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第五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同辈和晚辈收继婚并存制

从古代和近代存在收继婚的民族来看,大多是同辈收继婚和晚辈收继婚并存。根据这种婚姻制度,家庭中的男性有接续亡兄遗孀为妻的义务和权利,儿子也有接续亡父的妻子(后母)为妻的权利和义务。家庭内如果没有合适的接续人,这种制度还扩展到同族的叔伯兄弟或同一氏族的其他男性。家族和氏族不仅有义务赡养亡人的妻子,而且必须扶养她的子女。

关于古代北方游牧民族的收继婚制度,最早是通过和亲公主的转房而被中原所了解。和亲是中国古代中原的封建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政权之间或不同少数民族政权之间为达到政治目的而进行的联姻。和亲始于西汉,汉高祖以“公主”下嫁匈奴单于,以缓和匈奴的侵扰。此后,历代王朝多有沿袭,所出嫁的女子大都遵循当地民族风俗,原夫死后,转继给原夫的兄弟子侄,有的被多次收继。例如,汉元帝时,宫女王昭君奉旨以公主身份适匈奴呼韩邪单于,被封为“宁胡阏氏”,生一男。两年后,呼韩邪单于死,其胡妇子立“欲妻之,昭君上书求归,成帝敕令从胡俗,遂复为后单于阏氏焉,生二女”《后汉书·南匈奴传》卷八十九。

乌孙是汉代西域的一大部族,汉武帝元封年间(公元前110~前105年)以宗室刘建之女细君为公主下嫁昆莫猎骄靡,赠送甚丰。据《汉书·乌孙国传》(卷九十六下)记载,猎骄靡年老,按乌孙习俗劝细君公主改嫁其孙军须靡。细君公主认为这样有违汉朝礼教,上书汉武帝,武帝谕令“从其国俗”。细君与军须靡成婚后,生一女,不久病逝。汉又遣楚王刘戊之孙女解忧与军须靡成婚。军须靡死,按乌孙风俗复嫁军须靡族弟肥王翁归靡,生三男二女。肥王死,军须靡之胡妇子狂王泥靡继位,解忧再嫁狂王。可见,乌孙的孙辈可娶后祖母,子可娶后母,族弟可娶寡嫂,同辈和晚辈收继婚并存。

秦汉时羌人是西北地区的重要民族,也实行像匈奴等族一样的收继婚制。《后汉书·西羌传》(卷八十七)载:“十二世后,相与婚姻。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厘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各支羌人也保留收继婚制。如:“宕昌羌……父子、伯叔、兄弟死者,即以其继母、世叔母、及嫂、弟妇等为妻。”《周书·异域传上·宕昌传》卷四十九。党项羌也一样,“其俗淫秽烝报,于诸夷中最为甚”。《隋书·党项传》卷八十三。“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滛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不婚同姓。”《旧唐书·党项羌传》卷一九八。

秦汉时的乌桓、鲜卑等,均实行同辈和晚辈收继婚制。《后汉书·乌桓传》(卷九十)载:“乌桓……,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三国志·乌丸传》(卷三十)引《魏书》称:汉末魏初的乌桓、鲜卑风俗:“父兄死,妻后母执嫂”。《魏书·乞伏国仁传》(卷九十九)载,西秦国君鲜卑人乞伏炽磐死后,“殊罗蒸炽磐左夫人秃发氏”。殊罗为炽磐之子,左夫人是其庶母,殊罗按习惯收继了父亲的妻子。

吐谷浑原为辽东鲜卑慕容部的一支,西晋末,首领吐谷浑率部西迁到枹罕(今甘肃临夏),后不断扩张,统治了今青海、甘南和四川西北地区的羌、氐部落,建立国家“吐谷浑”。建国后,保留了原有的收继婚制。《晋书·西戎传附吐谷浑传》(卷九十七): “吐谷浑……父卒,妻其群母;兄亡,妻其诸嫂。”《魏书·吐谷浑传》(卷一〇一)亦称:“父兄死,妻后母及嫂等,与突厥俗同。”据该传记,吐谷浑国君视罴立死,“子树洛干等并幼,弟乌纥提立而妻树洛干母”。是说乌纥提不仅继承了他哥哥的王位,还收继了嫂子。开皇十六年(596年),世伏可汗尚隋光化公主,世伏被杀,其弟伏允依俗尚光化公主:“以光化分公主妻世伏……。明年,其国大乱,国人杀世伏,立其弟伏允为主。使陈废立事,并谢专命罪,且请依俗尚主,上从之。”《北史·吐谷浑传》卷九十六。

柔然又作“蠕蠕”,与鲜卑同源,其婚俗与鲜卑同。《魏书·蠕蠕传》(卷一〇三): “初,豆崙之死也,那盖为主。伏图纳豆崙之妻侯吕陵氏,生丑奴、阿那瑰等六人。”那盖为豆崙之叔,伏图则是那盖之子。豆崙之妻侯吕陵氏,叔那盖不纳,只能由那盖之子伏图收继,说明长辈无权收继晚辈寡妇,收继婚只能在同辈和晚辈之间进行。《北史·后妃列传下》(卷十四)载:“神武崩,文襄从蠕蠕国法,蒸公主,产一女焉。”神武即北齐高祖神武帝高欢,文襄即北齐世宗文襄帝高澄,系高欢的长子。高氏本渤海人,但“累世北边,故习其俗,遂同鲜卑”。《北史·齐本纪上》卷六。高澄收继庶母蠕蠕公主,说是从蠕蠕国法。《魏书·蠕蠕传》(卷一〇三)记,柔然首领阿那环在北魏的一次朝见中说:“臣先世源由,出于大魏。”故所谓“从蠕蠕国法”,实际上也是从鲜卑旧习。

突厥是6~8世纪兴起于漠北大草原的重要部族。《周书·突厥传》(卷五十)载突厥人“父兄伯叔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唯尊者不得下淫”。《隋书·突厥传》(卷八十四)亦称,突厥人“父兄死,子弟妻其群母及嫂”。隋文帝将宗室女义成公主嫁给东突厥启民可汗为妻,启民可汗死后,其子始毕可汗继位,将庶母义成公主收继为妻;始毕可汗死,其弟俟利弗设嗣位,是为处罗可汗,又收继义成公主为妻;处罗可汗死后,其弟颉利可汗嗣位,又收继了义成公主。西突厥泥利可汗的妻子向氏是汉人,生子达曼。泥利死,达曼继可汗位,向氏又嫁泥利之弟婆实特勒。《北史·西域传》(卷九十七)说,北朝高昌的麴坚死后,子伯雅继立,“其大母本突厥可汗女,其父死,突厥令依其俗”,命伯雅娶其大母,“伯雅不从者久之。突厥逼之,不得已而从”。北朝高昌系汉人统治的政权,麴伯雅本不愿收其庶母,但因这位庶母是突厥可汗的女儿,麴伯雅不得不照突厥习俗行事。

古代回纥人也像匈奴、突厥等民族一样,存在收继婚制,即父死子继后母或兄死弟继嫂的制度。例如,唐德宗女咸安公主本来是嫁给天亲可汗的,天亲可汗死后,“子忠贞可汗立,忠贞可汗卒,子奉诚可汗立。奉诚可汗卒,国人立其相,是为怀信可汗。皆从胡法,继尚公主”。《唐会要》卷九十八。据此可知,咸安公主曾先后为三位可汗之妻。再如唐肃宗以宁国公主嫁回纥可汗时,又以荣王女作为陪嫁,“及宁国来归,荣王女为可敦,回纥号为小宁国公主,历配英武、英义二可汗”。《旧唐书·回纥传》, 《新唐书·回鹘传》。咸安公主是唐德宗的第八个女儿,嫁给回纥天亲可汗。天亲可汗死后,“子忠正可汗立;忠正可汗卒,子奉诚可汗立;奉诚可汗卒,国人立其相,是为怀信可汗。皆从其国俗,尚公主”。《唐会要》卷九十八。这是一个女子嫁给祖孙三代的例子。唐宪宗的女儿太和公主,先嫁给回纥崇德可汗,后又嫁给4个可汗,其中有的是崇德可汗的兄弟,有的是崇德可汗的侄子。杨圣敏:《回纥史》,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第102页。

古代契丹人同时存在收继后母婚习俗。《耶律庶几墓志》载:“惯宁相公故,大儿求哥与其继母骨欲夫人宿卧,生得女一个,名阿僧娘子。长得儿一个,名迭剌特军。”引自向南等《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秦晋国王耶律隆庆卒,夫人秦晋国妃萧氏在圣宗主持下嫁隆庆之子宗政。此外,契丹人还保留弟继寡嫂婚习俗。唐开元十年(772年), “郁于入朝请婚。上又封从妹率更令慕容嘉宾女为燕郡公主以妻之。”明年,“郁于病死,弟吐于代统其众,袭兄官爵,复以燕郡公主为妻”。《旧唐书·契丹传》卷一九九下。

女真人的收继婚制亦是同辈与晚辈收继婚并存。《大金国志》卷三十九《婚姻》载:女真“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无论贵贱,人有数妻”。《金史·睿宗贞懿皇后传》(卷六十四): “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史·辈鲁传附重孙劾者传》(卷六十五): “韩国公前死,所谓肃宗纳和卓之妻瓜尔佳氏者是也。”肃宗颇剌淑,为韩国公和卓的同母弟,所以韩国公死后,肃宗按风俗娶其嫂瓜尔佳。《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十四:“宗干,亶(金熙宗合剌)伯父,且妻其母,如已子也。” 《金史·宗雄传》(卷七十三): “宗干纳宗雄妻。”宗干为太祖阿骨打庶长子,宗雄为康宗乌雅束嫡子,互为从兄弟。《松漠纪闻》: “绳果即宗峻,太宗元配圣穆皇后唐括氏之子,其妻蒲察氏。”固碖即宗干,太祖光懿皇后裴满氏所生之庶长子。宗峻(绳果)与宗干(固碖)为同父异母兄弟,宗峻妻为其弟宗干所收。熙宗皇统九年(1149年)十月,“杀北京留守胙王元”。十一月,“杀皇后裴满氏,召胙王元妃撒卯入宫”。《金史·熙宗纪》卷四。胙王元本名常胜,与熙宗同为宗峻子,这是兄纳弟妻。“昭妃阿懒,海陵叔曹国王宗敏妻也。海陵杀宗敏而纳阿懒宫中。”《金史·后妃上》卷六十三。这是侄收纳其婶。海陵又纳其弟宗本子莎鲁啜、宗固子胡里剌、胡失打、秉德弟(幺)里等妻。《金史·海陵纪》卷五。徙单恭本名斜也,海陵之岳父,“斜也兄定哥尚太祖长女兀鲁”,定哥死,斜也“强纳兀鲁为室”。《金史·世戚传》卷一二〇。这是弟强纳其嫂之例。

明代的女真还盛行收继婚。李氏朝鲜的编年史《李朝实录》世宗二十年七月条载:“凡察之母,佥伊甫哥之女也吾巨,先嫁豆万挥厚,生猛哥帖木儿。挥厚死后,嫁挥厚异母弟容绍包奇,生于虚里、于沙哥、凡察。”猛哥贴木儿是努尔哈赤的六世祖。由此可知,努尔哈赤的七世祖母曾被收继。张涛:《中国古代婚姻》,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第38页。又据同书世宗二十一年正月己丑条载,明代的建州女真与海西女真,“父死娶其妾,兄亡娶其妻”。例如哈达王台死后,其妾温姐与其义子康古鲁结合,便是“父死娶其妾”的一例。孙进己等:《女真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第292页。

收继婚在蒙古社会中存在的时间很长,不仅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之前存在,而且元朝建立后依然存在。《元史·乌林孙良桢传》(卷一八七):“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多桑《蒙古史》上册:“其人……除其生母外,常能娶其父之寡妇为妻。兄弟亦应赡养寡居之嫂娣。”引自卢明辉等编《蒙古史研究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25页。《马可波罗游记》在写到蒙古人的多妻和多子女时说:“父亲死后,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妻子,只有生身母亲例外。他们不能和自己的姊妹结婚,但他们的兄弟死后,可以娶嫂嫂和弟媳妇为妻。”《马可波罗游记》,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第63页。一些史籍还记载了具体的弟继寡嫂的事例,如《蒙古秘史》卷一记载:海都大儿子伯升豁儿多黑申死,其遗孀被其弟察剌海领忽收为妻。《元史·诸公主表》(卷一〇九)亦载:“鲁国大长公主囊家真,世祖女,适纳陈子帖木儿弟蛮子台。”另有一些史籍还记述子妻后母的事例,如拉施特《史集》载,成吉思汗妾木哥哈敦为窝阔台所继承:“成吉思汗死后,[他的] 这个妻子为窝阔台合罕所娶。……察合台也爱这个木哥哈敦,在他得知窝阔台合罕娶她之前,他曾派人去说道:‘父亲 [遗留下] 的诸母和美妾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窝阔台合罕回答道:‘我已经娶了她,如果信早一些来,我就把她送去了,假如他还看中别的人,我可以给 [他]',察合台说:‘我要的是她,除她而外,我别无所求。'”〔波斯〕拉施特:《史集》第1卷第1分册,余大钧、周建奇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224~245页。

元王朝在法律上对蒙古人和汉人在实行收继婚方面是区别对待的,规定蒙古人仍依照“国俗”, “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乌古孙良桢列传》卷一八七。而汉人则不得接续,“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元史·文宗纪三》卷三十四。中书平章库库岱死后,其子巴特玛多尔济悦父侧室高丽氏美色,高丽氏誓弗贰适。巴特玛多尔济于是贿通了朝廷重臣伯颜,奏请皇帝降旨,“命巴特玛多尔济收继小母高丽氏”。《辍耕录》卷十五“高丽氏守节”条。可见元政府允许蒙古人沿袭收继婚旧俗。

直到明代,在蒙古故地的贵族集团中仍有人沿袭收继制。被明王朝册封为忠顺夫人的蒙古右翼土默特部女首领三娘子,本是蒙古族首领俺答的庶妻,俺答死后,她被俺答的长子黄台吉收继;黄台吉死后,被黄台吉的长子扯力克收继;扯力克死后,又与扯力克的孙子卜石兔合婚。在满都海屯其夫古勒汗死后,科尔沁部首领乌纳博罗特王曾向她求婚,但遭到拒绝,反而嫁给年仅7岁的曾孙巴图蒙克,因为他们同属一家族嫡系继承人。

清代满族存在收继婚习俗,《建州闻见录》: “婚嫁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岷峨山人译语》: “胡俗丧其夫,其家男子即收为妻,父子兄弟不论也。他适,则人笑不能赡其妇。”这种风习在民间一直延续了很长时间,直至20世纪50年代,农村尚有此风。

清代藏族亦有同辈和晚辈并存制习俗,萧腾麟《西藏见闻录·嫁娶》载清初藏族大多“不以燕报为丑,父兄死,妻后母及嫂等,国无鳏寡”。

西藏僜人也存在异辈转房制,在察隅县的僜人中,转房习俗直到20世纪70年代还存在。按他们的习俗,妻子在丈夫死后,要被转房给丈夫的兄弟,也可以转房给她的非亲生子,还可以转房给丈夫的侄子,但不能转给丈夫的长辈。20世纪40年代,察隅县新村的僜人女子杜西·拜拜丈夫去世后,先被转房给丈夫的堂兄弟阿外龙·崩龙木,崩龙木死后又被转房给崩龙木的弟弟巴拉下。1971年,新村的另一位僜人妇女德呷·西各央。在丈夫去世后,原想与自己喜欢的帕各木·比惹结婚。但两次去比惹家,都被亡夫的同姓人抓回。最后,被亡夫家的人们“说服”,转房给了自己的非亲生子阿外龙·德力木松。张江华:《略论原始社会瓦解时期的僜人社会》, 《民族研究》1980年第2期。

凉山彝族实行同辈与晚辈并存转房制,他们称为“乌末意是”,意为弟弟娶嫂嫂,即妇女在丈夫死后,如仍在生育年龄,而子女又尚未成人,必须转嫁给死者的兄弟或其他亲属,不论他们是否已娶妻。转房时首先考虑死者的同胞兄弟,次及亲房,再次及远房;先考虑平辈,在特殊情况下亦可转给长辈或晚辈,有“因子死亡,翁媳成亲也应该”之说。处于奴隶社会时期的凉山彝族,转房是丈夫家族的权利,因为妻子是出钱娶的,故丈夫死后,应在家族内部转让,彝谚说:“兄死弟在,牛死圈在。”女人是夫家的财产,不可外流;同时,转房也是夫家和寡妇的义务,即活着的成年男子有义务与这位死去丈夫的女人生孩子,尽繁衍家族的义务,寡妇则有义务与夫家的男人生孩子,以繁衍后代。所以,不仅男方视转房为理所当然,女方也认为必须如此,如男方不按规矩转房,女方便认为是一种耻辱,女方母家便把女儿接回另嫁,从此与原夫家不通往来;有时甚至剑拔弩张,向原夫家兴师问罪。如原夫家实在无适当的男子可收继,该寡妇可以改嫁,不过原夫家应给以适当的赔偿。马学良等编著《彝族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第407~408页;严汝娴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第246~247页。

傣族与彝族类似,西双版纳第37世召片领刀承恩死后,其子刀栋梁将刀承恩的第八房妾楠单收为他的第三房妾。朱德普:《傣族婚俗中的文明世界再探》, 《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2期。

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达斡尔族新中国成立前也曾盛行兄死弟继,弟死兄纳,甚至父子、叔侄之间都可以继娶。这实质上是将寡妇视为家族的私有财产。为防止“财产”外流,便在家族内部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