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基本特点
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 发生数量较多
我国社会转型的急剧加速,积累并暴露了诸多社会矛盾与社会利益冲突,诸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集资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加上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脱节,很多基层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擅自私用公权,导致公共权力滥用、缺失与变质,致使日积月累的社会矛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缓解,引起许多群众强烈不满,从而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高、数量多。
近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每年在10万起左右。根据中国行政管理学会项目组统计,从2003年到2005年,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由6万起增加到8.7万起,2006年增加到9万起,2007年达到10.5万起,2009年总数超过10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随着数量的不断增长,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较以往有明显的不同。从群体性事件的类别来看,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约占30%,市民维权约占15%,社会纠纷约占10%,社会骚乱约占5%,有组织犯罪等约占5%。2006年至2010年,社会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加了一倍。2011年,中国平均每天发生500起群体性事件。
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的广东省,是社会群体性事件多发省区之一。该省经济总量,约占全国1/9。广东省在经济获得突飞猛进的同时,集体上访等公共安全突发事故大量发生。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之中,越演越烈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人们关注之焦点。广东省在2001年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达到2358起,2002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达到3579起,2003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达到4173起,2004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达到4008起。2001~2004这四年,该省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9.34%。2012年4月18日,广东省委政法委秘书长、省综治办主任,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五年来,该省政法机关推进平安广东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提升,使得全省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从高峰期每年的4000多起,下降至目前的每年1800起左右。
我国西部地区的贵州省,也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省份之一。2009年,贵州省共发生10人以上的社会群体性事件1499起,占全国同年群体性事件总数的1.45%。仅2009年1~2月,全省就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38起,参与者3455人。其中最多一次达700人。阻断公路7次,上访请愿3次,聚众械斗、打砸5次。全年群体性事件涉及人数84687人。根据2011年6月1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创新社会管理会议的数据,2010年贵州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1288起,平均每天3.5起,参与人数达到6.3万人。主要参与群体是征地过程中的失地农民,矿/群矛盾中的农民,水电开发移民,边界权属纠纷人群,军队复转人员等。此外,其他“准”群体性事件,也呈多发状态,例如城管执法、农民工讨薪等,引发的人群聚集。根据相关报道,2011年,省城贵阳市发生讨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80起。2012年1月恰近春节,仅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平均每天接到讨薪维权电话就达100多个。从2012年1月1日至17日,贵阳市的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共接报79起关于讨薪的突发事件。正如2011年贵州省委召开的常委(扩大)会议所指出的那样,2011年,虽然贵州省各类冲突事件同比下降,但依然呈现高发态势。
二 参与主体多元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县、乡(镇)基层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从事件发生的地理分布来看,无论是县城还是县级以下的乡(镇),都有不同程度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从参与者的行业分布来看,基本上涉及农业、工业、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各个行业。相对应的参与主体,已由下岗职工、城镇拆迁居民、失地农民,扩展到在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知识分子、出租车司机等。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工人、农民及个体经营者,约占参与主体的85%。学生、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参与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某些基层干部甚至直接成为事件的幕后组织者和指挥者。还有盲流人员、老人、妇女、儿童等参与人数,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追求公平利益意识等,在不断提高、强化。同时,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的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还未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人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民意诉求机制,仍未建立健全。
三 组织化程度较高
我国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由原来的自发、松散,逐渐发展到现阶段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突出,开始出现跨地域、跨行业联合“帮扶”的趋势。很多群体性事件的酝酿时间较长,参与人数众多,反复性较强,甚至还经过周密计划,明确了目标,统一了行动。在这种持续反复的酝酿过程中,参与人员之间相互了解、互动,逐渐产生了首领人物或者主要成员,使自然聚集的群体内部的结构性,逐渐地呈现出来。在此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突发”,而往往变得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所言,集体行为转化为集体行动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必须有明确的诉求目标,必须能持续地“拖”下去,必须动员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为此,群体内必然产生“组织化”的强烈欲望与内在冲动。重庆、南京、三亚、甘肃、广东等地的出租车司机罢运,安徽池州万人骚乱、围攻派出所等诸多事件,已经充分证明,群体性事件酝酿的过程越长,发生之后,持续的时间就越长。没有进行动员、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其抗争性较弱,表现为由一群“乌合之众”胡闹、起哄一通,就烟消云散。但是,东阳、汉源、黄石等社会群体性事件,已经显露组织化之端倪,并带有一定政治目的。世界各国经历的群聚事件表明,早期的群聚事件往往是组织化程度很低的“集体行为”;逐渐演变为矛盾进一步集中,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由隐形组织或者非正式组织发起、组织的“集体行动”;再进一步发展,就上升为社会矛盾聚焦于某一问题的“社会运动”。我国民间社会之自我组织能力,从历史看,就是很强的。新中国建立之前,不少朝代都存在帮会组织等秘密结社。这种习惯和传统,也会影响至现在。
四 规模趋向升级
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激烈程度,比以往大大升级。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信息传播手段多元化,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能力提高,于是,一些以前能够掩盖住的事情,被掀开了盖子;另一方面,矛盾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
从社会运动之微观机制观察,资源动员理论认为,社会运动组织、“成本-收益”比较、资源集合以及争取外部资源支持,对于社会运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电子通信、互联网等先进的传媒工具,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捷径,使县、乡(镇)基层发生的任何事件,都很难不被谣传,很难被局限于某一个狭窄的区域范围内,而是可以迅速、便捷地与身处各地的群众取得联系。信息由原来的闭塞性,迅速转变为现在的共通性,为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升级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前提与支撑。与此同时,便捷的现代化交通工具,提高了人群聚集、流动的便利程度,使人群可在较短时间内,从较远的地方赶至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中心地带,客观上为群体性事件发展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奠定了基础。此外,在社会经济波动、不景气的县、乡(镇)基层,一些经济问题,诸如农村土地征收后的赔偿问题、下岗职工的补助问题等,有可能演化为社会问题,增加基层社会的不稳定性,从而增加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深层次的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叠加,通过某一种“导火索”和“催化剂”,促使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升级更加迅速。对于上述变化,基层政府理应高度关注和警惕。
五 利益交错
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人群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利益相关群体,二是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这两类群体利益的交错,使群体性事件显得错综复杂。实际上,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往往占大多数。为什么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会参与群体性事件?管理学的羊群效应理论(The Effect of Sheep Flock),可以做出较好的解释。该理论认为,人们会追随大众所同意的倾向而行动,自己并不会思考事件的真实意义。县、乡(镇)基层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大多数非直接利益人员的聚集,正是羊群效应的体现。当前,县、乡(镇)基层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现场聚集的人员很多,有的甚至过万。通常可将这些现场聚集人员,分为参与者与旁观者两种。一部分参与者完全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更多的聚集成员仅仅是群体性事件的旁观者,即非直接利益者。他们原本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参与到事件中凑热闹,实质上并没有任何利益动机。然而,随着县、乡(镇)基层社会群体性事件发展态势的不断复杂化,越来越多的非直接利益者被卷入群体性事件中,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群众,增加了事件的复杂程度与处置难度。这主要是因为行动主义者依靠的不仅仅是理想主义,还必须存在着正式组织或者非正式组织的社会网络,它们构成与维持集体行动。那些自愿参与者很积极地通过他们更加强烈的组织从属关系与那些不积极的人区别开来,他们继续维持着与其他行动主义者的关系、态度,使人们愿意行动,而社会结构则能够使人们按照他们的意向行动。
2008年发生的“6·28”贵州省瓮安群体性事件,“11·17”甘肃陇南群体性事件;2009年发生的“3·28”海南东方群体性事件,“6·15”江西南康群体性事件,“6·17”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7·24”吉林通钢群体性事件;2010年发生的“4·29”黑龙江省富锦市长春岭群体性事件,安徽省马鞍山“6·11”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规模都较大,参与人数有的达万人以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有的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参与者,都是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事实上,在“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有着“直接利益”的影子。
对社会矛盾进行的调查显示,社会冲突的绝大多数参与者,他们在实质上与最初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他们之所以参与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针对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产生了不满情绪,他们需要将此不满情绪表达或者发泄出来。因此,将这种情况下参与的群众称为非直接利益者。由于大量非直接利益者对县、乡(镇)基层一些公共权力掌握者产生了积怨,就置社会风险于不顾,趁机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最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这种演变往往使事件由一个具体的甚至很小的事情,转变成为触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根本上使事件发生质的变化。如果把这些非直接利益参与者和直接利益参与者视为一个群体,那么,当面临群体外压力时,例如政府处理失调等,群体内的整合程度就会提高,从而使得县、乡(镇)基层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朝着直接利益者的诉求趋势发展。从风险社会理论来看,在面临危及人类社会整体安全之风险的时候,原来的社会等级界限,将被打破。在危机面前,人类社会将可能重新进行利益组合与利益博弈,从而将可能彻底改变传统社会的运行逻辑。这就是说,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没有把握好“度”,就很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社会的正常运转。
六 矛盾复杂
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复杂,是当前县、乡(镇)基层社会群体性事件发展的主要趋势。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跟他们的利益相关。县、乡(镇)基层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多数是由于参与者最初提出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要求,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而导致其采取不合法的行动或者方式来处理,甚至夹杂着无理要求与非法行为,激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使群体性事件朝着更复杂的趋势发展。这种复杂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政治化倾向日益凸显,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县、乡(镇)基层可能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刻意激化对立情绪,把矛头直接指向基层政府,故弄玄虚,编造谎言,煽动群众聚集闹事。还可能有组织地秘密发展各种反政府的非法组织,诸如“团体”“联盟”“帮派”等,直接或者间接地通过各种先进快捷的电子通信,进行策划,指挥群众参与各类群体性事件,从而导致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这一类群体性事件属于敌我矛盾,必须给予坚决遏制。
二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加深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各种利益分配调节机制与保障机制还相当滞后,使得一些县、乡(镇)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机能不完善甚至弱化。一方面,一些基层政府官员还沿袭着严重的官僚作风,不管理、不过问当地百姓的疾苦,基层贫富差距过大;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机出台一些政策,或者是未能及时清楚地解释这些政策,导致群众不能接受,出现不理解或者不支持的情况。这些都决定了各个相关利益群体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内部的矛盾复杂程度,加剧了群体性事件发生与发展的复杂性。
七 损失严重
目前,虽然大多数的县、乡(镇)基层社会群体性事件,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但是其潜在的对抗性因素在逐渐增加,从而使得矛盾的表现形式演变得异常剧烈,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具体表现是,围堵与冲击基层政府机关单位。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一般选择在政府机关或主管单位门前聚集、示威、静坐,在政府大楼或广场上自杀、自焚,从而使事态快速升级,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斗殴,打伤工作人员,砸坏办公设施,毁坏交通工具,纵火焚烧办公大楼,等等。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对公安警察的介入,往往怀有强烈的不满与抵触情绪,并从心理上对其产生强烈的抗拒,从而更加激化矛盾;行动上表现出强烈的对抗,辱骂、殴打公安警察,推倒、砸毁、焚烧警车等。
例如,2008年云南省孟连县“7·19”群体性事件中,警方介入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矛盾,胶农与警方发生正面冲突,致使2人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车不同程度损毁。2009年江西省南康市发生“6·15”群体性事件,该市城区9辆汽车有的被砸,有的被掀翻在地。2010年黑龙江省富锦市长春岭“4·29”群体性事件中,村民冲破警方防线,砸坏两辆消防车,砸坏一辆防暴指挥车的玻璃和一辆警车;一名武警战士下体严重受伤;一名公安干警被砖头击中头部,导致颅内出血。2010年安徽省马鞍山“6·11”群体性事件中,有的人拿起砖块、矿泉水瓶、西瓜,砸向警察和警车。2008年贵州省瓮安县“6·28”群体性事件中,瓮安县委大楼,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等,都被烧毁;县公安局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600多万元。2011年贵州省黔西县“8·11”群体性事件中,毁坏警车、城管车20多辆,烧毁5辆。2011年6月6日发生的广东省潮州市聚集事件中,1辆汽车被烧毁,3辆汽车被砸坏,15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共有18名群众受伤,其中15名为外来民工,3名为当地群众。2011年6月11日发生的广东省广州增城群体性事件中,3辆警车、1辆救护车以及多辆私家车被砸烂。
八 影响范围较大
处于当前信息化时代,社会群体性事件往往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其中,尤其是规模较大、性质极端、后果严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国内外关注度非常高,对我国社会造成极大的政治负面影响。在网络中,对我国所有群体性事件均有不同程度的信息报道。例如,仅仅利用百度搜索,关于贵州省瓮安县2008年“6· 28”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就高达76页、319000条;贵州省黔西县2011年“8·11”事件的相关信息,达到41页;2010年江苏省邳州市拆迁案引起之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信息,达到30页;2010年海南临高县博厚镇龙富村群众集体到省政府上访事件的相关信息,达到26页;2010年湖南省岳阳市开发区围堵美特瑞电子厂案的相关信息,达到27页。这些群体性事件,给我国对外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如此频频突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给整个社会,尤其给事发地的县、乡(镇)基层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深刻影响县、乡(镇)基层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纵观这些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县、乡(镇)基层。如何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就基层政府对于危机管理的能力而言,已经成为所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重大挑战。基层政府如果能够大幅度提高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之危机管理能力,就能够将大量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维护全国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基层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