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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及其近代变革·
《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
摘要 嫁卖生妻行为虽然为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所摈弃,但在民间社会,由于经济的普遍贫困,更因其尚能使其中一部分人达到“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故作为一种民间习俗而普遍存在。在四川南部县,由于没有像招赘婚、同姓相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那样破坏原有的承嗣和财产继承秩序,嫁卖生妻没有被官方列入“县中恶俗”。至于闹上衙门,多另有原因,尤以嫁后图索为首要。县官的裁决也是根据乡民不同的诉讼动机,参考但不严格按照律例,并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弹性处理。衙门的这种处理方式与底层民众的生存逻辑呈现出相互吻合的一面。
关键词 清代 民间社会 嫁卖生妻《南部档案》
嫁卖生妻,是指在丈夫尚存又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买卖妻妾的行为。“生妻”即“活人妻”,它有别于人口拐卖。传统社会,嫁卖生妻行为由于与正统伦理道德相悖,不仅为法律所禁止,也常是衙门告示禁止的对象。在地方志叙事中也通常以“陋俗”论之。族谱的记载也不例外。今人的眼光也多将其当作旧社会的“瘤毒”,视其为典型的买卖婚姻,是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表征。但是,笔者在阅读新近开放的清代地方档案——《南部档案》后,却有趣地发现:在清代四川南部县,官方将招赘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列为“县中恶俗”,却把“嫁卖生妻”行为排除在外。嫁卖生妻为何没有列入其中?生妻为何被嫁卖?买者又有怎样的企图?民间与官方究竟对此行为持何种态度?如果民间认可嫁卖生妻行为,为何又要闹上衙门?对于闹上衙门的纠纷,县官又做何裁决?这背后又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实际?而目前学界对“嫁卖生妻”虽有研究,但所论各有侧重,尚没有确切回答笔者的这些疑问。《南部档案》中保存了大量的与嫁卖生妻有关的诉讼档案与契约文书,为我们从一个具体的区域探讨其背后的机理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