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我国水利管理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农业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而水资源又是农业的命脉。因此,历代统治者,对水资源的利用都非常重视,围绕防洪治水、排除渍涝、引水灌溉、水利工程修建及维护、漕运、城市供排水、水利职官设置、水事纠纷处理等诸多涉水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诸多水事活动中,还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惯例,这些都构成了中国古代水法与水政管理的基本内容。研究中国古代的水法与水政管理,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今天中国的水利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中国古代的水政与水法,如果按立法的级别划分,可分为两类:一是中央政府颁布的成文法,如唐代的《水部式》、宋代的《农田水利约束》、金代的《河防令》、明代的《漕河禁例》以及历代皇帝的单项谕旨等。二是地方性水利工程的专项法规,如汉代倪宽为六辅渠定的“水令”,召信臣为南阳六门陂、钳卢陂等水利工程定的“均水约束”,专门针对甘泉水灌区的《敦煌水渠》,元代专门针对关中郑白渠的《洪堰制度》《用水则例》,民国时期的《临时灌溉章程》等。如果按水法规范的水事活动范围来划分,可分为三类:①综合性水利法规,如唐代《水部式》等;②各类专项水利法规,包括防洪法、农田水利法、航运法、城市供排水法、水利工程施工组织法、水利工程维护法等;③国家大法中的有关水利条款,如《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综合性大法中有关盗决河防、失时不修河防等的处罚规定。如果按表述形式来分,还可分为成文法、案例法和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