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预判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接受俄媒体专访谈执政理念,特别强调:“中国改革经过30多年,已经进入深水区……这就要求我们胆子要大,步子要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认为,在当前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一方面,我国发展面临大有作为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另一方面,面临诸多矛盾相互叠加的严峻挑战。
只有做到经济持续发展,才能确保我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是,必须注意到,伴随着经济发展,往往产生大的矛盾,产生大的利益纷争,可能产生大的问题。在经历了贵州省瓮安群体性事件、湖北省石首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影响极大的突发事件之后,国家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提高了关注程度。“应急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2010年1月,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指出:未来十年,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将是社会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将成为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最大挑战。在既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又要面对群体性事件威胁社会稳定的新形势下,必须高度关注与重视传统不稳定因素的扩大、新的矛盾和新的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超前预判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趋势、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前瞻性地进行谋划和应对。这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跨越,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基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温故而知新”,通过回顾群体性事件已发、多发之领域和区域,可以预判群体性事件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未来的发生趋势。