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近代法律史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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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及其近代变革·

《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

吴佩林

摘要 嫁卖生妻行为虽然为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所摈弃,但在民间社会,由于经济的普遍贫困,更因其尚能使其中一部分人达到“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故作为一种民间习俗而普遍存在。在四川南部县,由于没有像招赘婚、同姓相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那样破坏原有的承嗣和财产继承秩序,嫁卖生妻没有被官方列入“县中恶俗”。至于闹上衙门,多另有原因,尤以嫁后图索为首要。县官的裁决也是根据乡民不同的诉讼动机,参考但不严格按照律例,并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弹性处理。衙门的这种处理方式与底层民众的生存逻辑呈现出相互吻合的一面。

关键词 清代 民间社会 嫁卖生妻《南部档案》


嫁卖生妻,是指在丈夫尚存又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买卖妻妾的行为。“生妻”即“活人妻”,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档案》(以下省略馆藏地),档案号:18-1323-3480,光绪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南部档案》里没有见到有关典雇妻妾行为的记载,所以典妻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讨论的对象是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社会中上层的嫁卖生妻行为也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它有别于人口拐卖。可见赖惠敏、朱庆薇《妇女、家庭与社会:雍乾时期拐逃案的分析》,《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台北)第8期,2000年。传统社会,嫁卖生妻行为由于与正统伦理道德相悖,不仅为法律所禁止,《大清律例》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见《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也常是衙门告示禁止的对象。如“倘有无耻下流恬不为怪,再敢踵蹈前辙,仍然买休卖休者,一经发觉,惟有按律追究”(同治《桂阳县志》卷18, “禁买休示”); “新化风俗,严禁条,别流品……有公禁贫嫁生妻碑……凡有关于风俗者,一一申明约束”(同治《新化县志》卷7)。在地方志叙事中也通常以“陋俗”论之。如“居茅屋,讨生妻,愁老一世”(民国《昭萍志略》卷12); “有钱不种无粮地,有钱不娶活人妻”(民国《张北县志》卷8); “有钱不买当庄鸡,有钱不娶活人妻”(民国《昌黎县志》卷5); “不知贫至卖妻,遑恤颜面不察”(民国《万源县志》卷5); “更有嫁生妻者,乡党深恶痛绝”(民国《分宜县志·风俗志》)。族谱的记载也不例外。如“至于敢为媒证折嫁生妻,寡廉鲜耻,情尤可憾,察出更宜重罚”(湖南邵阳《苏氏三修族谱·续修家规》)。今人的眼光也多将其当作旧社会的“瘤毒”,视其为典型的买卖婚姻,是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表征。参见冯尔康《去古人的庭院散步:古代社会生活图记》,中华书局,2005,第20页;王美英《明清长江中游地区的风俗与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第82页。但是,笔者在阅读新近开放的清代地方档案——《南部档案》《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开放已久,为世人瞩目。《南部档案》乃新近开放,知者不多。此档案是目前发现的历时最长的清代州县档案,数量为18186卷84010件,具有极高的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文物学、法学价值,系清代地方档案不可多得之精品。关于《南部档案》的概况参见拙文《州县档案之学术价值漫谈》,《光明日报》2010年4月13日。后,却有趣地发现:在清代四川南部县,官方将招赘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列为“县中恶俗”,却把“嫁卖生妻”行为排除在外。嫁卖生妻为何没有列入其中?生妻为何被嫁卖?买者又有怎样的企图?民间与官方究竟对此行为持何种态度?如果民间认可嫁卖生妻行为,为何又要闹上衙门?对于闹上衙门的纠纷,县官又做何裁决?这背后又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实际?而目前学界对“嫁卖生妻”虽有研究,但所论各有侧重,尚没有确切回答笔者的这些疑问。 可参见〔日〕岸本美绪《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陈秋坤、洪丽完主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1600~1900)》,台北: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2001,第225~264页;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486~493页;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第225~283页;梁勇《妻可卖否?——以几份卖妻文书为中心的考察》,《寻根》2006年第5期;赵娓妮《清代知县判决婚姻类案件的“从轻”取向》,博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8,第37~75页;Matthew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Califor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p.59-61;〔美〕苏成捷《清代县衙的卖妻案件审判:以272件巴县、南部与宝坻县案子为例证》,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第345~396页。《南部档案》中保存了大量的与嫁卖生妻有关的诉讼档案与契约文书,为我们从一个具体的区域探讨其背后的机理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