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群体结构分析
从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元年,新式司法官多为零星选任,人数不多;及至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及其后分发各地实习,人数迅速增加,群体颇具规模。无疑,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对该群体组合作用甚大,可以说是一个标界。故可以此事为标界点,把清末司法官群体分为前后两个时期进行分析。
第一时期,即宣统二年以前的司法官群体,主要集中在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直隶(天津)、奉天、吉林等地的审检厅。根据笔者查阅到的资料,有名可考者405人,分别如下:大理院,132人;京师(除大理院外), 134人;天津,63人;奉天,35人;吉林,41人。出身情况详见表1。
表1 清末新式司法官群体出身情况统计(宣统二年之前)
说明:若出身及履历信息中有毕业生(国内或海外)者,均以新式学生计,其实这部分人员中很多也同时拥有传统功名。
清制规定,凡官之出身有八:一曰进士,二曰举人,三曰贡生,四曰荫生,五曰监生,六曰生员,七曰官学生,八曰吏。无出身者,满洲、蒙古、汉军曰闲散,汉曰俊秀。各辨其正杂以分职。一般来说,出身有正途与异途之分。正途,即通过科举考试取得进士、举人、贡生(恩、拔、副、岁、优)等高级学衔,或由世袭特权获得荫生的功名而入仕的途径;异途,即通过捐纳获得监生的功名,或因军功而入仕的途径。但正途与异途并非绝对不可逾越,“异途经保举,亦同正途”,满人可不循任官之常规。依此考究宣统二年前的新式司法官群体,进士、举人、贡生分别占12.1%、21.5%、16.0%,合计拥有高级学衔者为49.6%,若加上荫生(占2.5%),正途出身者过半。监生、生员所占比例分别是22.2%、5.2%,较低级学衔者合计占比27.4%,不及1/3。新式学生占9.4%,比重较小,而且其中很多人员同时还拥有传统功名。故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司法官群体多为拥有传统功名者,且高级功名者比重很大,最显著者,大理院的进士达25人,占实缺推检人员58人的近一半。
这种人员结构状况在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以后改变较大。此次考试录取841名,这些人员依其履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为以新式法政毕业生资格参加考试并被录取者,共383人,占录取总数45.5%。二为传统功名拥有者,如举人(110人)、拔贡(99人)、优贡(30人)、副贡(12人);官僚体制内中下级人员,如州判(39人)、知县(54人,多半是候补候选)、刑幕(89人)等,占总数54.5%。若从是否接受新式法政教育角度来看,可以说第一类是“新式”人员,第二类为“旧式”人员。与此前相比,这次考取人员中新式学生比重大幅度提升,但传统功名者(多半也是中下级官僚)依然占据多数。
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后,考取人员大部分发各地审检厅实习,与此同时,筹设审检厅工作在各省省会、商埠等城市大规模铺开。至今笔者尚未觅见此时期司法官的完整资料,但根据一档馆藏较为系统的《法官名册》(包括广西、云南、贵州、河南、陕西、甘肃、奉天、吉林、山东、山西、江苏、江西、福建、湖南14省,共436人)来分析,颇能窥其大致状况,兹整理统计如表2。
表2 清末14省司法官情况统计(宣统二年法官考试之后)
说明:(1)既是传统功名也是新式学生者,分别计算;拥有多种传统功名者,以高位者计一种;既是国内新式学堂也在海外学校就读的新式学生,以海外学校计一种。(2)曾在中央各部院任职者,先前履历记为中央;曾在地方府厅州县任职者,先前履历记为地方,从此履历信息看,这些人员此前多为各府厅州县的候补候选人员及佐贰官、属官等。
对比表1与表2,不难发现前后两个时期(亦可部分理解为中央与地方)司法官结构存在很大不同:从任用方式方面看,第一时期主要以指派、试署等方式选任;第二时期,通过考试选派者占总数的87.6%,占绝大部分。可见,至少从形式上看,在清末最后一两年里司法官选任逐渐步入规范化的轨道。从教育背景考察,第一时期,高级学衔者中,进士、举人、贡生分别是12.1%、21.5%、16.0%,共计49.6%;第二时期,进士、举人、贡生分别是0.2%、15.9%、30.0%,共计占46.1%,就是说第二时期的高级学衔者比例有所下降,但降幅不大,问题是比重大小的排序发生变化,第一期高级学衔人数位次:举人、贡生、进士,第二时期变为:贡生、举人、进士。很明显,新式司法机构在各地方筹设过程中,功名越高者在地方越少,拥有进士功名者多聚集在大理院和京师高等审检厅。低级学衔者(监生与生员),第一阶段,监生为22.2%、生员为5.2%,合计27.4%;第二时期,两者分别为2.8%、11.7%,合计14.5%,降幅明显。
与传统功名者在总数中比例下降趋势相反,受新式教育者的比例,前期为9.4%,后期急剧提升到47.7%(国内40.4%、海外7.3%)。这反映了清末法政教育的迅速发展,大量法政人员加入司法官队伍中,促进了司法官朝专业化方向推进。不过,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包括法政教育在内的新式教育——一种现代性因素——在清末展开的不平衡性,法政教育与该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因素相关。与其他省份相比,甘肃、陕西等省份的司法官群体中受新式教育者很少,这反映该地区法政教育、人才培养相对滞后,特别是甘肃,受新式教育者仅3人,而府厅州县候补候选人员及刑幕等“旧人”则高达39人。其二,从出身统计数据上看,清末地方司法官中“新式”人员虽占总人数近一半,似乎清末司法官群体已经很“新”了,至少是新旧参半了,但这些“新人”很多同时也是“旧人”,他们多半拥有传统功名,且在清朝官僚系统中担任地方候补、候选官员或佐贰官、属官等。由于清末新政、立宪等制度变革,他们实现了现代转型,身份由“旧人”变成“新人”,相应的,职业也由传统的刑官、候选候补官员及佐贰官、属官等转变为现代的新式司法官——推事、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