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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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继婚的类型

收继婚,古代称“烝”或“报”,它既是一种婚姻习俗,也是一种在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婚姻制度。

华夏人在春秋战国以前,收继婚不仅是习惯的而且是神圣的。《左传》称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为“烝”,称哥哥或叔叔死后弟或侄娶嫂嫂或婶母为“报”。“烝”与“报”原本都是祭祀名。如“烝”, 《尚书·洛诰》: “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诗·小雅·谷风》: “济济跄跄,絜尔牛羊,以往烝尝,或剥或亨”。《郑笺》: “冬祭曰烝,秋祭曰尝。”“报”也是祭祀。《国语·鲁语》: “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韦昭注:“报,报德,谓祭也。”《诗·小雅·甫田》: “报以介福,万寿无疆。”郭沫若《由周代农事诗论到周代社会》: “‘报’乃报祭之报,《国语·鲁语》: ‘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 …… ‘报以介福’即是报祭先祖以求幸福。”《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2,第413页。“烝”“报”与收继婚有关,是“因实行收继时要祭祀祖先,以期在心灵上得到安慰”阴法鲁、许树安主编《中国古代文化史》(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第89页。

“烝”与“报”在先秦文献中,都是作为褒义词来使用的,大概在当时娶后母或寡嫂事关家族繁衍,须举行祭祀祖先的仪式,向列祖列宗报告:“本人按照惯例,‘妻其后母’,以完成先父未竟之传宗接代的神圣任务。”唐嘉宏主编《先秦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第220页。春秋时期,中原还盛行烝报婚制。进入战国时期,这种婚制逐渐消亡,但在边疆的游牧社会中仍经久不衰。

春秋时的“烝”和“报”都是合乎当时的道德规范的。《左传·闵公二年》: “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宣姜是齐国女子,卫宣公的夫人,惠公是宣公与宣姜的儿子。昭伯也是宣公的儿子,不过非宣姜所生,是宣姜的庶子。按当时风俗,宣公死后,昭伯应收继庶母宣姜,但昭伯不愿,齐国人就施加压力迫使他收继。后来宣姜与昭伯生三男二女,也享有尊贵的地位。《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载,邾娄君颜公诛死,弟叔术立,遂以颜公之妻为夫人。这就是叔接嫂婚,即兄终弟及的“报”。《左传·宣公三年》: “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文公是郑子的侄子,郑子死后,文公收郑子之妃陈妫,生下子华与子臧。这是侄儿收婶母,也叫“报”。

在古代中国少数民族中,匈奴、乌桓、鲜卑、突厥、乌孙、西羌、契丹、扶余等族,都普遍存在收继婚制度。20世纪50年代前,我国的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独龙、怒、景颇、佤、傈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壮、布依、黎等族行此婚俗。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收继婚的情况,汉文史籍记载甚多。

从世界各民族的收继婚习俗来看,收继婚存在三大类型。

(1)同辈收继婚,即兄或弟可以娶寡嫂或寡弟媳为妻。

例如,古代希伯来人如果兄弟中有一个死了,死者又没有儿子,遗妻必须转嫁给亡夫的兄弟,所生长子继承死者。在近代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和亚洲南部的维达人、泰米尔人以及缅甸的克钦人中,寡妇通常嫁给亡夫的某一个兄弟。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塔克人中,死者的弟弟即使已婚,也必须娶寡嫂为妻。印第安人的许多部落及西伯利亚的科里亚克人,可以由未婚弟弟娶寡嫂,并继承哥哥的遗产。在南非班图人的一些部落中,弟娶寡嫂者,可免去聘礼。在西伯利亚的尼夫赫人中,弟可娶寡嫂,但兄不能娶弟妇。

(2)晚辈收继婚,即儿或侄可以娶失去丈夫的后母或庶母为妻,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3)长辈收继婚,即父叔辈可以娶儿辈的寡儿媳为妻,这种现象较为少见。

在三类收继婚中,同辈收继婚和晚辈收继婚最多。在存在收继婚制的民族中,有不少民族,尤其是古代民族,大多数都是同辈和晚辈收继婚并存。例如,古代匈奴人“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史记·匈奴列传》卷一一〇。,吐谷浑也一样,“父兄亡后,妻后母及嫂等”。《魏书·吐谷浑传》卷一〇一。长辈收继婚现象较少,只存在于个别民族中。在近现代民族中,同辈收继婚的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