除一致结论性意见外,委员会还通过一系列有关事项的决议,包括妇女和女童与艾滋病/艾滋病毒的决议。
委员会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提高妇女地位司为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服务。该司还负责对参加委员会年度会议的民间社会的代表提供便利,以及协调委员会会期内联合国的平行活动。
(三)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机制:“联合国妇女”实体
1. “联合国妇女”实体成立前的有关实体和机构
“联合国妇女”实体是在合并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和训练所、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和联合国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办公室四个机构或实体的基础上建立的。
(1)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为了响应1975年在墨西哥城参加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妇女组织的号召,1976年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1984年12月14日,联大第39/125号决议,决定将联合国妇女十年自愿基金活动改组为一个与联合国开发署维持自主联系的单独的有特性的实体,以便在联合国发展合作的总体机制中发挥一种建设性的和催化性的作用。根据大会有关决议,该基金是联合国大会下设的联合国在提高妇女权利、实现性别平等、培育妇女自身能力的创新性项目或战略方面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的机构。该机构的工作以下列三个主题领域为重点: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治理和领导工作;促进妇女的人权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基金所持理念为免于歧视和暴力的生活是每一位妇女的基本权利,以及性别平等对实现发展和建立正义的社会至关重要。基金与妇女组织和政府都保持紧密联系,并且将它们与联合国体系联系在一起,以便使它们参加国家和国际的政治行动,积聚变革的动力。
基金把其行动集中在一个最高目标上:支持在国家一级执行提高性别平等的现有国际承诺,并为此目的在以下相关领域展开工作:实现妇女的经济保障和权利;结束针对妇女的暴力;减少艾滋病和艾滋病毒在妇女和女童中间流行;以及在稳定和脆弱的国家在民主政府中促进性别正义。
基金与国家一道,活跃在各个地区和各个层级,在诸如土地和遗产权,妇女的体面的工作,以及结束针对妇女的暴力等领域为消除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制定和执行法律和政策。基金还从事旨在改革机构的工作,以使它们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更加负责,以加强妇女权利拥护者的能力和声音,以及改变社会上的有害的和歧视性的惯例。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于1989年开始在中国山东从事扶贫项目。1992年,妇发基金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开发性别统计系统,协助国家统计局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其工作环节中。目前,国家统计局已经发展出较完善的统计系统,并且该系统现用于对于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监督体系中。妇发基金北京办公室于1998年10月正式确立。该办公室奉行妇发基金在世界各国的总原则,主要于中国、蒙古和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推动妇女事业的工作。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为促进妇女人权、政治权利和经济保障的创新项目和政策提供经济和技术资助。
(2)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和训练所
为响应1975年墨西哥城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提议,1976年成立了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和训练所。该所是联合国唯一一个在国际范围内致力于开展和促进研究训练项目、提高世界妇女地位和实现世界性别平等的方法型机构。总部设立在多米尼加共和国。
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和训练所与联合国会员国政府、民间社团和联合国系统合作,在国家、区域、国际层面就不同议题进行研究、培训活动。比如,研训所对妇女的家庭劳动进行量化,明确了概念框架和方法,在性别统计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决定性的工作,从不同层面衡量了性别差距,在衡量和评价妇女有报酬或无报酬的工作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作出的贡献方面起到先锋作用。同时,研训所还就妇女获取资源,例如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妇女如何获得存款和水等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包括妇女在国家、区域、国际层面参与的政治活动进行研究。近年来,研训所在有关全球化进程对妇女的冲击和男性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基本作用进行研究。
该所在培训方面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工作。
(3)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
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设立可以追溯到1946年,现隶属于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在工作上接受联合国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的指导。
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旨在促进全世界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妇女能够以平等伙伴的身份与男子一起参与人类的一切活动,如参与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施政以及人权等活动,并使妇女成为这些活动的受益者。提高妇女地位司的任务之一是努力促使社会性别观点成为联合国系统内外的社会主流。
提高妇女地位司的主要任务:提高妇女地位司与各国政府、民间社会及其联合国系统伙伴的紧密合作,发挥其推动全球有关妇女问题和两性平等议程的催化剂作用;开展研究和开发政策方案,并促进各国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通过推动全球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国际决策进程与本国决策进程之间的交流;为承担创设全球政策和规范任务的妇女地位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服务;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服务和技术服务。例如,《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制定该宣言的实施策略和行动计划,提高妇女地位司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提交关于实施策略和行动计划的书面材料,以及提交对其他国际妇女法律文书的遵守情况的材料。
(4)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办公室
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办公室成立于1997年。在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上,特别顾问是支持性的和顾问性的。在促进、便利和支持在整个联合国系统性别主流化的实施过程中,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办公室从事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咨询,开发方法、工具和信息材料方面的工作。
联合国支持各级的男女平等的强有效的措施之一是继续社会性别主流化——包括研究、立法、政策制定和各类具体活动,确保女性与男性一样能够影响、参与各种发展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然而,在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的今天,一直需要有目的地干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策略,推动男女平等和加强妇女权利。响应三次有关妇女问题的世界大会——墨西哥、哥本哈根和内罗比会议的号召,以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联合国秘书处为成员国作出男女平等的榜样,在秘书处管理的所有岗位都达到了50/50性别比例。
2. “联合国妇女”实体的建立和运行
多年以来,联合国在促进两性平等的事业上面临严重挑战,包括资金不足以及联合国本身缺乏一个受到公认的主导机构。
2010年7月2日,第64届联合国大会投票一致赞成创立一个名为“联合国妇女”的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利的实体,以此增强联合国在提高妇女地位事务方面的作用,增强妇女和女童在国际社会的发言权,同时为会员国提供更加协调、及时和切合需求的支持。该实体整合了联合国目前现存的四个相关的机构或实体,经过了会员国四年的谈判,也是联合国改革的一个重大成就。
“联合国妇女”实体将致力于发挥两项关键作用。一个是支持政府间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全球标准和规范;另一个是帮助会员国执行这些标准,随时准备好为提出要求的会员国提供恰当的技术和金融支持,并且与民间社会达成有效的伙伴关系。
“联合国妇女”实体从2011年1月开始运作。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一位副秘书长级别的官员领导这一新机构。这位负责两性平等和加强妇女权力事务的副秘书长将是联合国高级决策层的成员,并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联合国妇女”这个实体具有一般职责,可以处理所有国家同妇女相关的问题。这个实体将增强联合国在同社会性别相关的问题上工作的一致性,加强而不是取代那些继续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承担责任的机构的工作。这个新实体还将帮助联合国系统对其在性别平等方面的承诺进行问责,包括定期监督联合国系统范围内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联合国妇女”实体的总部位于纽约,其运作经费既有联合国常规预算,也依靠自愿捐助。
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已经实现了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消除了歧视妇女现象。从总体上看,妇女仍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能够获得的权利、资源和机会有限。要真正改善这一状况,妇女权利的国际监督实施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为进一步提高妇女权利保护水平,中国应当全面融入联合国妇女权利监督实施机制,比如接受《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个人申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