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国家的法治与政治:司法改革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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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拉美国家的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陪审制度

拉美国家的司法体系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护民官等。本书国别研究章节对各国的司法体系有更详细的介绍。

一 拉美国家的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在广义上,司法机构还包括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该机关的活动反映了政府对司法机关的直接干预。如墨西哥设有共和国总检察院,又称联邦总检察院,是墨西哥联邦政府负责保持同司法机关联系的特殊部门,同时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根据1917年现行宪法规定,检察机关负责调查罪行、提出起诉、下达逮捕令、向法院提供证据、协助法院的审理工作以从速结案等。古巴1992年宪法第127条规定,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机关,负责监督国家机构、经济和社会单位及公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监督和维护法制,并代表国家提出和执行公共惩罚行动。阿根廷1994年宪法第120条规定,检察院是享有运作自主权的独立机构,其职能是与共和国其他权力机关一起促进执法,维护法制和社会的普遍利益。在巴西和智利,公共部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具备相当高的独立性,在司法实践中履行着检察机关的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是进行司法的行政管理的机关,主要是管理法官、陪审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罪犯,以及财务等许多方面的事务,也是拉美国家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干预的一种反映。智利、委内瑞拉和古巴等国家的司法部就是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这种体制由于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司法的特征,在拉美国家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对象。也有的国家如墨西哥不设司法部,由大法官和检察长行使司法行政权。根据墨西哥1994年的司法改革方案,国家设立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通过实行法官的任免和纪律约束、创设新的巡回法庭和地区法院、管理司法机构的独立财政等方式,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完善法院的行政管理,同时由该委员会行使司法行政权。为了保障该委员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宪法规定该委员会由7人组成,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该委员会主席)1人、最高法院选派3人、参议院选派2人,共和国总统任命1人。

二 拉美国家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由法国传播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出身律师的革命家罗伯斯庇尔认为,“陪审制度的最重大的特点,就是公民是由与他们平等的人们来审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无私的审判,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法院专制作风的打击。”〔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3页。转引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19页。尤勃罗梭则认为陪审制度亦无法根本保证遏制法官的腐败与舞弊,认为“良农一为陪审官,即不再为良民。且贫者被凌虐后,即生不道德之影响”。“陪审制度实难以为政治自由之担保。”〔意〕尤勃罗梭:《朗伯罗梭式犯罪学》,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333~338页。转引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19页。不过一般认为,陪审制为法院的公正裁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一些拉美国家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员参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但陪审员一般不能参与全部审判活动,其权限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审理案件时,陪审员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双方律师询问证人和辩论,法官指示法律要点后,便进行讨论和表决。陪审员一般仅就案件的事实而非法律问题进行裁决。如果陪审员裁定被告无罪,则当庭释放。如果陪审员裁定有罪,则由法官做出法院判决。多米尼加、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牙买加等加勒比海国家的最高法院都有一名陪审法官,伯利兹等国的最高法院有两名陪审法官。阿根廷1994年宪法第115条就规定,陪审团由联邦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组成。第118条还规定,一切案件均由陪审团审结。本部分内容请参阅袁东振、徐世澄著《拉丁美洲国家政治制度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其中,多米尼加疑为多米尼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