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国家的法治与政治:司法改革的视角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拉美国家司法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种类

拉美国家司法机构的组织原则主要有三权分立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又包括司法机构独立原则和法官独立原则。拉美国家的司法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一 拉美国家司法机构的主要组织原则

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是拉美国家司法机构的主要组织原则,这些一般都在宪法中予以确认。

第一,在政体方面,拉美国家奉行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

最早提出国家权力由三个独立的机关行使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三种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约。19世纪初,美国政治思想家麦迪逊又提出了三权制衡的原则。制衡则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制约和平衡。此后,分权和制衡就成为三权分立的基本内容。分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三种权力相互独立、三个权力机关互不相属。实际上,国家的三个权力机构都与法有关,顾名思义,立法机构负责法律的制定(enactment of law),行政机构负责法律的执行(enforcement of law),司法机构则负责法律的适用(administration of law)。

拉美国家独立后,在政权的组织形式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包括君主立宪和共和制的斗争以及联邦制与单一制的选择。三权分立原则成为拉美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美国的影响。拉美国家早期制定的宪法几乎都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作为其政权组织的基础。1811~1930年,有17个拉美国家颁布了或多或少吸收了1787年美国宪法精神的宪法,巴西在帝国体制崩溃后也颁布了一部与美国宪法类似的宪法。〔英〕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六卷(下),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在独立后几十年,三权分立原则在拉美各国宪法中得到确认。1969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独立而又互相协调的”。“每一个被授权行使职权的权力机关不得行使另一权力机关的职权。”《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1969),引自《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388页。1983年萨尔瓦多宪法规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确定的权力和范围,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和职责,各种权力不得委任行使,但在执行公务时应相互协作。《萨尔瓦多共和国宪法》(1983),引自《世界宪法全书》,第1670页。哥伦比亚宪法也规定,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国会、政府和法院具有分立的职能”。《哥伦比亚共和国宪法》,引自《世界宪法全书》,第1864页。墨西哥宪法则规定,“联邦的最高权力在行使时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不得将这些权力中的两项或全部集中于一个机构或一个个人掌管”。《墨西哥合众国宪法》,引自《世界宪法全书》,第1622~1623页。

在拉美33个国家中,有21个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各国实行这个制度的完善与成熟程度千差万别。袁东振、徐世澄:《拉丁美洲国家政治制度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一些国家的议会已经具备了较大的自主性,逐渐摆脱了行政机关的“妻子”角色,拉美国家妇女地位低下,拉美学者在形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时经常这样比喻:行政机关之于立法机关,就如丈夫之于妻子,后者是前者的附属物。当然,这一切正在改变,就像丈夫与妻子的关系一样,妻子的地位正在提高。能够正常行使宪法规定的立法、财政、监督等权力和职能,甚至一些国家的议会还成功地对总统进行过弹劾。然而,传统上集大权于一身的行政机关,甚至是总统个人仍然处于强势,而在历史上地位一直较低的司法机关仍然是虚弱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拉美国家把加强司法机关独立性、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机构的地位作为国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的作用有所增强。尽管如此,总统干预司法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2004年12月8日,在厄瓜多尔政府授意和执政党爱国社团党的策划下,在亲政府的罗尔多斯党议员支持下,议会以多数票解散了当时试图弹劾总统的最高法院,罢免了全部31名法官,同时议会决定以亲政府人士取代宪法法院和选举法院的法官。此举使基督教社会党在最高法院的法官成员从18名骤减到4名,几乎完全失去了在司法部门的控制权和影响力。可见,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

第二,司法独立作为拉美司法机构的重要组织原则在拉美各国宪法中得到确认。司法独立实际上还包括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所以,司法独立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即机构独立和法官独立。机构独立是指司法机构与法官独立于政府的其他部门,主要是立法和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法官独立是指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利益集团或权力机关的干涉。在马丁·查比罗看来,独立的法官是理想型法院的首要条件。〔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37页。转引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06页。汉密尔顿认为法官的独立性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人权的保障,他认为“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详细审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迫害”。〔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94~395页。转引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32页。胡里奥·里奥斯·菲戈罗阿(Julio Rios-Figueroa)认为司法独立主要取决于以下七个变量:一是法院的权限与数量;二是司法机构的预算;三是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四是法官的任命程序;五是法官的任期;六是弹劾法官的程序;七是法官的薪酬。他认为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司法独立的程度最高:一是上述变量由司法机构自己控制;二是上述变量至少由立法、行政等两个以上机构控制;三是由立法机构的绝对多数通过决定;四是上述任何变量在宪法中有特别规定,很难改变,如司法机构的预算、法官的薪酬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等。当然,他也充分注意到了这些规定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Julio Rios-Figueroa, “The Determinant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A Study of Latin America, 1950-2002, ”November 8, 2006, http://www1.law.nyu.edu/nyulawglobal/fellowsscholars/documents/gffriosfigueroapaper.pdf,2009年12月4日浏览。

拉美国家在宪法上都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各国宪法均对司法机构和法官的独立性做出了明文规定。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拉美国家并没有真正实行这一原则,殖民地的历史传统和专制、独裁与威权的政治现实使得这些宪法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而行政干预司法也成为民主化时代拉美政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辩证地看,这种不稳定属于拉美国家试图摆脱传统的司法不独立状态的一种阵痛。如果从由行政干预司法导致的政治不稳定的解决方式来看,其积极的方面就更多一些,因为这类政治冲突的解决都是按照宪法程序进行的。所以实际上这种政治不稳定过程正是拉美国家民主化不断巩固的过程。例如,厄瓜多尔总统古铁雷斯被迫下台后,依宪法规定由副总统帕拉西奥接任,尔后仍然在宪法框架内于2006年举行大选,直到科雷亚当选新总统。再如,1999年3月28日,巴拉圭总统库瓦斯因涉嫌与副总统阿加尼亚被暗杀一案有关而宣布辞职。根据宪法,总统辞职,副总统被暗杀,参议院议长就任临时总统。1999年5月,经最高法院裁定,参议院议长马基的临时总统任期至2003年6月结束。马基在任内多次受到弹劾,但都因未得到两院同时通过而继续担任临时总统。2003年8月,新当选总统杜阿尔特就职前,也就是马基因选举推迟尚未卸任时,马基因涉嫌腐败被最高法院判定禁止出境。这个例子一方面说明拉美国家的民主是在不稳定中得到巩固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机构的地位正在逐渐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拉美国家很早就将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写入宪法并加以规定,但因为历史文化等原因而没有得到落实。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拉美国家再民主化以来,司法机构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完善和加强司法机构在促进经济发展、巩固民主和推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已经作为国家的战略目标,在国家改革中得到贯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战略目标远未实现,拉美国家的司法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 拉美国家司法机构的种类

从狭义上讲,拉美国家的司法机构就是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各级法院;广义而言,司法机构还包括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根据审级制度划分,拉美国家的法院一般分为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初审法院主要是地方法院和初级法院,二审法院主要是地区法院和高级法院,终审法院主要是指最高法院。

在实行联邦制的拉美国家,法院又可以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系列。在巴西、墨西哥、阿根廷和委内瑞拉,法院一般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系统,各自根据联邦和州的宪法履行职责,划分管辖,但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巴西1988年宪法第102条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外国或国际组织同联邦、州、联邦区或地区之间的争端,联邦同州或地区之间或一些州同另一些州或地区之间及其间接管理的机关之间的诉讼或纠纷等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孙谦、韩大元主编《美洲大洋洲十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76页。墨西哥法院也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系统,根据墨西哥现行的1917年宪法第94~107条之规定,联邦法院系统主要由三级组成,即初审法院、中级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联邦宪法第94条规定,联邦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联邦选举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司法委员会。根据1994年墨西哥司法改革方案,设立了司法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完善法院的行政管理。1996年,为了更好地处理一些选举事务,成立了联邦选举法院。在州一级的地方,如联邦区,司法权主要由区高级法院、一审法院和联邦区司法委员会行使,在高级法院和一审法院之间不再设立上诉法院。Stephen Zamora, Jose Ramon Cossio, Leonel Pereznieto, Jose Roldan-Xopa, David Lpoez, Mexican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200.

从法院的管辖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主要从事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的普通法院、从事财政和行政管理方面案件审理的行政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以墨西哥为例,其他专门法院包括农业法庭、军事法院和联邦劳工委员会等。此外,还有一些半司法机构,如联邦消费者保护署、联邦环境保护局、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银行业和证券委员会、联邦竞争委员会等。Stephen Zamora, Jose Ramon Cossio, Leonel Pereznieto, Jose Roldan-Xopa, David Lpoez, Mexican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217-225.

在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国家(主要包括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克和牙买加等),根据巴哈马1973年宪法规定,法院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均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根据第七章有关司法的条款,巴哈马政府可以与其他某个英联邦成员国政府共同建立联合上诉法庭,审理和裁决对巴哈马法庭的判决提出的抗诉;英联邦地区法庭可以审理和裁定对巴哈马法庭的判决提出的抗诉;在任何情况下,因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英国)女王陛下枢密院上诉,英国枢密院为终审裁决机关。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法院和审级制度与巴哈马基本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