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关键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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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国山洪灾害防治现状

针对我国山洪灾害防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山洪灾害的研究和防治工作,开展了山洪灾害防治试点,对山洪灾害防治措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山洪灾害防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目标,山洪灾害防治措施立足于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非工程措施为主,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但由于投入不足、管理薄弱等原因,现阶段山洪灾害总体防御能力较低,部分山洪灾害严重威胁区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1.3.1 防灾非工程措施现状

我国防洪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都设立了“防汛抗旱指挥部”,构成了我国防洪抗旱的管理体系,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在防灾减灾中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发挥了巨大作用。多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了大量勘察、监测工作,一些山洪灾害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断总结本地防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防治山洪灾害的非工程措施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建设,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总体而言,由于对山洪灾害的防御缺少必要的手段,防灾非工程措施非常薄弱。

(1)在一些山洪灾害严重区域布设了气象、水文监测设施,并初步建立了群测群防网络,但就全国广泛分布的山洪灾害区域来说,监测网点布设还不够,覆盖率不高,山洪灾害防御的通信预警系统建设尚处起步阶段,不能满足山洪灾害防御时效性强的要求。

(2)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作为减少灾害的重要措施,在预案编制方面,部分山洪灾害严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局部区域编制了较为完善的防灾预案,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有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编制预案或预案不完善。

(3)由于缺乏对山洪灾害防治的系统研究和防灾知识宣传,人们主动防灾避灾意识不强,以致于在河道边、山洪出口一带兴建住房、搞开发,不断侵占河道,乱弃、乱建、乱挖,致使河道不断淤塞,泄洪能力减少,进一步加剧了山洪灾害的发生频次和损失。

(4)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山洪灾害的防御和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专门针对山洪灾害防治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执行程序和操作条文尚不完善。

(5)防灾管理工作逐步加强,各地都建立了多部门联合防灾的指挥机构,落实了防御责任制,但由于涉及多个部门,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现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力度较弱。

1.3.2 防灾工程措施现状

我国山丘区一些重要城镇、大型工矿企业、重要基础设施所在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据统计,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围内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修建防御山洪的护岸及堤防工程约7.9万km,兴建了大量的排洪渠,对城镇、工矿企业、重要交通设施附近淤积严重的沟道进行了清淤疏浚,结合兴利建设了8万多座水库;国家和地方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重点区域的泥石流、滑坡治理;近50年来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70万km2,建成数百万座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这些治理措施对有效减轻山洪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山洪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堤防、河道整治等防洪工程建设标准低、质量差

据2000年统计,山洪灾害防治区的小流域内仅有约10%的护岸及堤防工程防洪标准为5~10年一遇,80%的堤防防洪标准不足5年一遇。

2.病险水库多,防洪能力低,下游安全难以保证

山洪灾害防治区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小(1)、小(2)型病险水库有约1.65万座,这些水库修建时间早,运行年代久,大部分水库未按规范标准设计施工,存在防洪标准低、大坝单薄、坝基渗漏、溢洪道宽度不够等问题。

3.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治理工程薄弱

我国泥石流滑坡点多、面广,防治手段落后,由于防御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不足,仅极少数采取了工程治理措施。

4.水土流失治理进度缓慢

多年来水土保持投资主要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投入资金较少,影响了水土流失治理进度。受人为及自然的双重破坏,水土流失造成大量水库报废、河床抬高,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