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近代法律史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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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群体结构分析

从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元年,新式司法官多为零星选任,人数不多;及至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及其后分发各地实习,人数迅速增加,群体颇具规模。无疑,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对该群体组合作用甚大,可以说是一个标界。故可以此事为标界点,把清末司法官群体分为前后两个时期进行分析。

第一时期,即宣统二年以前的司法官群体,主要集中在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直隶(天津)、奉天、吉林等地的审检厅。其中也有部分人员(主要是大理院额外司员、京师各级审检厅人员)是在宣统二、三年任命的,但数量较少,为便于分析计,列入第一时期。根据笔者查阅到的资料,有名可考者405人,分别如下:大理院,132人;参见《最新职官全录》,大理院部分,宣统元年冬季、二年冬季、三年夏季刻本,清宪政编查馆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室辑《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4~7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宪政最新搢绅全书》第1册(下),大理院部分,京都荣宝斋,宣统辛亥秋季,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书;敷文社编《最近官绅履历汇编》第1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黄源盛《民初大理院与裁判》,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第23~30页;韩涛《晚清大理院:中国最早的最高法院》,第373~410页;等等。京师(除大理院外), 134人;参见《宪政最新搢绅全书》第1册(下),京师高等、内外城地方、初级审检厅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书;敷文社编《最近官绅履历汇编》第1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 《最新职官全录》,京师高等、内外城地方、初级审检厅部分,《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4~7册;《各厅官员履历册》(宣统朝),一档馆藏法部·举叙司档案,档案号:31724;等等。天津,63人;参见《法官任用(附书记官)》,一档馆藏法部·宪政筹备处档案,档案号:32203。奉天,35人;参见《奉天省各级审判检察厅统计书》,第11~12、38~39页,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书。吉林,41人。参见《吉林提法司第一次报告书》,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书。出身情况详见表1。

表1 清末新式司法官群体出身情况统计(宣统二年之前)

说明:若出身及履历信息中有毕业生(国内或海外)者,均以新式学生计,其实这部分人员中很多也同时拥有传统功名。

清制规定,凡官之出身有八:一曰进士,二曰举人,三曰贡生,四曰荫生,五曰监生,六曰生员,七曰官学生,八曰吏。无出身者,满洲、蒙古、汉军曰闲散,汉曰俊秀。各辨其正杂以分职。崑冈等编《钦定大清会典》第7卷,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元年,第2页。一般来说,出身有正途与异途之分。正途,即通过科举考试取得进士、举人、贡生(恩、拔、副、岁、优)等高级学衔,或由世袭特权获得荫生的功名而入仕的途径;异途,即通过捐纳获得监生的功名,或因军功而入仕的途径。但正途与异途并非绝对不可逾越,“异途经保举,亦同正途”,满人可不循任官之常规。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2册,中华书局,1977,第3205页。依此考究宣统二年前的新式司法官群体,进士、举人、贡生分别占12.1%、21.5%、16.0%,合计拥有高级学衔者为49.6%,若加上荫生(占2.5%),正途出身者过半。监生、生员所占比例分别是22.2%、5.2%,较低级学衔者合计占比27.4%,不及1/3。新式学生占9.4%,比重较小,而且其中很多人员同时还拥有传统功名。故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司法官群体多为拥有传统功名者,且高级功名者比重很大,最显著者,大理院的进士达25人,占实缺推检人员58人的近一半。

这种人员结构状况在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以后改变较大。此次考试录取841名,这些人员依其履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为以新式法政毕业生资格参加考试并被录取者,共383人,占录取总数45.5%。二为传统功名拥有者,如举人(110人)、拔贡(99人)、优贡(30人)、副贡(12人);官僚体制内中下级人员,如州判(39人)、知县(54人,多半是候补候选)、刑幕(89人)等,占总数54.5%。若档案上记载生源履历有多重身份,统计原则是一人只能统计一次,统计次序依次是:新式法政毕业生、旧式审判人员、传统功名拥有者和候补候选佐杂人员。这种分类只是为了便于分析。实际上,这三类人员的边界是模糊的,因为档案上大部分录用人员只注明一重身份(履历),少部分人注明了两重身份,估计还有些人还可能具有三重甚至多重身份,只是档案上没有记载而已。若从是否接受新式法政教育角度来看,可以说第一类是“新式”人员,第二类为“旧式”人员。与此前相比,这次考取人员中新式学生比重大幅度提升,但传统功名者(多半也是中下级官僚)依然占据多数。

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后,考取人员大部分发各地审检厅实习,与此同时,筹设审检厅工作在各省省会、商埠等城市大规模铺开。至今笔者尚未觅见此时期司法官的完整资料,但根据一档馆藏较为系统的《法官名册》(包括广西、云南、贵州、河南、陕西、甘肃、奉天、吉林、山东、山西、江苏、江西、福建、湖南14省,共436人)来分析,《法官名册》(无朝年),一档馆藏法部·举叙司档案,档案号:31704(广西、云南、贵州); 31705(河南、陕西、甘肃); 31706(奉天、吉林、山东、山西); 31707(江苏、江西、福建、湖南)。这些档案的成档时间应在宣统三年(少量在民国元年)。很明显,这份档案资料不完整,未能包括全国各个省份,但这是目前所能查阅到的关于清末司法官状况信息最系统的档案史料。颇能窥其大致状况,兹整理统计如表2。

表2 清末14省司法官情况统计(宣统二年法官考试之后)

说明:(1)既是传统功名也是新式学生者,分别计算;拥有多种传统功名者,以高位者计一种;既是国内新式学堂也在海外学校就读的新式学生,以海外学校计一种。(2)曾在中央各部院任职者,先前履历记为中央;曾在地方府厅州县任职者,先前履历记为地方,从此履历信息看,这些人员此前多为各府厅州县的候补候选人员及佐贰官、属官等。

对比表1与表2,不难发现前后两个时期(亦可部分理解为中央与地方)司法官结构存在很大不同:从任用方式方面看,第一时期主要以指派、试署等方式选任;第二时期,通过考试选派者占总数的87.6%,占绝大部分。可见,至少从形式上看,在清末最后一两年里司法官选任逐渐步入规范化的轨道。从教育背景考察,第一时期,高级学衔者中,进士、举人、贡生分别是12.1%、21.5%、16.0%,共计49.6%;第二时期,进士、举人、贡生分别是0.2%、15.9%、30.0%,共计占46.1%,就是说第二时期的高级学衔者比例有所下降,但降幅不大,问题是比重大小的排序发生变化,第一期高级学衔人数位次:举人、贡生、进士,第二时期变为:贡生、举人、进士。很明显,新式司法机构在各地方筹设过程中,功名越高者在地方越少,拥有进士功名者多聚集在大理院和京师高等审检厅。低级学衔者(监生与生员),第一阶段,监生为22.2%、生员为5.2%,合计27.4%;第二时期,两者分别为2.8%、11.7%,合计14.5%,降幅明显。

与传统功名者在总数中比例下降趋势相反,受新式教育者的比例,前期为9.4%,后期急剧提升到47.7%(国内40.4%、海外7.3%)。前述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以新式教育毕业生资格参考并被录取的人员占总考取人数的45.5%,两数值甚为接近。这反映了清末法政教育的迅速发展,大量法政人员加入司法官队伍中,促进了司法官朝专业化方向推进。不过,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包括法政教育在内的新式教育——一种现代性因素——在清末展开的不平衡性,法政教育与该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因素相关。与其他省份相比,甘肃、陕西等省份的司法官群体中受新式教育者很少,这反映该地区法政教育、人才培养相对滞后,特别是甘肃,受新式教育者仅3人,而府厅州县候补候选人员及刑幕等“旧人”则高达39人。山东情况可能是特例,15人全部未受新式教育,且无一人通过考选渠道选派,在此存疑。其二,从出身统计数据上看,清末地方司法官中“新式”人员虽占总人数近一半,似乎清末司法官群体已经很“新”了,至少是新旧参半了,但这些“新人”很多同时也是“旧人”,他们多半拥有传统功名,且在清朝官僚系统中担任地方候补、候选官员或佐贰官、属官等。由于清末新政、立宪等制度变革,他们实现了现代转型,身份由“旧人”变成“新人”,相应的,职业也由传统的刑官、候选候补官员及佐贰官、属官等转变为现代的新式司法官——推事、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